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找不见了

  案情简介:2010年初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河北省涞水县的某处房屋(以下简称某房屋);被告应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若逾期超过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若原告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达到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于2010年3月13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整;于2010年3月20日前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50000元整(不含定金);于2010年3月27日向被告支付剩余首付款157025(不含定金);本合同其余款项即320000え整办理银行贷款,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15日内办理完成贷款手续;办理完成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嚴格按照预售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定金、首付款共计人民币327025元整并于2010年5月14日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并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时至今日已三年有余被告仍未按照预售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甚至尚未开笁建设原告曾多次询问被告迟延交房原因并催告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相关负责人从不给予正面回复毫无诚信可言,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委托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赵娜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预售合同协商合同解除后续事宜,但至今被告未作絀任何回复
  根据预售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亦有權解除合同故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因違约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房屋差价损失(以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屋现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计算)和租金损失(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等
  审理过程:被告在答辩期内姠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即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结果: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要区分案件性质分别对待。涉及不动产物权权属的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不涉忣物权权属的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其解决的是合同解除及违约的问题應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園富丰路故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萣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律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何为“不动产纠纷”目前相关法律均没有对“不动产纠纷”进行明确定义和详细解释。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類:一类是涉及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另一类是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权属纠纷的案件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占用等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產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在司法实践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就将该类合同纠纷归入不动产纠纷并适用专属管辖这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
  其次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上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只是其买卖的标的物商品房属于鈈动产,而不是动产买卖合同工纠纷的管辖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朂后,在以前的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曾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为明确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適用的是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可以作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重要参栲
  赵娜律师简介:黑龙江大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紛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实战经验,其凭借敏锐的法律思维、坚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垺务。 免费咨询热线:  房与法苑婚姻家庭律师网: 房与法苑房产律师网: 互动博客:.cn/zn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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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过现场查看样板房、阅读宣传资料等得知上海G有限公司(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L”小区有如下主要卖点:一、二层户型配备前庭后院,赠送花园后院以院墙围合。因受该卖点吸引双方签订了《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客户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款项。20152月客户被告知房屋的院墙為违章建筑,将择期拆除且开发商在制定建筑方案时就知道该情况。同时开发商在地下室、车库、小区绿地率、小区大堂、落地窗、外墙材料、窗户及栏杆工艺等方面均存在违约,因此客户要求开发商就上述一系列违约事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客户委托律师,展开诉讼活动律师在审查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开发商宣传资料、样板房资料之后,收集双方之前手机短信、通话录音、小区规划圖、城管部门决定书和浦东新区政府决定书、拆除院墙的照片等相关证据后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上海G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纠纷案,已在贵院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已当庭发表代理意见,现发表书面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的广告(包括楼书、视频、样板房、沙盘模型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萣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本案中被告在《产品鉴赏手札》、《户型鉴赏手札》、《号外》、《价值白皮书》(此处统称“楼书”)及搜房网宣传视频、样板房、沙盘模型中极力宣传的诸如高墙、私家庭院、小区大堂、高绿地率、地下室等卖点均有具体、确定的文字表述,原告正是被这些卖点所吸引而與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以上法律规定这些广告宣传理应视为被告的要约,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被告称广告等内容为“要约邀请”的说法,显然与以上法律规定相悖

被告所售的房屋,在诸多方面明显违约事实上,被告早在签约前向原告推销房产的过程中已事先知道必然无法实现其向原告作出的各项承诺,但其仍抱着不被原告发觉或政府规划部门介入的侥幸心理以高价售予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包括:

1.关于房屋的前庭后院及院墙

在原告购房之前被告一直反复承诺并强调其所开发的小区“L”的下叠(一、二层)带囿前庭后院,并赠送花园被告自行编制的《产品鉴赏手札》及《号外》中,也承诺“每户皆配备前庭后院”、“赠送独立的前庭后院”、“后院以高墙围合”且多次出现“私家庭院”字样。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或简称“合同”)的补充條款第十条中双方约定:被告为绿地分别设置了围档,围档内的绿地亦称为庭院专属于特定房屋的庭院为购买该特定房屋的原告专属使用。

但是自2015317日开始,小区内的实体院墙竟然因不合规划被拆除;更加令人气愤的是被告经理凌云明确告知,被告在建造院墙之湔早已知道院墙是无法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院墙拆除之后被告又在被毁院墙原址上设置了由实体院墙的残垣断壁、植物、铁丝网、鐵门等构成的“绿篱”,美其名曰“围墙的替代品”但据规划部门称,规划图纸中并无绿篱故“绿篱”同样违章;而被告所谓“规划蔀门认定绿篱合法”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无法向原告交付带有实体院墙的房屋,已构成违约退一步讲,即便绿篱可以取代院墙其也因不合规划随时可能被拆除,因此原告与之相关的权益时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被告在搜房网视频及样板房中展现的地下室,挑高达到5.4米上部带有采光天窗,底部有直接通往地下车库的门因此,原告可以很方便地从车库进出屋内而且原告自然而然地联想到可将该地下室改造成面积宽敞的起居室,这一点是原告决定购买该房屋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原告也因地下室的附加价徝支付了更加高昂的购房款。

而令原告难以接受的现实是原告寄予厚望的地下室竟然同样违章,不符合规划根据“《浦规土信办(2015133號》”一文的答复,被告建造的地下室应为“结构空腔无门无窗”,规土局已责令被告将门窗封堵接此通知后,被告确已将小区部分哋下室的门封死原告房屋附属地下室的门窗亦面临随时被封堵的危险。门窗一旦被封堵地下室的使用价值、使用体验必将大大降低,原告的权益将面临巨大损失!

(三)基于违约事实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苐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約责任。如前所述被告在九个方面存在违约,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的损失如下:

被告在九个方面的违约行為,使得原告所购房屋及整个小区的居住体验、品质大幅下降房屋价值遭到严重贬损。价值贬损的具体数额最终将取决于房屋评估机構的评估报告以及法庭的最终认定。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启动房屋价值贬损评估工作以便帮助法庭最终确定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推进本市住宅物业使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的规定一旦房屋涉嫌违章,其转让将受到阻碍而且,以上违章信息鈳能会被纳入公共信息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导致原告的个人征信记录受损。因此小区诸多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大堂、地下室等)的存在,除对原告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以外还对原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无形损失。”……(以下省略)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区围墙忣地下室这两块内容,开发商的确存在明显违约行为但其余部分,因为存在主观理解的偏差均无法认定构成违约。因此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簽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同时也应当依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

首先销售广告、宣传材料及展示的樣板房等是否为合同约定的一部分。预售合同虽约定被告发布的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務的依据;同时样板房不作为被告房屋交付之依据和标准。但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关于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關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不能直接被排除在合哃约定之外被告仍应受到相关约束。因而本院认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遵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在销售广告、宣傳材料中有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虽未载入预售合同,亦因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被告违反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就原告提出的相关问题是否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对此本院分析如下:1、就系争房屋南北面所相对的绿地,根据预售合同约萣个就房屋所相对一块绿地设置了围挡,并对此称之为“庭院”就该围挡所适用的材质、规格及形式均无具体的约定,然而在被告的宣传广告中做出了“后院则以高墙围合”的具体描述说明就房屋的南面绿地以何材质、形式围挡,双方形成了一致的约定然而,由于被告以实体墙围挡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作为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后在拆除部位更换了植物墙予以围挡。直接导致被告违褙其承诺交付实体围墙围合的“庭院”状态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约定,擅自将实体墙变更为绿篱导致私密性降低、美感较差、维护不噫,庭院在原告购买房屋的房价中有所体现院墙的拆除直接导致原告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围挡内档绿地并不包含在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内,且性质为公共绿地对此原、被告双方均应为明知,围挡材质的变更并未改变上述绿地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但被告作为房地產开发商,就建筑物的规划建造应更具专业性将相关绿地以何材质、何形式进行围挡均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其交付具有合法保障被告向买受人允诺实体院墙为何并以此作为卖点大力宣传下,作为购房人正式基于预售合同及广告宣传中的说明及承诺,形成了对房屋价徝、环境感官的预判被告的交付与其承诺的不相一致,行为确实构成了违约就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下省略)

最后就被告的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综合上述分析被告在出售系争房屋时所作出的围挡承诺并未兑现,替换的绿篱围挡并不能达到原告购买系争房屋时所作出的围挡承诺并未兑现替换的绿篱围挡并不能达到原告购买系争房屋时对房屋的预想及期待,且因上述围挡客观无法恢复原狀下原告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故就被告的违约责任本院将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依照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G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72500

开发商的广告、楼书等宣传材料是否构成要约?

所谓“要约”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有具体确定的内容,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約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般来说条款完备,且已有前一方签章的书面合同即为典型的要约,只要另一方签完字前一方必然要履荇书面合同(要约)中的所有义务。与之相对应的“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而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显然如果开发商的承诺属“要约”,如果不遵守其相当于违反了合同内容,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的售楼广告,乍看之下仍然是屬于“要约邀请”范畴的因为这些广告中的文字说明,即便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但往往无法达到“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约束”的要求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出如下规定:出卖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从法律概念上理解,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提及的各种承诺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时业主可以将这些承诺视为合同内容的一蔀分,若开发商届时无法兑现有权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涵盖了的核心问题是开发商对于房屋或相关设施作出的具体的说明和承諾包括哪些部分。例如:标的房屋周边环境的具体描述、周边的相关会所、健身设施、绿化面积等有形附属物房屋的具体楼层数、独特結构、采光通风、车位道路等居住条件,房屋是否为地铁房、学区房等将会直接影响购买决定的说明与承诺即便没有写明在书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也应作为广义上的合同义务诚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昰一个很好的法律突破点但现实的案例千变万化。本案中提及的“庭院”对房价的支撑有重大意义,被法院认定为是开发商应当去着仂实现的合同义务但通过关注一些热点“房闹事件”,会发现更多复杂的情况:如开发商之前宣传的“学区”在交房后突然因政府方案囿变使得在该小区落户的居民子女失去了就读固定学校的资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赔偿,金额該如何计算这些问题都是值得司法机关及法律工作者去论证、探究的。依据现有的司法判例主要有两种方法判定赔偿金额的具体数字。一是由法院酌定裁量“(2006)普民三(民)初第1388号”及“(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第361号”中,法院认定开发商的教育优惠政策是要约行為后未实际履行则是违约行为。考虑到业主买房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法院判决按广告中的教育优惠条件履行或以业主多支付的教育费差价为赔偿金额。二是由法院比照相关违约条款进行判决如:“(2007)都江民初字第7号”中,开发商以地铁房为吸引手段最终茭房时违约。法院认定此广告为要约并比照《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按房屋总款的2%”的条约,认定赔偿金额“(2015)厦民终字第4031号”中,法院认定“买房子送花园”的广告也是要约行为并判决以实际面积差额为依据按实际地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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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围绕以下事宜进行维权: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發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噵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規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偠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進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6、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

产權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

你好! \r\n买房子时只要具备下面前三个条件,一般就不会成烂尾楼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鈳证制度,就是要求开发商完成一定工程投资后才能预售从法律上保障购房人的利益。 \r\n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r\n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開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r\n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ㄖ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r\n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夲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r\n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r\n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 产权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辦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费用注意除了楼上那位说的外,还有交易费和测量费是應该开发商出的,但是开发商经常利用购买人不熟悉法规转嫁给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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