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后六小时才抽血样,检验结果标准吗?

  我母亲于日(农历腊八)14时许,被涉嫌酒驾的肇事人驾驶轿车,在辽宁省营口市市府路与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撞伤致死(受害人当场脑疝于第二天下午死亡)。案发当天办案交警在市中心医院已经了解到受害人不进行开颅手术就濒临死亡的事实后,于16:08在交警队对肇事嫌疑人使用酒精测试仪检验酒精含量为零。请问全国有正义感的交警,这种情况下不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违反规定?
  事后受害人家属了解到,案发当天中午肇事人在饭店与人聚餐并饮酒。针对此事,肇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曾说谎。据肇事人日询问笔录所载:“问:你中午在什么地方吃的,是否饮酒?答:中午在家吃的,没饮酒。”但在两个月后第三次被询问时又称:“日12时多,我和高某还有其他四位女同志一起去吃饭。”于是办案人便将肇事人所称一起吃饭的人,找到交警大队出具证言。她们均称那天中午有喝白酒的、有喝啤酒的,但都说肇事人没喝酒。如果上述证言确系事实,那么,在案发当天,肇事人为何竟谎称其中午饭是在家吃的。
  在肇事人上述同一份询问笔录上:“问:你车里当时几个人?答:就我自己。”在两个月后第三次询问笔录上却另有一番记载:“问:肇事时车里几个人?答:两个人,另一个是高某,是我们单位的。”由此可见,肇事人能否如实供述事故真相不言而喻。
  在上述同一份询问笔录上还记录:“问:你行车时,看没看见有人行走?答:我没有看见。问:你看没看见行人行走的方向?答:没看见。”光天化日、视野开阔肇事人驾车看不见行人,她是闭眼睛开车,还是酒驾或者毒驾。明明喝酒了,酒精测试仪结果怎么显示是零。受害人家属日就向办案交警反应肇事人案发当天中午在外聚餐的情形,为什么办案交警直到日才针对此事做第一份笔录。公安部令第105号第33条对涉嫌酒驾和毒驾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按此执行。
请问全国交警这种交通事故该不该现场扣车扣证,控制肇事嫌疑人
十问全国交警之第一问
我母亲于日(农历腊八)14时许,被涉嫌酒驾的肇事人驾驶轿车,在辽宁省营口市市府路与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撞伤致死(受害人当场脑疝于第二天下午死亡)。案发当天办案交警在市中心医院已经了解到受害人不进行开颅手术就濒临死亡的事实后,于16:08在交警队对肇事嫌疑人使用酒精测试仪检验酒精含量为零。请问全国有正义感的交警,这种情况下不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违反规定?
  事后受害人家属了解到,案发当天中午肇事人在饭店与人聚餐并饮酒。针对此事,肇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曾说谎。据肇事人日询问笔录所载:“问:你中午在什么地方吃的,是否饮酒?答:中午在家吃的,没饮酒。”但在两个月后第三次被询问时又称:“日12时多,我和高某还有其他四位女同志一起去吃饭。”于是办案人便将肇事人所称一起吃饭的人,找到交警大队出具证言。她们均称那天中午有喝白酒的、有喝啤酒的,但都说肇事人没喝酒。如果上述证言确系事实,那么,在案发当天,肇事人为何竟谎称其中午饭是在家吃的。
  在肇事人上述同一份询问笔录上:“问:你车里当时几个人?答:就我自己。”在两个月后第三次询问笔录上却另有一番记载:“问:肇事时车里几个人?答:两个人,另一个是高某,是我们单位的。”由此可见,肇事人能否如实供述事故真相不言而喻。
  在上述同一份询问笔录上还记录:“问:你行车时,看没看见有人行走?答:我没有看见。问:你看没看见行人行走的方向?答:没看见。”光天化日、视野开阔肇事人驾车看不见行人,她是闭眼睛开车,还是酒驾或者毒驾。明明喝酒了,酒精测试仪结果怎么显示是零。受害人家属日就向办案交警反应肇事人案发当天中午在外聚餐的情形,为什么办案交警直到日才针对此事做第一份笔录。公安部令第105号第33条对涉嫌酒驾和毒驾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按此执行。
十问全国交警之第二问
我母亲于日(农历腊八)14时许,被涉嫌酒驾的肇事人驾驶轿车,在辽宁省营口市市府路与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撞伤致死(受害人当场脑疝于第二天下午死亡)。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在现场勘查时,没有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对肇事嫌疑人使用酒精测试仪检验酒精含量时,也没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
  请问全国有正义感的交警,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不应该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
  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可以维护警 察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勘查现场的两位办案交警都说执法记录仪坏了。出去执行任务为什么不带个好的执法记录仪。难道是录到了不想让受害方家属知道的事情或者有别的隐情。
  应该对肇事人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却非要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即便如此为什么不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检验全过程。
  为什么每次接待受害人家属时执法记录仪都能正常使用。如此有针对性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不让受害人家属怀疑其中的奥妙。
  难道不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更能保护警 察,那么公 安部何苦下达《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国家何苦浪费纳税人的钱呢。
十问全国交警之第三问
我母亲于日(农历腊八)14时许,被涉嫌酒驾的肇事人驾驶轿车,在辽宁省营口市市府路与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撞伤致死(受害人当场脑疝于第二天下午死亡)。老人被撞后濒临死亡,办案交警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家属在市中心医院保卫处了解到,案发当天14时30分左右市中心医院的保卫处人员已经将我母亲身上有熙园小区门卡一事告知交警。而交警在16时30分才派一名辅警到达受害人所住小区,并只用5分钟就找到受害人家。为什么要拖延2个小时,为什么不尽早通知家属。
  案发在农历腊八中午,案发地点在繁华地段,办案交警竟然没有找到一个目击证人。除为肇事人收集没饮酒的证据外,没有收集其他人证。根据案发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当时紧跟肇事车后面有一辆车,这辆车里的驾驶人应该看到事发的全过程。在十字路口监控录像没录到事发过程(十字路口监控录像竟然连斑马线都没录全,以后您过马路要加点小心),肇事人坚持说自己既没看到受害人,也没有感觉到自己撞人的情况下,查找目击证人对于还原案件的真相是多么的重要!公安机关有图像侦察部门,可根据案发地周边高清摄像头查找案发时经过现场的紧随肇事车辆的后车和其他车辆,而办案交警没有采取任何手段进行查找。交警以如此方式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是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十问全国交警之第四问
我母亲于日(农历腊八)14时许,被涉嫌酒驾的肇事人驾驶轿车,在辽宁省营口市市府路与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撞伤致死(受害人当场脑疝于第二天下午死亡)。请问全国交警这种交通事故该不该现场扣车扣证,控制肇事嫌疑人?
  办案交警勘查现场时,没有访问到目击证人,也没有确定碰撞点、碰撞部位以及车上的碰撞痕迹。但是,据办案交警自述在14时30分左右勘查完现场后,让肇事人自行将车开走,直到16时10分才在交警队做笔录。这近两个小时的时间肇事人及肇事车辆失去警方的控制。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这辆车再次发生刮碰该如何解释。
  图1(保险公司现场照片)
  图2(交警拍摄细目照片)
  图3(家属于交警队院内拍摄)
  图1和图2为案发当天保险公司和办案交警在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箭头所指处明显看见有多处凹坑,图3是受害人家属在交警队院内拍摄的肇事车辆照片,机仓盖上只剩一个轻微凹坑。这又该如何解释。
  如今案件过去已经4个月了,家属争议最大的就是人与车辆的接触部位这一关键点。受害人受伤如此严重,车辆与人接触部位却毫发无伤(详见附图4是砖家鉴定的刮擦痕迹)。
  车辆诸多异常痕迹却被交警视而不见,如:“前牌照板中心斜向凹陷、变形,散热片下栏栅下缘立柱断裂,机仓盖中心轻微凹坑,前风挡玻璃右下角密封件开裂、移位。”(详见附图3图5图6图7)。
  不按规定控制肇事人及肇事车辆,不及时固定和提取痕迹物证,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细目照片。面对如此状况,受害人家属无法理解。
十问全国交警之第五问
我母亲于日(农历腊八)14时许,被涉嫌酒驾的肇事人驾驶轿车,在辽宁省营口市市府路与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撞伤致死(受害人当场脑疝于第二天下午死亡)。请问全国交警司法鉴定胡说八道受害人家属怎么办?
  营口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两份司法鉴定文书中,痕迹鉴定师为同一人李#明。那么是李#明一个人有两个单位还是上面两个单位是一家?
  营口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所示:“送检的辽H79H97号棕色朗逸牌轿车车头右侧右前轮上方车体表面距地面76—83厘米处有长46厘米的横向擦划痕迹,车体余处未见异常痕迹。”事后受害人家属向交警提出,受害人和肇事车辆车头右前轮上方车体一处接触,不可能造成头部两侧均受到严重外力冲击伤。随后在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曾经做过痕检的李砖家又发现了“右后视镜上部有人体面部的接触痕迹及灰尘减层”。在第三次进行车辆检验过程中沈阳金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中又发现“前牌照板中心斜向凹陷、变形,散热片下栏栅下缘立柱断裂,机仓盖中心轻微凹坑。前风挡玻璃右下角密封件开裂、移位。”等异常痕迹。请问这位李大砖家做痕迹鉴定时是不是睁一眼闭一眼做的。有没有痕迹要靠家属提醒您。您是砖家还是我是专家?
  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三十一条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为什么李大砖家可以例外?
十问全国交警之第六问
我母亲于日(农历腊八)14时许,被涉嫌酒驾的肇事人驾驶轿车,在辽宁省营口市市府路与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撞伤致死(受害人当场脑疝于第二天下午死亡)。请问全国交警下面的司法鉴定意见你们敢用吗?
  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中认定轿车右前轮和行人的距离为6米,是依据一段不清晰的录像目测得来的。根据《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规定“测量误差:距离小于50厘米的,最大误差允许为0.5厘米;距离 为50厘米至10米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距离超过10米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厘米。对于使用摄影测量方法的,综合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家属问了其他相关鉴定专家,没有人敢单凭一段角度唯一的录像去目测距离,更没有人敢用这个目测得来的距离计算碰撞时车速和碰撞点,原因就是误差太大,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也是依据估算距离计算。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和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之所以敢这么算,无非是受人钱财与人消灾,糊弄不懂相关规定的老百姓。
  沈阳金杯司法鉴定所的重新鉴定意见所见:第10.3款确定接触点距人行横道线南缘线19.4米。根据该意见中记录的肇事车辆后轮中心点距人行横道线南缘线为22米,车型轴距为2.61米,第8条第8.2款车辆接触部位与行人终止距离差约6米。计算得出行人倒地位置距人行横道线南缘线为18.61米(22米+2.61米-6米)。即行人倒地位置位于接触点后方(前方指车辆行进方向,人被撞之后倒向了车行进的相反方向)违背常识和自然规律。另外该鉴定意见计算得出车辆碰撞后滑行8.7米,但该意见书的事故现场图标画实际距离为5.71米(22米+2.61米-19.4米)。
  如此鉴定伤害了谁?
  按公安部令第127号中第243条和第244条规定办案机关应该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有疑义的应要求鉴定机构予以解释。办案民警非但没有审查这些明显错误,还对家属提出的疑问置之不理,并根据这些错误百出的鉴定意见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此办案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十问全国交警之第七问
我母亲于日(农历腊八)14时许,被涉嫌酒驾的肇事人驾驶轿车,在辽宁省营口市市府路与中心街十字路口处撞伤致死(受害人当场脑疝于第二天下午死亡)。事故发生第二天,受害人家属在西市交警大队看到事故现场图(见附图1),图上标示肇事车辆距人行横道线南缘16米。一个月后再次看到事故现场图时这个尺寸又被加了6米,肇事车辆距离斑马线又远了。请有正义感的交警同志和老百姓赏鉴一下事故现场图,应该这样画吗?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49-2014是公安部发布的,2014年5月开始实施。该标准的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该标准第六章对事故现场图绘制是这样规定的:
  “6.7.2
现场绘图时根据需要选择适当规格图纸,以近似比例进行绘制。”
  “6.7.3现场绘图时应绘制:a)基准点(选择一个或几个固定物)和基准线(选择一侧路缘或道路标线及其延长线);”
  “6.7.6现场记录图绘制完毕,应在现场进行核对,检查各被测车辆、人员、物体、痕迹等有无遗漏,测量数据是否准确、有无遗漏。”
  1、大家在事故现场图上可以看到肇事车辆,其长度为4.45米(系车辆参数信息表示),每条车道的宽度为3米左右。在事故现场图上那所标注的6米距离能够用近似比例来解释吗?
  2、图上标画的肇事车辆16米距离的基准线既不是一侧路缘也不是道路标线及其延长线。交警在马路上凭空想出的一条线就可以作为基准线吗?这样量出的距离准吗?《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规定“4.2.7
勘验中应测量肇事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及有关物体的相对位置,进行定位,明确基准,测量各类痕迹的位置、形状、尺寸等;测量时应以道路边缘、标线或车辆的一侧为基准。测量可用卷尺(或激光测距仪)或摄影测量的方法。测量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厘米。测量误差:距离小于50厘米的,最大误差允许为0.5厘米;距离 为50厘米至10米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距离超过10米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厘米。对于使用摄影测量方法的,综合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型符号》国家标准GB/T 规定图形符号见下图:
  请大家对照另一张用电脑画的现场图上面三个问题的答案就有了。
  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和关键数据,却如此不规范,让受害人家属迷惑不解。是作图的人业务水平低?不像,因为把这6米去掉这图画的挺标准。而且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是需要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是另有蹊跷?那么这里的想象空间就大了。请各位看官充分发挥您的想象力吧。哦,对了,还有一份急救中心医生的笔录。就是因为说受害人倒地位置距离人行横道线比较近,交警直接给否了。证据公开时都没让受害人家属看,真是用心良苦啊。别人是久病成医,受害人家属经过这起扑朔迷离的交通事故案的锻炼学会破案了。那么警察呢?是不是该下岗了。
楼主发言:4次 发图:0张
  录假口供都没人管吗,这个社会已经这样了?
  我们的警察要树立正面形象的道路还很漫长    
  警察明显的袒护肇事司机,和肇事司机关系肯定不一般!强烈要求曝光,媒体介入调查!还死者一个公道!
  这几天一直在看这个帖子,太多的疑问了!
  交警处理事故…没有流程么…营口这么文明的城市…处理死亡事故案件就这么草率!还是在刻意掩盖什么
  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吧!让死者瞑目,我们继续关注,和谐社会,和谐在哪?
  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吧!
  作为警察失职失责,让老百姓怎么相信你们这些人民公仆,酒驾不取证,太可恶了,喝酒开车本来就不对,开了车,出了事不负责,人民公仆还帮着、请还死者公道!
  越看越生气
什么时候能有公道啊!
  请大家都关注起来…给老人一个善终
  你们是人民警察,而不是个人警察,要履行你们的职责
  你们就这么袒护肇事人,就不怕被巡视组看见么!也需他们就在你身边!
  缺乏公民监督的权力,永远是当权者牟利的工具!法律到底维护谁的权力!谁能给老百姓一个说法?强烈要求把肇事人绳之以法。
  知法犯法良心何在?
  辽H79H97继续关注
  无法无天了吗?
  继续!
  法律到底维护了谁的全利?
  要是老太太开车把辽H79H97司机撞死了!会是什么结果呀?想看啊!求评论
  应该还市民一个公道
  没有一个公正的执法…哪有平安社会…
  社会黑暗啊 !什么时候能够做到公平公正?
  事实离我们很近,真相却离我们很远。  希望真相回归事实。。。。。。其实,这一切并不难。
  关注中
  把这个扩散出去,让更多的媒体介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能有效实施,再好的法律也会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出了政法工作的权威和公信力所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现实版《皇帝的新装》!有同感没,只不过主动、被动有所不同,百姓还是原来的百姓
  天有不测风云  人与人之间永远是不平等的,  老百姓永远的悲哀!
  帮顶贴,看看什么时候能解决
  隐瞒真相是对逝去者的不尊重!  职业良知在哪里?
  必须让更多人知道!!太可气了!!!
  某些人真是在作孽,为达目的千方百计、绞尽脑汁,经验与知识用在了不该用的地方!  做人要有道德、有良心、讲诚信,你就是达到了目的,光彩吗?事实胜于诡辩!
  眼看着车撞过来,该是多么的恐惧。肉体凡胎的人啊要是钢筋铁骨就好了,希望悲剧别再上演!
  社会的公平去了哪里?
  事情还没有解决吗?就没有正义了吗?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贵阳公安交管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昨正式挂牌发布时间: 13:37:10【】【字体:
酒驾鉴定中心:鉴定人员通过气象色谱仪检测血样中的酒精含量
酒后驾车将受重罚,但若驾驶员对交警常用的呼气酒精检测器当场测试结果有异议,可申请“抽血验酒”。 以往“抽血验酒”要2至7天才能见分晓,而今后,1个工作日内就能出检测结果。
昨日,全省交警系统中首个取得省公安厅“认证”的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正式揭牌。中心负责人陈兵警官表示,鉴定中心主要承担法医类和理化类检验鉴定工作。目前主要是对全市交通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以及对全市交通执法和事故处理时涉嫌酒驾驾驶员酒精含量进行检测。
酒精检验只需1个工作日
据悉,该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具备省公安厅审核的专业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心近日将正式投入运行。目前,鉴定中心主要是通过1台价值70余万元的气相色谱仪,来检测酒后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该仪器可以对驾驶员血液中含有的乙醇成分进行准确定性、定量。当血样送抵该鉴定中心后,最快8小时内就能得出精确鉴定结果。工作人员还会留取部分血样进行存档,以备复查。
据了解,以往贵阳交警查酒驾需抽血检测时,主要是将血样送往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或省警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一般要在2至7天才能出检测结果。今后全市甚至全省各地“酒驾、醉驾”中需抽血检测的,都可以集中在贵阳公安交管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进行,只需1个工作日,就能得到准确的血液酒精含量。
痕迹鉴定锁定肇事车辆
据了解,该鉴定中心还将逐步开展对微量物证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的鉴定工作。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如果民警无法根据现场认定事故真正原因,则可委托鉴定中心调查,为事故认定提供证据支持。
明年,该中心还将投资近百万元增添仪器设备,实现对微量物证(包括血液、毛发、纤维、泥土等)、交通事故各类痕迹的检验鉴定。“我们还会增加对交通事故发生时场景的电脑模拟回放,为事故责任分析、认定提供依据。哪怕是米粒大小的物体,也能够准确地鉴定出它属于哪辆车,肇事司机将不再有逃避的机会。”陈兵说。
(文/ 本报记者 王恬 图/通讯员 陈诚)
· · · · · ·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吸入法检测与抽血检测,法律效率有什么不同?交警部门在取证程序上有什么要求?_百度知道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吸入法检测与抽血检测,法律效率有什么不同?交警部门在取证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希望专业人士给予回答。
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是交警利用仪器现场检测,而抽血检测要抽取的血液拿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前者是如检测结果为零,则交警应予马上放行。但如检测有酒精含量结果的,交警应将肇事嫌疑人带去医院抽血拿到司法中心化验,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弄清楚嫌疑人确切的酒精含量结果,以备作出对肇事嫌疑人的处罚(酒后与醉酒驾车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属违法,后者属犯罪,处罚也不一样。)一般检测程序是先呼气,后抽血,两者不能颠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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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入法检测与抽血检测,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只有当事人不配合吸入法检测时或不承认时,可以进行抽血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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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交通事故中抽血检验必须是双方都抽血吗?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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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双方的,从法理上讲,造成事故肯定有2方以上,而各方在责任明晰之前全有嫌疑,只有双方检验才可以排除酒后这项全责承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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