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认责问题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和归责问题--《福建法学》1999年01期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和归责问题
【摘要】:正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车辆多次变更,难以确认损害赔偿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资格范围未明确界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各执己见。为此,本文就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诉讼主体的确认与归责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2.14;D925.1【正文快照】: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车辆多次变更,难以确认损害赔偿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资格范围未明确界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各执己见。为此,本文就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诉讼主体的确认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钟良生;;[J];人民司法;2011年05期
杨卓;;[J];中国法律;2011年01期
杨学友;;[J];老同志之友;2011年16期
李德勇;;[J];交通与运输;2011年04期
张汉威;马社强;;[J];道路交通管理;2011年08期
史向军;;[J];政府法制;2010年31期
郝晋薇;;[J];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04期
臧兴东;曾璟;;[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4期
龚鹏飞;;[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田斌;张勇;;[J];人民司法;2011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安;魏建;;[A];2011年(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11年
;[A];2007年度中国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行业年度报告[C];2008年
蒋义平;丁百林;;[A];全国第十二次法医临床学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09年
刘云飞;;[A];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
贾若;李响;;[A];改革开放三十年:保险、金融与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挑战——北大赛瑟(CCISSR)论坛文集·2008[C];2008年
李明;吴情树;;[A];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
管晓峰;;[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
徐绍伟;姜英华;张国堂;周士琪;;[A];中国法医学最新科研与实践(一)——全国第六次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精选[C];2000年
魏建;余晓莉;;[A];2006年度(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会议论文集[C];2006年
张勇;柏林;;[A];北京保险学会2006专题评选——“保险官司,必须捧好的‘烫山芋’”[C];2006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刘志良;[N];中国保险报;2011年
莫水土 廖旭峰;[N];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2008年
记者 马芳;[N];呼和浩特日报(汉);2009年
孔繁红;[N];人民公安报;2009年
杨丽 实习生
蒋菱枫;[N];人民公安报;2010年
关丽琼 通讯员
牛瑶;[N];新疆日报(汉);2010年
李剑;[N];中国保险报;2010年
赵修彬;[N];中国保险报;2010年
王伟;[N];祁连山报;2010年
杨思;[N];山西经济日报;2010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锐;[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申少君;[D];长安大学;200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段国林;[D];内蒙古大学;2009年
陈东;[D];郑州大学;2007年
洪培花;[D];厦门大学;2007年
邵震宇;[D];武汉大学;2004年
张春燕;[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曹红晓;[D];郑州大学;2005年
王丽华;[D];黑龙江大学;2004年
张健鹰;[D];山东大学;2007年
陈小曼;[D];厦门大学;2008年
沈文;[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知识超市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4号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几个问题_论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中国最大最早的专业内容网站
评价文档:
&购买后可评价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几个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行​轻​重​的​关​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常​遇​到​不​少​疑​难​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下​此​方​面​的​几​个​问​题​。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你可能喜欢解决法律问题很容易
> 关于交通事故认全责的问题
关于交通事故认全责的问题
- 回答:(6)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 交通事故我自认全责然后走快速程序
如果快速程序理赔的价钱 对方不满意 那应该怎么办?
提示:按键盘 ← → 键可以翻页
律师对“关于交通事故认全责的问题”的解答:
[河北-石家庄]电话:
一、如方不满意的话,他会提起诉讼的。你到时可以积极应该诉。
二、具体是什么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你全责吗?还是仅仅是你自认的?
三、关于赔偿,保险公司也应该在其应该承担范围内进行相应该赔付的,而并非由你自己全部承担。
建议你先搞清交通事故认书如何认定,弄清你和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赔偿比例,公正的赔偿对方,同时也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帮助可随时致电董律师。
回复时间: 9:54:14
该咨询为金币咨询,只有发布人有权查看
普通会员回复
[北京-朝阳区]电话:
对于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由对方起诉。
回复时间: 20:44:10
[上海-徐汇区]电话:
协商不成,由对方诉讼.
回复时间: 21:05:32
[天津-和平区]电话:
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9:45:18
[天津-和平区]电话:
如对方不满意,可能提起诉讼,那你应准备应诉。
回复时间: 10:30:59
[北京-朝阳区]电话:400-663-1764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只能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11:37:33
回复法律咨询
操作提示:
&&(1)如果您的回答内容参照了其他书籍、网络、词典等他人文章,请务必标明出处。如有知识产权等纠纷,由回答者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如果您没有在上面的问题中找到适合您的答案,可以,或使用站内短信咨询.
天津法律咨询
相关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
京公海网安备您当前位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诉讼证据的问题
[案情] 日晚约9时许,被告冯某驾驶江苏CNXX号牌拖拉机,拉一车红砖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贾汪区大吴镇虎山口北上坡时,因该车发生故障,冯某便将装砖的挂车停放在206国道686KM+657M处的行车道上,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便驾驶拖拉机回家修理。当日晚9时
  [案情]
  日晚约9时许,被告冯某驾驶江苏CNXX号牌拖拉机,拉一车红砖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贾汪区大吴镇虎山口北上坡时,因该车发生故障,冯某便将装砖的挂车停放在206国道686KM+657M处的行车道上,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便驾驶拖拉机回家修理。当日晚9时10分许,原告张某之子、张某某之夫、张小某、张晓某之父张男驾驶苏CNNXX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冯某停放挂车处,撞在冯某的挂车上,致张男受伤。此时,被告赵某驾驶既未在国家车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且多年未进行年审检测,也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购买养路费等手续严重缺损的粤BCXX号牌小轿车沿该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现场时,撞到张男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左后部和冯某停放的拖拉机挂车上,造成张男死亡、赵某受伤,正三轮摩托车、小轿车受不同程度的损坏。该事故经某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冯某、张男、赵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告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206国道交通运输繁忙。被告冯某驾驶的拖拉机在该国道上发生故障,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而是将拖拉机挂车夜间长时间停放在206国道行车道上,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任何警告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法医学鉴定书载明张男尸体检验的伤情分析,能够认定张男生前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也未按照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谨慎驾驶。张男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三十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本案被告赵某购买的粤BCXX号牌小轿车系未经国家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套牌机动车,随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该证中加盖的&检验合格&标志是虚假的。该车未经国家车辆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性能无法保障。同时,赵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没有降低速度安全行驶,使其驾驶的机动车撞上张男的正三轮摩托车上后,又撞到冯某的拖拉机挂车上,导致张男死亡,张男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赵某驾驶小轿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认为该事故系两起交通事故,张男系第一起事故发生时死亡,与其无关。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赵某对该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最后认定,某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冯某、张男、赵某分别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根据苏高法[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之规定,法院对某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被告冯某应承担该事故的50%责任,被告赵某应承担该事故的25%责任,张男应承担该事故的25%责任。最终法院依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责任比例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评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把握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国家权力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定凭证,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毫无怀疑地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观点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位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定案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只是证据的一种,法官有权怀疑并应当从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方面予以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法官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证据,不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则不予采信。该观点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位于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一种证据,而不应该是定案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虽然是国家公安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是一种职权行为,但它在民事诉讼中仍然是一种证据,是单位证据的一种,只不过它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的非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据。原因在于:一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的主体是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公安机关是一种行政机关;二是因为民事诉讼中的裁判主体是法官,而不是公安人员,否则,则是公安人员成了民事诉讼的裁判主体,这显然是违背法理的;三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举证责任主体是当事人,不是人民法院;四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一种司法裁判文书,而只是一种专业鉴定结论(也有观点认为是一种行政决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只能是一种民事诉讼证据,而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人民法院有权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并不能当然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使用。既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诉讼中是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当然有权对其从有效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判断。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的责任认定,人民法院应当采信并作为定案的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的责任认定人民法院则不予采信。
  第三,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重新划分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苏高法[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结合本案,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认定各方当事人负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冯某驾驶的拖拉机在206国道上发生故障,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而是将拖拉机挂车夜间长时间停放在206国道行车道上,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任何警告标志,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法医学鉴定书载明张男尸体检验的伤情分析,能够认定张男生前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谨慎驾驶。张男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被告赵某购买的粤BCXX号牌小轿车系未经国家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套牌机动车,随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该证中加盖的&检验合格&标志是虚假的。该车未经国家车辆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性能无法保障。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赵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没有降低速度安全行驶,使其驾驶的机动车撞上张男的正三轮摩托车上后,又撞到冯某的拖拉机挂车上,导致张男死亡,张男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赵某驾驶小轿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对该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最后认定,某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冯某、张男、赵某分别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根据苏高法[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对某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被告冯某应承担该事故的50%责任,被告赵某应承担该事故的25%责任,张男应承担该事故的25%责任。最终法院依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责任比例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推荐阅读:
交通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的证据材料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杰出律师推荐
交通事故频道
(人)|(个)|(条)
交通事故诉讼问题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最新知识推荐
按地区找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诉讼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更多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全部分类
律师用户指南
回复咨询帮助
案件接洽帮助
合作加盟问题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