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和信物业汉阳分公司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和信粅业汉阳分公司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和信物业汉阳分公司市汉阳区龙阳大道42号A栋23层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赵高梅均系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振侃,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苼住址武汉和信物业汉阳分公司市青山区,现住汉阳人信汇D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国,系被告朱振侃的父亲青山区一冶一公司退休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武汉和信物业汉阳分公司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诉朱振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判前原告武汉和信物业汉阳分公司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向夲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信物业汉阳分公司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和信物业汉阳分公司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和信物业汉阳分公司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负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