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是否受本网站受美国法律保护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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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的法律保护初探
时间:日&&|&&作者:黄梓瀚律师&&|&&关键词:创意产业,法律保护&&|&&浏览:478
创意产业是依靠创意与智力进行创作与生产,并尤其需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律予以保护以运营与发展的产业,但是创意产业从业者却往往发出创意不受法律保护的抱怨,而一些法律从业者也人云亦云的声称法律不保护创意。创意真的不受法律保护吗?
【摘要】创意产业是依靠创意与智力进行创作与生产,并尤其需要包括法在内的法律予以保护以运营与发展的产业,但是创意产业从业者却往往发出创意不受法律保护的抱怨,而一些法律从业者也人云亦云的声称法律不保护创意。笔者通过对创意的概念进行辨析,并结合国内外的法律规定、相关案例实证的分析、论证了创意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如何有效保护创意这一命题。【关键词】创意产业;法律保护【全文】创意产业是依靠创意与智力进行创作与生产,并尤其需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律予以保护以运营与发展的产业,但是创意产业从业者却往往发出创意不受法律保护的抱怨,而一些法律从业者也人云亦云的声称法律不保护创意。创意真的不受法律保护吗?一、创意的概念辨析(一)创意的概念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就创意的界定是:【名】有创造性的想法、构思等:颇具~这个设计风格保守,毫无~可言。【动】提出有创造性地想法、构思等:这项活动由工会~发起。因此,创意涵盖两层意思,一为有创造性;二为一种构思或想法。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构思是“做文章或制作艺术品时运用心思”&,即“当我们运用符号试图把客观事物的信息通过思维进行把握时,这里其实发生了第一次异化:由于认识主体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人通过符号所表达的&‘信息’已经异化于本体意义上的信息,人头脑里隐藏的‘信息’已经是第二性的了,所以才会出现人所认识到‘信息’不一定符合事物本体的信息,这已经是被符号化了的‘信息’。”、“经过这个阶段,我们在大脑里形成用符号表达出来的‘信息’,这是一种符号‘信息’,只不过此时它停留在纯主观的范畴。”;想法是“思索所得的结果;意见”,即“我们认识事物不会只停留在思想”(与作者前文所称“符号信息”在同一个意思上使用――刘世杰注)这个阶段,我们还想把大脑里的符号‘信息’展现出来,而且必须借助于载体才能把符号‘信息’展现出来“当这个过程完成后,就会出现一个异化于认识者头脑里‘符号’信息的另一个符号‘信息’―这是第二次异化。经过这次异化,就会化客观世界里面出现附着于载体的符号‘信息’比如:作品、专利、商标等,也就是异化于人。因此,只有异化于人的时候符号‘信息’才能作为我们认识和理解的对象,在这个时候,它已经不是思想的范畴了,而是一个可以被我们认识和理解的自化物,可以在人们之间自由的交流传播。”实际上,“在人们之间自由的交流传播”的除了载体的符号‘信息’,还有人们通过载体的符号‘信息’进行主客观的认识后所认识的思想观念,这是一个轮回与交互的过程。(二)法律上的创意概念创意可以是创意者在大脑中的创造性产物,也可以是创意者思索所得的结果及/或意见。就前者而言,其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就后者而言,其是一种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这种形式可以是语言、图形等符号,当然这种有形形式一般仅是对某种最终成果的初步设想,而非最终成果,因此不必十分具体,否则可能直接构成所保护的作品。就法律的视角而言,我们可将前者界定为狭义意义上的创意,即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想法、构思等,而这种想法、构思存于创意者的内心。如果说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想法、构思等为“竹”,那么狭义意义上的创意即为“在胸成竹”。可将后者界定为广义意义上的创意,即除涵盖狭义意义上的创意外,主要指根据狭义意义上的创意所形成的物质或者智力成果。如果说狭义意义上的创意为“在胸成竹”,那么广义的创意可为“口述之竹”、“笔下之竹”、“方法之竹”等创意者形成的任何一种法定形式。二、创意受法律保护正是鉴于前述,笔者认为,法律是保护创意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一)狭义意义上的创意保护就狭义意义上的创意而言,由于“成竹在胸”,只要创意者未通过种种方式将其说出来、画下来、塑造出来,任何第三人难以获取,根本就不需要法律保护,而任何第三人获取、占有、使用、毁坏“在胸成竹”的做法均是违法的,因为那将意味着第三人侵犯创意者的身体,甚至人格,而人身权是受民事、行政、刑事等保护的,将根据侵权人侵权情形的不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例如,某甲知道某乙为画竹的知名艺术家,某甲因要求某乙无偿为其画竹未果而在公共场合殴打某乙致某乙受伤,若某乙所受伤害经鉴定虽未达到轻伤以及轻伤以上的标准,但某甲的影响恶劣,致某乙支出了医药费,则某甲应承担赔偿某乙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则可视情形对某乙实施行政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若某乙所受伤害经鉴定已达到轻伤以及轻伤以上的标准,则某甲除了承担赔偿某乙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在“依据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纯粹的思想观念是不受保护的。”思想的影响下,大家往往习惯性认为狭义意义上的创意难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因为“法律赋予思想观念以财产权,让某些人将相关的思想观念专有起来,就会阻碍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从而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版权法明确规定了思想观念与表述的界限,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同样,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只保护已具体化为技术方案的发明,而不保护不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创意。”。但是,“尽管如此,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某些思想观念仍然可以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例如,提供者可以通过市场向他人‘出售’自己的思想观念,只要有关的思想观念具有市场价值。同样,使用者也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购买’对自己有用的思想观念,以提高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显然,以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出卖或购买思想观念,已经使得有关的思想观念具有了财产权的性质。法律对于思想观念的有限保护,就是由此而产生的。”。而美国将该种权利界定为“思想观念提供权”,李明德教授将其界定为“在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了权利人所提供的思想观念时,提供者可以依据合同关系或保密关系要求使用者给予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并认为“无论是整体的知识产权还是具体的思想观念提供权。都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所涉及的信息都是无形的信息”。当然,思想观念提供权的行使和求偿均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根据美国的有关判例,受思想观念提供权保护的思想观念,必须具有对于使用者来说的新颖性和具体性。不具有新颖性和具体性的思想观念不能受到保护。同时,思想观念提供权仅仅存在于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如明示合同、默示合同或法定合同。”。其中,“法定合同,又叫准合同或不当得利”。同时,到目前为止,我国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思想观念提供权的概念,也未有对此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二)广义意义上的的创意保护就广义意义上的的创意而言,作为“口述之竹”、“笔下之竹”、“方法之竹”的创意,实际上可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规定所列举的作品种类具体界定为何类作品,也可根据《》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等规定申请为相应的注册商标,根据《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规定所列举的专利种类具体界定为何种专利,根据《反不正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之规定考虑是否可界定为商业秘密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情形分别寻求相关法律的保护。当然,创意者的创意是否能够最终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受到法律全面、有效的保护,则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本身,更多的要看创意者的创意是否符合法律保护的形式以及创意者是否依法寻求了相应保护。就创意是否为符合法律保护的形式而言,需要考虑是这种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即语言、图形、具体实现方法等符号仅是对某种最终成果不十分具体的初步设想,还是形成了一定成果甚至最终成果。例如,某公司看到“胡同游”的市场前景,意欲开发“胡同游”,但仅仅是浅显的构思与设想,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下称胡同文化公司)作为一家从事“胡同游”文化旅游服务业务的公司,为使其服务更具民族文化特色,专门设计了与从事同类胡同游服务所通用的人力三轮车的外观有明显区别的人力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四方博通公司)在从事与胡同文化公司相同的胡同游览服务时,使用的人力三轮车的外观及车工的服饰从车身色彩、车工服饰搭配及由此形成的整体风格等方面均与胡同文化公司所特有的人力三轮车外观、车工服饰相近似,甚至在其发放的宣传材料中,还使用了胡同文化公司的车队通过银锭桥时的照片。胡同文化公司正是以四方博通公司仿冒或假冒其“胡同游”这一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对胡同文化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等创意予以混淆和误认而对四方博通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法院也最终支持了胡同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这即是被称为“中国首例文化旅游反不正当竞争案”的“胡同游”不正当竞争案。
作者: [广东-深圳]专长: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 网络法律 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634积分 | 帮助2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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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创意设计版权保护呼唤政企联手
&&&&本报驻广东记者&&&毕中林&&&&&想象一下,假如你精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稍作修改便用作某公司的LOGO,而版权却与你无关,这将是一件多么糟糕的事情!&&&&创意设计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原创性和创新性,是基于个人创意的一种智力成果。这种成果的版权必然为其作者所有。以新思想、技巧和技术等知识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的创意设计产业,更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创意设计版权保护存在的局限性日益凸现。&&&&事实上,当前在创意设计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根据本报记者对有关行业协会的采访显示,很多创意设计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方面的知识了解很少。特别是中小型设计企业,他们在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对创意产权进行综合保护的意识尚有较大欠缺,并且在产权转化方面,对于通过怎样的途径使创意设计的价值真正得到提升尚处于摸索阶段。&&&&面对当前这种现状,大部分企业与设计者开始呼唤创意设计产权保护应该加强企业、行业协会与各级政府的联手,只有这样,创意设计产权才能找到真正的避风港。&&&&法律对创意保护存在空白区&&&&记者在对上海、深圳、广州等发达城市的创意设计行业协会调查发现,以平面创意设计产业为例,这些城市在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有许多相似,集中表现在设计类企业居多,但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创意设计的产权保护力度较弱。由于规模小,致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受到资源制约和影响,同时缺乏一定的维权与反抗能力,因而遭受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创意设计人员的自我保护与尊重他人的设计产权的意识也普遍不足。具体而言,时尚设计企业多为“商标侵权”,而广告设计行业中则存在严重的“剽窃、抄袭”和“强占作品”等现象。&&&&&对于目前出现的平面创意设计侵权案件的具体特点,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相关负责人分析指出,由于多数平面设计是以个人或工作室的形式经营,主要根据其客户通过委托关系产生委托作品,或者依据客户的要求和方案创作出客户要求的作品。此外,在招投标环节,很多设计师在投标之后,招标人其实看中了其作品,但又不让其中标,只是委托另外一家设计公司或设计师在其作品的基础上修改设计出自己想要的效果。&&&&有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当前我国法律对创意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创意设计侵权现象多发生在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特别是广告、建筑、时尚设计等行业由于设计作品同质性强,对剽窃、抄袭较难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在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方面还留有空白。&&&&“世界先进国家的设计法已有近300年的历史,而且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而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仅仅20多年,需要我们共同推进,任重道远。”深圳市福田设计商会会长、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高级顾问潘志明向记者表示。&&&&组建行业协会壮大维权力量&&&&当那些小而散的创意设计类企业及其设计者自身不能有效维权的时候,他们开始自发组成行业协会以形成合力。有着“设计之都”美誉的深圳市则在实践中先行了一步。&&&&日,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下称创促会)在深圳成立。该知识产权促进会由创意企业、律师界以及知识产权代理方三方面力量构成。在深圳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创促会协助创意设计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咨询、研究服务,建立创意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易平台及数字作品备案系统。&&&&据创促会会长冯家敏介绍,创促会作为国内首个创意设计知识产权协会组织,其宗旨是致力于加强创意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意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应用。据介绍,该创促会开通的网上备案系统,仅2010年就成功备案了海内外地区设计作品2万多件,价值超亿元人民币。数字备案减少了版权纠纷,在促进创意设计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和维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创意企业及设计者则普遍反映,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中小规模创意企业的扶持及公共服务,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推介和商务交易平台,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提供包括专利、已登记著作权在内的各类信息检索,也可以集合社会的资源来设立各种创意创新基金,创造低成本、高效率的创意产业投融资环境来鼓励创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借政府之手保护创意产权&&&&就在企业建立维权联盟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了实际行动,甚至比协会行动更早。以深圳市为例,早在2007年底就出台了《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发布《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委托合同》、开通数字设计作品备案中心等重大举措,有效地加强了对深圳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的保护,整顿规范了创意设计市场秩序。&&&&据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实施以来,己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这也不是一个短期的概念,这涉及到整个设计行业对《办法》的认识过程和意识的提高及具体运用。”&&&&其实,在《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出台前,针对平面设计交易过程中的种种弊端和薄弱环节,对版权归属、违约责任难界定等问题,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就确定了包括“三位一体”在内的保护体系:实质保护和过程保护并重,版权备案与作品登记并举,行政调解、行政处罚与司法救济衔接;其次,还突出了创作过程的版权保护,特别是对创意表达部分加强保护。&&&&今年5月2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等12个部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上海创意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在“加强创意设计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方面明确指出,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公示制度和纠纷预警机制,建立完善提供创意设计业知识产权和设计成果的交易、托管等服务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和设计成果的有效流通。&&&&创意设计产业在我国依然是个新兴行业,创意维权之路如何从坎坷走向通途,若只凭个人、企业或政府任何一方都难以走出泥淖,政企联手是行业的呼声,也是必然的选择。“熊孩子们”的照片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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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名人访创意是否能得到保护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您,我想开发一个自己创意的产品,但如果和产品开发者谈不好的话我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创意不被泄露,而产品开发出来后自己是否享有该产品的版权。
很早以前买的房子,当时是3元买了两间房,钱早已付清,有当时收的付款证明。当时到现在,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听说,原房主把这两间房抵押给了信用社,有签订抵押合同。现在原房主届期未偿还贷款,信用社要实现抵押权。我想问:信用社是否有抵押权?为什么?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打官司会不会赢?
大约10年前我父亲在老家村上买了一块林地,期限50年,林权证已办理,前年父亲去世了,有人说村上无权卖这块地,我想问林权证不受法律保护吗
我家亲戚买的莱茵小镇的房墙体翻砂裂缝从年前找物业说给维修一直没修说年后修到现在没修好,影响装修和入住时间是否应该得到赔偿。找到物业经理,这个经理说找那个,那个推说找那个,这个推那个,那个推这个,我家亲戚气得当时晕倒了报了警,物业和110把病人送到医院医生让住院他们一听问题严重了跑了这样是否和他有关系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怎样可以得到赔偿是通过法律还是直接找物业 这种情况能否胜诉能得到多少赔偿金额租房费医药费能否得到赔偿
公司实习期为2个月,本人女生,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从3月12日开始工作到今天5月9日,被公司辞退,理由是公司想招男生一边做文员一边可以去操作工那边帮忙,本人工作认真无任何不良问题。
我们现在租的商铺是,供销社的,现在他们要买这块地,要商家在一个月内搬迁,还有一部分商家合同还未到期
我和某公司签订了合同没到期,但公司方面把公司股权卖给另一家公司,没给说法,就不了了之,问,是否合法,这个公司是不是单方面违约,能不能要经济补偿金? 我们的合同没有在手,签合同也就是,写个名字,摁个手印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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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买别人的公务员统建房,因未到上市时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能否和卖方签购房协议?将来如卖方不给我办理过户协议能否生效让他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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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早年因房基地紧张,在旁边的一个沟渠上架起小建筑(不影响排泄),当时的造价就不低.现在集体想要征用土地,需要连渠上的小建筑一起拆除,请问这样情况是否能得到一定补偿金.谢谢律师们能够给与回复.!《不可思异》 可以拍得更好的质优创意
我对孙周导演是有爱的,但不同于腐女们对他颜的尖叫,一部足以留名中国影史的电影《心香》,足以让影迷对他高看一眼。《不可思异》披着科幻的外衣,说的还是中国人那点压抑和悲催,以及高速发展之轮碾压下的残余温情,试想想,如果没有宇宙神奇么么哒,没有美女对他来由不足的死缠烂打,王宝强饰演的快递工人唐立果,就是一个人生的失败者,而且是完败。一个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5岁女儿惨死街头的任何男人,都值得上用成千上万种方式折磨或干掉自己,而彻底沉沦前,向女儿道歉并认真道别,或许应该成为他人生最大的念想和活下去的唯一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宝强演出了人物的颓废和沧桑,以及某些时候的那一点悲情,但要想让这样一个人物,同时发挥他的喜剧表演,多少有点自相矛盾,背负沉重精神负担的人,是“没有权力”高兴的,遑论再让他逗乐观众。也就是说,从编剧阶段对这个人物的精神线索,进行更细致的区分和取舍是必要的,人物心理清晰了,后面的戏才能更有冲击力,否则就是一盘什么都有,什么都想要,什么都不入味的杂烩。将科幻的元素引入现实生活,是本片值得肯定的地方,让一个来自外星的神器,满足屌丝痴心妄想的梦寐要求,你可以说是麻痹观众的白日梦,也可以是让人心酸的精神胜利,一样的故事,全看如何操作。影片的做法是引入大鹏饰演的反派大坏蛋,冲淡和扰乱了观众的注意,将一个本来可以简单有力感人的亲情故事,导向了有点让人措手不及的宇宙神器争夺战。在亲情故事与正反大战的取舍上,不得不说,编导多少有点游移。导致的结果就是,整个剧情有点断裂和游离。其实电影的故事并不是越复杂越好,只要有效,能撑起90分钟的视听注意力,就是成功,但某种程度上,这跟营造尽可能多的奇观又是矛盾的,所以《星际穿越》有近三个小时,并通过一个所有人都想不到的核心创意(四维空间直通家中书柜),将前后两段断裂的故事奇迹般的粘合起来。即使在诺兰,这也是一次巨大的冒险。更别说,我们这个科幻还不发达的国家了。总之,《不可思异》的故事创意,还是可以的,甚至不乏泪点、笑点,如果能对故事进行更加细致的整合和精简,也许会比现在好得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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