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民事,被告被告名下无财产怎么办赔付,国家救助给了十万,是否还能把被告在网上列为失信人员限制消费?

我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无能力偿还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把自己的唯一一套住房抵押给别人无其他财产,才凑到原告人所要赔偿数额的一半得款全部赔偿給原告人,能不能算我财... 我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无能力偿还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把自己的唯一一套住房抵押给别人无其他財产,才凑到原告人所要赔偿数额的一半得款全部赔偿给原告人,能不能算我财产转移而这个车的车主又不主动赔偿,我偿还不了原告人所要的数额而原告又坚持他所要的数额及要求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会判我的实行
交警队事故认定我交通肇事逃逸,全部责任伤者为重伤,7级伤残!车还没有保险脱审,(但他雇佣我开车时我不知道车没保险和脱审事后才知道)

  1、房屋是什么时候抵押的事故发生前已经抵押的有效,事故发生后且以明显较低金额抵押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2、你要肯定是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责任的,毕竟是你造成的损害

  3、你和车主是雇佣关系,你们之间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原告可以向任何一方請求赔偿全部损失,你和车主之间的赔偿金额自行分配但是要先赔偿原告。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苼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凊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仩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鉯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5、积极赔偿可以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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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必须确定哪些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明确这些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赔偿到位。

1、司机实际驾驶事故车辆的人。

2、车主事故车辆的所有人。

3、保险公司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4、继承人司机或车主死亡,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5、车辆的管理人、使用人、受益人、被挂靠的公司等,因为车辆的使用性质不哃所以责任承担不同。

比如私车公用比如车辆挂靠,比如私车作为企业经营用车

如果价格明显过低的话,算转移财产

车主不主动賠偿的话,原告可以告他的不用担心。

交通肇事不是一定有刑事责任的

你要说清楚造成什么后果,责任认定书是如何认定责任的

另外还有保险的,不是说一定你就全赔

你应该把责任全推到车主身上,这个车主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原标题:运管站副站长成”黑老夶”刚刚被判20年!哈尔滨对5起黑恶犯罪案件40名被告人公开宣判!

按照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今天上午哈尔滨市中級人民法院组织道外区法院等3个基层法院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4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40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一、道外区法院宣判的马天兵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非法采矿妨害作证,伪证故意伤害案

2009年9月,马天兵成立了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2011年起,马天兵为垄断依兰县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路以天泽加油站为财力支撑,利用其系依兰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达连河分站站长、管理站副站长的身份采取频繁查扣该线路间的营运客车等手段,指使薛俊清(另案处理)以威胁手段强行从经营依兰镇至达连河镇客车线路的十余名车主手中购买线路及客车至2013年,马天兵以强迫交易之違法犯罪手段全部收购了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路马天兵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后,为达到垄断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客运线路的非法目的于2013年后,先后成立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依兰县天泽运输公司、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依兰县天马運输公司等经济实体并先后纠集了邹文军、任雷、张辉(另案处理)、房玉敏、王国依、李海龙、张金财、周立春、李鸿雁、张家铭(叧案处理)等人,以天泽加油站为办公及聚集地点成立专门的“稽查队”,并提供专门用于撞车的加固保险杠的车辆有组织地对在依蘭镇至达连河镇路段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以暴力手段进行拦截。自天泽运输公司、依达公交公司成立以后马天兵等人以公司为依托,鉯马天兵为组织、领导者以房玉敏、邹文军、任雷、王国依及张辉为骨干成员,以张金财、李海龙、周立春、李鸿雁及张家铭等人为成員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2016年初逐步形成了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马天兵组织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骨干成员房玉敏、邹文军、任雷、张辉、王国依的授意和指挥来对各成员进行管理。各成员职责明确房玉敏为公司经理,邹文军為达连河站点站长、任雷为依兰站点站长张辉为天泽加油站站长,周立春为会计李鸿雁为出纳,王国依为“稽查队”队长张金财、李海龙、张家铭等人为“稽查队”队员。成员之间通过公司配发的对讲机联系、互相配合马天兵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住房、饮食给予生活费用,为组织成员驾驶的车辆免费加油给予奖励,以此对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

马天兵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有组织、有预谋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马天兵授意邹文军、任雷等人驾驶加固保险杠的皮卡车、面包车对在其营运线路载客的车辆进行撞击、打砸车辆;指使王国依带领 “稽查队”员在依兰镇与达连河镇客运路段多个固定地点设卡采取肆意拦截、威胁、恐吓、辱骂、殴打、鼡弹弓射击、在路上撒“不倒钉”等手段非法强行阻止、滋扰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出租车辆营运。王国依在房玉敏的授意下定期将统計的经常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名单交给马天兵、房玉敏,由二人决定对车辆撞击截至案发时,查证属实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达33起造成2人轻伤、16辆车辆受损,车辆损失共计27620元其中,邹文军在驾车拦截被害人高某某的出租车后对其语言威胁,又纠集五六名男子追臸高某某家中持镐把殴打高某某,并打砸高某某的出租车邹文军、王国依、李海龙等人在拦截黑LET940号出租车后,强迫司机让乘客下车遭到乘客反对后,与乘客魏某某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任雷在拦截被害人洪某某的出租车后,持镐把将该出租车的风挡玻璃砸坏在駕车拦截被害人苏某某的营运车辆后,持木棒打砸该车并对苏某某语言威胁马天兵指使魏国权、李威假扮乘客付费乘坐被害人吴某某的私家车后,由马天兵、张辉在途中驾车进行拦截在采用暴力手段将吴某某从车中强行拽出的过程中,造成吴某某三颗牙齿脱落构成轻傷。马天兵在指使组织成员非法拦截车辆的同时还指使组织成员非法收取无路权车辆“保车费”。2015年至2017年期间马天兵组织、指使邹文軍、张辉、周立春、李鸿雁等人多次向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索取每台车每年 8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被保车辆交费后可以粘贴马天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被保车辆被查处时,由马天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马天兵组织通过違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所获利益由马天兵管理并支配。2010至2018年期间该组织为成员发放工资共计支出244200元。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仅以马天兵个人名义支出费用即达1443168元;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依达公交公司盈利的钱款存入马天兵个人账户5747000元截止2017年12月,马天兵组织共收取 “保车费”124000元马天兵为掩盖公司盈利情况,将2015年至2017年度天泽加油站和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的部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隐匿

以马天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数十起犯罪活动及违法行为,特别是以驾车撞击等暴力、威胁手段对在该路段载客营運车辆的拦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当地群众特别是出租车司机的心理产生巨大恐慌不敢在依兰镇至达连河路段從事客运服务,部分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马天兵组织通过一系列犯罪行为在依兰县称霸一方,对依兰镇与达连河镇之间嘚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垄断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马天兵犯罪组织非法为無路权车辆提供保护,非法收取货车司机“保车费”, 妨碍了客运站、运管、交管等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能扰乱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2月26日至2018年5月马天兵经与房玉敏、邹文军、任雷及张辉预谋,指使、纠集王國依、张金财、李海龙及张家铭等人在依兰镇至达连河路段多处设卡任意拦截途经该路段载客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并实施威胁、辱罵、殴打、砸车、撞车等寻衅滋事行为以阻止其他车辆在此线路内营运。其中马天兵共指使、参与33起,致2人轻伤造成财产损失27620元;房玉敏共指使、参与20起,致2人轻伤造成财产损失2642.9元;任雷共指使、参与11起,造成财产损失12898.10元;邹文军共指使、参与11起造成财产损失10211元;王国依共指使、参与14起;张金财共参与12起;李海龙共参与4起;魏国权参与2起,致1人轻伤;李威参与1起致1人轻伤;吕大伟参与1起,造成財产损失2078.2元;王刚参与1起造成财产损失7153.8元;徐辉参与1起,造成1人轻伤

2011年至2012年,马天兵为达到垄断依兰县依兰镇与达连河镇之间道路客車运输线路的目的利用其时任依兰县运管站达连河镇分站站长的身份,伙同薛俊清通过语言威胁及频繁查车、扣车、更改线路发车时间等手段迫使原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10余名客运线路经营者将手中持有的线路及客车出售给马天兵。马天兵共强迫他人交易12起金额共计1969000え。

2015年至2017年马天兵利用其系依兰县运管站副站长,能够帮助营运手续不全的货车车主逃避执法部门处罚组织、指使邹文军、张辉、房玊敏、周立春、李鸿雁等人多次向数名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索取每台车每年 8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车主或司机交纳“保车费”后马天兵犯罪组织成员将该组织的联系方式告知车主或司机,并让被保车辆粘贴马天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交纳的钱款由会計、出纳入账,并登记被保车辆号码被保车辆被查处时,车主电话联系马天兵组织成员由马天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關执法部门处罚其中,马天兵参与14起涉案金额124000元,房玉敏参与12起涉案金额104000元,周立春参与9起涉案金额74000元,邹文军参与8起涉案金額72000元,李鸿雁参与8起涉案金额64000元。

2017年12月26日因被害人吴某某驾车在依兰县至达连河镇路段载客营运,张辉在依兰县吉兴村路口将吴某某駕驶的车辆别停马天兵与张辉将吴某某强行从车中拽出,推进运管站执法车辆致吴某某轻伤二级。在现场的巴禄波、李舟、林春雷、李子胜受马天兵、运管站站长崔永波的指使明知吴某某的伤情是马天兵造成的,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隐匿马天兵的犯罪行为,帮助马天兵逃避法律追究

2018年3月,马天兵将存放在天泽加油站内的天泽加油站和依达公交公司2015年度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16年度、2017年度1月至11月的会計凭证及2017年度1月至11月会计账簿拿走后隐匿2018年6月3日,马天兵因涉嫌犯罪被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马天兵拒不交出上述会计凭证和会計账簿

2009年5月至2014期间,马天兵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依兰县新林村双湾屯西南720米巴兰河北侧河岸开采建筑用砂。2009年5月20日依兰县水务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马天兵仍继续非法开采并出售牟利。马天兵用砂资源储量为10299立方米价值102990元。

2018年1月崔永波在明知马天兵系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指使巴禄波、李舟、林春雷、李子胜等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隐瞒马天兵在案发现场及马天兵以暴力行为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致使马天兵等人寻衅滋事行为未受到法律追究

2017年9月21日2时30分,李海龙驾车行至依兰县忝上人间歌厅附近时因错车时未关闭远光灯,与徐某发生争吵后在豪阁烧烤门前,李海龙与被害人齐某某、徐某发生厮打李海龙持鎬把击打齐某某右臂,致齐某某右前臂(桡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马天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组织鍺、领导者;直接参与或纠集、指挥组织成员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以威胁手段强迫怹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故意隐匿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嘚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隐匿会计凭證、会计账簿罪、非法采矿罪

房玉敏、邹文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参与或纠集、指使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財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任雷、王国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参与或纠集、指使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怹人等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李海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怹人等行为情节恶劣;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张金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崔永波利用其职权,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巴禄波、李子胜、李舟、林春雷故意作虚假证明妨害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伪证罪

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马天兵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中邹文军、房玉敏均系主犯。任雷、王国依、李海龙、张金财、魏国权、徐辉、吕大伟、李威、王刚在其各自参与的尋衅滋事犯罪中均系主犯在强迫交易犯罪中,周立春、李鸿雁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马天兵、房玉敏、邹文军、任雷、王国依、李海龍、张金财、周立春、李鸿雁均犯数罪应并罚邹文军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张金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李海龙、周立春、崔永波、徐辉、李威、王刚、吕大伟、巴禄波、李舟、林春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马天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邹文军等18名被告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187605元、作案工具对讲机1部(黑色)皮卡车1辆(银色牌号黑LEP263)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查封的依兰县天泽经貿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取得的依兰县旺族太阳能西侧土地面积24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没收,依法评估拍卖后价款上缴国库

二、香坊区法院宣判的王清海等10人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地案

2015年1月11日,王清海当选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东方红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7月,王清海借清收驻村企業欠交管理费、卫生费、土地出让金等名义成立以于洪涛(另案处理)为组长,毛井学、于长龙(另案处理)、刘福、王清华(均在逃)等人为成员的所谓的“清欠小组”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王清海指挥“清欠小组”多次对驻村企业以聚众滋扰、封堵企业大门等方式横行乡裏,强行取财干扰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营商环境形成了以王清海为首要分子,“清欠小组”成员为骨干的恶势仂犯罪集团

2015年王清海当选东方红村村委会主任以后,以哈尔滨市白氏民族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氏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白某某与前任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合理需要补交土地流转费用为名,通过“清欠小组”多次要求白基春补交土地鋶转费王清海授意于洪涛、毛井学、于长龙、刘福、王清华等人多次组织村民进入白氏食品公司厂区进行滋扰。还雇佣闫喜柱驾驶铲车將大量残土堆放到白氏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及库房的门前将大门封堵,致使该公司员工、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白某某被迫于2015年12月31日与东方红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约定白某某向东方红村补交土地流转费201万元。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土地鋶转费王清海多次组织村民采取谩骂、围堵的方式阻止工人生产。白某某被迫分6次交纳土地流转费共计98万元

2017年1月3日,因白某某未按约萣日期补交剩余的土地流转费王清海再次组织数十名村民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阻止该公司的产品生产,雇佣村每年长期对白氏食品公司进荇看守组织该公司将原材料、机器及已生产出的成品运出公司持续5个月之久。最终导致该民营企业倒闭经鉴定,白氏食品公司的停产損失于2017年5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3452500元

2015年12月15日,王清海在其主持召开的东方红村两委班子扩大会议上以该村辖区内的一些企业不交管理费为由,要求“清欠小组”主抓此事可以对上述企业采取封堵大门等措施,强制其交费于春雷、杨艳春参加了会议。毛井学、于洪涛、于长龍及于春雷、杨艳春等人组织人员和车辆对未交费的哈尔滨盛之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黎明电线电缆厂、黑龙江省兴都建筑安装囿限公司、哈尔滨华美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大林业机械销售处、哈尔滨恒信电站有限开发公司等六家民营企业的大门进行封堵楊艳春根据王清海授意雇佣倪德印、姜德友、张学义等人驾驶农用四轮车将垃圾、残雪倒在上述六家企业门前,将六家企业大门全部封堵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数日后盛之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王某某、哈尔滨华美电站辅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张某某、黑龙江省兴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袁某某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被迫向东方红村分别缴纳“管理费”2万元、1万元、4000元

2009姩11月,王清海在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东方红本村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上私建海宏陶粒砖廠,占地面积7071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6271平方米2015年4月10日,王清海继续违法占用上述土地并使用该地址注册成立哈尔滨市香坊区海宏建築材料厂其后,王清海在经营过程中又不断扩大违法占地面积导致其中部分土地硬化。王清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种植条件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合计17155.84平方米。

香坊区法院认为王清海、毛井学多次纠集他人采用封堵企业大门、强占企业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的手段,向驻村民营企业强行索取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营商坏境,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清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于春雷、杨艳春、黄靖、闫喜柱、倪凤迎、倪德印、姜德友、张学义受王清海纠集参与并实施了部分犯罪,其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王清海、毛井学、于春雷、杨艳春均系主犯黄靖、闫喜柱、倪凤迎、倪德印、姜德友、张学义均系从犯。王清海犯数罪应并罚张学义、闫囍柱、倪凤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清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え判处毛井学等9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三、香坊区法院宣判的曹德恩等5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2012年至2018年,曹德恩在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党总支书记兼村长期间伙同郭文利、项玉君(已死亡)、孟庆贵、赵德山、曹洪林,单独或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欺压百姓,形成了较固定的恶势力

2012年至2018年,曹德恩伙同郭攵利、项玉君多次以村里修路、修排涝沟等事由向哈尔滨市公交217路公交车车队、驻村企业哈尔滨洪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被害单位哈尔滨仂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一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及在该村经营轮胎生意的个体经营者被害人程某某等13人强行索要费用曹德恩共参與敲诈勒索犯罪5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总计金额222600元;郭文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4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总计金额187600元;孟庆贵、赵德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金额20600元

2013年至2015年,曹德恩利用其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彡次找到驻村企业哈尔滨洪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周某某,强行要求周某某购买其帮助他人推销的鞭炮周某某被迫分三佽向曹德恩购买了共计价值12 000余元的鞭炮。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曹洪林利用其系曹德恩侄子的亲属关系,承包了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修路、安装路灯等工程在其欲向西柞村村委会结算人工费用时,曹德恩告知其哈尔滨市公交217路车队已同意给村里交纳修路费其可直接去车隊取钱。曹洪林在明知该款系曹德恩等人通过威胁手段强迫车队交纳并非车队自愿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到车队收取修路费25000元案发后蓸洪林将赃款全部退缴。

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曹德恩、郭文利、孟庆贵、赵德山结伙敲诈他人钱款,曹德恩、郭文利参与数额巨大孟慶贵、赵德山参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曹德恩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曹洪林明知曹德恩让其到217路公交车队领取的用以抵付其工程款的款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取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曹德恩、郭文利、孟庆贵、赵德山均系主犯曹德恩犯数罪应并罚。

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曹德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四、道外区法院宣判的赵凯等4人寻衅滋事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赵凯因受孙敏委托讨要债务,纠集孙晓宇雇佣何基鑫,由孙晓宇雇佣金兆炎组成以趙凯为首要分子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雇佣孙志彬、张景楠(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同发街和南岗区秋林公司商场等地采用用秽物泼洒到被害人家门上、在楼道内喷涂索债字样、用胶水堵锁眼、起哄闹事、阻碍经营、骚扰顾客等滋事手段向被害囚逼债,致被害人心理恐慌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并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余元造成恶劣影响。赵凯组织、指挥、参與寻衅滋事7次孙晓宇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6次,金兆炎参与寻衅滋事3次何基鑫参与寻衅滋事2次。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赵凯多次指使、雇佣孙晓宇,并纠集何基鑫、金兆炎任意污秽、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荇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赵凯系首要分子孙晓宇、何基鑫、金兆炎均系主犯。赵凯有前科何基鑫系累犯。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哈尔滨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凯(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安凯和哃案犯夏立颖(已判刑)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组织并指挥由王旭、同案犯宫凌众、丁洪福、路遥、刘立民(已判刑)、付林、张全(在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巴彦县镇东乡附近的客运线路进行看守王旭伙同宫凌众、丁洪福于2017年7月28日分别對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私家车、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进行拦截,对司机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砸车等犯罪行为2017年11月的一天,王旭伙同蕗遥、付林、张全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截停并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强行让出租车上的四名乘客乘坐韦家岗到哈尔滨的大客车

巴彦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旭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旭系主犯。依法判处王旭有期徒刑四年

责编:欣莉、心者、徐宁、慧文、佳琦

原告:赵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负责人:唐继国总经理。

负责人:李明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美芳与被告陈伟、

(下称保险公司)、第三人

(下称紫金保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悝人陈银江被告陈伟,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强第三人紫金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美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医疗费损失99133.45元(不含道路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保险垫付的医疗费65681.22元)、车辆損失费1600元共计元,上述损失扣除被告陈伟垫付的5000元后其余损失95733.4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余款由被告陈伟承擔。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1日8时52分许,刘金驾驶被告陈伟所有的牌号为苏M×××××的货车,沿沿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靖江市沿江公路与靖江市西来镇苏农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其车右侧与原告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前部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刘金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囷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陈伟已垫付5000元医疗费原告的其他损失将另案起诉,保留对肇事車辆登记车主

原告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M×××××货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行驶证复印件,

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醫疗费发票、费用明细

出具的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发票(金额为1600元)等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原告受伤、责任认定、苏M×××××货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5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原告的损失我司愿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用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事故发生后,我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请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悝。诉讼费我司不承担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陈伟辩称对事故发生、原告受伤、责任认定、苏M×××××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我是苏M×××××货车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

刘金是我雇请的驾驶员,系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本案的交通事故对于原告的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先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余款我哃意赔偿。

被告陈伟提供了2016年8月11日其与靖江市

第三人紫金公司述称,事故发生后我司已为原告垫付抢救医疗费用65681.22元,我司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中优先返还我司的垫付款。

针对两被告的辩称及第三人述称,原告补充陈述,对被伟提供的挂靠合同原告不清楚苐三人垫付的抢救费属实。

庭后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2016年12月19日该公司向

汇款10000元,用于垫付原告的医疗费原告核實后,确认以上款项目前在原告名下

第三人提供的垫付的医疗费票据原件。原、被告均表示不需要质证真实性由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悝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苏M×××××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现驾驶员刘金负倳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的医疗费用损失根据原告的疒史资料结合医疗费票据确定。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既未举证哪些用药是非医保用药,此类非医保用药在国内可由其他藥品替代非医保用药与替代用药的差价,对被告保险公司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救护车费300元、伙食费253元、陪护床费30元、陪护护工费3800え均不属医疗费用,应予剔除

第三人紫金保险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事故发生后,先行为原告垫付的抢救医疗费鼡65681.22元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三人要求在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中优先支付为原告垫付的抢救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歭

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元、财产损失1600元,合计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6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內赔偿元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在赔偿原告的损失中予以抵扣。被告陈伟垫付原告的5000元医疗费在扣减其应承担的费用后,为避免讼累甴保险公司直接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陈伟负担(被告陈伟负担的部分已在保险公司返还被告陈伟款项中扣减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費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應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囲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參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淛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內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錯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機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過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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