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拆迁撸管会不会影响记忆力到公房

电话咨询:021-
到所咨询: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原公房套调得到的另一套公房,购买为售后产权,拆迁时原公房的同住人是否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原公房套调得到的另一套公房,购买为售后产权,拆迁时原公房的同住人是否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本案二审判决认为,“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被动迁时,产权人为陆甲,但该产权非商品房意义上的产权性质,而是售后公房产权,该售后公房的来源系安义路20弄某号、明珠街某号、延长路1455弄某号601室三套房屋套调所得,而被上诉人在安义路20弄某号房屋内报出生,应认定被上诉人系安义路20弄某号房屋的同住人。在套调系争房屋后,被上诉人户籍随之迁入系争房屋,被上诉人虽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并未丧失同住人资格,故上诉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对被上诉人进行适当安置。原审法院在综合房屋来源、实际居住状况及确保上诉人能够购房居住的情况下,酌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动迁安置补偿款30万元,并无不当”。
陆甲等与胡甲其他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甲。
  上诉人陆甲、冯某某、陆乙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一(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甲、冯某某、陆乙,被上诉人胡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陆甲、冯某某系夫妻,陆乙系两人所生之女。胡甲与陆甲系甥舅关系。
  本市常德路某号201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52.34平方米的房屋原系陆甲承租的公有住房。1994年11月,陆甲购买了售后公房产权,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内现有胡甲及陆甲、冯某某、陆乙四人的户籍。
  2007年9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列入动迁范围。日,陆甲与拆迁人上海富伟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安兴动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约定:陆甲(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政策标准货币补偿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46,008元、面积奖励费157,020元、速迁奖130,850元、搬场费629元、签约鼓励奖5万元、过渡费15,702元、设备迁移费3,560元、无证面积补贴5万元、购房补贴209,360元、特殊对象补贴3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293,129元。日、29日,陆甲分两次领取了上述所有款项。此后,双方当事人对动迁安置补偿款的分割产生分歧,胡甲遂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陆甲、冯某某、陆乙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50万元。
  原审法院又查,本市安义路20弄某号二层后楼18.4平方米的房屋原系胡甲外公陆丙(即陆甲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该房内原共有陆丙与乐某某夫妇(均已去世)、胡甲及其母亲陆丁以及陆甲、冯某某、陆乙七人的户籍。胡甲系于日在安义路20弄某号内报出生。
  1985年11月,陆甲单位增配本市明珠街某号后客堂7.6平方米房屋一间,配房人口为陆丙及陆甲、冯某某、陆乙,承租人陆丙。
  1990年6月,胡甲母亲陆丁单位分配本市杨高支路350弄某号101室房屋一套,配房人口为陆丁、胡乙夫妻二人,承租人陆丁。该房屋原价44,092.15元,由胡乙单位及陆丁个人各自出资三分之一。此后,陆丁户口从安义路20弄某号迁出。
  1990年11月,陆甲单位再次增配本市延长路1455弄某号601室16平方米房屋,配房人口为冯某某、陆乙,承租人冯某某。
  1991年1月,安义路20弄某号、明珠街某号、延长路1455弄某号601室三套房屋套调至本市常德路某号201室,配房人口为陆丙与乐某某夫妇、胡甲以及陆甲、冯某某、陆乙六人,承租人陆甲。此后,胡甲的户籍随外公外婆迁至常德路某号201室(一本户口簿),陆甲、冯某某、陆乙的户籍(一本户口簿)也先后迁至该房屋内。1994年11月,陆甲购买了常德路某号201室售后公房产权。
  审理中,胡甲提供学生手册一本,证明其在小学阶段和外公外婆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陆甲、冯某某、陆乙则提供陆丙与陆甲、陆乙于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胡甲是空挂户口。胡甲申请对《协议书》上陆丙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协议书》上陆丙签名笔迹是陆丙所写。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陆甲、冯某某、陆乙还提供居委干部陆戊、崔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胡甲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由于特殊对象补贴3万元系因陆丙于日去世(拆迁公告以后)而发放,双方一致同意该3万元不在本案中处理。由于双方对于胡甲是否安置对象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市常德路某号201室是陆甲名下的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处理。但是,陆甲作为产权人对拆迁房屋内的同住人有安置的义务。胡甲在安义路20弄某号房屋内报出生,胡甲母亲单位分配本市杨高支路350弄某号101室房屋时,胡甲不属于配房人口。并且,胡甲母亲曾出资三分之一,杨高支路房屋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福利分房。因此,不能因此认定胡甲享受过福利分房而丧失安义路房屋同住人的资格。系争常德路某号201室系安义路20弄某号、明珠街某号、延长路1455弄某号601室三套房屋套调所得,故胡甲对于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胡甲虽然没有实际居住,但胡甲他处无房,仍应认定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陆甲在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应当依法对胡甲进行适当安置,以保障胡甲的合法居住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当用于购房,由于陆甲、冯某某、陆乙未向动迁组申购房屋,且双方矛盾较深,客观上无法共同生活,故胡甲要求分割部分动迁款的诉请应予支持。明珠街以及延长路房屋系陆甲夫妇单位所增配,陆甲、冯某某、陆乙对于系争房屋原承租权的取得贡献明显大于胡甲。此外,由于胡甲并不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故搬场费、过渡费、设备迁移费、签约鼓励奖以及速迁奖胡甲无权分得。综合房屋来源以及实际居住情况,在确保陆甲、冯某某、陆乙能够购房居住的情况下,法院酌定陆甲、冯某某、陆乙支付胡甲动迁安置补偿款3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甲、冯某某、陆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甲动迁安置补偿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陆甲、冯某某、陆乙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系争房屋由安义路20弄某号、明珠街某号、延长路1455弄某号601室三套房屋调配而来,胡甲不是任何一套调配前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陆甲,陆甲对于系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胡甲从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仅因读书原因将户口空挂在系争房屋,根据相关规定,胡甲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对系争房屋没有居住权,不应享有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有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胡甲所有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胡甲辩称,系争房屋是三处公房合并为一处的,陆甲购买的是售后公房产权,不影响系争房屋公房的性质。胡甲在安义路20弄某号房屋内报出生,并一直在安义路居住,调得系争房屋后,被上诉人与外公外婆一本户口簿,被上诉人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理应得到安置,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被动迁时,产权人为陆甲,但该产权非商品房意义上的产权性质,而是售后公房产权,该售后公房的来源系安义路20弄某号、明珠街某号、延长路1455弄某号601室三套房屋套调所得,而被上诉人在安义路20弄某号房屋内报出生,被上诉人母亲陆丁单位分配的杨高支路房屋时,被上诉人不属于配房人口,应认定被上诉人系安义路20弄某号房屋的同住人。在套调系争房屋后,被上诉人户籍随之迁入系争房屋,被上诉人虽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并未丧失同住人资格,故上诉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对被上诉人进行适当安置。原审法院在综合房屋来源、实际居住状况及确保上诉人能够购房居住的情况下,酌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动迁安置补偿款3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陆甲、冯某某、陆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邑审 判 员  周刘金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静静
更多相关文章
沪ICP备号,版权所有 ? 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甄灵宇律师团队,021-:00-19:30),Email: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公房拆迁分到回迁房后,房子多久能买卖?
  各位兄弟姐妹们,打听个事,公房拆迁分到回迁房后,房子多久能买卖?
  (我意思换个位置好点的地方,为了小孩上学和上班方便什么的!上班在海淀,房子在丰台卢沟桥西边)
  问题:
  1、公房拆迁分到的回迁房能否买卖,有无证?
  2、我听说回迁房是,也有说参照经适房管理的二类经适房。有说能卖,也有说不能卖。
  3、如果能卖,会遇到什么需要考虑的问题。
  -----多谢各位了!!
发帖收益,回帖人越多收益越高
  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在这里须注意的事项包括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并对回迁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要注意确定该房屋之上是否有共有人,是否设定抵押权。另外须查明该房是属于危改回迁,还是属于商品房回迁。如果该回迁房所占用土地是划拨用地,在办理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将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和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订立附期限的合同,以产权过户为合同生效条件及付款条件,也可以与卖方协商将购房款办理提存公证,在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后,由公证处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价款,最后,要买方要注意让买方将户口迁走,否则,买方的户口迁不进来。
  相关法律知识:
  “拆”,是指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拆除; “迁”,是指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暂时或永久迁移。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拆迁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拆迁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下列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冻结
  拆迁冻结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是拆迁之前需要对拆迁区域内的进行评估以便对业主给出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所谓的冻结就是在冻结期内禁止房产持有人变更房产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潜入该房产所在户口,拆迁冻结的期限不等,也许因为安置资金不到位会冻结一到两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了。
拿到证了么?
现有的政策房本满5年才能买卖,但最近对经适房政策调整频繁,不好说5年之内会不会政策又变了。
我一个朋友也是公房拆迁分到的房子,在四环附近的,他说一时半会拿不到房本,要5年后能买卖您现在的位置: -
站内搜索:
武汉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规解读
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群众利益――武汉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规解读
房屋拆迁6个环节: &&&&& 1、拆迁管理部门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场公布拆迁公告―――拆迁人告居民书―――公示评估机构名单;2、拆迁户投票确定评估机构;3、评估机构现场勘估作业,出具评估结果,并由拆迁人分户送达;4、拆迁人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事项协商,签订协议;5、拆迁人支付补偿款;6、拆迁户搬家腾退、交付房屋。
&&&&& 无证拆迁属侵权&&&&&& 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几个标准:&&&&&& 1、是否有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只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才具备法律意义上拆迁人的资格,否则就是违法拆迁,对居民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依法到法院以侵权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2、是否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 3、是否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4、接待以及上门动员的工作人员应是取得《拆迁岗位证》的从业人员。拆迁从业人员没有持证挂牌上岗的,拆迁户可以拒绝接待。&&&&&& 拆迁人拆房前该做哪些事?&&&&&& 1、在拆迁范围应设立现场接待服务办公点,负责接待咨询服务。&&&&&& 2、拆迁现场应公布相关文件和资料:《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代办单位及《房屋拆迁代办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机构及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规定。&&&&&& 3、拆迁安置方案及评估结果送达拆迁户。&&&&&& 4、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作好协商谈话笔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签订协议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5、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或提供安置房屋。&&&&&& 居民不同意就不能批准拆迁吗?&&&&&& 当前,有一些市民及社会学者提出:政府批准房屋拆迁应首先征求被拆迁居民的意见,政府未经居民同意出让土地的行为侵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等观点,这反映了市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但根据宪法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在国家,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代表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并合理调控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实施房屋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着眼于城市总体发展和全体市民的利益,拆迁符合群众根本利益要求。房屋拆迁是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财产依法进行了补偿,并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权益,如对房屋拆迁补偿严格按照市场评估原则,评估机构的产生由被拆迁人选举确定,政府不干预具体补偿标准的确定,被拆迁人对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有充分的选择权等。&&&&&& 政府不能当拆迁人&&&&&& 政府不能作为拆迁人,但政府因自身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需拆迁房屋除外。&&&&&&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个人不能作为拆迁人。&&&&&& 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的临时性的“指挥部”不得充当拆迁人。&&&&&& 行政强制拆迁前要听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市或有关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应由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行政拆迁的依据、程序等组织听证。&&&&&& 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选评估机构谁说了算?&&&&&& 经市拆迁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目前武汉市有资格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有9家。拆迁项目确定具体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投票确定。&&&&&& 其程序为:拆迁管理部门在现场公告评估机构的操作规则,公示报了名的评估机构相关资料―――被拆迁人进行投票―――根据有效投票在现场公告评估机构的得票,确定评估机构。&&&&&& 投票、计票相关过程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得票数为零情形时,由拆迁人从公示的估价机构中推荐产生。&&&&&& 前两位或多位得票相等情形的,拆迁管理部门从得票相等的估价机构中抽签产生。&&&&&& 拆迁户回避投票是放弃权利&&&&&& 日以后,武汉市拆迁项目估价机构的确定由原来的拆迁直接委托,转变为被拆迁人投票产生,把决定项目估价机构的决定权交给老百姓。实行“阳光操作”模式,这样,有利于防止拆迁人与估价机构提前进行恶意串通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发生。&&&&&& 该政策实施以来,有的项目执行效果很好,群众踊跃参加,但也有个别项目存在拆迁户消极对待的现象。主要存有几种心态:由谁评估,结果都差不多;一味断定估价机构和拆迁人串通;谁评估的价格最高我就选谁等。&&&&&& 拆迁户这种消极态度不妥。尽管评估机构确定方式的变化不能直接或全部解决群众所担心的问题,但至少在程序上能够力求公平、公正,是一个进步,市民可以根据估价机构的历史业绩、资质等级和接谈,去了解和认识估价机构,尽量选择一些业务技术力量强、职业素养比较好的估价机构,尽可能防止评估的不规范,甚至是错评。&&&&&& 回避投票并不能阻碍评估机构的产生,更不能阻止拆迁的进行,是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一种放弃。&&&&&& 分户初步估价结果要公示&&&&&& 1、拆迁估价人员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作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勘察记录由估价人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上说明。&&&&&& 2、分户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3、公示期满后,拆迁人应将估价机构的分户评估结果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不满意评估可申请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另行委托具有房屋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的估价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或估价结果5日内,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专家委员会10内组织专家组成鉴定小组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专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鉴定结果属估价结果有问题的,原估价机构承担鉴定费用;维持估价结果的,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 不要不加分析随意去申请鉴定,以免造成支付鉴定费的不必要的损失。&&&&&& 拒绝估价人员上门要负责&&&&&& 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个别拆迁户可能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抵制拆迁,拒绝估价人员入户作业,导致估价工作无法进行。&&&&&& 《武汉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规定:被拆迁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查勘三次以上的,或被拆迁人恶意回避但拆迁人在本市市级以上报刊上进行通知后仍回避的,拆迁估价机构可以直接依据所能收集的资料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结果,估价结果失实的法律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估价作假要吊销执业资格&&&&&& 一些居民担心估价机构会不会和拆迁人串通一气,出具失实报告。&&&&&& 如果估价机构失去公正,行业协会将根据行规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和通告批评等一系列警戒措施,严重的将提请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处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 如果发现估价机构有违规问题,可以向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 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 1、房屋补偿;2、附属设施补偿,如水、电表、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空调迁移等;3、搬迁补助费;4、临时安置补助费;5、营业补偿(商业经营用房);6、装修补偿;7、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营业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要点&&&&&&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由拆迁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补偿安置事项以拆迁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协议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其中货币补偿协议应明确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产权调换协议应明确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安置期限、差价结算等事项。申请裁决有范围。&&&&&& 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货币或房屋还建由你挑&&&&&& 拆迁还建方式分货币补偿方式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两种,除法规有特别规定外,还建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货币补偿怎么算?&&&&&& 在实际拆迁评估过程中,一般将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评估分解为区位综合平均价格+房屋重置价格。&&&&&& 区位价的评估按《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其做法是:根据房地产交易市场资料,在与估价对象同一供求圈内,选择与估价对象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相同或相似的近期交易实例作为参照物,扣减重置价后,再对地段、成交日期等影响价格的各项因素进行修正,选取计算得出的3个价格,加权平均后算出区位价。&&&&&& 土地价格因素只是区位综合平均价格的一部分,区位综合平均价格反映的是房屋楼面价格,而土地基准地价反映的是土地平面价格。&&&&&& 影响房屋重置价格的主要是结构、等级和成新等因素。今年6月1日,市房产局和物价局重新调整并公布了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的标准。&&&&&& 拆迁户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要加付两个月的拆迁补助费(按武价房字[2002]75号文中关于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怎么操作?&&&&&&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原面积另行偿还房屋,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以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确定价格,相互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 按照拆迁政策规定,产权调换可以是就地安置、就近安置,也可以是异地安置。无论什么样的安置被拆迁人都可以选择,拆迁人不得强行干预和排斥,但是安置房屋也是在市场评估基础上计算其价值,拆迁户有权选择但是同时也有义务应支付差价款。&&&&&&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危改与开发项目的补偿标准相同&&&&&&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结合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政府及拆迁管理部门均不得干预和审查估价标准。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产生的法律依据是一致的,并不因为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如政府市政道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危房改造项目与一般商业性开发项目的补偿标准没有区别。&&&&&& 搬迁补助费有多少?&&&&&& 我市制定的搬迁补助标准如下:&&&&&& 1、住宅 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补助费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超过600元。&&&&&& 如果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货币安置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2、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以及办公用房、其他用房&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的费用。&&&&&&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被拆迁范围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册人员可获得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在册人员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前已与被拆迁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包括未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哪些人可获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规定,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标准如下:&&&&&& 1、住宅& 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2、商业经营用房& 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3、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则不能获得临时安置补助费。&&&&&& 武汉房屋补偿标准与全国比&&&&&& 武汉市货币补偿标准,以今年实施项目确定补偿标准计算,汉口区域在1800元/平方米-24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之间;汉阳区、武昌区域在1800元/平方米-2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之间。该价格标准高于同类地区同类房屋的二手房交易价格10%-20%,但略低于同区域普通商品房均价。&&&&&& 有很多拆迁户提出,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远远低于上海、北京、广州、南京的价格,其实从货币补偿的绝对价格相比,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比上述几个城市低,但是如果把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与这些城市商品房价格的比价或差价进行比较,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高于这些城市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武汉市当前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用于购买普通商品房,其支付的差价不大,鉴于商品房价格上涨的幅度一般大于二手房价格上涨,现在进行房屋拆迁进行住房投资改善时机应很好。&&&&&& “住改商”只给一定的营业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很多临街一楼房屋都开门打洞,作为门面从事经营。在拆迁补偿政策上,营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远远高出住宅价格,如全部按照营业用房认定,拆迁成本过高,不利城市建设,而且会鼓励更多的居民今后加入“居改非”行列,严重影响到城市规划对建筑用途审批的严肃性。&&&&&& 关于房屋用途认定问题,拆迁法规有明确规定。《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30号)第29条规定:“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2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武汉市规划局《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城市规划开辟为商业街,个人房屋或围墙需要打开门面做商业用房的,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改建手续”。&&&&&& 考虑到部分居民在历史时期就已经形成了经营门面,有的经营了几十年,有的以此作为一家生活来源,如全部按照住宅认定,群众有意见。因此,我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时期形成的“住改非”房屋,在住宅房屋认定和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 靠“闹”行事不可取&&&&&& 拆迁人有义务对拆迁户的财产依法给予补偿,并为群众的合理要求提供便利条件,但是也有少数人,为了个人的目的,提出超政策标准的无理要求,不达到目的就采取恶意拖延,有的甚至组织、策划、煽动群众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面对这样的个别人,国务院办公厅[2004]46号文件也有明确规定,要坚决打击,防止以闹取胜。市拆迁管理部门也强调,对该部分群众非法利益的满足,就是对绝大部分遵纪守法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侵害,要坚决杜绝和打击,其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司法责任。当然我们对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也要坚决制止,对一些不文明拆迁行为要依法处理,严格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城区和农村的房屋补偿标准为何不同?&&&&&& 今年6月1日,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按照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将宅基地分三类,其中二环以内区域为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为228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中环)区域为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环以外为三类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对于这项标准,城区居民有疑问:为什么城区房屋拆迁区位综合平均价格一般在元/平方米之间比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格低?&&&&&& 产生这样的认识,实际上是对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的不了解所致。&&&&&& 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分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二者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的拆迁政策、主管部门、补偿原则和计算公式都不同。其中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配套规定,其管理部门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两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不一样&&&&&&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计算公式:房屋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区位综合平均价格+房屋重置价格)。&&&&&&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计算公式:宅基地面积×区位价格+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格。&&&&&& 如同样为2层楼200平方米的房屋,占地面积100平方米,设定房屋重置价格相同,为500元/平方米。国有土地房屋市场评估区位价格按照1500元/平方米计算,其补偿金额为200平方米×(1500元+500元)/平方米=40万元;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区位价格按最高2280元/平方米计算,其补偿金额为100平方米土地×2280元/平方米+200平方米×500元(重置价)/平方米=32.8万元。
扶困&&&&&& 根据我市旧城区很多居民房屋面积小,拆迁后困难特别大,我市确定了房屋补偿最低保护线。《武汉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拆迁实施货币补偿的,对房屋面积不到20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不到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计算。&&&&&& “保底”只能一证一户,共有产权分证的不分别计算。对历史形成的因住房困难建设的无证房屋适当补偿。&&&&&& 按照拆迁法规规定:拆迁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任何补偿。但武汉市考虑到部分市民确因住房非常困难,不得已擅自进行了违章搭盖,只有一个住处拆了就没有其他地方安身。特别制定了《关于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暂行)》,对日《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颁布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根据相关情况参照有证房屋分别给予80%、85%、90%的补偿。&&&&&& 同时,武汉市还为拆迁困难户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推进小户型商品房建设,定向供应,解决部分拆迁户购房困难问题。&&&&&& 廉租房的建设、收购与管理,切实解决房屋拆迁中特别困难住户的居住问题。&&&&&& 将房屋拆迁中生活特别困难的拆迁户,纳入最低收入保护范围,享受通过最低收入保护政策,提供生活保障。&&&&&& 实际拆迁中,很多建设单位在拆迁政策以外通过民政、社区、残联等单位和部门,也给予困难拆迁户不同程度的资金和住房照顾。
裁决&&&&&& 申请裁决有“范围”&&&&&& 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并不是房屋拆迁中所有的问题争议都可以申请裁决,申请裁决的范围相对受到限制,仅限于: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房屋用途与面积、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其他事项的争议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具备裁决申请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哪些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笔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资料。&&&&&& 拆迁户申请裁决应提交哪些资料?&&&&&& 1、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如何看待房屋拆迁中的行政裁决?&&&&&&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房屋拆迁补偿具体事务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拆迁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进行干预。&&&&&& 由于房屋拆迁同时又涉及城市改造建设的进度与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房屋拆迁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关联到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和政府的公共建设利益,因此房屋拆迁的民事活动又是一种相对受到限制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期限和空间范围内,在拆迁当事人之间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拆迁管理部门会以行政权力依法介入,即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利依法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进行裁判的一种行为,又称准司法行为,拆迁管理部门应处于一种公正身份,依法公平、合理地对双方争议进行裁决,程序要正当,依据要充分,结果要合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开始执行,该文件对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程序等进行了规范、详细的规定,是我国在行政裁决领域制定的第一个单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行政裁决、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行政裁决要经过哪些程序?&&&&&& 1、审查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发出受理通知;&&&&& 2、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3、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4、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5、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6、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协议的,作出书面裁决。&&&&&& 规范的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裁决的依据和理由;&&&&&& 4、根据裁决申请应相应裁决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 不服行政裁决可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材料提供:市规划国土局 编辑:詹珉 肖薇 石力军 余BB
拆迁法规目录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管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管理与维护
信访电话:027-     投诉电话:027-
咨询电话:027-   土地违法举报电话:027-12336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邮编:430014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撸管会不会影响身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