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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 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次主席办公室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及《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是实施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证自治区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坚持精干、规范、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批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五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地、州、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经同级政府(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汇总上报。

(四)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下达后,各地、州、市及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所辖中小学机构编制意见,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六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办公室;12个(不含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不含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九条 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或能胜任教学管理业务的学校校长负责,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群众团体按有关法律及章程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定。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核定。城市、县镇按照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附表一),农村按照班额和在校学生数核定(详见附表二)。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核编标准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数内。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中小学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需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城市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小学40-45人,农村学校酌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小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可适当增加;

(一)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二)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三)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上报工作。

凡在已核定的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量范围内,学校要求增设专门机构和调整人员编制,须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正式文件后,方可执行;对于超编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余缺调剂计划,逐步压缩超编人员。要积极引导组织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第十八条 要清理各种形式的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已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第十九条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各级中小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工读学校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及规定与本暂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1、“城市”指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市;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每班平均学生数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及《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是实施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证自治区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坚持精干、规范、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批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五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地、州、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经同级政府(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汇总上报。

(四)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下达后,各地、州、市及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所辖中小学机构编制意见,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六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办公室;12个(不含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一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不含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九条 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一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或能胜任教学管理业务的学校校长负责,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群众团体按有关法律及章程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定。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核定。城市、县镇按照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附表一),农村按照班额和在校学生数核定(详见附表二)。农村初级小学(1一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核编标准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数内。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中小学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需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城市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小学40-45人,农村学校酌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小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可适当增加:

(一)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二)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三)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第五章 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上报工作。

凡在已核定的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量范围内,学校要求增设专门机构和调整人员编制,须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共下达正式文件后,方可执行;对于超编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余缺调剂计划,逐步压缩超编人员。要积极引导组织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第十八条 要清理各种形式的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已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第十九条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各级中小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工读学校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及规定与本暂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城市、县镇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1、“城市”指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

学校类别 每班平均学生数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岳阳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平江县政府网 点击数:218 更新时间: 19:37: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规定所称事业编制,是指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量定额、编制结构比例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政事、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做好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事业机构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二)机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变更;

(三)机构职责任务、经费渠道、隶属关系的确定或者调整;

(四)机构类别的确定。

第七条 设立事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事业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效益、发挥综合功能。现有事业机构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事业机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再新设国家投资举办的事业机构。

凡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或者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机构,应当精简、合并或者撤销。第九条 设立事业机构,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必要性分析报告及发展规划;

(二)机构名称、类别、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渠道、内设机构、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十条 市直事业机构(含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事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由其举办主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核。

县(市、区)所属相当于科级以上事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向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或党委、政府报告,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核;其他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核。

按照规定需报省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体现其特点,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队、中心等。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类别分为行政支持类、纯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分为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在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别和职责任务确定,并可随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性质、规模、社会功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等级规格制度。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规格和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只明确其主职级别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的业务科(股)室必须占内设机构总数的60%以上。内设机构名称和规格必须规范统一,一般称科、室、股。10名编制以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对上级机构编制部门颁发了标准的,原则上按标准设置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类别、职责任务、隶属关系、规格、经费渠道等需要变动的;

(二)机构合并或分设的。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五)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八条 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或拟变更、撤销单位向批准设立的机关提交变更、撤销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职责任务的增减、转移、消失情况;

(三)资产处置及清算情况;

第十九条 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可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数额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的核定或者调整;

(三)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四)用编数量及结构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按照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发展规模、职责任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情况核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分期核定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编制;被撤销或不再具有事业性质的,应当核销原事业编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举办主体或该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编制数额和人员编制结构。

第二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全市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在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内,对事业编制进行分配使用,不得突破事业编制控制数。

第二十五条 市直事业单位(含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调整等事项,由其举办主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核。

县(市、区)所属相当于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或党委、政府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核。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编制卡和人员编制台帐,澄清人员编制底子。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按结构可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类别,确定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一)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得突破单位总编制的10%;

(二)纯公益类、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按行业不同,确定不同的结构比例,其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一般控制在30%以内;

(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不得突破单位总编制的30%。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编制在3~10名内的,核定领导职数1~2名;编制在11~30名的,核定领导职数2 ~3名;编制在30名以上的,核定的领导职数不得超过4名。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可根据职责任务,各核定领导职数1~2名。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空出编制后补充工作人员,应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要求,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组织招聘。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在编内招聘人员后,必须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用(列)编手续,再凭机构编制部门开出的用(列)编通知单到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用(列)编通知单的,任何单位不得办理调配、核资、工资统发及社会保障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试行一年一聘制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特殊岗位(如后勤服务、医务护理)人员聘用时,不办理列编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编制予以核销。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专题报批制度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设立、变更、撤销事业机构或调整事业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承办。

第三十五条 事业机构编制事项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事业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评估,并将检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其机构编制和经费渠道的重要依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每年对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开展一至两次全面督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督促本级事业单位定期公示人员编制情况,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工资统发的审核管理,认真清理吃“空饷”人员;要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举报电话和信访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严肃查处违规事件。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不良后果或逾期不纠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申报事业机构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增加、变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提高机构规格或加挂牌子的;

(四)擅自变更职责范围或利用社会服务职能办实体盈利的;

(五)未经列编擅自进人的;

(六)人员混编混岗或吃“空饷”的;

(七)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干预下级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

(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违规设立、变更、撤销事业机构及调整人员编制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四)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病假安年累计计算。对跨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齐号文执行。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时间工资照发。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四)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病、事假期间待遇的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地区生活补贴)。

八、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病、事假管理办法。

九、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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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调研思考 18:43:2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调研思考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调研思考(2)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三中全会关于“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决定精神,全面准确掌握全市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布局、办学规模、师资结构、教职工配备等情况, 以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为重点,推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提高质量,减轻财政负担。我办于今年11月份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

基本调查的通知》(泉委编办〔2008〕134号),组织开展了对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基本情况及机构编制管理专题调查研究,并深入到基层和中小学校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学校对中小学核编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 基本情况

(一)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现状。截止2008年11月底,全市共有中小学1617所,其中中学328所、小学1289所、教学点76个。共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57516名,其中高中部教职工编制12269名,初中部编制19852名,小学编制255名。

(二)全市中小学在校生情况。截止2008年9月底,全市中小学在校生共980568人,其中:高中部在校生150320人、初中部在校生312534人、小学在校生517714人。

(三)执行编制标准情况。自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

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号)文件下发后,各级编办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职工核编问题,每学年开学后牵头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深入到各中小学校,详细核查在校生数、班级设置、师资队伍结构及学校教职工配备等情况,认真了解基层学校在核编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准确、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几年认真、细致的核编工作,全市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数根据在校生逐年减少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核定,编制数由2001年底的70170名,降至2007年底的61654名,共精简编制8516名,有效地减轻了各级财政负担。

(四)全市中小学校撤并情况。根据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闽编办[2001]61号)精神:“教育事业单位要继续做好结构和布局调整,适当撤并大中

专学校和中小学。”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因地制宜调整学校布局,结合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做好撤点并校工作。几年来全市共撤并中小学573所(2008年全市共撤并中小学71所),其中:中学17所、小学556所。

二、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从调研和分析中小学机构编制的变化情况上看,全市中小学校在校生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且地区分布不均,而现有中小学校教职工超编现象仍然居高不下,学科缺额仍按各校需求继续补充,造成了超编人员难以调整分流、教职工队伍仍呈上升的态势。究其原因,除在校生数减少和定编标准由原以班生数定编调整为以学生数定编的客观原因外,在管理上缺乏总体布局、规范管理,其主要表现在:

(一)中小学教职工管理不规范。从政策层面上来讲,尽管对中小学机构

设置、教师编制核定与管理等机构编制有专项的政策规定,但对中小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调动教师积极性、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及教职工补充、转岗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工作无章可循。一方面中小学校超编,另一方面学科缺额又继续补充增加,已经超编的教师没有及时的调整分流安置,造成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仍然自聘雇用临时人员。

(二)中小学落实核编制度不到位。市委编办早在1999年就已出台《关于教育系统全面实施核编制度的通知》(泉编办[1999]18号),从调研的情况看出,我市部分县(市、区)目前仍停留在“编办只管数字增减”的方式上。编办对中小学撤并、教职工调配等实际运转情况难以及时掌握,有的县(市、区)并未按照规定的核编程序执行,缺编学校继续对外招录,超编学校人员难以调整分流,中小学校整体用编计划缺乏统筹规划、合理流动调剂的办法措施,把“先办理核编手续、后办理招考调配手续”执行为“先补充录用、后补办核编”。造成了对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不够到位,超编人数逐年累积上升。

(三)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全市中小学整体超编问题严重,但超编部分大都集中在基础学科的专任教师,音、体、美、信息技术、英语等专业教师却比较紧缺,且由于教师知识更新步伐较慢、部分在早期由民办转公办的教师学历层次、专业知识较为单一,无法有效进行转岗,造成了一方面大量超编,一方面个别专业的教师却严重缺乏的结构性缺编现象。同时,由于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滞后,造成中小学后勤工作实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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