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缪舍加油站到淮安阳光加油站集团多少公里

从张缪舍到北田头怎么坐公交车,最快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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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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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从杨家湾工业园到张缪舍怎么坐公交车,最快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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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路线:
从杨家湾工业园到张缪舍大概路程45.11公里,全程约需156分钟,途径61个站点,共换乘2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51路(或761路)→726路→716路。
具体怎么走:
从杨家湾工业园
约步行443米到杨家湾工业园,
乘坐751路(或761路)经过15站,在长江俱乐部(新区人力资源中心)下车
乘坐726路经过23站,在工业园下车
约步行97米到工业园,
乘坐716路经过23站,在张缪舍下车
,便到达终点张缪舍。
杨家湾工业园到张缪舍其他路线:
从杨家湾工业园到张缪舍大概路程48.85公里,全程约需158分钟,途径54个站点,共换乘2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61路(或751路)→45路→716路。
从杨家湾工业园到张缪舍大概路程48.87公里,全程约需163分钟,途径50个站点,共换乘2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61路(或751路)→3路区间→716路。
从杨家湾工业园到张缪舍大概路程49.38公里,全程约需167分钟,途径50个站点,共换乘2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92路→45路→716路。
从杨家湾工业园到张缪舍大概路程54.02公里,全程约需178分钟,途径48个站点,共换乘2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53路→地铁1号线→716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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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开与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张缪舍村民委员会、虞能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民初字第0729号原告陈云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志明、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张缪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张缪舍村。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晓冬、夏惠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能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渭清,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云开诉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张缪舍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缪舍村委)、虞能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晓敏独任审理,后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云开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明、被告张缪舍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夏惠栋、被告虞能杰的委托代理人高渭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云开诉称,1999年6月,张缪舍村委的书记虞能杰与其商定,由其承建原村委办公楼土建及装潢工程,并由其承建张缪舍村委东小区附房、道路、下水道、围墙、石驳岸工程,并已建设完毕,投入使用。上述工程总造价元,后其联系虞能杰进行工程结算,但虞能杰离家出走,不知音讯,张缪舍村委其他人员均以不知情为由不与结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结算支付工程款1446393元(根据鉴定报告变更),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缪舍村委辩称,原告所说的工程与张缪舍村委会毫无关系,张缪舍村委会没有委托陈云开,也没有接收原告所说的房屋和附属设施。被告虞能杰辩称,16间门面房是其所有,张缪舍村委帮其保管,但是村委没有经过其同意卖掉了。张缪舍村小区一共有东西两栋楼,附属设施都是东面的,西面的是老早就完善了,这个楼和附属设施都是陈云开造的。东西两栋楼以及西面的附属设施已经结算清楚了。造房屋和西面的附属设施的时候还是其前任书记,造东面的附属设施的时候是其在任,这个钱应该由村委来付。另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一、1999年左右,陈云开受时任张缪舍村委书记虞能杰委托承建了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港下镇张缪舍村的16间门面房,张缪舍村东小区的附房及道路、下水道、围墙、石驳岸等。工程完工后,上述16间门面房登记在虞能杰名下,并由虞能杰办理了他项权证,作为其向中国建设银行锡山市支行借款的抵押担保。后虞能杰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中国建设银行锡山市支行诉至法院,经判决获得对上述门面房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锡山市支行与张缪舍村委达成协议,将上述16间门面房变卖给张缪舍村委。附房部分由张缪舍村村民自愿购买并使用至今。道路、下水道、围墙、石驳岸亦由村民共同使用至今。二、陈云开申请对上述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本院经摇号确定委托无锡中天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事务所)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中天事务所发函指出:“进行了现场踏勘,双方对工程的具体范围没有统一的书面意见,双方对工程的具体做法没有统一的书面意见,另外鉴定费也没有到账,故我单位暂无法进行造价鉴定。”后陈云开同意,被告看现场时被告不认可的工程部分都放弃主张,其他范围确定的部分工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鉴定。后中天事务所出具锡造所(号鉴定报告书一份,确定工程造价为1446393元,其中16间门面房土建部分为664347元,16间门面房装潢部分为255060元,附房部分为281542元,道路、下水道、围墙部分为113289元,石驳岸部分为132155元。其中门面房在出租给他人使用后,装潢部分早已拆除,鉴定报告的结论仅依据陈云开单方提供图纸得出。三、审理中,本院至张缪舍村关于上述工程的建造、使用及付款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张缪舍村分为东西两个小区,现名称均为“元亨新村”,西小区的楼房、附房、零星工程等均由张缪舍村委委托陈云开建造,现已全部结算完毕。东小区的楼房、附房及道路、下水道、围墙、石驳岸等零星工程也均为陈云开建造。楼房部分在虞能杰担任张缪舍村村委书记前已经结算完毕。附房及道路、下水道、围墙、石驳岸等零星工程均为虞能杰担任张缪舍村村委书记时委托陈云开建造。其中附房部分,由村民各自购得并使用,村民所述付款对象各不相同,但均无法提供付款依据。其中道路、下水道、围墙、石驳岸部分,均已实际由村民共同使用。四、虞能杰后任书记蒋达江出具证明载明:“关于张缪舍村东小区零星工程因该工程由前任书记虞能杰具体经办,而虞能杰因故离家出走,我本人对此事一无所知,所以陈云开多次找我,我无法给他结算。”庭审中,虞能杰认可自1999年底至2006年初离开本地去江西多年。以上事实,有(2002)南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他项权证、(2002)南执字第142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证明、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工程实际均由陈云开依虞能杰口头委托施工建造,故该口头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本案所涉工程已经使用多年,故仍应当参照实际施工情况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所涉工程的发包人为哪方?应由哪方向陈云开支付工程款?关于16间门面房部分,该房屋建成后即登记在虞能杰名下,虞能杰也认可其为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故该部分工程款应由虞能杰向陈云开支付。虞能杰辩称,该房屋为村委为归还所欠其债务而抵偿,工程款应由村委支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门面房的装潢部分由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造价,故该部分造价,本院不予支持,虞能杰应当向陈云开支付16间门面房的土建部分工程款664347元。关于道路、下水道、围墙、石驳岸等零星工程,虞能杰委托陈云开建造时其身份为张缪舍村的村委书记,实际也由张缪舍村的村民共同使用至今,从性质上来说亦属于公共设施,故陈云开有理由相信该部分工程的发包人为张缪舍村委,该部分工程款应当由张缪舍村委向陈云开支付,款项合计245444元。张缪舍村委辩称,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但其提供的付款依据均反映的是该部分工程建造以前的付款,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附房部分,该部分附房由部分村民购买并实际使用,受益人为部分村民个人,而非公共设施,且村民均表示已经支付购房款,原告主张由张缪舍村委和虞能杰共同支付工程款,但未能举证证明村民的购房款已为其二者收取,故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经办人虞能杰在工程完工后离开当地,无法联系,其他村委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情,不与陈云开结算工程款,故陈云开至今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有其正当理由,并非怠于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虞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云开给付工程款664347元;二、张缪舍村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云开给付工程款245444元;三、驳回陈云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18元、鉴定费23000元,合计40818元,由陈云开负担15143元,虞能杰负担18748元,张缪舍村委负担6927元。该款已由陈云开预交,虞能杰、张缪舍村委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陈云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杨晓敏代理审判员  吴 坚人民陪审员  蔡毅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佳露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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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公交线路繁多,要张缪舍,首先要熟悉无锡张缪舍的公交路线情况。从广益佳苑(广泽路)到张缪舍怎么走?图吧公交为您提供广益佳苑(广泽路)及张缪舍的公交驾乘信息,以及广益佳苑(广泽路)及张缪舍的相关信息。让您充分了解从广益佳苑(广泽路)及张缪舍怎么走最方便,得多久,如何乘车,打车费用多少等信息。具体路线如下:
最佳路线:
从广益佳苑(广泽路)到张缪舍大概路程29.01公里,全程约需95分钟,途径30个站点,共换乘1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26路→716路。
具体怎么走:
从广益佳苑(广泽路)
约步行666米到广益星苑西大门,
乘坐726路经过7站,在工业园下车
约步行97米到工业园,
乘坐716路经过23站,在张缪舍下车
,便到达终点张缪舍。
广益佳苑(广泽路)到张缪舍其他路线:
从广益佳苑(广泽路)到张缪舍大概路程29.00公里,全程约需95分钟,途径29个站点,共换乘1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706路(或737路)→716路。
从广益佳苑(广泽路)到张缪舍大概路程33.55公里,全程约需96分钟,途径29个站点,共换乘1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80路→716路。
从广益佳苑(广泽路)到张缪舍大概路程29.26公里,全程约需96分钟,途径31个站点,共换乘1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100路→716路。
从广益佳苑(广泽路)到张缪舍大概路程32.71公里,全程约需100分钟,途径27个站点,共换乘1次, 换乘车辆线路有45路→716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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