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儿童入户后小孩要多久可以随迁要几年

  1、今年招生工作原则是什么?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户籍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派位入学。

  2、今年的招生对象是什么?

  翔安区户籍或居住在翔安区的非翔安区户籍、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15年9月1日至2016 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3、今年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不含集体户)的登记报名时间分为两阶段:

  (1)2022年6月10日至15日。家长需电脑登录“i厦门”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或微信关注“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预约登记。

  (2)2022年7月10日至11日。因网上登记时尚未落户、无上网条件等原因无法网上登记的,可携带户口本等材料到片区学校登记报名(网上登记审核通过对象不必再到片区确认)。

  (3)片区内的“两一致”适龄儿童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在翔安区就读学位。逾期需要回原籍就读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就读。

  各校具体注册时间由录取学校通知,注册时应提供的材料:

  (1)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一旦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符合积分入学报名条件的非翔安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18日至27日。网络报名方式:“i厦门”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网址:)或微信公众号“i厦门”。

  4、招生对象如何界定?

  )或微信关注“i厦门”微信公众号。没有参与登记的,不得申请跨片区就读。

  (2)志愿填报:7月17日至18日。经审核符合入学申请条件的集体户适龄儿童应在此期间登录“i厦门”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填报入学志愿。

  (3)统筹入学:7月12日至8月31日落户的,由其父(母)提供户口本至翔安区教育局登记,由翔安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6、集体户录取办法是什么?

  (1)志愿填报: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可依据在翔安的居住地填报志愿学校(由区教育局于7月17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志愿一旦确定,不得更改。未按照要求填报或不服从调剂的,视为自动放弃在翔安区就学机会。

  (2)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亲已在翔安区购买产权超过50%的新建商品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因尚未交房导致无法实现“房户一致”,可参照“申请跨片区就读的适龄儿童”报名办法,于2022年7月10日至11日到申请入学的学校进行现场报名登记(“热点学校”不接受跨片区报名,家长可于同一时间到翔安区教育局登记接受统筹安排入学)

  (3)已经报名参加新开办学校补充生源招生并被录取的集体户适龄儿童,不再参加本轮集体户志愿报名。

  7、集体户录取顺序是什么?

  录取顺序:在录取完“两一致”适龄儿童后,采取“落户时长优先、遵循志愿统筹”的办法进行录取。本区集体户适龄儿童按集体户适龄儿童户口落入翔安区时间排序,并结合志愿填报的方法统筹安排,落户时间相同的,则按随机原则排序。

  8、台湾、香港、澳门、华侨及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办法是什么?

  (一)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适龄儿童,因家长在厦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厦生活,申请在我市就学的,于2022年5月10日至31日期间,通过“厦门市台联”微信公众号“就学备案”入口申报相关信息,经市台港澳办审核后,由翔安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翔安区入学的,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其父(母)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翔安区教育局根据其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二是其父(母)为厦门市非翔安区户籍的,申请就读翔安区公办学校,翔安区教育局根据其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三是其父(母)为翔安区户籍的,录取条件和办法参照其父(母)户籍所在片区学校的招生办法;

  四是其父(母)既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厦门市户籍的,申请就读翔安区公办学校,应满足父(母)近一年在厦务工、居住和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的年限满1年(含1年)以上的条件,并由翔安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华侨适龄儿童申请在翔安区就读小学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侨办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由翔安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外籍适龄儿童申请在翔安区就读小学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身份证明,由翔安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台湾、香港、澳门、华侨及外籍人员子女办理入学须于6月21日到翔安区教育局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9、人才军人公安消防救援等人员子女入学办法是什么?

  (1)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精神,人才子女可申请政策性照顾入学。即日起至6月21日登录“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人才子女就学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志愿并提供相关材料后,由区教育局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2)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精神,符合以上文件要求的对象须即日起至21日至翔安区教育局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由翔安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10、本区征拆户子女就学办法是什么?

  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实际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由家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填写就学志愿,后由镇街审核盖章确认后汇总提交至翔安区教育局接受统筹安排入学。(镇街材料提交时间截止到6月21日)

  11、非翔安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是什么?

  非翔安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参加积分入学。积分入学办法参照《翔安区2022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厦翔教〔2022〕54号)文件执行。

  12、南部新城中心区小学2022年入学保障办法是什么?

  (1)将中心区按主要规划路网及规划学校建设实际划分为7个区域,具体如下:

  第一区:翔安大道以东,洪钟大道以西,翔安南路以南,金泉路以北区域。

  第二区:新澳路以东,洪钟大道以西,金泉路以南,洞庭路以北区域。

  第三区:洪钟大道以东,浦滨路及向北延伸至鸿翔北路以西,鸿翔北路以南,洞庭路以北区域。

  第四区:浦滨路及向北延伸至鸿翔北路以东,翔安东路以西,鸿翔北路以南,洞庭路以北区域。

  第五区:新澳路以东,洪钟大道以西,洞庭路以南,蓬莱路以北区域。

  第六区:洪钟大道以东,金海路以西,洞庭路以南,蓬莱路以北区域。

  第七区:金海路以东,翔安东路以西,洞庭路以南,蓬莱路以北区域。

  第一区、第三区、第五区内学校实行单校+多校划片,以上区域内学校在完成本区域招生任务有剩余学位时,第一区、第三区、第五区内学校分别面向第二区、第四区、第六区实行多校随机派位。当第四区、第六区的区域内学校建成投入招生前,由参与本区域多校随机派位的学校保障学位供给。第七区现状为村庄,仍由后村小学保障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学位。

  南部新城其他未列入入学保障的区域,仍由所在地社区(不含城市社区)的对应片区学校保障。

一、身份类……………………………………1

二、出入境类…………………………………8

三、探亲定居类………………………………9

四、社会保障类………………………………15

五、侨房政策类………………………………19

六、投资捐赠类………………………………22

七、婚姻生育类………………………………30

八、收养继承类……………………………35

九、教育类……………………………………38

十、其他类……………………………………41

侨情调查(涉侨政策)100问

1.为什么要开展侨情调查工作。

摸清侨情,凝聚侨心,汇聚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服务发展。

2.侨情调查时间安排。

3.符合登记条件的居民如何登记?

采取居民主动申报和调查员入户调查登记相结合方式进行。符合本次侨情调查的对象,请主动联系所在居(村)委会、社区的调查员,登记信息。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第(一)款。

广义的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的侨眷是指与华侨、归侨有着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眷属,具体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7.外籍华人如何定义?

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外籍华人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8.港澳同胞如何定义?

港澳同胞是指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永久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9.港澳同胞眷属如何定义?

港澳同胞眷属是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10.因公出国人员在外工作期间能否视为“定居”?

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

11.外籍华人在国内的眷属是否属于侨眷?

外籍华人的眷属视同侨眷。外籍华人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箱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侨眷待遇。

12.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是否丧失?

华侨或归侨去世后,侨眷与其人身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13.华侨加入外国国籍,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华侨身份改变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发生改变。

14.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的眷属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的眷属仍视为侨眷。

15.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析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由这个前提产生的侨眷关系自然丧失。

16.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后,其内地眷属的港澳同胞眷属身份是否丧失?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后,其内地眷属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17.港澳同胞去世后,其内地眷属的港澳同胞眷属身份是否丧失?

港澳同胞去世后,其在内地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18.华侨学生、归侨学生如何定义?

华侨学生是指回国学习但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归国华侨学生是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19.港澳学生如何定义?何谓回内地的港澳学生?

港澳学生是指回内地就读但未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回内地的港澳学生是指从港澳回内地定居就读的港澳同胞,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于何种学校,都是回内地的港澳学生。

20.留学人员是华侨吗?

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学习期间不属华侨。自费留学生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属华侨;公派留学生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属华侨。

21.留学人员归国后能否享受归侨待遇?

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公派和自费,自费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应属华侨,他们回国后是归国华侨,

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公派留学生如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从法律、政策上讲应属华侨,但他们没有履行回国工作等义务,回国后不应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22.出国时持中国护照,现在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是否还能享有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的外交保护?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成为外国公民,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提供的外交保护。

23.外籍华人如何申请中国国籍?

外籍华人可向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在国内为当地市、到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24. 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有何规定?

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25.华侨在境外中国护照遗失、被偷、被抢后怎么办?

应立即向所在国当地警察部门报失,以便向所在国移民局申请出境签证时备用,同时持有关本人身份材料和照片向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补发护照或旅行证,以便回国使用。

26.留学生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能否再出境?

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在当地申报暂住户口的,可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再出境;登记常住户口的,如再出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申领护照。

27.对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有何照顾性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到境外探望父母、配偶可享受带薪假期;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可以改探兄弟姐妹。符合上述探亲对象的归侨、侨眷职工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其境内段(即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

归侨、侨眷职工探望其他亲属,可以按照请事假的规定执行,根据归侨、侨眷探亲职工出境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在假期上予以适当照顾。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28.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9. 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境探亲可以改为国内会亲吗?假期如何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因故不能出境探亲,可能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三十天;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年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四年给假二十天。

30.出境探亲假期内,工资待遇有何规定?出境探亲在境外的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境外医疗费处理。

31.法律如何保护华侨回国定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32.华侨回国定居或工作,是否需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怎样办理?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国内户口管理有何规定?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局的派出所或者户籍登记管理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34.已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如何继续领取原侨居国发给的养老金?

已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如需继续领取原侨居国发给的养老金的,应在申请回国定居或回国定居的同时,向原侨居国的有关主管部门办妥将养老金转到中国领取的手续;回国定居后,可以委托当地中国银行协助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35.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的市、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36.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1)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国家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亲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37.我国对华侨外籍华人专家回国定居工作有何政策?

我国对华侨外籍华人专家回国定居工作的政策有: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1995年人事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等。

38.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港澳台同胞、华侨等到内地定居有何规定?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9.我国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有何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解释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对有劳动生产能力但缺少资金、技能或就业门路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生产、就业方面给予扶持。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应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尚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应给予救济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40.归侨、侨眷在职职工申请出境定居的,有何待遇?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1.何谓“一次性离职费”?

一次性离职费,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

42.归侨、侨眷公务员申请出境定居是否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公务员申请出境定居的,依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和人事部《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公务员离职是否发离职费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可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

43.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能否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44.退休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否由他人代领?

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在确认表。

45.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因私事出境超过一年时间,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年时间,继续领取养老金时,须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经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审核的健在确认表。

46.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向居住国申办的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是否有效?

有效,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47.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居住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对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48.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何办理健在证明?

根据《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的规定,在国外生活的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以及短期在国外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如需办理健在证明,可参照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证明的相关办法办理。

49.持国外绿卡回国工作的人员能否参加国内社保?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函》(劳社厅函[号)指出,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50.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1)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生、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馆或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2)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3)土改、对私房改造和代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4)国内亲属在1966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5)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7)当时的海外来信。

51.对已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是否可以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2.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能否在国内购买自住商品房?

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号)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53.外籍华人、华侨如何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

根据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号)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54.关于归侨、侨眷投资兴业,有何政策规定?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对归侨、侨眷依法从事的生产或依法投资兴办的企业,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兴办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并给予鼓励和支持。

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制定了关于扶持侨属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55.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有哪些?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56.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根据经济发展现状对原有的规定和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4月10日开始实行。新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鼓励外商投资类由262条增加到349条,限制类由79条减少到38条。二是是转变外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节能、环保、技术、安全等措施能够实现内外资一致监管的条目不列入限制类。三是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承接高端产业转移。鼓励外商投资研发环节。四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允许类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所有外资股比规定在《目录》中列明。

57.鼓励外商投资类项目有哪些?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制造业;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批发和零售业;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十、教育;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8.什么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59.什么是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60.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可在境内进行哪些投资?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62.设立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境内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华侨、港澳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境内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华侨、港澳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63.华侨和香港澳门投资者可否在国内(内地)成立投资者协会?

在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华侨、港澳投资者协会。

64.我国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的投资是否实行国有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籍华人、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65.华侨投资者申请确认主体资格,应出具哪些材料?

华侨投资者申请确认主体资格,须出具投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侨居国户籍证明文件或护照;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或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③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66.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保护和鼓励措施有哪些?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他们兴办公益事业提供方便。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们兴办的公益事业;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考虑国家需要和法律许可的同时,选择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他人不得随意干扰或破坏;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他人不得非法侵占、吞并或挪用。

67.归侨、侨眷接受海外亲友馈赠是否以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自然人接受海外亲友馈赠不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68.华侨捐赠款物的用途有哪些?

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侨务、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也可以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

69.华侨捐赠申报需提交哪些材料?

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者捐赠协议书、表达捐赠意愿的书信和传真件等文书;(2)受赠单位填写由所在地区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70.接受捐赠进口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直接用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以及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用途不能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之间的婚姻。这里的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

72.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在国内(内地)如何办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73.涉外婚姻适用什么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74.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申请结婚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中国公民申请和外国公民结婚,应当在中国公民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男女双方须持共同签名的结婚申请书和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申请人照片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中国公民申请和外国公民结婚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不予登记结婚。

75.哪些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有两类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1)特定公职人员如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76.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可否为男女双方均为华侨的结婚申请者办理婚姻登记?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馆或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馆或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馆或领馆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77.我驻外使馆或领馆不受理的结婚申请有哪些?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馆或领馆不宜受理:(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馆或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的;(2)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规定的。

78.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如何在国外登记结婚?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中国人与外国人在国外结婚,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第一,按照所在国的法律缔结婚姻,这种婚姻在所在国有效,在中国亦有效;第二,在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缔结婚姻。

79.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后,能否申请成为配偶国籍国的永久居民?

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后,可按规定以夫妻团聚的关系申请定居配偶国籍国。

80.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如何申请成为中国永久居民?

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若想成为中国永久居民,应由本人向我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也可以由本人或委托其居住在国内的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县侨务办公室商同级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入户手续。

81.境外中国公民是否有权要求我驻外使馆或领馆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提供认证等?

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并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82.涉及侨港澳台的离婚如何办理?

华侨与国内公民离婚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离婚,可选择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通常是向国内配偶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或诉讼。定居国外或港澳台的,原则上向定居地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国内(内地)原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或提起诉讼。

83.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外计划生育的子女如随父母回国入户,需要何种证明材料?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计划外生育的,回国后应有我驻其所在国使馆或领馆证明及其所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处所办理入户手续。

84.华侨及居民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及居民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地区(盟)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85.什么是涉外收养?

我国的法律法规所称涉外收养行为仅涉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子女、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外国子女、中国人在外国收养子女(包括中国子女和外国子女)以及中国人在境内收养外国子女的情形。

86.外籍华人在华收养子女,是否需要亲自来华办理?

外籍华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87.外籍华人作为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

外籍华人作为收养人一次在中国能领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是双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机构的兄弟姐妹除外)。在华已经收养了一名子女的外籍收养人如果还想再收养中国儿童,原则上应在第一次收养一年后,再提出收养申请并重新提交证明材料。

88.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是否需要其所在国同意?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89.什么是涉外继承?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

90.涉外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需要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91.有关华侨的继承问题,如何适用法律?

无论是国内公民、华侨,还是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处理继承问题,都必须首先适用中国法律。

处理华侨的继承问题,可能会出现遗产在国外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地在国外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需要援引外国法律来处理。

92.华侨子女回国就学,是否和国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93.《归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在教育方面的照顾政策是什么?

《归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照顾对象只限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照顾的主体是指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照顾的内容主要是升学照顾,包括初级中学向高级中学升学,初级、高级中学向大、中专学校升学,此外还包括各种职业、成人教育的升学。

94.升学照顾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所谓升学照顾,主要是录取分数和入学条件等方面的照顾。国务院侨办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照顾政策,主要有:

(1)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考成绩达到当地规定的分数线的,可照顾录取。报考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统考总分略低于当地规定分数线的,可根据情况照顾录取。

(2)高考未被录取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如愿继续报考,可留原校补习一年。有条件的地方,侨办或侨联可举办归侨、侨眷子女补习班,教育部门在师资、教材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

(3)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对归侨、归侨子女报考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要求相关学校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他们在录取标准上适当给予照顾。

(5)本着与内地学生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对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学校进行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给予适当照顾。

95.教育部对留学回国从事科研的人员有何扶持政策?

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教育部设立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96.除侨联外,归侨、侨眷可否参加或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

归侨、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可以依法组织或参加法律允许组织的社会团体,例如组织或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校友会等。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申请。

97.如在境外发生交通、工伤等事故,如何求助?

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或通知雇主,并要求通知亲友或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可以要求领事官员敦促所在国当局惩办肇事者,协助通过法律途径或向保险公司(如已投保)争取赔偿。

98.如家人在境外失踪或遭绑架,如何求助?

应尽快通告中国驻当地使馆或领馆有关情况,包括失踪或被绑架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相貌特征和在国外住址等。领事官员将请求驻在国有关当局寻找失踪者或解救被绑架者。

99.如在居住国受到雇主不公正对待或工资被雇主无故拖欠,如何处理?

如果是国内单位派出的,首先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派出单位,由单位出面解决;如系个人受雇的,应根据合同及当地有关法规与雇主协商解决。如得不到解决,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可同时请求领事官员提供适当的协助。

100.如在居住国被勒押或监禁期间受到歧视、不公正待遇或司法不公,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当事人有权要求会见中国使馆或领馆官员,向其反映情况,并提出进一步交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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