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陈学兵驾驶泥土车在佛山,还是广州因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至今逍遥法外!湖北武汉新洲汪集人!

陈学兵,湖北武汉新洲汪集人,几年前因驾驶泥土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今逍遥法外!_百度知道
陈学兵,湖北武汉新洲汪集人,几年前因驾驶泥土车发生交通事故,至今逍遥法外!
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费用、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超出交强险部分、护理费、丧葬费,按照双方事故责任进行分摊、辅助器材器具,在交强险范围先进行赔偿赔说来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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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阅读(36279)回复(57) 今天才知道错判我死刑的法官竟然当上了奥运火炬手!
天,我有意搜索下,&烟台于徐东&几个字,想了解下,那位把好人送上断头台的破法官近况,哪知道打开就看到了,这一条好多人不知道内幕的报道,请大家先看下
道貌岸然的伪君子
作者: 回复日期: 20:03:03 
  烟台中院法官于徐东在青岛传递奥运圣火
    7月21日上午,国旗、奥运会旗激情挥舞,奥运圣火在青岛顺利传递。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于徐东身着86号火炬手运动装,在青岛市民的夹道欢呼声、掌声中圆满完成了火炬传递仪式。
    于徐东法官1990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分配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从事审判工作18年,现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他勤奋好学,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多年来一直是烟台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的骨干力量,曾多次担任审判长主审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如震惊全国的&11.24&特大海难责任事故案、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烟台市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案件.由于工作成绩突出,他多次获得烟台市政法系统优秀干警、全省严打整治斗争先进个人和全国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工作者、烟台市杰出青年法官暨&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称号。
  从85号火炬手中接过圣火(图中左为86号火炬手、法官于徐东)
     高擎火炬传递途中
    将圣火传递给下一名火炬手(图中右为法官于徐东)
    /newsCon.asp?strId=247
作者: 回复日期: 20:03:57 
  哈哈,大家看到于大法官以上的诸多荣誉了吗??
    再继续看看,他审判我的判决啊!一下为原件一字不差打印出来的
作者: 回复日期: 20:05:00 
  请大家不要急,电脑有点忙,精彩的在后面,我一一上传
作者: 回复日期: 20:06:22 
  没找到于大法官判我死刑的文件,大家先看看我的无罪判决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鲁刑监字第67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世江,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蓬莱市村里集镇车里张家农民,住该村。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 被逮捕。日被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日予以核准。日,本院以(2003)鲁刑执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将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刑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
     原审上诉让(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本香,男,61,汉族,初中文化,蓬莱村里集镇车里张家村里农民,住该村。系被害人徐美芝之夫。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世江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烟台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烟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于2001年7月作出(2001)鲁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上述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陈世江不服,多次向本院和有关部门申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于日建议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世江欲办红木家具制作厂,但缺乏资金,适逢本村收缴提留款,疑产生劫取现金保管员张本香带回家的提留款之恶念。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世江到本村村委会办公室窥视,见张本香等人正忙于结算帐目,于下午5时40分许携单刃尖刀窜至张本香家,趁张妻徐美芝不备,掏出尖刀朝其腹部猛刺5刀,又从锅台上操起菜刀朝其头,面部连砍数刀,后将徐拖至西间屋,恐其不死,又拿来另一把菜刀朝徐头&面部猛砍数刀,致徐美芝头,面部及肝脏组织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尔后,被告人陈世江持一木棒藏匿于院内厕所等候张本香携款回家。当晚约6时10分,张本香携款由本村会计张本增陪同回家,被告人陈世江见抢劫不成即从厕所内窜出,用左手抓衣襟遮住脸部,持木棒击打张本香手臂一下,夺门逃出,又仍出木棒击打闻声赶来的张本增,趁机仓皇逃窜。该判决同时认定,被告人陈世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本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元。
     原一审判决采信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证人证言;张格关于陈世江想办红木家具厂,需资金的证言;张霞关于案发日下午5时许,陈世江曾到村总机 室闲聊,后一块离开村委及当时其衣着的证言;张汗胜关于案法日傍晚在其去陈学超家的路上,碰到过陈世江的证言;陈学超,陈世东关于陈世江于案发日下午5时20分许到其家玩了一会儿,约5时40分许离去的证言;张本香,张本增关于案发日下午6时10分许,二人回到张本香家,一男青年持木棒从厕所窜出,用衣襟遮住脸,先后打了其二人逃跑了,张本香进屋后其妻被杀死的证言;张爱华关于案发的傍晚听到的张本香喊叫,紧接着看见一个男青年跑过来,便说;&这是干什么跑?&的证言;陈学兵关于案发日当晚,其吃过晚饭后陈世江才回来的证言。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3死因鉴定证实,徐美芝系生前被锐器作用头,面部及腹部。致头,面部及肝脏组织损伤失血休克死亡。4蓬莱市公安局足迹鉴定及公安部物证鉴定分别证实,徐美芝被杀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左脚遗留足迹就是该村村民陈世江左脚所留,现场院内拍照提取的鞋印是陈世江所留。5物证检验证实,现场提取的两把菜刀上的红褐色斑迹,东间屋床单上的红褐色斑迹均为人血,其血型均为&a&型,与徐美芝的血型一致。6公安机关出具抓获陈世江的证明材料。7,陈世江对犯罪事实亦有供述。
     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世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事实情节,可不立即执行;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本香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予赔偿.原医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世江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陈世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高人张本香经济损失2000元.
     本院二审裁定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一审判决相同.
     本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陈世江对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服,以&本案证据不足;足迹鉴定不准确;没有犯罪动机;没有到过杀人现场,没有作案时间;有罪供述是公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提出辩解和申诉。
     经再审查明,原生效裁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无法弥补的缺陷。
     首先,被害人何时死亡这个基本事实不清。陈世江做有罪供诉时供认,其17时40分左右杀的人;原生效裁定也认定陈世江于17时40分左右作案。省人大内司委委托的法医学专家对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法医学分析意见书认为;A,根据尸斑,尸僵等情况分析,被害人死亡时间应在尸检前6&8小时。B根据被害人胃内容物状态分析,被害人死亡时间在最后一餐后1-2小时内。被害人何时吃完最后一餐没有确切的证据,因此,无法根据被害人吃完最后一餐的时间来确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根据尸检记载,尸检于当日晚11时开始。以此计算,被害人于&尸检前6-8小时&死亡,即为当日15时-17时死亡。而当日16时之前,陈世江正由外地返回本村途中。同时,证人张本连证实,其当日下午5点之前,4点半多到张本香去时张本香家就没有人应声;而张本香证实,其妻子一般是下午4点半左右开始做晚饭,5点钟吃饭。张本连到被害人家里去时,被害人是活着还是已经被害,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的被害人被害时间与法医学分析意见书分析判断的死亡时间矛盾,也不能与证人张本连,张本香证实的情节吻合。上诉证据的矛盾,致被害人何实死亡这个基本不清。由于被害人何时被害无法确定,就难以确认陈世江是否有作案时间,就难以确认是否是陈世江作案。
     其次,被害人被害的中心现场发现了残缺血足迹,陈世江的有罪供述也供认作案过程中其衣服,鞋子上沾上了被害人的血,但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陈世江作案时所穿上衣,裤子,皮鞋等物证,经物证检验,没有检出血迹,且司法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陈世江对其所穿衣物进行了处理。因此,陈世江的有罪供述与提取的物证及物证检验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
     第三,被害人被害中心现场的残缺血足迹与被害人院中雪地里的立体足迹{被鉴定为陈世江左脚所留}是否是同一个人所留?因为条件限制,无法做同一认定。虽然院中雪地里的足迹经鉴定系陈世江左脚所留,但中心现场的残缺血足迹却没有证据证实陈世江所留。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足迹鉴定确认系陈世江作案,证据不足。
     第四,陈世江有罪供述中供认的杀人用杀猪刀下落不明,公安人员未能提取到该凶器,也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说明;虽然提取了菜刀,但未进行有关指纹,痕迹等方面的鉴定,也没有对此作出说明。时过境迁,该证据的缺陷已经无法弥补。由于该证据的缺陷,无法认定是何人持凶器对被害人加害。
     最后,该案的现场勘察笔录记载的情况与陈世江的有罪供述间存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矛盾,陈世江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否认作案。
     本院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世江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未能合理排除证据间的矛盾,因此认定陈世江作案证据不足,陈世江的相关辩解及申诉理由应予采纳。原生效裁判以故意杀人罪对陈世江定罪量刑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本香经济损失不当,应于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62条{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消本院{2001}鲁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烟台中级人民法院{2001}烟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3}鲁刑执字第1267号减刑刑事裁定;
     2,原审被告人陈世江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建军
     审判员-------陈景林
     代理审判员-------孟健
     日
     书记员------朱加力
作者: 回复日期: 20:07:45 
  再看下我得知不易的无罪释放书!
    都无罪释放了,监狱里的警察还给我添了个故意杀人的罪名
泰安监狱无罪释放书
作者: 回复日期: 20:09:38 
  监狱里的我莫大的冤屈,还要在照相时间强作欢颜,因为怕相片寄到家里,家人伤心!
泰安监狱11监区里的我
作者: 回复日期: 20:12:54 
  我在监狱里,那个火炬手于大法官去看过我,说我根本申诉不赢,不是我杀人也已经按我头上了,我就当替罪羊好了,要是我无罪释放了,会连累好多官员,奉劝我好好改造,妈的,好狠毒啊!
作者: 回复日期: 20:16:12 
  尽管我在里面不打架,不顶撞干警,还参加忍辱劳动,但是不会给我减刑的,当时的形式相当严峻,就是说我不认罪,万一申诉不赢,就一辈子出不来,得死在大狱里,看看跟无罪裁定同出一人的不减刑判决,哈哈,看看啊,一般人看不到的,是监狱里的内部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鲁刑执字第0077号
     罪犯陈世江,男,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泰安监狱服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烟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世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日以(2001)鲁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
    本院于日以(2003)鲁刑执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世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山东省泰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泰安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陈世江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虽然对判决不服,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记功奖励,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陈世江的改造表现,有罪犯陈世江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罪犯陈世江,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但其不认罪服法,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罪犯陈世江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陈景林
     代理审判员 刘连营
     书记员 杨海斌
出狱那几天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作者: 回复日期: 20:18:44 
  刚无罪释放出来那几天,心里不好过,满肚子话不知道怎么说好,就疾笔奋书写下了冤狱小说,
刚出来象个当兵的人
作者: 回复日期: 20:20:18 
  下面我先让大家看看,那位专门送好人上断头台的于徐东法官的态度
作者: 回复日期: 20:21:45 
  《法制周报》先期报道:
   坚强母亲八年上访&我儿无罪枪下留人&
     6月15日上午,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门口,一名男子双手将一面&伸张正义&的大红锦旗送到省人大工作人员的手中,以感谢救命之恩,在场者无不潸然泪下。原来,他是一名刚刚从监狱里出来的&死刑犯&。8年前,他糊里糊涂被送进监狱,并被判处死缓&&
       陷入一桩杀人命案
       近日,记者奔波600余公里,抵达了山东蓬莱张家村。
       &我一直相信自己的儿子是冤枉的,他那么老实是不会杀人的!&一位老年妇女坐在家里掩面哭泣道,她就是陈世江的母亲郭玉香。
       据郭玉香说,1998年,当时只有22岁的儿子与同村的张英(化名)结识并热恋。当年10月,陈世江与张英决定前往四川学习仿红木家具制作,两人未向张英之父打招呼就走了。张父知晓这一消息后勃然大怒,两家人的关系逐渐破裂。
       此后,陈世江前往村委会广播室找张英的好友张霞帮忙,希望能够挽回这门亲事,却不料陷入了一桩杀人命案。
       12月2日傍晚,也就是陈世江去找张霞的时候,媒人张翠香的弟弟张本香回到家里,发现其妻徐美芝被人杀死在家里。当晚,陈世江因涉嫌抢劫杀人被蓬莱市公安局民警抓走。12月6日,陈世江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不久后,公安局声称陈世江已经认罪。
       刑讯逼供当庭喊冤
       &冤枉啊!我是屈打成招的!&随后,在烟台中院开庭时,已经认罪的&杀人犯&陈世江在法庭上大呼冤枉,称其遭到了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并当庭展示身上的伤痕。这一幕,让在场者惊叹不已,郭玉香这才&醒悟&过来。
       &我真的没有想到他们会刑讯逼供,这个时候我才明白是怎么回事!&郭女士回忆当时的情况仍愤愤不平。但是,蓬莱市公安局随后却出具证明,称并未对陈世江刑讯逼供。不久,烟台中院认定,陈世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行程八万公里上访
       &我儿子是无罪的,请有关部门枪下留人!&郭玉香将此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可令她没想到的是,苦苦等来的还是同样的结局。
       此后5年中,郭玉香几乎每隔几个月到要奔波千余公里,从山东赶往北京上访。由于家产已经变卖,积蓄已经花光,许多路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几年来,郭玉香共去北京、济南为儿子申诉数十次,累计行程8万公里。
       重审案件无罪释放
       &我儿子没有罪,我们就是不服判决!&郭玉香说,日,根据陈世江在狱中的表现,山东高院裁定将其刑罚由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但她仍然不服。同年12月23日,山东高院指令烟台中院对本案进行复查,2004年6月,该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郭玉香继续帮儿子申诉。2004年,全国人大获悉了郭女士的事情,并责成山东省人大督办。此案中的种种可疑之处,也引起了山东省人大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日,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山东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最后,省高院经过重审案件,作出了无罪释放陈世江的决定。
       相关人士讳莫如深
       6月21日,记者电话联系了蓬莱市公安局值班室,想就此案采访该局政委陈帝尧(即当时负责此案的蓬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但值班人员声称不知道电话。于是记者拨通了田力局长的手机,当记者询问是否能告知政委陈帝尧的电话号码时,对方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当初审判此案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徐东审判长,于徐东说:你问的这个事我听见就烦。记者问:为什么烦呢?当初你是以什么标准判案的呢?于徐东说:&你别问了,我不想回答。&随后,对方便挂断了电话。
       转自《法制周报》
作者: 回复日期: 20:24:11 
  伟大的老妈妈救我出狱
作者: 回复日期: 20:28:30 
  大家看下,这位有名的大法官,奥运火炬手,把我错判死刑(缓二)了,他还烦呢!难道我不烦吗?我冤枉了8年了,你他妈的风光了8年,你还升官了,什么事都没有,你还烦-------
    仔细看::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当初审判此案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徐东审判长,于徐东说:你问的这个事我听见就烦。记者问:为什么烦呢?当初你是以什么标准判案的呢?于徐东说:&你别问了,我不想回答。&随后,对方便挂断了电话。
作者: 回复日期: 20:31:30 
  我至今就怀疑这样的法官为什么就撤职不了呢?更不用说受到处罚了,作为一个法官,有什么比把好人判成杀人犯更严重的错误呢?刽子手竟然拿起来奥运圣火,我当时不知道,知道了,绝对要反对,烟台中级法院是个腐败透了的法院,估计不是依审判案件质量为依据来用人,应该是谁送礼多,就重用谁,管他其他呢!
将圣火传递给下一名火炬手
作者: 回复日期: 20:33:31 
  且看看这位于大法官,判的其他案子,是何等的荒唐,他是个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有心情的朋友请看下面的案件,没时间的朋友请评论一句话,陈世江再次感谢你
    人大代表雇凶杀人 逍遥法外 银行行长因公殉职 无人问津
作者: 回复日期: 20:34:49 
  记由烟台市公、检、法携手炮制的一起故意杀人刑事诉讼案
    & 按:这是一起发生在山东省的开放城市烟台市的人大代表雇凶杀人案件,而该市的政法机关在对这起杀人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时却因为凶手是人大代表或是有钱,人为地炮制出了这么令人啼笑皆非、哭笑不得而又无可奈何的刑事诉讼程序,绞尽脑汁地运用法律的&漏洞&,剥夺或变相剥夺当事的人合法权利,最终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论解决了这起曾在烟台轰动一时的&大案&。从下面烟台市的政法机关的&办案&过程,谁都可以轻易地知道&炮制&的精心:
    & 日,后任行长还不到五个月的中国银行烟台市福山支行行长孙敬会,因检查一起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怀疑是虚假),在检查后回家的路上,在福山区北三路大街上公然被人用自制猎枪当场杀害。案发后,福山区公安机关组成了专案组。
    & 日将犯罪嫌疑人(杀人帮凶)姜辉抓获,在第一次的审讯中姜辉就交代;&王鑫(就是王松)说去摆弄个人,中国银行行长,那边能给个四万五万的......;&行长得罪人雇我们去弄死他的意思。&&分工以后我们四个人下了车,王鑫从车后备箱那出一只双管猎枪......;&......我抬起枪朝行长胸部开了一枪,随将枪递给王鑫,王鑫将枪装进袋子就往后跑,我也跟着跑......&当天公安机关仅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证据见姜辉的交代材料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2002)47号起诉书)
    &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第51条、第60条的规定,监视居住仅对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犯罪分子适用,而对于这么重大的杀人嫌疑犯,不知公安机关当时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己承认杀人犯罪时为什么不采取刑事拘留?)
    & 日,公安机关以姜辉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转为刑事拘留。(证据见烟台市人民检查院(2002)47号起诉书)
    & 日,根据犯罪嫌疑人姜辉的交代,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主要凶手)王松抓获。在第一次询问中,王松详细交代说&我和这个行长没有矛盾,这都是盐场村,岳永安(福山区人大代表)雇佣我干的。&......&岳永安告诉我说;能不能帮我干这个人,我问他是谁,他告诉我是中国银行行长......&&......过了一会他开车回来,给了我五万元百元现金,他说;&你找几个人去干,以防日后有事。&我答应了,他又告诉我这个行长的名字,我说你不用告诉我,我记不住,等以后叫我认一认就行了,他说&好。&&岳永安打电话叫我去认人,.....岳永安下车与中国银行行长握手打招呼,我在车内仔细观察,后岳永安与他说了几句话就上了车,并告诉我就是这个人,问我看清楚了没有,能否认出来,我说看清楚了。&&岳永安突然来找我,当时我觉得很突然,他把我叫出来,告诉我今晚行长可能去福山北三路的狗肉仙吃饭,你准备的怎摸样了,我说;行了,他反问了一句行了吗,我说行了......&当天公安机关也仅对王松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证据见王松的交代材料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2002)47号起诉书)
    & (如果说12月24日对姜辉的监视居住是不敢肯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话,那么在1月12日已经确定姜辉伙同王松杀人的前提下,2月12日,在常规下完全不应该仅对王松进行监视居住。)
    & 日,公安机关迫于压力将王松转为刑事拘留。在讯问笔录中王松在次交代&实际上用的岳永安给我的猎枪。&&岳永安在车上说;老侄帮大叔干个活吧,我说那的,他说福山的,我说谁,他说是个行长......
    ;&他问我那件是考虑的怎样了,能不能办,当时我勉强答应了,并说行啊......岳永安就给了我一个纸包,是用报纸包的两万元钱......他说给你五万快钱,先给两万,我当时问岳永安怎样个干法,他说;把他扣定......&给我一个塑料革,我接过后知道是猎枪......&&岳永安电话示意我出去......他告诉我今天晚上行长前去北三路狗肉馆吃饭,你快准备准备吧......&&......我先说:哪个人可能完了,岳永安说我知道了......岳永安告诉我,枪在这里我俩都安全,早晚都是事......&&岳永安说如果想躲的话告诉我一声,我给你准备准备......&(证据见王松交代材料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2002)47号起诉书)
    & 同日,根据王松的交代,因岳永安是福山区人大代表,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杀人向福山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请求对岳永安实行监视居住的报告》。
    & (在如此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仍仅对其监视居住,实在是令人费解!!)
    & 日,福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同意监视居住的决定。(证据见福山区人大常委会(2001年11号文件)当晚,岳永安明确交代说;&......我就安排王世恒找人调理条理他(被害人孙敬会),并且对王世恒讲不要找当地人要从大连找两个人......&(证据见福山区人民法院岳永安非法持有枪支刑事案卷第58、59页)
    & 日,遗憾的是岳永安仅是以其涉嫌私藏枪支罪而被监视居住。(证据见岳永安监视居住决定书)
    & (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该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在雇凶者承认、帮凶者交代如此清楚明了的基础上,理应作为大案要案。然而福山区的公安机关不知在此时怎么一下子变得那么的糊涂)
    & 日??日
    & ①一起人人心知肚明的故意雇凶杀人案件,一下变成了两个刑事案件:一是以王松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杀人案;二是岳永安非法持有枪支案(证据分别见两个案卷)
    & (这是为罪犯逃脱打击迈出的第一步)
    & ②开始两起案件的办案速度齐头并进。至2001年7月,杀人案件嘎然停止,而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自此突飞猛进。(证据见两个案件的侦查卷)
    & (这是为罪犯逃脱打击迈出的第二步)
    & ③日,杀人犯王松在深夜3点接受讯问时脱逃。(证据见中级法院杀人卷)
    & (真是很荒唐的一幕戏:长时间不提审,偏偏突然深夜3点提审,而且那么轻松的就让王松脱逃。这是第三步)
    & ④日,福山区公安局向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起诉意见书。(证据见福山区公安局(2001)90号起诉意见书)
    & 日,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证据见福山区人民检察院(2002)13号起诉书)
    & 日,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岳永安有罪轻的判决,将其变相释放。(证据见福山区法院(2002)20号判决书)
    & (真是可谓特案特办,办案神速!!主要雇凶者终于逃脱法律的制裁)
    & ⑤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松、姜辉犯故意杀人罪向烟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证据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2002)47号起诉书)
    & (在岳永安被变相释放后,杀人案再次被提了起来)
    & 应该说到此时,烟台市政法机关联合炮制的案件已经是取得了一个阶段性的胜利。下面就是在这个基础之上,由于没有正义的力量来阻止他们,甚至让他们感觉到他们是一个独立的王国,他们完全有力量和能力一手遮天,所以他们接着开始了更为荒唐的&作业&。
    & 日,受害人孙敬会的家属在得到王松等被起诉的消息后,立即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见诉状)
    & 日,受害人委托律师进行了阅卷,根据案卷反映的情况和依据诸多法律的规定,分别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福山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对主要雇凶者立案侦查并予以追诉的申请。(证据见申请和有关寄送凭证)
    & 日,受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刑事审判诉讼。(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 (至此,应该说作为受害人已经依据法律的规定进入到了整个诉讼的程序过程中,并已经占有了对犯罪进行深入追究的很大的主动权。)
    & 日??日,本案在审理期间又发生了惊人的变化。
    & 日,检察机关撤回了对王松、姜辉故意杀人罪的起诉。(证据见烟台市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法院发出的撤诉函)
    & 日(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前一天下午三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才用挂号信的方式将该撤诉申请连同新的起诉书寄给受害人的律师。(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挂号信封)
    & 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34号刑事判决书)
    & 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以检察院变更起诉为由,仅对其中的一名罪犯王松作出了一审判决:仅仅判处有期徒刑8年。(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34号刑事判决书)
    & 日受害人的律师才收到该申请和新的起诉书。(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挂号信封),此前,(具体时间不详)姜辉已经被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释放(理由不详)。(据审判长于徐东电话告知)
    & 对此,受害人及其委托律师一无所知。
    & 日,在委托律师的反复要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律师寄了一份王松的刑事判决书。(证据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挂号信封)
    & (至此,在烟台市、福山区各级领导和政法机关干警的鼎力协助下,一起故意雇凶杀人案件,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的背后,作为审判机关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77条、第17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应该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并依法作出裁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可以对该裁定提出上诉。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如此依法办事,而且甚至故意将检察机关的撤诉辩解为变更起诉,从而为这起案件撑起一把牢牢的保护伞。这不仅是非法剥夺当事人、律师合法权利的行为,更是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
    & 看着这起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无不对我国的法律体制感到灰心和望而兴叹,兴叹之余更多的又是一种无可奈何。在法制愈加健全的今天到底是法大还是权大、钱大?为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权的公道,我更希望将它公开给社会和反映给各个上级,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 我相信,逍遥法外是暂时的,受害者迟早是会瞑目的!!
给本帖评分:12345678910&平均得分:10.0分, 共3人评分
作者:发表于: 15:27:32
作者:发表于: 15:36:02
作者:发表于: 15:45:50
作者:发表于: 15:47:40此回复已经被删除
作者:发表于: 15:51:46
我们永远被选举.
个人签名:政党腐败是社会万恶之源。爱国不爱党。 作者:发表于: 16:04:02
作者:发表于: 16:08:18
个人签名:坚毅正义,绝不屈从强势,与邪恶抗衡!为公义鞠躬尽瘁 作者:发表于: 16:17:50
作者:发表于: 16:17:59
你把你媽的那麼小的照片放在帖子里是對你媽的極大的不尊重!!
作者:发表于: 16:31:57
如果是真的,这个法官应该查一下。
作者:发表于: 16:53:57
作者:发表于: 16:54:36
作者:发表于: 17:20:28
只想到&&中国特色&&就和谐啦!
作者:发表于: 17:21:21
和谐了吧!
作者:发表于: 17:28:51
作者:发表于: 17:29:48
作者:发表于: 17:45:11此回复已经被删除
作者:发表于: 17:58:22
我可不想被你代表,你只能代表你自己,请你自重
作者:发表于: 17:58:22
我可不想被你代表,你只能代表你自己,请你自重
作者:发表于: 17:58:37
我可不想被你代表,你只能代表你自己,请你自重;;;;;;;;;;;
作者:发表于: 17:59:33
支持楼主的遭遇 这年头已经见怪不怪啦
作者:发表于: 18:20:50
作者:发表于: 18:25:21此回复已经被删除
作者:发表于: 18:27:23
作者:发表于: 18:33:23
钱和权的力量无处不在!更不要说现今这个大杂烩l
作者:发表于: 18:37:10
和谐社会的典范!!!
和谐社会的典范!!!
和谐社会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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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典范!!!
和谐社会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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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表于: 18:57:24
作者:发表于: 18:57:53
作者:发表于: 19:20:46
作者:发表于: 19:29:46
作者:发表于: 19:39:57此回复已经被删除
作者:发表于: 19:48:35
作者:发表于: 19:49:13
新聊斋+官场现形记
作者:发表于: 19:55:08
帮顶!!!无语,对这个社会已经死心了!!!
作者:发表于: 20:17:02
作者:发表于: 20:18:00
没办法了,蛇鼠一窝
作者:发表于: 20:31:50
作者:发表于: 20:40:17
法官队伍里人渣好多!
作者:发表于: 20:40:18
像这样的好火炬手我D多着呢。
作者:发表于: 20:58:55
作者:发表于: 21:03:40
作者:发表于: 21:10:07
作者:发表于: 21:27:48
应该判于徐东两年有期徒刑。
作者:发表于: 21: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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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表于: 21: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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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表于: 21: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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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表于: 2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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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表于: 22:02:15此回复已经被删除
作者:发表于: 22:02:15此回复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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