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开出租车公司怎么私人承包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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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447号民事判决书

殷某与福星出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承包营运合同书,合同约定殷某担任出租车司机,单班运营,车牌号码为×××。

福星出租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星出租公司驾驶员殷某于2020年3月17日由澳门转至珠海乘坐航班返回北京,在新冠肺炎隔离观察期内擅自驾驶×××号出租汽车运营……福星出租公司……未严格对返京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排查检查,未履行督促返京出租汽车驾驶员居家隔离观察的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隔离观察期的驾驶员上岗作业,其行为构成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给予福星出租公司如下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福星出租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殷某隔离观察期内驾驶该公司出租汽车运营,导致该公司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罚款30000元,应赔偿上述经济损失。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9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福星出租公司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案中,殷某在2020年3月北京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未遵守居家隔离观察规定,擅自驾驶出租汽车运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福星出租公司因此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罚款30000元,殷某理应对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正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福星出租公司确存在管理不善,亦应对此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综上,殷某应向福星出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一审法院酌情予以认定。殷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7000元

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殷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进行出租运营,被给予行政处罚,福星出租公司亦因此被罚款30000元,对福星出租公司该笔损失,殷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殷某上诉主张已经和社区报备,但其作为密切接触不特定人群的出租车司机,同时应向福星出租公司进行报告,并自行居家隔离。现殷某违反防疫规定外出运营,存在主观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

殷某上诉主张联系不上福星出租公司,该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即便如此,也不得违反国家的疫情防控政策。

福星出租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司机的外出及运营情况,应该全面担负管理职责,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本案中,福星出租公司管理缺失,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已经列明。福星出租公司对其所受罚款,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酌定殷某向福星出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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