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曲线行驶技巧直行行驶中,整体向右侧倾斜,是什么原因?

&主题:转弯车一定要让直行车吗?(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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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20多年了,但还没有出过一次需要交警处理的事故,没想到这次碰上了,而且交警认定是我全责。我自问并没有违反认交规,因此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交警局法制科提出行政复议,法制科已受理,但要60天后才给结果,只能等了,顺便将向交警局法制科提交的《陈述和申辩》贴出来,请懂有关法规的DX指教。
编号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我驾驶粤Bxxxxx小型汽车转弯时没有避让直行车造成事故,负全责并且罚款300元,扣3分。对此决定本人不服,陈述事实和申辩理由如下:
一、陈述:日12时10分左右,我驾驶粤Bxxxxx小型汽车从华侨城的福清街右转到侨城西街。右转弯前我查看了路口左右两边都没有来车后低速(低于5公里/时)向右转弯,转到一半时(左前轮进入侨城西街,车身右转了约45度),一辆车从左后方突然冲到前面,我立即刹车但已来不及了,左前保险扛与来车右侧碰撞,我的车停在相撞地点,来车(粤Bxxxxx)在发生碰撞后也立即刹车,停在距碰撞地点约6、7米处的位置。驾驶员xx下车后责问我:“你是怎么开车的?不知道转弯车要让直行车吗?”这说明她能清楚地看到我的车从其右侧道路右转并认为我会刹车让她先通过。但此时我正在观察右前方有无来车和障碍,不可能同时扭头向左后方观察,根本就无法看到从左后方过来的直行车。
二、申辩:在处理现场我向交警说明了当时的情况,右转前由于路口很狭窄且有行道树和左边的A柱遮挡了左边的视线,我无法看到直行方向离路口稍远的来车,故在判断直行方向没有来车后慢速右转,以防止来车突然出现。在右转过程中我无法看见从左边来的直行车,只能看见从右边来的直行车,也只能避让右边过来的直行车,并不是有意不避让左边过来的直行车。
转弯车让直行车的必要条件是转弯车能看到直行车,在看不到来车的情况下是不可能避让的,只能由看得见的一方避让。也就是先到路口的车应有优先权,由后到路口并且能看到右转弯车的直行车刹车来避免碰撞。也正是因为在没有红绿灯以及交通标志的路口从右侧道路来的车有可能无法看到左边直行的来车,才有“让右”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粤BXXXXX驾驶员XX在进入有右侧道路的路口前既没有停车瞭望或减速行驶(从碰撞后她的刹车距离判断其车速不低于30公里/时), 也没有在发现其右侧道路来车后刹车避让,而是抱着转弯车要让直行车的心态抢道行驶,不知道右转弯车在这种情况下是看不见从左边来的直行车的,这才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据此我认为上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申请行政复议。
& &申请人:xx
这此事故的示意图如下:
本帖最后由 法无定法 于
17:03 编辑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0:28 补充
看了一下回帖,将已经回复过但首帖中没有的内容补充如下,就不一一回复了。
一、我有没有可能是明明看见对方的车却辩称没有看见?
答复:在撞车之前我确实看不见左边直行道上的来车。事实上如果我的车速不是低于每小时5公里,而是每小时10公里的话,我的车会再向前走1-2米,而她的车速(30公里/小时以上)不变,撞击位置就是我的左前方驾驶室位置。她的车型是雷克萨斯RX350,四驱越野车,排量3.5L,我的车型是别克凯越,排量1.5升。如果我能看见她的车不可能不避让的,在这种情况下抢道是拿自己的命开玩笑,而且我也不可能以不到5公里的时速去抢道,正是因为要时刻提防着直行道上有车过来,所以我才会以那么慢的速度行行驶,以便立刻可以停车,当时的情况确实是防不胜防。
二、我是不是反对转弯车让直行车这条交规?
答复:不是。即使我是转弯车,我也完全赞同转弯车要让直行车。我想要表达的是如果我是直行车,我一定会也希望其他同学们也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0:56 补充
第三、我为何要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在车坛上发帖?
答复:希望通过自己的切身体会给车友们提个醒,在我碰到的这种情况下右转弯车确实看不见从左边来的直行车,并不是右转弯车故意不让直行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像我一样是右转弯车,除了要像我一样慢速通过(如果开快了对方的车有可能直撞你的左前门,性命堪忧),只能祈祷上帝让直行车的司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不要像我碰到的这位司机一样以为交规规定转弯车要让直行车,转弯车就一定能让直行车,不知道转弯车有可能看不到直行车,根本就无法避让。
如果您是直行车,请一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否则很可能会出交通事故。既便是对方的全责,您自己不也得搭上功夫吗?而且如果出了人身伤亡事故,受害者一定会以这一条款来起诉您,而交警也一定会根据这一条来追究您的责任。
正是因为不希望看到出现直行车驾驶员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出现,所以我才要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在车坛上发帖。
我想要说的已经都说完了,谢谢大家看帖并回帖,再见!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2:09 补充
对低感光度i车友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既然您这样说我就再答复您一次吧。我不再答复是因为大家提的问题基本上是同样的问题,我已经回复过很多次了,所以在首帖以及在对您的回复中集中再答复一次,我还有别的事,就不再一一回帖了。
请相信在与自己性命攸关的关口我不会不注意观察周边的情况,确实是看不到。我前方的路口也不是大路,有可能有来车、行人以及停在路边的车辆,如果我不去观察我的前方有没有来车和行人而导致事故,100%是我的责任,因此我只能将我侧后的安全交给后面过来的司机。
前面我已经说过了,她的车速是30公里/小时以上,也就是每秒8.3米以上,我的车速不到5公里/小时,每秒1.4米以下,这就是为何我先进入路口却在她快出路口的时候才撞上的原因,我走一米她可以走7米以上,当我能从左车窗看到她的车时,距离碰撞地点不会超过1米,而她的车走一米只需要0.12秒,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我是不可能反应过来的。
深圳现在的天气已经很热了,大家都是关着车窗开着空调,不可能感觉得到30km/小时的风速,再说了,即使开窗也必须是她的车过了之后才有可能感觉得到风速,在她的车头前面也就是我的身后是不可能感觉得到的,如果能感觉得到,说明她的车已经过去了,也就是已经撞上了。
我的车是租的,没有配行车记录仪。谢谢回复,再见!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2:17 补充
许多车友对我当时应该如何处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归纳起来是为两种:一种认为车速只有5公里太慢,要高速右转。另一类种意见认为我应该停车观察,看清楚没有来车再转弯。事实上我在转弯前由于会车已经几乎是速度为0,此时离进入侨城西街的距离约7、8米的样子,看到路口左右两边都没车时才加油提速到5公里。我的实际操作基本符合第二种意见的要求。
有同学对我转弯时为何只有5公里的时速不解。这里说明一下:这条路我是第一次走,连路名都是报案时才看到的。路很窄,路边没有人行道,车与行人混道并且路边有停放的车,而且随时都会有行人、电动车、自行车从路边的楼里和小道上出来,在这样的路上以高于5公里的速度行驶很有可能出事,开5公里时速都要小心别碰到人或挂了别人的车。转出去的路也只比这条路好一点,两车道,路边有很窄的人行道。下面是这个地区的地图,左下角有比例尺,图上一厘米相当于地面20米。按这个比例尺来看,出事地点的福清街和侨城西街都不到10米宽。图上这两条路画的是一样宽,实际上福清路更窄一些,只有6、7米的样子。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7:49 补充
回帖中许多车友一直不明白为何我会看不见左侧的直行车。我计算了一下,我的车5公里的时速,她的车30公里时速,是我的6倍。那么,我在距碰撞地点6米处转弯时,她的车距离碰撞地点为6x6=36米,原示意图的比例不正确。重新按正确的比例画了一张,从这张图上可以清楚看到我在右转的时候是不可能看到她的,她在这时也可能看不到我,但如果她的车速没有那么快或者看到有右侧道路时减速并按照交规停车观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
下面是符合比例的示意图: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2:12 补充
今天中午到现场将事故发生前的路线又走了一遍并拍摄了照片,看过这些照片后或许对当时的情况会有所了解。
从福清街接近侨城西街:
由于路口停了一辆车,只能下车拍摄,视角较在车内高了不少。前面的白线不是停车线,而是一条覆盖的电缆沟
下图的位置为车头已抵达电缆沟,当时我就是在这个位置观察了左右两个方向都无来车后开始右转弯的。注意:图中只能看到一辆车
下面这张图出现了上图观察不到的出租车,此时出租车如果不避让从上图位置开始右转的右转弯车,就必然会碰撞。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00:12 补充
前面的照片是从右转弯车视角拍摄的,可以看出右转弯车在右转弯时确实有可能不能发现左侧来的直行车。那么,直行车能不能发现右转弯车呢?下面这张照片是从直行车方向在副驾驶座拍摄的,可以清楚地看到停在右侧路口的面包车,面包车的位置与我当时右转的位置很接近,也就是说从直行车驾驶座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右侧路口出来的右转弯车,应该是很容易避让的。所以,在转弯车无法发现直行车因而没有避让时,直行车有义务避让转弯车,否则事故的发生将是不可避免的。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00:37 补充
这是从右转弯车方向看到的路口面包车的位置和角度: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00:52 补充
看完这些图请大家考虑一下,右侧路口出来的右转弯车向左前方观察千难万险,还难免观察不到,直行车看右侧路口一览无遗。而且直行车如果冲撞右转弯车的左前门,将有可能要了驾驶员的命。请各位驾驶员想一想,到底是转弯车一定要让直行车合理呢还是按照原意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既只要是右方道路的来车,无论是左转、直行还是右转,都有先行的权利更合理、更能保证驾驶员的人身安全?请各位不要忘记,您不可能永远直行,也会有右转弯的时候。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0:43 补充
有同学提出:如果按照楼主的理解,那国道上行驶的车辆在经过两边小路路口时都要停车让行从小路上出来的其它车辆?
答复: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没有信号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国道一般都会有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控制,我走的这条路上没有有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控制,照片上看到的横线不是停车线而是一条被覆盖的电缆沟。即使是这样,在电缆沟的位置我也观察过左边没有来车才开始右转弯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让右,也就是避让右边道路的来车,不必让左,也就是左边道路的来车无论是直行、左转还是右转都必需避让右边道路上的来车。如下图所示,左边道路的转弯车发现直行道上右边道路上有直行车时必须避让,因为这时直行车的视线不如左边道路的转弯车,如果转弯车不避让的话,就有可能冲撞直行车的左前门,危及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09:45 补充
发这个帖的主要目的是找到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右转弯车如何避免事故的操作方法。经过几天的讨论,与主张在这种情况下直行车优先的车友达成一致的方法是在右转弯前先观察左、右路口无车后向右转弯,在没有进入直行道之前停车,扭头向左后方观察,发现左边没有来车后再观察前方无车和行人后加速出弯,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直行道。右转弯车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避免在路口范围内与高速过来的直行车发生碰撞还要负全责的危险。
这种操作方法虽然能保证右转弯车的安全,但却会给直行车带来麻烦。如下图所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弯道停车扭头观察,也只能看到左后方直行道上十多米的范围内有没有直行车。如果直行车在这个范围之外看到右转弯车之后减速甚至停车避让右转弯车,在看到右转弯车停车后以为右转弯车看到自己,重新起步或加速通过路口,却发现右转弯车突然从弯道起步高速冲出路口,如果避让不及的话将很可能追尾。由于此时右转弯车已驶出路口并摆正,即使追尾也是直行车的全责。出现这种情况直行车驾驶员会不会觉得很冤?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3:09 补充
这个帖子讨论的问题涉及到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就是法律是站在强者一边还是站在弱者一边?为了公平正义,现代法制国家都将法律的天平向弱者倾斜,使得弱者能获得法律更多的救济,而不是使得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现代社会不应该成为一个弱肉强食的从林社会。
在直行车与右侧道路来车的问题上,右侧道路的来车将左前门暴露在直行车的车头前,驾驶员的生命会受到威胁;向左前方观察视野不好;需要观察左右两个方向;丁字路口的右侧道路往往是支路或小路,加上有转弯的问题,车速不可能太快;特别是右转弯时不能像直行或者左转弯一样抵近直行道边上观察左边来车,只能离路口一段距离观察或者在右转弯时扭头向左后方观察,视角会受到很大影响,处于弱者的位置。直行车的驾驶座不会受到右侧道路来车的撞击,向右前方观察的视野较好,主路车速较快,处于强者地位。显然,法律应该向右侧道路来车的一方倾斜。因此,采用右行制的发达国家均有让右的规定。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3:11 补充
中国2004年的交规向国际靠拢,也引入了让右的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但有人却认为,法律规定让右实际上是让右侧道路来车的司机将自己的生命安全交给了左边来车司机的手上,在这个案例中就是我将自己的生命安全交给了左边来的直行车司机手上。因为我依法先行,直行车违法抢行,直行车违法的代价是我的生命安全,我将我的生命交给了直行车来掌握,不合理。相反,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右侧来车让左侧的来车先行,那么,右侧来车驾驶人的生命就把握在自己的手中,你依法让了左车,你安全,你违法不让,那是你自己不珍惜生命。
这个推理要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同时到达路口、车速相同并且能相互看得见,这样右侧来车的司机才有可能避让左边直行的来车。如果双方的车速不等,左边来车速度快,右边来车的速度慢,虽然右侧来车先到路口有先行权通过,但左边直行道的司机仗着自己的车速快、相对安全以及法律的倾斜可以完全不顾右侧来车司机的生命安全抢道行驶,如果右侧来车司机由于视线受到限制没能及时看到左边来车,将不可避免的发生交通事故。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3:13 补充
由于中国的交警在处理这类事故的时候往往简单地用转弯车要让直行车的规则硬套,不会认真分析是谁先到路口以及转弯车到底能不能看到直行车等复杂一点的问题,就有可能形成右侧来车司机守法并付出生命的代价,而违法的直行车不但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甚至还能获得受害者和守法者赔偿的荒唐结果。
如果规定让右,在双方能相互看得见的情况下,右侧来车司机发现左边来车司机有违法抢道的行为时,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会避让违法者,不会出现把自己的生命交给别人去掌握的情况。如果右侧来车司机依法先行,没有发现左边来车司机的违法行为而发生事故,虽然会遭到损失但会得到法律的救济,违法行为也会受到惩罚,违法者也必须赔偿守法者的损失,比起取消让右更合理也更能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3:16 补充
更为恶劣的是取消让右不但使右侧来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会让社会形成错误的认识。从逻辑上来说,如果不规定让右,右侧来车的司机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会守法,那么,出现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的情况就一定有客观原因,不会是主观故意违法。但无论是交警还是公众在发生事故以后却根本就不考虑这一因素,也不会去考虑让行必须是双方同时到达路口,避让一方必须要能看得见对方。只要出了事故就是右侧道路来车的责任,说你违法你就是主观故意违法,说你看得见你就是能够看得见。使得弱者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反而受到更深的伤害。这一点在本贴的讨论过程中清晰可见。
另一方面,强者在法律的倾斜下,不但使得其违法行为合法化,而且可以将违法行为强加在受害者和守法者身上,不但不会受到惩处,反而还能从受害者处获得赔偿。以我碰到的这次事故为例,直行车违反了先到路口者先行(让行是指同时到达路口)的规定,无视右侧道路警告标志以及在右侧道路路口要停车观察的规定抢道行驶,使得右侧来车在视线受阻的情况下与其发生碰撞,却由守法者负全责。这样的结果只会使得守法者受到伤害,违法者获得利益,使得违法行为越演越烈。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3:23 补充
然而,网上却出了一个但却出现了一个以国务院法制办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回函的名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解释,通过释法将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阉割为只有右侧来车中的直行车可以先行,以避免与转弯车让直行车的规定矛盾。这个解释显然不符合五十二条第二项原意,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应地法律程序予以澄清。
另一方面,右侧来车的右转弯车处于最弱的地位,因为无论是直行和左转的视线都会比右转好,这样一解释使得右侧道路右转弯的驾驶员处于非常危险的位置,很可能出现由于看不到左侧直行车而右转发生事故,此时不但由于处于弱者地位而受到伤害,还要承担事故的责任。这样一种有失公平、公正的法律解释将会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培养出更多的马路杀手、使得某些道德水准低下、对交规一知半解、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车主更加横行霸道、肆无忌惮,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2:38 补充
有车友认为右侧来车驾驶员的视线要比左侧来车的视线好,实际上不是这样的。请看下图:
这是从右转弯车在进入路口前的位置向后看的视野。实际上由于此时车身已经向右转了30-45度,因此只能向左扭头才能观察左后方的来车,但扭脖子有一个限度,同时还会受到B柱的影响,视野会比这张照片小得多。但即使这样,能看到的也只有10多米范围内的来车。而且由于右转弯车此时正在右转,右侧也有绿化带影响视线,离路口不远处还有人行横道,除非在弯道停车,否则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敢扭头向左后方观察的。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2:41 补充
再看下图:
这是从直行车副驾驶座的位置拍摄的,从左边正驾驶座观察右前方道路的来车视野还会更好一些,可以很方便地看到右边路口停放的面包车。这次事故的碰撞位置离面包车大约2-3米,就是刚进入直行道一点。因此,直行车在这个位置可以清楚地看到右转弯车正在面包车的位置向右转弯。由于路况的限制,右转弯车的速度不到5公里/时,从面包车位置行驶到碰撞位置的时间约2秒。直行车的速度不低于30公里/时,2秒至少可行驶16米,也就是说此时直行车还在16米外。因此,即使右转弯车的驾驶员在这时扭头向左后方观察,也未必能看见16米外的直行车。到底是直行车视线好还是右转弯车视线好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2:45 补充
直行车看到右转弯车已经在右转弯了,说明右转弯车先到路口,按照先到路口的车辆有路权的交规直行车必须停车避让。在明明看见转弯车已经在转弯还要抢道让右转弯车避让,到底是谁在违法?
在上图中还可以清楚地看到右方道路警告标识。因此,即使是两车同时到达路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也是直行车要让右转弯车,不遵守这条规定就是直行车违法。
有人提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且不说这个文件的真伪,就算是真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在全国范围内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必须经全国人大批准并向全国人民公布。一个发给省公安厅的函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不可能让全国的驾驶员遵守。在法庭上法官也只会按照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可能根据行政机关的函件来断案。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1:19 补充
纠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向全国人民公布,不是直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前面关于全国人大批准的说法不对。但也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法院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制办不是国务院,只是国务院的下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可以修改或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出的修改或解释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值得怀疑。而且就算是有法律效力,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法院也只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来判决,不可能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发的内部文件来判决。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1:20 补充
任何一个要让全中国的驾驶员都要遵守的法律条文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向全国人民公布才会有法律效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回函抬头写的是省公安厅,一般的驾驶员根本就无从得知。在法庭上我完全可以说我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有这个回函,我只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如果依据这个回函对我进行处罚是不合法的。事实也是如此,在此之前我确实不知道有这个函件,更不知道这个函件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提出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澄清这些模糊混淆之处,避免对法律产生错误的理解。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0:54 补充
有资深问如果我是直行车,出了这样的事故交警罚款后是不是申诉写得比这次还长三倍?以下是我的答复:
如果我是直行车,出了这样的事故交警判我全责,我不但立即接受而且会向转弯车车主道歉,因为我的危险动作威胁到了他的人身安全。
话又说回来,如果我是直行车司机,我会一直观察右侧路口有没有车出来?发现有车出来后我会立即制动避让,绝不会在看到有车出来的时还不减速避让,反而抢道行驶。
如果我是直行车司机,在看到右侧道路警告标识后,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要求: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做一个懂法守法、珍惜生命的驾驶员。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1:43 补充
在这里讨论的目的不是要说服谁,而是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出现抵触和矛盾怎么办?更重要的是作为驾驶员我要按照哪一项法律规定行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给省公安厅的复函?
我是这样理解的,在出了事故追究责任的时候,如果公安交警部门以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为依据判我全责,到了法院后我完全可以申辩我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国务院法制办给省公安厅的复函,以此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公安交警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我无话可说,因为作为一个中国的驾驶员当你拿到驾驶证的时候,就表明你已经知道并且应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3:40 补充
有同学提出52条第3项明确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与第2项有矛盾,如何解释?我的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我们可以看到,五十二条之下有四项,那么,这四项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呢?
显然,第一项最优先,“因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也就是说,虽然第二项规定了“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如果右方道路上有让行标志,那么就应该让左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同理,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必须服从第一项和第二项,不能说在直行车道上有等待或让行标志还要让转弯车让直行车。因此,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直行车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3:44 补充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呢?应该是:
1、左边道路的转弯车;2、本道相向行驶的左转弯车;3、本道同向行驶的右转弯车。
可见,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转弯车让直行车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五十二条 第一、第二项的情况,直行车必须让转弯车。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5:16 补充
转弯车须让直行车 右侧来车左转时也优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前城市的车辆保有量比较低,路面车辆较少,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了让行规则。&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内车辆保有量大幅度增加,旧版《条例》中的部分通行原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的道路通行状况,因此在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部分路口通行规则进行了调整。
  而作出调整的原因,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也在昨日的采访中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以一个十字路口为例,相对方向行驶的两辆车一辆要右转,一辆要左转,两车都将进入同一条道路。如果按照旧《条例》的规定,左转车让右转车先行,如果右转车较多,左转的车辆就会在路口造成积压,影响其他方向车辆的通行。&而按照新《道法实施条例》规定,右转车让左转车先行,即使右转车辆较多,但由于右转车的排行都在路口以外,对路口的占用率不高。让左转车快速走完后能达到净空路口的效果,给其他方向的来车创造通行条件。
  同时,对于该条微博中所提到的&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的通行规则,该负责人表示,这是正确和安全的让行方式。
  &我国的通行原则为车辆靠右行驶,驾驶室在车辆左侧。假设A车直行,B车从其右侧驶来,不论B车是直行还是左转,A车都应让B车先行,如果不让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A车车头将会直接撞向B车驾驶室一侧,对B车驾驶员造成伤害。同理,A车直行,B车对向驶来准备左转,B车就应让A车先走,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B车车头将会直接撞向A车驾驶室一侧。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驾驶员的生命安全。&
  成都交警在此也要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为保障驾车安全和道路畅通,行车时应自觉遵守路口通行规则通行,宁停三分勿抢一秒。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6:25 补充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目前存在争议。。所以我才要打这场官司搞清楚。
现在的问题是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您准备怎么行车?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复函的解释那样去开车还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的做法是两条我都照办。转弯时只要我能看得到的直行车我都会避让,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与违法的直行车抢道。直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不拿他人的生命当儿戏。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7:56 补充
有同学以为我已经拿到了行政复议的结果,特此声明如下:
1、行政复议的结果还没有,5月28起60天才能拿到;
2、拿到结果后如果维持原决定,本人一定到法院起诉;
3、如果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我败诉,我会在本帖公布判决结果并公开认错。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2:45 补充
从本帖的讨论过程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不知道52条第2项,就是知道了也不认为应该执行。而交警依照法制办复函的解释执法更是加剧了这种情况,将很多不是右转弯车的责任也强加在右转弯车头上,让社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更认为不能让右,形成恶性循环,这意味着会有更多的事故发生,会有更多的人持有这次事故直行车司机那样的想法,会有更多的司机像这次事故的直行车司机那样行动,也会有更多的人对这种行为麻木不仁。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09:17 补充
有人打着律师的名义提出如下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 第八十三条
& && &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特别规定就是特别条款
一般规定就是普通条款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规定了一般的让右原则,它是一个一般规定也就是普通条款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规定了非常具体特别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它是一个特别规定也就是特别条款
显然(二)和(三)有矛盾的地方,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 第八十三条 规定了“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09:20 补充
对此我的辩驳如下:
这就是你的法律依据?如果你真有做律师的朋友,你不妨问问他这样行吗?
按照这个理解,只要你在任何法律中找到一条对你有利的条款,都可以说这是特别条款,秒杀其它任何不利于自己的条款。见过不懂法的,没有见过如此不懂法还要冒充说是律师朋友说的。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0:32 补充
对方反驳如下:
现在是你在法律中找到一条对你有利的条款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解。你要搞清楚“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先执行”是法律定案的原则,不是当事人的原则。
我是站在警察执法的角度为你解释(三)先于(二)是按“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原则对你进行处罚的。
请你在全国看能不能找到一例“直行车与右转弯相撞,直行车负主要责任”的案例
只能说你疯了,既不懂法还自以为是,听不进任何人的不同意见,和你讲道理如同对牛弹琴
支持你复议和上诉
你到时看看裁定书上面会不会出现“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先执行”的内容吧!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0:33 补充
很好,希望在后面的讨论中你能继续保持这种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不要像前面那样一到理屈词穷的时候就恼羞成怒。
一、请记住,在行政诉讼中,就算你是警察,也是与我一样,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所以,你必须按照当事人原则说清楚你将52条第3项说成是特别条款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警察有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解释的权力,如果你是“站在警察执法的角度”为我解释(三)先于(二),你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我都不用提交任何证据这场官司你就输定了。
就凭你这样的法律素质,但愿你真的不是警察,否则就是为警察丢脸。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2:50 补充
有人认为:
"知道了也看不懂"的人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会上法院。
不能主观地为一个人下判断。但从他的行为上可以得到正确的判断。
你是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所以你就是你所说的"知道了也看不懂"。
我的回答:
逻辑和法律常识错误。
只有法院裁决之后才能认定谁是谁非,而只有申请行政复议被否决之后才能提请行政诉讼。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才是懂法守法的表现,通过法律程序搞清楚到底要如何行车。反而是那些在法院没有终审裁定之前就自以为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并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开车的人,才是不懂法守法的人。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3:13 补充
这个论坛99%的人都认为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都不知道、知道了也看不懂
JCSS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给予你行政处罚
这个论坛99%的人都认定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这说明了什么?
一个与社会大多数人对立的人、一个与执法机构对立的人难道不该深刻反省自己吗?
我的回答是:
难道你认为违法行为不是由法院判定而是由大多数人或者警察来判定?
你知道现在是什么年代什么社会?你以为还是在“革命群众”说了算的文革时代?醒醒吧,现在是21世纪的法制社会了。怪不得法律知识那么差劲!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3:18 补充
"知道了也看不懂"的人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会上法院。
这里的“知道了也看不懂”是客观条件,就是说事实上这个人是“知道了也看不懂”。而在这个人申请行政诉讼和上法院时,他是自以为自己不是“知道了也看不懂”的人。这样他才会去做这些事。大多数“知道并看懂”的人不去申请行政诉讼和上法院,这是显而易见的。
楼主,如果你能走出“我知道了,我看懂了,别人不知道,不懂法”这个主观心理的圈圈。你就解脱了。
我的回答是:
公民社会和法制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知道只有法院根据法律才能裁定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不违法的?不是由群众,更不是由警察说了算。按照这个要求,说句不好听的话,车坛里大多数人是不合格的。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3:55 补充
你个法盲!
去了解下法律规定,看看简单违(犯)法能不能由警察来判定?
去了解下“海洋法系”,看看是由法官判定嫌疑人犯法还是由陪审团判定嫌疑人犯法?
一个大陪审团才12人组成,何况论坛99%的人。
我的回答:
哪条法律规定警察可以判定违法行为了?
我说的是由法院根据法律来裁决,法官和陪审团难道不属于法院?你才是真正的法盲!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0:19 补充
几年前兄归纳了一下双方辩论的要点:
貌似正反双方各说一套,而且至少有一方没有正面回应另一方的观点,导致各说各的。
楼主的核心观点就是:
1、法律依据:法律规定“让右”,而直行车辆没有让右。
2、操作问题:直行车辆太快,又没有及时制动。
3、客观条件:楼主所在位置视野被阻挡,不可能看见左侧直行车,而直行车可以看见楼主探出的车头。
有回帖的朋友提出,光路可逆,若看不见则互相都看不见,若看得见则互相都看得见。但实际上,“看见对方车辆”不等于“看见对方驾驶员的眼睛”,所以此处不适用“光路可逆”原则。楼主在自己的驾驶座位上,看不见左方来车的任何一部分;而左方来车的驾驶员能看见楼主伸出的车头(但看不见楼主本人),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
回帖反驳的核心观点是:
1、法律依据:“让右”是一般法条,“转弯让直行”是特殊法条,矛盾时当然要适用特殊法条。故“让右”不适用此案。
2、操作问题:直行车考虑到楼主会依法让行,故不予减速,合法合理。
3、客观条件:楼主视野被阻挡,可考虑起诉规划施工单位。这是唯一可能对楼主有利的措施。
不知楼主对这些反驳有无直接意见。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0:20 补充
我的答复如下:
非常欢迎也感谢几年前兄总结和归纳了双方辩论的论点,也希望几年前兄能够再多找出一些有理有据的反对意见,让我能够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为以后的法庭辩论作准备。
关于我的观点有一点遗漏,就是我是先进入路口并且已经在右转弯,直行车司机在进入路口前明明看到我已经在路口右转弯,不仅不停车避让,反而抢道行驶,违反了先到路口的车有路权的规定。证据是双方的车速。在直行车车速(30公里/时)高于右转弯车车速(5公里/时)的情况下,只有右转弯车先进入路口,直行车抢道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两车碰撞。具体到这次事故,我在进入路口开始右转弯时,距离碰撞地点6米,在两车车速不变的情况下,此时直行车距离碰撞地点为36米,证明右转弯车先到路口,是直行车抢道。
对于您列举的反方观点,我此前已经反驳过,但再说一遍也无妨:
1、即便按照特殊条款和一般条款的理解,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五十二条第二项是特殊条款,第三项是一般条款。即一般情况下转弯车让直行车,在特殊情况下,例如52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直行车要让转弯车。五十二条的全文如下,您可以判断一下我的理解对不对?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0:21 补充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这一点不能成立,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抢道行驶,无论她以为转弯车司机能不能看得见,按法律都不能抢道;
3、对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南山区交警大队,进行行政复议的部门是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果交警局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不变,我只可能向法院提出以南山区交警大队和深圳市交通警察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3:14 补充
有网友提出:
看看 国务院法制办 是干啥的。你那个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就是从那流出来的。你是不是觉得,人家没解释清楚的时候,算数;详细解释清楚了,就不算数。
我的回答如下:
您提出这个问题非常好,我一直很奇怪为何反方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
首先,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定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也就是说,只有由国务院解释以及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结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3:14 补充
显然,现在网上流传的国务院法治办的解释属于第33条规定的解释,不具备与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交警内部可以用,但真到了法院交警是不可能以此作为处罚我的法律依据。我完全可以说我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有这个解释。根据另一条法律原则,对公民法不禁止即允许,我完全可以按照52条第2项的规定,认为我有优先权,直行车抢道违章。
但直行车驾驶员却不可能以国务院法制办的这个解释作为自己违规的理由。道理很简单,你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有这个解释,但作为一个有驾驶证的合格驾驶员,你知道而且应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以,你是知法犯法。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3:18 补充
网友继续提问:
很遗憾,这个法制办,就是你说的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的大小法,都归法制办制定和解释。
除了法制办,国务院还有哪个有关部门,有制定和解释法律法规的职能?
我的回答是:
国务院自己解释。这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中(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说得很清楚。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4:38 补充
有网友提供了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的有关信息:
为楼主提供一些资料,也许有用:
网上流传的国务院法制办的回复,是日&&国法秘政函[号
(位于该网页三个回复的最下端)
我认为这是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
我的回复是:
从您给出链接中文件的时间来看,网上流传的那个文件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给安徽省公安厅的内部文件。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示对法规进行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回函对法规进行解释符合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的规定,即“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两点:
一、只有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解释,其他部门包括公安部以及省级地方政府都无权解释;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4:40 补充
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项所作的解释不具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同等的效力,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本身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国务院法制办所做的解释。因为只有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定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规定,由国务院解释以及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4:40 补充
至于国务院法制办为何会对地方政府做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项有矛盾的解释而又不让其具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具有同样效力,应该是考虑到最大限度的保证安全。即驾驶员在转弯的时候要让直行车,但在直行的时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要求避让右边道路的来车。这个用意固然好,但交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可能二者兼得,实际执行中不出大事故一般按解释执行,由转弯车负全责,但出大事故或者碰到我这样较真的人就不好说了。总之,无论是国务院也好,国务院法制办也好,并不是真的想要取消五十二条第二项,否则从2004年到现在那么长的时间不会不做出修改或直接由国务院解释。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1:15 补充
有网友认为该路口右侧道路上有停车线,在直行道上有右侧道路警告标志,不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前置要件: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因此,不适用于该项。
我的答复如下:
五十二条第二项是针对有右边道路来车的直行车司机规定的,该条的前置要件也是指直行道而不是右边道路上的。换句话说就是只要直行道上符合没有交通标志和标线控制就适用于该项,与右侧道路有无交通标志和标线控制无关。而直行道上有没有交通标志在写行政复议申请时我不知道,事后拍照片的时才发现直行道上有右侧道路警告标志。有这个警告标志对直行车司机更不利,因为在看到这个警告标志后直行车司机没有按照警告标志的要求减速观察右侧道路有无来车和行人,特别是在发现右侧道路有车在右转弯时不但不停车避让,反而与先到路口的右转弯车抢道,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章行为,连五十二条第二项都用不着就可以判定。我在申诉中引用五十二条第二项一是我写申诉的时候不知道直行道上有这个警告标志;二是因为五十二条第二项是一个有争议的条款,因此也是对直行车司机最有利的条款,如果连引用这一条款法院都要判直行车司机违法,那么交警方必败无疑。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2:11 补充
这次讨论的核心不是技术而是按照法规到底是谁违法的问题。我认为我在这次事故中的操作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而直行车司机存在违法行为;包括您在内的反方认为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直行车司机没有违法行为,这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一期大家对我的操作提出了很多建议,其中有一些建议我会认真考虑并且会这样去操作,但并不表示我没有按照这样去操作我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比如在右转弯时扭头观察左后方的来车。反方之所以认定我违法是因为交警判定我转弯没有让直行。但正是因为对这个判定有异议我才会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可能的行政诉讼。所以,如果反方以此为证据证明我有违法行为是不可能说服我的,这在逻辑上属于循环论证,是典型的逻辑错误。除非反方能够不依靠交警的这个判定指出我的操作有违法行为,才有可能说服我。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2:12 补充
相反,反方对直行车司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并且百般为之开脱。比如先到路口者先行这是不言而喻的基本交通规则,就算是有红绿灯或者交警控制的路口也不可能让转弯车无限等待直行车通行,每次红绿灯变换都必定会放行一些转弯车而让后到路口的直行车等待。如果说在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依照信号灯的指示正在转弯,后到路口的直行车与正在路口转弯的转弯车抢道必定闯红灯,那么在没有红绿灯和交警控制的丁字路口,转弯车在观察到左右两个方向都无来车后开始转弯,而直行车在进入路口前看见前面有车转弯不但不刹车避让反而抢道行驶,这种行为与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闯红灯有何区别?怎么可能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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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是直行车的话,你是否扭头看是你的事,和我无关,我踩一脚刹车是你运气好,不刹车是你全责,该你倒霉。
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上面这位:在这种情况下你“踩一脚刹车”是守法行为,不刹车是违法行为,如果出事就一定是你的全责。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2:13 补充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下交警还会判定直行车无责转弯车全责,主要原因是取证困难。要证明直行车司机在进入路口前已经看见右转弯车在转弯还要抢道比较难,而不是说直行车的这种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这种局面与大家经常碰到的在正常行驶中被强行变道的车或者违法强行抢道转弯的车突然插入前方导致追尾事故一样,交警在没有确凿证据前一般是判后车的责任,放过违法变道或违法强行抢道转弯的前车,但并不等于说前车行为不违法。
现在很多人都装了行车记录仪来纪录追尾的场景,可以获得前车违法的证据,这种局面正在得到改善。但在我碰到的情况下,我的车没有配行车记录仪,而对方的车即使有行车记录仪也不可能将记录的影像拿出来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所以我只能自己搜集证据来证明直行车违法。
任何让行规则,无论是转弯车让直行车还是直行车让右边道路来车,都有一个前置要件就是两车同时到达路口且车速相当。因此,按照优先权判定哪辆车违法首先要证明两车是同时到达路口并且车速相当,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仅凭两车的碰撞位置和碰撞地点就判定我没有避让直行车是无法成立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交警认为我违法必须提交两车同时到达路口并且车速相当的证据,如果交警拿不出相关的证据,上了法庭必输无疑。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1:37 补充
反方的大多数人有一个错误的观点,认为直行车在有右侧道路的丁字路口不需要减速避让,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既违反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也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安全驾驶的角度看,假如右侧道路的来车是一辆城市垃圾车,其车速是15公里/时,也就是每秒钟4.2米。从我拍的照片可以看出,在大家所认为的停车线观察左边道路视线范围不会超过10米,也就是垃圾车司机看不见10米外的左边道路来车,而这条线距离直行车道只有6米。假定直行车此时在离路口12米处,两辆车都看不到对方。垃圾车开始右转弯并且保持15公里的时速,直行车没有按照52条第2项的规定在到达有右侧道路的路口时停车观察右边道路有无来车而是以30公里的时速(每秒8.3米)通过路口,2秒钟之后右转弯车行驶了8.4米已经进入直行道摆正并行驶了8.4-6=2.4米,车屁股正对左边过来的直行车。在同一时间左边过来的直行车不刹车减速的话可行驶了18.6米,大于两车在垃圾车转弯前的距离(12米)加垃圾车在直行道上的行驶距离(2.4米)4.2米,30公里的时速按摩擦系数0.8计算至少需要4.4米的刹车距离,因此直行车必定追垃圾车的尾,不仅弄得一头一脸的垃圾,而且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可见,直行车司机违反《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在右转弯车不慢速行驶的情况下会直接威胁到直行车的安全。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1:42 补充
有同学认为“谁先到路口谁有优先权”,亦即“在路口观察到左右两边均无来车的车辆有优先权”,凭我开车的体会,既不容易操作,判断责任时也容易扯皮(主要在举证困难)。
我的回答如下:
无论是让右还是转弯让直行这类的避让规则是为了解决双方同时到达路口时谁有优先权的问题而制定的,如果有一方(无论是直行还是转弯)先到路口是不会有这样的问题的。所以,让任何避让规则起作用的前提一定是双方同时到达路口,因为避让规则就是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而存在的。同时,如果双方同时到达路口也必定符合双方都能看得见对方的避让条件。以我碰到的这次事故为例,如果直行车与我同时到达路口,我肯定能看见直行车,在这种情况下我还宣称看不见直行车那就是撤头撤尾的谎言了。
但是,由于双方的车速不可能完全一样并且在行驶中也不可能精确地判定哪一方先到路口,因此必须规定车速快的一方在路口前停车观察,这样就可以使车速快的一方在还没有看到对方之前先将车速降为0,以避免在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对方也没有看到自己的情况双方抢道而发生事故。这就是52条第2项明确规定“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的原因。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1:43 补充
请注意,52条第3项并未规定转弯车“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这是因为转弯车的车速一般都慢于直行车而且交规规定不能高速转弯。高速转弯有两个问题:一是转弯车在发现车行方向有情况时不能及时处理;二是没有给直行车留出发现自己后采取措施的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这样的:
转弯车司机在转弯前观察路口左右两边是否有来车?如果没有发现有车过来,开始转弯;如果发现有车过来,停车等待。
直行车司机在发现有右边道路时,特别是有右侧道路警告标志时减速行驶(当然最好是按照52条第2项的要求“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在发现右边道路有车时立即停车等待。
这样形成了让行规则起作用的前置条件:两车同时到达路口且车速相当(都为0)。此时,如果根据52条第2项,右边道路来车先行,直行车等待。或者根据52条第3项,转弯车等待,直行车先行。如果是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知道52条第2项,但我也会按照52条第3项让行,让直行车先行。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1:44 补充
在等待交警处理事故的时候,我和直行车司机观察到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从侨城西街过来一辆直行车,福清街也过来一辆左转弯车,两车的速度都不快,在发现对方后两车同时停车,然后福清街出来的左转弯车继续停车让直行道上的车先走,然后自己再继续转弯。直行车的司机在看到这一幕后对我说:“如果你像这辆转弯车一样停一下就不会出事了”。这句话让我哭笑不得。她只看到了转弯车停了,却没有看到直行车也停了,而我是无法看见她的,让行只能是在转弯车看到直行车后才有可能。
我在开车上班的时候每天在小区内都会从一条右边道路左转到直行道,小区道路两边都停着车,视线比福清街还差,早上还有不少上班上学的行人,所以大家都是5公里左右的车速。当我左转弯时发现直行道上有车时会立即刹车,直行道上的车在看到我以后也会立即刹车。此时谁先走取决于左转弯车的位置,如果我已进入直行道挡住直行车道时,一般是直行车等待我先走,因为此时我只有倒车才能避让直行车,更浪费时间,同时也体现了先到路口先走的原则;如果我没有进入路口就发现直行车,我都会等着让直行车先走。
可见,直行车要遵守交规并不难,不过是踩一脚刹车而已。踩了这脚刹车,既遵守了法规也保证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何乐而不为?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1:50 补充
至于责任判定其实也不难,关键在于受害人在发现交警的误判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后要能找到证据,如果能证明交警的判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来裁决。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22:30 补充
WolfX-700兄指出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这是我错误,谢谢 WolfX-700兄!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1:37 补充
反方一直有人认为我转弯时车速太慢,我的答复如下:
我在右转弯时严格按照交规操作,在观察到左右两边路口无车后开始右转弯,转弯速度5公里/时,以这个车速完成右转弯的时间需要6秒钟,这段时间足以让直行车司机在20米以外发现我正在路口右转弯并给她留出足够的时间采取制动措施避让。但她不仅没有按照交规的要求刹车避让,反而违章抢道行驶造成事故,这个事故的责任按照法规到底该算谁的?
如果我不是按照交规在观察到路口无车后慢速转弯,而是明明看到路口左边有直行车与其抢道,不可能只用5公里的速度转弯。如果我的时速是15公里,只需要2秒钟就可以完成转弯,只有熟练的司机可以在2秒内发现路口出现的转弯车后紧急刹车避让,像我碰到的这位直行车司机必定发生追尾事故。如果转弯车是一辆垃圾车,直行车不但会弄得一头一脸的垃圾,而且一般垃圾车的后挡板是向后倾斜的,很可能直插后车的挡风玻璃,司机的小命都要玩完。如果我的时速是30公里,只需要1秒钟就可以完成转弯,这时只有赛车手才有可能作出反应而不会追尾。所以,鬼探头是指在这种路口高速转弯,不给直行车司机留足够反应时间的行为,而不是我这种按照交规慢速转弯给直行车司机留出足够反应时间的行为。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1:38 补充
让我不解的是包括发《安全驾驶大家谈》主题帖的某资深在内,反方中居然有很多人认为我转弯的5公里速度太慢,应该开得快一些,至少要30公里/时。这些人也不动脑子想一想,在这样的路口我如果不管直行车能不能看得见我,按照30公里的时速右转弯,你也不按照52条第2项的要求停车观察而是直接冲过来,1秒钟的时间你能避免追尾吗?在这种情况下出了追尾事故才是你撞上垃圾车牺牲了,“你要负全责,所以家人一分赔偿也不会得到呢”。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5:28 补充
有同学问:其实这个问题也困扰我很久,我的体会是,没必要为了这事情纠缠不清,坏了好心情,狗可以咬人,但人不能咬狗。只要人没受伤,无论谁的错,都是保险公司赔付。除非你能够乐在其中。感觉开车这个事,自己的安全最重要,以后遇到这样的路况,你要加倍小心才是。如果因为人家的错误,导致你自己受伤,是不是非常不合算呢?
我是这样认为的:既然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为何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搞清楚到底谁在违法并严惩违法行为呢?固然,这次被罚款不过300元,即使是我全责对方的车损也是由保险公司赔付,我这边算上误工费也不过几千元,我虽然穷酸这点小钱还是拿得出来的。但如果每个人都不去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使得违法行为受到惩处,也不可能完善法律和制度,最后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5:33 补充
就以这次事故为例,如果我不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直行车司机就不可能知道她错在哪里。从此帖的回帖来看,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次事故是我的全责,直行车司机无责,也就是说会有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会像这位直行车司机一样去开车。如果我下次再碰上一位像这样开车的司机,运气就未必那么好,说不定命都会没有的。更何况我再次碰到这种明明看见前面有车在右转弯还要抢道的司机概率远小于他人碰到的概率,受伤害的很可能是其他遵守交规右转弯的司机。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必须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次事故还有一个诡异之处就是我按照交规行车,直行车违章行驶,交警和本贴的大多数人却认为我该负全责。但如果我不是按照交规行车,而是不管直行车看不看得见我,就像某资深所说的那样违章高速转弯导致直行车追尾,吃大亏的是直行车司机,而且交警也会判直行车司机负全责。因此,我如果不通过法律将责任分清楚,转弯车司机就只能违章来保护自己,吃亏倒霉的是直行车司机。所以,即便是为了直行车司机(请注意,就像您也会是转弯车司机一样,我也会是直行车司机的一员)的安全和利益,我也必须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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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补充
我此前说过:如果一个司机在开直行车时违章,那么在开转弯车的时候也必然会违章。因此,那些违章高速转弯的人一定也是开直行车时违章的人。如果我不通过法律将责任分清楚,那么只会让违法者逍遥法外而守法者受到惩罚,其结果就是没有人会再将法律当回事,受害者将会是包括您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8:03 补充
反方的很多人一直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是为了保证右边道路来车的安全,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假如我不是以5公里的龟速而是以15公里的时速右转弯,只需要2秒就能完成转弯摆正,以我碰到的这位直行车司机的驾驶技术以及对交规的一知半解,必定会以30公里的时速撞上我车的PG。再假定此刻我开的车不是凯越而是城里常见的垃圾车或者搅拌车,就算是搅拌车吧,请看看直行车司机追尾搅拌车的下场会怎么样?
所以,那怕是为了自身的安全,我衷心希望各位在开直行车的时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在有右边道路的路口停车观察,在发现有车在路口右转弯时立即刹车避让,以免在右转弯车看不见你的时候继续右转弯造成追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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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补充
无论是任何原因导致一个人死亡,死者为大,我们都应该尊重死者的人格,不应该有任何损害死者人格的行为和言论。但是,死者的鲜血不能白流,一条鲜活生命逝去所留下的深刻教训要永远铭刻在我们这些还活着的人身上,提醒我们不要重蹈死者的覆辙。这样才是对死者最好的尊重和纪念,也是死者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这就是为什么在讲解交法时都会举出许多事故案例,特别是有人身伤亡的事故案例的原因,因为每一条交规都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这些事故在时时刻刻地提醒我们:一定要珍惜生命,安全第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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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补充
有同学认为:有这个钻研精神,还不如钻研别的,如摄影,音乐,美食......,哈哈,冒犯LZ ,请多包涵!
我回复:如果不将这个钻研清楚,以后可能连自己是怎么死的都不知道,而且很有可能自己死了不说,还要害得妻儿母亲承担责任。
请看下列案例:
肇事司机车祸身亡 妻儿母亲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16:48:10
中国法院网讯 (王玉民 傅静) 因肇事司机死亡,11名伤者以及车辆所有人一起将司机的妻子、女儿及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伤者的诉讼请求。
  33岁的向某是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村民。2012年6月份的一天,向某借用村委会的“金杯”车带着全家11口人外出办事。当车辆行驶至昌平区某路口时,不幸与张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当场死亡,向某及家人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5人重伤,最小的伤者只有5岁,最大的伤者7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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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补充
经交管部门认定,死者张某驾车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向某驾驶的“金杯”车在碰撞前速度高于82公里/小时,属于超速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肇事司机张某已经死亡,无奈之下,向某、向某的家人及车辆所有人昌平区某村委会将张某的妻子、13岁的女儿和年近70岁的老母亲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众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死者张某的妻子、女儿、母亲在法庭上表示,此次交通事故不仅夺取了张某的生命,而且造成张某的家庭毁灭性的打击,母亲终日以泪洗面,妻子与女儿在身体、精神以及经济上均受到了重大打击。张某的死亡是由于向某的车速过快而造成的,向某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三被告只能在合理的范围赔偿损失。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认定张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向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张某的妻子、女儿、母亲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向众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0:58 补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的妻子、女儿、母亲在继承张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其中7名伤者及车辆所有人经济损失13.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3.4万元。另外4名伤者,因需要等待伤残鉴定结果,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同时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因此,本案中,张某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在本案中,张某的法定继承人需要在继承张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众原告的损失。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2:59 补充
有同学提出:lz看清了吗?右方来车是直行,非转弯车。
我答复: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原文右边道路来车包不包括转弯车?
如果真出了重大事故双方告到法院,您说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右边道路来车不包括转弯车,我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原文右边道路来车包括转弯车,我和您都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国务院法制办有这样的解释,但作为拿到驾照的合格驾驶员您和我都必须而且应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您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避让转弯车才导致事故发生,您觉得法院会支持谁?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8:19 补充
有意思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并没有要求转弯车停车观察,只要求有右边路口的直行车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我认为原因有二:
一、要求直行车在进入有右边道路的路口前停车观察其实有两个目的:一个当然是防止撞上右边道路的来车并威胁到其驾驶员的生命安全;另一个是防止右边道路的来车违章高速通过路口或者与直行车抢道时给直行车司机带来的威胁,例如追尾事故。但此前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以为停车观察只是为了保护右侧道路来车司机的安全,其实不完全是这样,因为右边道路的转弯车司机完全有可能是一个不遵守交规的213,根本就不会顾及直行车司机是否能看到他。因此,直行车司机为了自己的安全,防止右边道路来车鬼探头,也应该严格遵守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要求,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这样才能控制好自己的车速,防止发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8:21 补充
二、转弯车一般车速比直行车慢,通常不需要控制车速,不停车就能够看清楚路口的情况。同时,与右边道路的转弯车最容易发生碰撞的是从左边过来的直行车,而左边过来的直行车按照52条第2项有停车观察的义务,不需要右边道路的转弯车停车观察。从右边过来的直行车由于是在对向车道上,一般不会与右转弯车碰撞,左转弯车只有在越过直行道中心线以后才可能与直行道右边过来的直行车碰撞。如果右边过来的直行车先进入路口,左转弯车肯定能看见并且要停车避让,不存在停车观察的问题。如果是左转弯车先进入路口,那就应该是右边过来的直行车避让,不需要左转弯车停车观察。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09:11 补充
有网友问:难道你内心没有一点点的犹豫动摇,怀疑是不是自己弄错了?这么强大的自信心到底是源于何处?
我的答复如下:
我的内心为何没有一点点的犹豫动摇? 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项符合国际惯例,是右行制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规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第一的立法原则一致;是因为我从自己的切身体会发现,如果直行车司机不遵守这项法规,就会迫使右转弯车司机为了保证自己不陷入在受到直行车司机违法行为的伤害后还要承担违法责任的困境而采取快速转弯的防御性驾驶行为,而守法司机的这种防御性驾驶行为与那些本来就不会守法的213司机违章高速转弯的行为合在一起,将会反作用于违法的直行车司机,使得违法的直行车司机处于没有足够反应时间的危险境地;是因为我作为直行车司机为了防止自己陷入这种危险境地必须也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要求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边道路的来车先行。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09:13 补充
我认为无论法院支不支持我,我作为这次事故的当事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将自己在这次事故中的反思说出来供大家参考,至于各位会不会像我一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要求去行车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想说的是我对参加讨论的任何人没有任何恶意,虽然对某些网友在言词上不是太客气,但用心是善意的,希望他们以及他们的亲属能够遵守交规,珍惜生命、安全第一。因此,即便法院不支持我,我会坦然承认我对法规的理解不对并向大家认错,但我不会道歉。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4:04 补充
有同学提出:
1:交叉路口& &----&&T型路口算交叉路口吗?(如果不算是否有针对T型路口的交法)
2: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只要有标志,标线就算,还是要有相应行为控制线的(本例应该是指停止线,从直行路来说)
对lz不利的因素是:从lz行车道看,这个路口是有停止线的(这个仍有分歧?),所以即使按照lz对交法的理解,他也应该让直行。
我的回复是:
1、 交叉路口是指平面交叉路口,即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位。这里的道路,就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中解释的所有道路,包括城市道路、胡同、里巷和公路。但是,胡同、里巷与城市街道两侧人行道平面相交不属于交叉路口;公路与未列入公路范围的乡村小路的平面交叉点,也不属于交叉路口;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也不属于这里规范的交叉路口。对于铁路道口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有专门规定。根据前述交叉路口的定义,T型路口也是交叉路口,这一点毫无疑义。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4:08 补充
2、请仔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原文: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显然,五十二条是关于非灯控和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优先通行权的条款,也就是规定位于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上的两辆或两辆以上机动车在同时到达交叉路口时谁有优先通行权的条款。
按照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该条所说的交通标志、标线必须要能够区分哪一方的来车有优先通行权,否则不可能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9的有关内容如下: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4:09 补充
从上表可以看出,分隔对向行驶交通流的道路中心线是黄色实线(4)和黄色虚线(3),侨城西街上分隔对向行驶交通流的中心线画成白色显然是搞错了。正如blove兄之前所指出的那样,按照国标白色虚线(1)和白色实线(2)作为道路中心线是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的。
根据GB9 表1( 道路交通标线的形式、颜色及含义),只有双白虚线(5)和双白实线(6)才具有区分优先通行权的含义。双白虚线(5)的含义是“划于路口,作为减速让行线”,双白实线(6)的含义是“划于路口,作为停车让行线”。
GB5768.3中关于让行线的定义见 5.6 让行线:
5.6.1 停车让行线表示车辆在此路口应停车让干道车辆先行,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除路面条件无法施划标线外均应设置停车让行标线。
5.6.2 减速让行线表示车辆在此路口应减速让干道车辆先行。设有“减速让行”标志的路口,除路面条件无法施划标线外均应设置减速让行标线。
可见,只有划于路口并且指示让干道车辆先行的交通标线才具备区分哪一方的机动车有优先通行权的含义。而道路中心线并不是仅划于路口且其含义只是分隔交通流,不具备区分优先通行权的含义。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4:11 补充
那么,横向划于路口的白色单实线也就是停止线是否具备区分优先权的含义呢?
GB9中关于停止线的定义见5.5 停止线:
5.5.1 表示车辆等候放行的停车位置。
5.5.2 可施划于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铁路平交道口、左弯待转区的前端、人行横道线前及其他需要车辆停止的位置。
5.5.3 停止线为白色实线。双向行驶的路口,停止线应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连接。单向行驶的路口,其长度应横跨整个路面。停止线的宽度可根据道路等级、交通量、行驶速度的不同选用20cm、30cm、40cm。
5.5.4 停止线应设置在有利于驾驶人观察路况的位置。设有人行横道时,停止线应距人行横道100cm~300cm,如图66 所示。
可见,停止线的含义为“车辆等候放行的停车位置”,并不具备“让干道车辆先行”的含义,因此,不属于可以区分优先通行权的交通标志。
综上所述,符合五十二条第(一)项要求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只有如下几种:
以下内容由 法无定法 于
14:12 补充
因此,如果路口不存在以上可以确定优先通行权的交通标志或标线,就必须按照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边道路的来车先行。
3、我从来没有说过我不让直行车先行,之所以会发生这次事故也并不是我不让直行车先行,认为我没有让直行车只是交警的误判,因为我根本就无法看到左边过来的直行车。造成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直行车驾驶员违反了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不要说根据五十二条第(二)项的原意,即使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这种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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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一。。。。。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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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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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你真是八大耐心呀。。。。为正义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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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星 发表于
xx又很多种。骂人是最低级的。楼主是高级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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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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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LZ 不骂人?
那为啥这么多人恨他!xx又很多种。骂人是最低级的。楼主是高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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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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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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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星 发表于
肯定不是LZ马甲。LZ至少不骂人。他比楼主素质低多了。你懂的。:-)LZ 不骂人?
那为啥这么多人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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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LZ 就是法律,不服吗?服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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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这个好象真不是LZ 马甲。。肯定不是LZ马甲。LZ至少不骂人。他比楼主素质低多了。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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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芳 发表于
法制与民主并存。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掌握真理的少数人绝不会像LZ那样。
何况LZ掌握的并不是真理。LZ 就是法律,不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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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我数学不好,还差几贴?5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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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你真是八大耐心呀。。。。我数学不好,还差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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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星 发表于
已举报。并拉黑。这个好象真不是LZ 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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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星 发表于
楼主肇事的这个钉子路口不满足无交通标志和标示的情景,你做这个假设,容易造成自己思维混乱和错误判断。你应该做别的假设为好。你真是八大耐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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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速飞龙 发表于
你个2B不骂你难受是吧,跟你说人话你就学狗汪汪叫,狗屁不懂的屌丝货已举报。并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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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星 发表于
那不符合交通法,那是违法行为。 :-)LZ 就是法律,都快三期了,你还不明白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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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星 发表于
法制办和交警不需要说服LZ,对他依法进行处理就可以了。
LZ把不适用的条款放在自己身上,只为自己有利。脱离客观事实。这点都看不出来。你真是糊涂啊。
法制社会需要尊重法律而不是胡搅蛮缠的人。你说的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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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还是奇 发表于
唯一可执行的简单规则就是: 见LZ 停车让行。。那不符合交通法,那是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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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ve 发表于
对于我们讨论的“单论无交通标志和标示的十字路口,各个方向皆为一来一去的道路,这时“依次交替通行”不就是先到路口先走吗?”,你明白吗?
如果楼主遇到的这个丁字路口也满足无交通标志和标示的情形,那么他先到达路口,在停车暸望后他就可以先进入路口开始转弯。这时直行车来到路口的话也要先停车暸望,显然这时直行车后到,直行车必须要等这辆转弯车完成转弯离开路口。此时不牵扯第三条转弯让直行的条款,这个条款适用的范围应该是同时到达的情形。楼主肇事的这个钉子路口不满足无交通标志和标示的情景,你做这个假设,容易造成自己思维混乱和错误判断。你应该做别的假设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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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星 发表于
规则越简单,执行越容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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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x 发表于
继续顶顶贴手法过水,打回重顶。
连顶20贴,赠送三期沙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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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ve 发表于
其实在丁字路口,我无论直行还是转弯都会让行,因为不守交规的人太多。我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想让事情有它本来的面目而已。楼主提出复议甚至诉讼,我觉得在法律上很有意义。和你探讨一下,在这个图中,如果你驾驶红线方向行驶的车辆,你会在红色箭头处停车瞭望吗?
左侧是一个住宅小区的车辆出口。能看到南北道路是有中心黄线的,在小区出口处黄色中心实线改为虚线,允许小区出来的车辆左右转弯进入南北方向的道路。
以这个路口为例,南北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在这里应该注意小区出口的车辆,但绝没有停车瞭望的义务。也不该那样做,那样会影响南北向道路上车辆的正常行驶。
楼主肇事的路口画线和这个图中道路画线是一样的,直行路是连续车道,进入该道路的车辆有让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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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行星 发表于
规则越简单,执行越容易唯一可执行的简单规则就是: 见LZ 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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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guangege 发表于
一直都是转弯车让直行车,我网上收了一些相关的汽车资讯都是这样说的 规则越简单,执行越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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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ve 发表于
原来你说的“依次交替通行”是指各个路口交替放行。这个实际中如何控制?是不是道口过一辆车,然后换别的道口?最开始的时候,各道口的车辆如何决定哪个道口先开始?我觉得与其道口轮流放行,还不如按照先到先走的顺序来决定,同时到按让右和转弯让直行原则通行。当然也有一个难题,就是四个道口的车都同时到的情形,这时似乎需要有人谦让一下。有红绿灯的路口就是交替放行。四向停牌就是先到先行。操作起来一点也不复杂。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地方都运转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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