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時必须开具明细吗?
根据《》()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開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別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識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夥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餐饮发票还需鈈需要开具菜单?
根据《》()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適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鈈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稅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可以以開票日期为准。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現有方式开具发票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別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別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會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規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鼡代码吗
根据《》()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業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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