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九年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部分落幕。
新中考从计分科目、学科组合评价、命题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在招生上扩
新变化自然也引发更多关注和讨论,
分,分数段是否会过于密集?录取分数线会不会缺乏区分度?中考改革是否完成
了减负目的?三天考试期间,记者在市区各考点进行了探访。
年开始,普通高中录取实行
组等级的形式,语文、数学、
英语科目成绩以分数形式呈现,其他科目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语文、数学、英
分,物理、化学、历史、道德与法治、体育五科作为等级
的第一组合,满分分别为物理
分;地理和生物作为第二组合,满分分别为地理
在学生初二年级时考完。
在改革统招生录取政策方面,第一组合达到
级及以上等级且第二组合达到
级及以上等级的考生有资格参加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录取;第一组合
级及以上等级的考生有资格参加其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统招
生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统招生时,从达到第一组合和第二组合等级要求的考
生中,按照语文、数学、英语
科总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青岛中考新的战场已经开启,新一届初三同学正为中考挥洒着青春的汗水。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考生及家长,联合"青岛学习公社"微信公众平台(ID:qdjyj0532)携手进行中考播报,第一时间发布权威准确的中考报考信息,帮助广大家长和考生掌握第一手权威中考信息。
2019年青岛市高中新高一报到、家长会、体检、军训时间安排
附:高一入学新生办理智慧一卡通提交材料说明
按照市教育局统一部署,青岛一中作为首批智慧校园建设单位,将为2019级新生办理“智慧校园一卡通”。学生在校期间出入学校及宿舍、校内就餐等统一使用“校园一卡通”。为保障开学可以正常使用,请同学们7月20日到校时携带以下材料:
1、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需清晰、请勿使用扫描件),在复印件的背面右下角写上经常居住地(家庭住址所在地)、一位家长姓名及手机号(移动电话请填写学生或家长未在建行登记使用过的电话号码,以免开卡失败。)
2、一位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上,请勿使用扫描件)
3、出生证明复印件或监护人关系证明复印件:学生和家长在一个户口簿上的且父母中有一方为户主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带公章)、索引页(明细页)、直系亲属关系人单页和学生单页各一份。
1、请于7月20日上午8:30——11:30携带准考证、报名确认单到青岛二中图书馆门口领取录取通知书,提前记住本人中考报名确认序号,按确认序号分组领取录取通知书。
2、7月20日上午9:00每个录取考生家庭派一位代表进礼堂参加家长会,9点准时开始,请勿迟到。家长会主要内容为:MT特色介绍与选择指导、互联网教学介绍。
3、办理“校园一卡通”相关事宜。学生在校期间出入学校及宿舍、校内就餐、小卖部购物、医务室就医等工作统一使用“校园一卡通”。为保障军训期间可以正常使用,请同学们7月20日到校时携带以下材料:
①一位家长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面和反面复印到A4纸一面上,要上下复印,在复印件的背面右下角写上一位家长姓名及手机号;
②学生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③出生证明复印件或监护人关系证明复印件:学生和家长在一个户口簿上的且父母中有一方为户主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带公章)、索引页(明细页)、直系亲属关系人单页和学生单页各一份(如监护人关系证明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都无法提供,可以去派出所或居委会开立监护人关系证明(盖章)。
4、8月3日8:30到校参加“八八子归节”相关活动;同时现场测量校服(运动装、制服装)尺寸,携带校服费用843元(现金收取,包括夏季校服133元,秋季校服197元,制服513元);领取“校园一卡通”,到就近建设银行激活,学生在校三年全部使用“校园一卡通”。
5、新生体检安排。8月5日上午新生体检,8月7日下午1:30到4:00补检。
体检地点:青岛商务学校馆陶路校区,市北区馆陶路8号(乘214、青西快线到馆陶路公交站)下车。
体检项目:形态机能(身高、体重、胸围、肺活量、血压、脉搏)、内科(心、肺、肝、脾)、耳鼻喉、口腔、眼科(裸眼视力、沙眼、色觉、结膜)、外科。
注意事项:新生健康体检是每名同学必须参与的项目,涉及到后期军训、建档等一系列重要工作,不可缺少,请按照要求时间及早完成;请学生自带黑色中性笔,到体检地点领取体检表,认真填写《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注意学校填写高中学校(青岛二中),体检结束后体检表务必交给医生,不得个人带走;所有学生不要佩戴隐形眼镜,女生不准着裙装。具体安排等分完MT后另行通知。
6、军训时间:8月25日——31日,具体通知领录取通知书时下发。
1、因假期学校施工,7月20日家长车辆不能入校,请选择合适交通工具前往。
2、上午活动时间可能较长,因天气炎热,请提前自备防晒降暑工具。
被青岛三中录取的考生请及时关注青岛三中公众号,并于7月19日(周五)17:00以后通过公众号查询分班情况。
7月20日(周六)9:00至11:30,所有被青岛三中录取的考生持准考证或身份证或中考报考单到学校看榜并报到。
一、看榜报到时间安排:
官方微信(公众号qd16zhong或者青岛十六中)
2、提示:请看准自己的班号和学籍号(防止有重名);家长可扫描关注录取榜上方学校网站二维码和微信二维码,关注学校动态信息。
1、9:00进入自己的班级教室;
正对学校大门即为高一教学楼(厚德楼);
二楼(自西向东)依次为:高一6、7、8、9、10、11班;
三楼(自西向东)依次为:高一5、4、3、2、1、12班;
3、进入教学楼请保持安静,养成良好习惯。
第三步:班主任召开班会
1、学生报到签名(请带好准考证);
2、发放报到相关材料(录取通知书、团员材料转接须知、致家长一封信、生涯规划调查表、校服订购二维码);
3、班主任布置后期体检和军事夏令营相关事宜。
时间:8月15日上午10:00
地点:厚德楼各班教室
时间:8月16日--8月22日
1、看榜,我要不要本人去?
最好本人到校。因为看榜的同时,也是新生的第一次报到,学校会有一些通知发给大家,也会向同学们采集一些数据。如果确实有事不能本人到校,请一定安排对你的情况非常熟悉的家长到校,替你参加你的高中第一次班会。
2、我需要几点到达学校?
全市统一规定发榜的时间是7月20日上午9:00,9:30全体新生到各自教室报到。
3、第一次班会,我要做哪些准备?
一本笔记本,一支笔,记下班主任安排的每一件重要的事情——当然,最重要的是记下班主任的联系方式。
4、我怎么到达十九中?
第一次到校,你可以选择以下方式:A.家长自驾,导航搜索“山东省青岛第十九中学即墨新校区”;B. 轨道交通:乘坐全国最美轻轨线——青岛地铁11号线到“水泊”站下车,转676路公交车直达学校门口。
十九中的同学集中到校都可以乘坐学生班车,当然,同学们要在报到时把自己的班车站报告给班主任。
十九中班车共设市区十五个站以及即墨两条线路,具体安排如下:
1、火车站:火车站南门公交铛铛车停车场(交运汽车站隔壁)。
2、天泰体育场:文登路202路公交车中山公园车站
3、浮山所:香港中路104路公交车浮山所车站
4、麦岛:香港东路11路公交车青大东院车站
5、宁夏路大润发:宁夏路11路公交车大润发车站
6、沈阳路:沈阳路32路公交车曹县路车站
7、小村庄西:温州路20路公交车小村庄西车站
8、浮山后小区:辽阳西路126路公交车浮山后小区车站
9、海大崂山:松岭路110路公交车海大崂山校区车站
10、汽车东站:深圳路501路汽车东站车站
11、李村公园:夏庄路9路公交车李村公园车站
12、东李鞋城:九水东路113路公交车东李村车站
13、沧口公园:沧口公园东门
14、胜利桥:四流中路7路公交车胜利桥车站车
15、埔里:滨海大道617路公交车松岭路浦里站车站
5、十九中的校服怎么订?
报到当天会发给大家校服订购卡,同学们在订购卡上填写好自己信息、校服的尺寸(需提前量好尺寸)、需要的数量等,当天交给班主任老师。另外订购卡上的二维码请同学们保存好,以后增订校服用的到。
6、十九中的饭卡怎么办?
十九中同学使用教育局统一办理的一卡通,配合建设银行卡,家长可以很方便地向同学们的一卡通上转账,报道当天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①一位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②学生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③出生证明复印件或监护人关系证明复印件:学生和家长在一个户口簿上的且父母中有一方为户主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带公章)、索引页(明细页)、直系亲属关系人单页和学生单页各一份。
7、新生体检的时间是哪天?
A:十九中同学的体检时间是8月12日上午,地点在青岛商务学校馆陶路校区,市北区馆陶路8号(乘214、青西快线到馆陶路公交站)下车。具体要求报到时班主任会告知大家。
一、报到时间:2019年7月20日上午9:00
二、报到地点:青岛39中高中校区 (城阳区仙苑路5号 )
三、报到要求:请学生本人携带准考证或身份证或报名信息表按时报到
1、看榜、到指定教室报到
2、领取录取通知书
4、领取致家长的一封信及其他材料
5、上交材料、办理校园一卡通。材料包括:①一位家长身份证复印件②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③出生证明复印件或监护人关系证明复印件:学生和家长在一个户口簿上的且父母中有一方为户主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带公章)、索引页(明细页)、直系亲属关系人单页和学生单页各一份。
体检时间:2019年8月4日
体检地点:青岛商务学校馆陶路校区,市北区馆陶路8号(乘214、青西快线到馆陶路公交站)下车。
军训地点:青岛39中高中校区(城阳区仙苑路5号)
咨询电话:
一、领取录取通知书
2.地点:学校体育馆
3.参加人员:学生及一位家长
4.注意事项:需携带准考证,按照准考证号码分组领取录取通知书。
(1)在体育馆前查看按照准考证号码确定的录取通知书发放组别,然后进入体育馆,按照分组领取录取通知书和《青岛五十八中2019级新生入学指导手册》、《校服尺寸登记表》、《住宿申请表》。
(2)9:00前学生在体育馆内指定位置坐好,家长坐在看台区域。
(3)9:00-9:40,学校统一开会讲解入学前的有关准备事宜。
(4)填写并上交《校服尺寸登记表》及《住宿申请表》,家长和学生需提前确定是否住宿。
青岛商务学校馆陶路校区,市北区馆陶路8号(乘214、青西快线到馆陶路公交站)下车。
2.体检时间安排:
8月14日(周三)上午,具体时间按照体检分组安排如下,体检分组将在发放通知书当天告知。
(1)新生体检是每个学生必须参与的项目,涉及到能否参加军训、健康档案建立等重要工作,不能缺席。
(2)体检项目:形态机能(身高、体重、胸围、肺活量、血压、脉搏)、内科(心、肺、肝、脾)、耳鼻喉、口腔、眼科(裸眼视力、沙眼、色觉、结膜)、外科。
(3)自带黑色中性笔,到体检地点领取体检表,认真填写各个项目,学校名称填写“青岛58中”,体检结束后体检表务必交给医生,不得带走。
(4)做好个人卫生,体检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在体检现场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保证体检有序进行;要注重文明礼仪。
(5)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同学补检时间:8月14日(周三下午2:00至4:00)
三、军训时间另行通知。
一、领取录取通知书
1.时间:7月20日(周六)9:00——15:00
2.地点:一大楼前广场
(1)持准考证,查看自己的分组(防止有重名)。
(2) 携带考生准考证,到指定组别老师处领取《录取通知书》、《学生成长指导手册》、《致高一新生家长的一封信》。
1.时间:7月21日(周日)9:00
2.地点:学校大礼堂
详细安排见《致高一新生家长的一封信》
1.时间:7月22日(周一)9:00
2.地点:学校大礼堂
详细安排见《致高一新生家长的一封信》
8月17日(周六)上午9:00,在第一教学楼前广场看分班榜,到各班教室报到,开班会。
8月29日和8月30日两天,并发放校服。
8月29日(周一)下午13:00,在我校进行新生体检,具体要求班主任通知。
学生须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仪容仪表符合中学生身份。
1.报到时间:7月20日(周六)上午9:00
因学校的所有教学楼装修,因此报到地点设在学校操场。
① 9点前学生先到操场看榜,到指定位置报到。交验准考证,核实学生身份,发放录取通知书。
② 扫码统计定制校服。
③ 建立家长手机、钉钉或微信等通讯联系方式,安排假期军训事宜等。
④ 统计申请住宿人数。
⑤ 统计有“低保家庭证明”的学生情况。正式开学报到时携带低保证及复印件三份(后勤需要2份)。
3.说明:如果确有特殊原因学生本人不能报到,务必由家长持家长本人身份证和学生准考证代为办理报到手续。
7月20日(周六)上午9:00,家长在学术报告厅参加高一新生家长会。
三、预交高一第一学期费用
(一)学杂费800元,住宿费100元(注:走读生不交住宿费),交费方式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学生平安保险费用:200元。确定自己9月份投保(2019年6月份初中没投保的),开学后报给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交费方式及时间另行通知。
(三)校服费用:校服费652元(含春秋装每套116元、夏装每套110元,各两套;冬装一件大上衣200元)。
程序:7月20日扫码校服厂家二维码,在网上录入统计身高体重、服装尺码,联系方式等,7月24号完成统计和费用支付。2019年8月下旬军训报到分发夏装,9-10月份分发秋装;12月前分发冬装。
(四)饭卡费用:食堂根据学校提供的学生信息办理饭卡。2019年9月1日,新生开学报到时,统一收费400元(免收工本费,饭卡实际充值400元用于校内就餐等消费使用),后续饭卡充值方式及时间另行通知。
为便于统一管理,住宿生所用宿舍用品(见下表)由学校统一配备,费用320元,军训到校时由各班级统一收取现金后直接交给厂家,统一分发宿舍用品。其他生活用品学生自备:被子、枕芯(按照被套、枕套规格)、白色遮沿军训帽1顶、军训用马扎(35 cm左右)1个、暖瓶1个、壁橱小锁(2个),请自备。新生入住宿舍可带一个小于40cm×50cm的箱子。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19年8月15日(周四)上午8:00新生体检,8月20日(周二)下午2:00到4:00补检。体检地点:青岛商务学校馆陶路校区,市北区馆陶路8号(乘214、青西快线到馆陶路公交站)下车。
体检项目:形态机能(身高、体重、胸围、肺活量、血压、脉搏)、内科(心、肺、肝、脾)、耳鼻喉、口腔、眼科(裸眼视力、沙眼、色觉、结膜)、外科。
注意事项:新生健康体检是每名同学必须参与的项目,涉及到后期军训、建档等一系列重要工作,不可缺少,请按照要求时间及早完成;请学生自带黑色中性笔,到体检地点领取体检表,认真填写《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注意学校填写高中学校(青岛六十七中),体检结束后体检表务必交给医生,不得个人带走;所有学生不要佩戴隐形眼镜,女生不准着裙装。
暂定8月下旬,具体军训报到时间、地点及物品等安排另行通知。
七、做好暑假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防溺水、防暴力、交通安全、饮食安全等,平平安安度假,高高兴兴返校。
1. 因假期学校施工,7月20日家长车辆不能入校,请选择合适交通工具。
2. 因报到地点设在操场,上午活动时间可能较长,请视天气情况,提前自备防雨防晒工具。
请被山东省青岛第六十八中学录取的2019级同学,于2019年7月20日9:00到校报到,领取入学通知书。
届时学校将根据青岛市教育。局的统一要求,布置军训、体检等相关入学前的准备工作。
如学生有特殊情况,学生不能自己到场,可以由家长代为报到。
根据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水平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校定于7月20日(周六)上午9:00发放2019级综合高中实验班新生录取通知书。
请已被我校录取的2019级综合高中实验班新生本人或家长携带中考准考证、户口页(主页、学生本人页)到我校领取录取通知书。
领取地址:(李沧区九水路176号)综合楼一楼大厅。
一、报到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到时间:2019年7月30日(星期二),上午8:30新生报到;10:30召开新生家长会;8月1日(星期四)新生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报到地点:青岛商务学校贵州路校区,地址: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1号(25路、316路等多辆公交车“团岛”站)。
3.报到要求: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仪容仪表符合中学生身份。
1.准备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带本人身份证的一页)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2.学生自带黑色中性笔、笔记本。
3.军训期间午餐费等140元/人。(住校生早晚餐费另收)
4.学生身高、体重数据。
看分班榜→在操场找班级引导牌→指定教室报到→进行班级教育
8月17日(星期六)上午9:00住宿生报到,购买宿舍公寓用品320元/套(暂定),安排军训期间住宿、其它生活物品自带。
8月18日(星期日)上午7:30至24日(星期六)新生军训、分发夏季校服;军训期间自备白色短袖衫、蓝黑色运动裤、白运动鞋。
9月1日(星期日)上午9:00住宿生到校,安排宿舍。
9月2日(星期一)上午7:40全体学生到校,学前准备、学生教育、开学典礼。
一、报到注册时间安排:
下午2:00-3:00二中、 七中、十二中、黄岛初级中学、致远中学初中部;3:00-4:00八中、九中、十三中、十五中、十六中、王台中学、超银学校、为明学校、社会。
二、交费:学杂费800元/学期,住宿费100元/学期(全体新生均须住校),书费800元(代收费、多退少补),床上用品及校服等费用开学后收取。
三、报到程序:开票一>交费一>登记注册
1、7月16日新生报到分时段进行:
4中、5中、6中、8中、11中、20中、北师附校、白沙湾、天泰城、美欧、社会、大元、实验二中特色直升生、指标生、普通生、美术生上午8:00开始报到;7中、9中、10中、13中、15中、17中、实验中学特色直升生、指标生、普通生、美术生上午10:00开始报到。
2.报到时请携带录取通如书、户口薄、准考证、学籍卡、已填写完的入学登记表、家长签字后的安全公约及学杂费800元。
3.报到前请认真研究好报名流程,按照报名流程领号、报到,报到后按照学校分组、领号,报名时最多一名家长陪同。
4.报到后,携带新生报到序号到六楼会议室或艺术楼阶梯教室开会,并上交报到序号。
5.开车报到的家长请将车停到学校东西南向的岙东路或龙游路。
一、新生报到体检时间:2019年7月21日上午8:00---下午4:30。
二、报到时需办理如下手续:
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通知、准考证到校办理登记、体检,学生个人不能按时到校体检者,家长需到校说明理由。
三、报到时领取学生收费卡及使用说明,并按规定时间充值上缴各种费用,手机扫描加入学校微信公众号及新生录取群。
1、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禁止外出借读,凡不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出借读者,学校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不予注册学籍。
2、凡不及时到校报到、体检者,一旦漏报学籍,责任自负。
3、新生军训报到时间初定2019年8月15日上午8:00---11:00。
西海岸第三高级中学
1、报到时间:7月18日上午8:00-12:00(按报到须知上时间要求进行)
2、报到地点:青西三中综合楼二楼。
3、参加人员:学生本人及一位家长。
4、注意事项:需携带准考证、通知书、报到须知及报到须知上需缴纳的有关费用。
在进入学校后,请听从引导老师的安排,在综合楼下按顺序站队,8:00开始分批次办理报到手续。
(1) 收交《报到须知》及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家长和学生需提前填好《报到须知》上的表格。
(3)凭缴费单领取各学科《初高中衔接材料》、《致家长一封信》《安全责任书》,离校。
1、因校园内正在施工,请注意安全,并按学校设置的路线到报到地点。
2、因学校周围都在施工,建议家长和学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校报到(东区可乘坐41路,西区可乘坐509路、K20路,大观园站下车)。
3、教育部在今年招生工作通知中明确禁止高中借读。山东省厅、青岛市局和区中考招生文件明确要求,严肃落实“禁止高中借读”规定,禁止高中学校接受借读生,禁止让高中学生外出借读。
4、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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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新旧动能转换,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删去第十条中的“并缴纳环境噪声污染费”。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奖励。”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放的,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修改为:“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查处。” (七)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第八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项。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环境噪声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用水单位用水超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 三、对《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四、对《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或者未据实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将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开采含放射性物质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禁止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煤燃料、石油焦,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洁净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空气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原煤、型煤及其他煤燃料质量标准,规定标准的实施期限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在生活中燃用原煤。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禁止向城市建成区内的居民销售原煤。”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六)删去第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八)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锅炉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九)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经批准在室内烧烤经营的,应当有消烟除尘设施。” (十)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 六、对《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第五项增加“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 第六项增加“高毒”。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款修改为:“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项增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木、农作物”。 第四项修改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相关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依法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七)第十六条“围水造田”后增加“设置排污口”。 (八)删去第二十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七、对《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二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高火险期。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等情况,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必要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当地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将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因军事活动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区(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区(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六)删去第三十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应当处罚的,由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八、对《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屠宰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流通、相对集中的原则,制定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其中,生猪屠宰厂设置规划应当符合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要求。” (三)删去第八条,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畜禽屠宰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兴办畜禽屠宰厂,应当向市、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厂址等事项。” (五)删去第十条,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畜禽屠宰厂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六)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七)在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九)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禁用药物检测证明”。 (十)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畜禽检疫有关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明示屠宰厂名称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动物定点屠宰种类,增加适用定点屠宰的畜禽种类。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的,不适用本条例。” 九、对《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改装、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三)将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未达到山东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达到山东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排气检测单位”修改为“排放检验机构”,删去第一款第四项。 (七)删去第十六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纯电动机动车免于环保检验。拖拉机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删去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本条例不再分章。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十、对《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作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 “无居民海岛名录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和发布的标准名称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无居民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可以采取的方式,以及相关限制或者禁止的活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省域海岛保护规划要求。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环境污染,不得破坏历史遗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地貌,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确定拟进行经营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时,应当考虑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现状,优先利用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未经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具体确定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 “(二)擅自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 “(三)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 “(四)烧山、烧荒、垦荒、炸鱼; “(五)弃置或者向周边海域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废水; “(六)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将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二款。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禁止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禁止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将外来物种引入无居民海岛。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市、区(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手续,按规定缴纳使用金。” (十)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沿海区(市)、市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涉及土地和海域使用、林木采伐以及建设等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十二)在第五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或者烧山、烧荒、垦荒、炸鱼或者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与第三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手续,在无居民海岛擅自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作出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对胶州湾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跨区(市)入海河流的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跨区(市)入海河流水质达标。”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环保、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影响海洋环境和生态的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市环保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区域以外新建排污口的,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 (五)在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油库、油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以及仓库等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定期组织本单位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价,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并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应急计划应当报当地环保、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及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删去第十七条、删去第六章及其全部条文。 十二、对《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设置行洪障碍物”。 第五项中增加“泥土”。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围垦湖泊、河流”。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禁止利用堤防和河床顺河铺设排污管道。” (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增加“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第四项修改为:“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第五项修改为:“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取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的。 “存在第一项、第六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存在第二项、第七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第三项、第八项情形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作业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或者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九)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十三、对《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法人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三)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安全管理、收费管理等制度; “(四)内部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服务人员名册; “(五)教学车辆具体数量、型号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证明资料。”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有关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税务发票。”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预收费培训、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或者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方式,供培训学员自主选择。 “已完成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学员,自愿再次参加同一培训经营者的培训的,培训经营者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学员中途退学的,应当收取的培训费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核收。 “学员再次培训费用、退学核收费用由培训经营者和学员在培训协议中约定。”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培训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培训教学工作,并将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的名单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从事教学活动时,随身携带执教证件”。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十四、对《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废弃物。”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备案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备案手续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补办或者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资源化利用随意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由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对《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根据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十六、对《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大型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雷电灾害风险。” (二)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气象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十七、对《青岛市价格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五项。 十八、对《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海水淡化项目以及其他海水利用项目产生的浓盐水应当离岸达标排放至海水交换良好的海域或者进行稀释后近岸排放。对浓盐水进行稀释后向胶州湾海域排放的,稀释后的盐度不得超过胶州湾海水盐度。”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总量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海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新建或者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电镀、电解、酿造、炼油、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四)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流入胶州湾的河流,河道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除外);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 (五)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六)将第七十条中的“由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八)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对《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非营利性”修改为“公益性”,并将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公益性养老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的“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规定的住宅用户价格执行”修改为“鼓励电信企业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提供优惠的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资费方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价格条例》《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