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直行另一方左转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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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直行另一方左转弯的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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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通过这句话是无法断定事故责任的。交警会通过现场勘查甚至结合当时的录像综合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以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其他人的看法没有任何意义!祝好运!
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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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拐弯让直行,但是得根据具体个案,有时这种情况,拐弯占全部责任,但是直行的在速度或者在路口未减速未尽到安全义务等的情况下也会占到一部分责任,20、30甚至两者五十,具体的得让交警定了。如果双方都有保险或一方有保险,最好就在交警队协商责任分成,有利于赔偿。
一方直行另一方左转弯的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转弯让直行,固责任方在左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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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解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图解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下面是若干张道路交通事故图片,供广大驾驶员认定并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追撞前车尾部的,均为A 车全责。
&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均为A 车全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警指挥的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A 车负全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均为 A车全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均为A 车全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均为A 车全责。
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均为A 车全责。
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均为A 车全责。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均为A 车全责。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均为A 车全责。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均为A 车全责。
  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均为A 车全责。
逆向行驶的,上图均为A 车全责。
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上图均为A 车全责。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均为A 车全责。
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 车全责。
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上图均为A 车全责。
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上图均为A 车全责。
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均为A 车全责。
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上图均为A 车全责。
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上图均为A 车全责。
装载的货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均为A 车全责。
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上图均为A 车全责。
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上图均为A 车全责。
驶入禁行线的,图中所示均为A 车全责。
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上图均为A 车全责。
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上图均为A 车全责。
溜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 车全责。
倒车的,图中所示均为A 车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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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 来源: | 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确定指导意见&
(试行)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当事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相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一起或数起事故,即一事造成多种结果的事故,事故与事故之间是连续发生的,或相互之间是有联系的,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在一起事故中同时认定二种以上的责任,否则,视为二次事故。
  数车发生连续追尾事故的应分别认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指导意见作出定性、定量的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作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当事人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即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应确定事故责任的行为;另一类与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即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不应确定事故责任的行为。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定性分析后,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将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两类。严重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承担的事故责任大。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过错程度一般,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七、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将过错行为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
  (一)甲类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甲类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
  (二)乙类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致使对方采取避让措施的过错行为。乙类行为分为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和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两类。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被动型行为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过错程度一般。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被动型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
  (三)丙类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以及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丙类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对于难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过错程度一般。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依照本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形态特征类别,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1.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甲类过错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
  2.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乙类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容易被对方及时发现的乙类行为的,承担次要责任。
  3.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丙类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承担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承担次要责任。
  4.两方当事人均有甲类过错行为、难以被发现的乙类过错行为或者严重过错丙类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三)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比照上述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九、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十、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十一、依照本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后,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之一,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含)以下的,加重其一档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一方当事人为无责任时应加重其承担次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相应承担主要责任外,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均不加重责任。
  (一)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驾驶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等不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二、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根据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本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但对于具有致损害后果扩大的过错行为时,该过错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方相应减轻事故责任。
  十三、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担同等责任。
  十四、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事故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十五、对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十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适用本指导意见认定事故责任的,由办案单位集体讨论认定事故责任。
  十七、本指导意见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以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作为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的、直接的联系。
  判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使用以下直接因果关系分析法:
  (一)行为替换法
  把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替换成一个与此行为相对应的无过错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替换成一个与之相对应的作为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存在因果关系。
  (二)直接分析法
  行为足以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为直接原因;行为不足以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不为直接原因。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经过上述两个方法分析均成立的,其行为属于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反之则不是。
  十八、本指导意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十九、本指导意见自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指导意见确定事故责任。
  附件:《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
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
  甲类行为&
  一、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的交通行为&
  法条第38、62条第2种行为、国条39条&
  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法条第62条第3种行为、国条第75条第3种行为&
  行人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路口的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法条第63条&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法条第63条&
  行人扒车、强行拦车的&
  法条第66条&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法条第67条&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的&
  国条第74条第1项&
  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国条第74条第2项&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嬉闹的&
  国条第74条第3项&
  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国条第77条第2项第1种行为&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国条第77条第3项第1种行为&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国条第77条第4项第2种行为&
  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国条第77条第4项第3种行为&
  乘车人在机动车正常行驶中跳车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交通行为&
  法条第38条、国条第38、40、41、42条&
  车辆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国条第51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国条第51条第2项&
  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国条第51条第3项&
  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国条第51条第4项&
  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未依次通过的&
  国条第51条第6项&
  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
  国条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国条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国条第52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国条第52条第2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直行车先行的&
  国条第68条第1项&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国条第68条第5项&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未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
  国条第69条第1项&
  非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未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国条第69条第2项&
  非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直行车先行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的交通行为&
  法条第43条第1款&
  机动车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法条第43条第1款第1项&
  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法条第43条第1款第2项&
  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法条第43条第1款第3项&
  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法条第43条第1款第4项&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法条第45条第1款、国条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国条第47条&
  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或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国条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国条第80条、第81条第1、2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国条第82条第2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
  四、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让行的交通行为&
  法条第35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法条第47条第1款&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法条第47条第2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国条第48条第1项第1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国条第48条第2项第1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国条第48条第2项第2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国条第48条第3项第1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国条第48条第3项第2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国条第48条第4项&
  机动车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未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国条第70条第2款&
  非机动车在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国条第79条第1款&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法条第54条第1款&
  车辆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五、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使用灯光的交通行为&
  法条第45条第2款、国条第53条第3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国条第44条第2款&
  机动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时未让在相关车道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国条第44条第2款&
  变更车道时,妨碍相关车道内的车辆正常通行的 &
  国条第51条第3项、第57条&
  机动车在转弯、变更车道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国条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国条第79条&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
  六、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的交通行为&
  国条第49条第1款&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国条第49条第2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的&
  国条第50条&
  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国条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或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车辆不按规定通行的交通行为&
  法条第67条&
  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的&
  国条第64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国条第67条第1种行为&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避让行人的&
  国条第67条第2种行为&
  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的&
  国条第72条第6项第2种行为&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国条第72条第6项第3种行为&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
  法条第35条第1款&
  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法条第42条第1款&
  机动车超速80%以上的&
  法第36条&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国条第81条&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行驶的&
  法条第48条第1款&
  机动车载物违反装载要求,载运物正在遗洒、飘散过程中的&
  乙类行为&
  一、车辆行驶、行人不按规定行走的交通行为&
  国条第44条第1款&
  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法条第36条&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法条第39条&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的&
  法条第37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法条第67条&
  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国条第78条第1款&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
  国条第47条&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法条第48条第2款&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法条第48条第3款&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国条第20条第2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法条第55条第1款、&
  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国条第70条第1款第1种行为&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
  国条第70条第1款第2种行为&
  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
  国条第70条第1款第3种行为&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
  法条第57条&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法条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国条第70条第2款&
  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法条第57条、桂条第30条&
  非机动车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的&
  法条第62条第3种行为&
  行人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路口的机动车道,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的&
  法条第36条&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
  法条第62条、国条第75条&
  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法条第61条&
  设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法条第36条、61条、桂条第30条&
  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的&
  国条第51条第5项&
  机动车遇停止信号停车违反规定的&
  法条第67条&
  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非行车道区域的&
  国条第77条第1项&
  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国条第74条第2项&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的&
  二、不按规定装载、乘坐的交通行为&
  国条第55条第2项&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法条第50条第1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条第55条第2款&
  拖拉机载人的&
  国条第56条第2项&
  挂车载人的&
  国条第55条第3项第2种行为&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法条第49条&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国条第83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国条第83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国条第20条第2款&
  在道路学习驾驶时教练车上乘坐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法条第51条第1种行为&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法条第51条第2种行为&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法条第48条第1款&
  机动车载物违反装载要求,载运物遗洒、飘散在道路上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交通行为&
  法条第52条第1种行为&
  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时可以移动但未将故障车移到未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法条第52条第2种行为、国条第60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停车的&
  法条第56条第1款、国条第63条&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法条第59条第2种行为、桂条第39条&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法条第68条第1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国条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法条第38条第1项&
  机动车停车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的&
  国条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国条第82条第4项&
  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四、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法条第28条第2款&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行车安全视距的或影响通行的&
  法条第31条&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法条第32条第1款&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
  法条第32条第2款第1种行为&
  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法条第32条第2款第2种行为&
  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国条第35条第1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国条第35条第2款&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丙类行为&
  一、不具安全驾驶能力的交通行为&
  法条第19条第1款&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国条第28条&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国条第28条&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12分以上仍驾驶机动车的&
  法条第19条第4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
  法条第22条第2款&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条第22条第2款第2种行为&
  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法条第22条第2款第3种行为&
  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法条第22条第2款第4种行为、国条第62条第7项&
  在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法条第58条第1种行为&
  在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法条第58条第2种行为&
  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法条第42条第1款、国条第45条、46条&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或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
  国条第20条第2款&
  在学习期间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
  国条第22条第3款&
  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
  国条第62条第3项第1种行为&
  在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国条第62条第3项第2种行为&
  在驾驶时有观看电视及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国条第62条第4项&
  在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国条第72条第1项&
  在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国条第72条第2项、第73条&
  在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国条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国条第72条第10项&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国条第82条第5项&
  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法条第22条第3款&
  把机动车交给无准驾资格人驾驶的&
  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行为&
  法条第16条第1项&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条第14条第3款&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条第21条&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法条第21条、桂条第16条&
  载货汽车和挂车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法条第48条第3款&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法条第48条第2款&
  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法条第48条第1款、国条第54条&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国条第71条&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法条第48条第1款、国第54条第1款&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国条第56条第3项&
  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法条第49条、国第55条第1项&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法条第49条、国条第55条第1项&
  其它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国条第72条第9项&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的&
  国条第72条第9项&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的&
  国条第61条&
  未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国条第56条第1项&
  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国条第72条第5项第1种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国条第72条第5项第3种行为&
  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国条第56条第2项第1种行为&
  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国条第56条第2款&
  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牵引挂车的&
  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行为&
  法条第30条第1款&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
  备注:本表中“法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桂条”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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