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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濰坊青岛升源鸿运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开民初字第248號

原告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与惠贤路怡和第一城A区H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曲志辉总经理。

被告潍坊青島升源鸿运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112号1号楼A60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青岛升源鸿运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青岛升源鸿运建筑建築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青岛升源鸿运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竝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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