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为什么执着于形容女子贞洁诗句

根据史书中的记载,春秋的时候,常有卿大夫娶再嫁的妇女为妻的,更有夏姬巫臣之事,在当时注重西周礼法的情况下,都没有人指责,但是到了宋朝,却出现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言论,为什么春秋时期的贞洁观念没有延续下来,人们的贞洁观念越来越重了?
春秋时期,人口非常少,几乎都集中在有限的城邦聚居区,周围是大片大片的空地,要使用这些空地,就需要有足够的人口,所以,当时打仗基本上就是在争夺劳动力资源,也就是抢人口,并且,就是当时的国家兵力也取决于人口,武器还是很落后的春秋时代,人数是战争胜利的决定性因素。这时候,女性的生育能力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资源,如果遵从守贞节,丈夫死了之后就不改嫁的规则,那这个女性的生育能力就相当于浪费掉了,这样对国家增加人口数量是非常不利的。
后来,人口增加了,但是民风还是开放的。现在的贞洁观念应该是南宋时期程朱理学开的头。但是纵观两宋时期,民风还是非常开放的,宋朝时期女性的财产继承还有嫁妆所有权是受到了法律明文保护的。当时宋代法律甚至规定,宗室女子二婚是有补贴的,而男子就得自掏腰包了。宋朝的女子二婚现象实在太普遍了,比如李清照和朱熹的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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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期,社会风气实在是很放荡,寡廉鲜耻,一般士大夫家里都养了很多的官妓,民间的青楼数量也达到了空前的数量,光是临安城内就有数百家妓院,而娼妓业也是非常发达,家境一般的人家会把女儿送到青楼去教习,指望她长大了之后养家糊口。
社会上道德沦丧,世风日下了,理学家就得站出来讲话了,他们觉得自己有义务匡扶社会正义。这时候最有名的就是朱熹了,他就呕心沥血,规定了三从四德的贞操观希望大家能够遵守。但是当时大家并没有马上就接纳,而是觉得他在放屁,后来是到了宋理宗的时期,才开始实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整治社会的风气。
随着男权社会的发展,限制女性的活动就逐渐成为了必然。这样做不只是说为了怕戴绿帽子,更重要的还是出于对财产的保护,如果自己死了妻子改嫁了那不是带着自己的钱去养别人家了吗?这怎么行。
宋理宗时期,不知道为什么,突然觉得朱熹说的特别有道理,就把程朱理学上升为了官学,规定大家好好的克己复礼,后来到了明清时期,理学的观点被沿袭了下来,甚至还被歪曲了,搞得连个手都不能碰,脸都不能露了。
但是这种观念能够站得住脚,主要原因还是土地代替人口成为了第一生产要素,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逐渐成形了,这样子一夫一妻制更能保护小农经济的发展。
对比当今社会女人的贞洁观念会越来越淡,各位读者有什么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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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宋朝皇后像 资料图    核心提示:据相关史料记载,被俘北上到会宁府后,朱凤英即被送入洗衣院(慰安所),从“传报朱凤英、赵嬛嬛并蒙幸御”来看,朱凤英与柔福帝姬同一时刻被金太宗所御幸,不久因惭而病,病卒。朱璇则是在途中就被金人强暴致死。  本文来源:人民网,作者:赵炎,原题为:《北宋朱家三姐妹皆为后妃 以死反抗金人凌辱》  兄弟二人娶了姐妹三人  中国历史上不乏出乎其类、拔乎其萃的名媛姐妹,如西汉时期的赵家姐妹,唐代的杨家姐妹,南唐的大小周后,民国时期的宋家三姐妹,等等,莫不或多或少地影响并改变了历史的走向,她们的传奇故事,亦为大众所喜闻乐见。  然而,北宋末年的朱家三姐妹,以其弱小之肩担起民族大义的故事,就鲜为人知了。  老大叫朱琏,这个名字不见于正史,但在宋人笔记里出现过,元丞相脱脱修宋史的时候未予采信,仍然以朱氏相称。这个朱家大姐很不简单,嫁了个老公叫赵桓,就是北宋末帝宋钦宗,她亦随即做了第一夫人,史称朱皇后。老二叫朱凤英,嫁给了颇具才情、文采非凡且最受徽宗皇帝喜爱的三皇子郓王赵楷。还有一位是朱琏的表妹,叫朱璇,也嫁给了宋钦宗,封号叫“慎妃”。  兄弟二人娶了姐妹三人,这在皇帝婚姻里不算稀奇,若遇太平盛世,或能引发民间“不重生男重生女”的热潮。可惜的是,宋钦宗即皇帝位,是在金人铁骑打到了家门口的时候,朝廷处在风声鹤唳之下,国破家亡,只在旦夕之间耳,谁还顾得上考虑生男生女和攀龙附凤?  遭遇百般折磨和蹂躏  果不其然,靖康元年(1126)年底,金兵第二次包围汴京,朱家三姐妹一同做了金人的俘虏。这一年,朱皇后二十岁,朱凤英十七岁,朱璇也是十七八岁的样子。  在两国交战的状态下,俘虏的命运是可想而知的,尤其是年轻美丽的女俘虏,一般的要沦为敌酋的战利品,遭遇百般折磨和蹂躏。  据相关史料记载,被俘北上到会宁府后,朱凤英即被送入洗衣院(慰安所),从“传报朱凤英、赵嬛嬛并蒙幸御”来看,朱凤英与柔福帝姬同一时刻被金太宗所御幸,不久因惭而病,病卒。  朱璇则是在途中就被金人强暴致死。  朱皇后作为第一夫人,一路上倒也平安无事,到了燕京,其刚烈的性情,就让金太宗感觉头疼了,“强令陪饮,以死抗,不为所辱。”在受降仪式上,她还义正词严地破口大骂金太宗及其部下将士的野蛮暴行,后“归第自缢”,被人发现后救活,她“仍投水薨”。  金太宗无奈,只得下诏虚心假意地赞美一番:“怀清履洁,得一以贞。众醉独醒,不屈其节”,追封她为“靖康郡贞节夫人”。  烈女鼓舞抗金士气  有人要问了,就这三个女性俘虏,怎么和道义扯上关系了?哎,还真叫问着了,她们不光与道义有关系,而且有大大的关系。  一是激发了民间抗战的热情,这在《靖康纪闻》和《靖康传信录》里有较为客观的评价。  以朱家三姐妹特别是朱皇后为代表的民族女性之悲惨命运与不屈的反抗精神,极大地鼓舞了黄河以北沦陷区人民的抗金激情,也成为激励南宋军队抵抗金兵南下的一种动力。  虽然被俘北去的女性据说达万人之多,但朱皇后毕竟是合法的“母仪天下”者,其捍卫民族和女性尊严之举,无疑会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朱皇后自杀的消息传布天下后,百姓多有缟素者,日夜面北“嚎哭相祭”,连傀儡皇帝张邦昌亦“率百官拜皇后灵”,民间有些义军甚至还竖起“为朱皇后报仇”的大旗,从者甚众,皆欲舍命疆场,与金人斗。  二是丰富了民族救亡图存的文化基因。  我们的民族可谓多灾多难,但是,救亡图存之民族英雄,历朝历代都大有人在,他们前赴后继,为国为民而不惜舍却生命,为何会这样?文化基因使然也。朱家三姐妹以弱小的肩膀担起了民族大义,以香消玉殒的可贵抗争,丰富了这种文化基因。  比如,文天祥在《正气歌》中写道:“当其贯日月,生死安足论”、“三纲实系命,道义为之根”、“楚囚缨其冠,传车送穷北”、“顾此耿耿在,仰视浮云白”,等等,虽为自明心迹,表达“无畏生死、但为道义”的决心。  但是,从这些句子中,我们不难发现亦有死难的朱皇后的影子,其“三纲”之句,分明就暗含“徽、钦二帝不难为天下之纲,而朱皇后却能以女流之身为天下道义之先”的意思。  如果说这有些牵强的话,那么,可以比较朱皇后所写的《怨歌二首》中的第二首:“昔居天下兮珠宫贝阙,今日草芥兮事何何说?屈身辱志兮恨何可雪?誓速归泉下兮此仇可绝!”国仇家恨与为求速死之心昭然,与文天祥的《正气歌》何其相似?  晚明之际,亦有学者提及朱皇后为国死难的事迹,以激发救亡图存之民族文化情结,并作诗曰:二帝肉袒惶惶日,有女忠烈入庙宸。社稷苍生凭谁系?尺素未敢忘斯人。  带动理学兴盛  三是对理学的兴盛具发端之功。  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不知大家发现没有,自从二程在宋仁宗年间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理论之后(《遗书》卷二十二下),数十年间,上至皇帝百官,下至学者黎庶,响应者几无,二程亦为此郁郁而死。  这句话虽然不是理学思想的核心,但由此生发开来,纲举目张,却可管窥理学之性情与伦理关系之全貌,为何一直到朱熹出现,这才旧话重提?  如果说“靖康之难”中的后宫嫔妃、宗室妇女被掳往北方为奴为娼的历史,对南宋道学家们如何在战场失利的情况下保护女性贞洁敲响了警钟的话,或许能够说得通,偏偏南宋提出此话的第一人是朱熹,就不能不让人联想到朱熹与朱皇后三姐妹的家族渊源了。  朱熹的曾祖父是谁?是朱绚,而朱绚的父亲朱振恰好就是朱皇后的亲二叔。这样的直系亲属关系,似乎不能被忽略。  朱凤英和朱璇的失去贞洁而死,朱皇后为保住贞洁而“投水薨”,对朱熹本人的切肤影响,可能会大于其他宫室女子贞节不保的噩运。  因此,朱熹重提舍弃北宋时期重生存轻贞节的观念,提倡妇女舍生命保贞节,也就顺理成章了。这种观念也逐渐被士大夫们所接受,经过反复说教和统治者的大力宣传,即带动了理学的整体兴盛。  我们不能说明清之际之女性的社会活动和生存空间日益缩小,应归罪于朱家三姐妹,但是,理学的兴盛始于朱熹之后,却是不争的事实,就不能不牵扯到朱皇后等三人。  当女子贞洁也上升为文化的时候,当贞节牌坊成为贞洁文化的副产品的时候,文化的双刃剑也两面展露其锋芒了,孰是孰非,只能任由后人评述。
相关搜索:..古人有处女情结吗?女子出嫁时,就连母亲都不能保证她的贞洁古人有处女情结吗?女子出嫁时,就连母亲都不能保证她的贞洁瞎掰历史百家号我们都知道古代生产力低下,一个家庭主要靠男性支撑,因此女性的地位十分低下,都被要求不能抛头露面,必须在家中相夫教子,不然就会被认为是水性杨花。古代女子一般除了外貌体态,最重要的就是是否还保持处子之身,如果被发现在嫁人之前就失了身子,可不仅仅只是受到辱骂,甚至可能丢掉性命。这种处女情结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早在先秦时期,人们根本就不在意这些,甚至可以说非常的奔放。《周礼》中有这么一句话“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大致意思就是春暖花开的时候,官府会让未婚男女集会,如果发生了不可描述的行为不许干涉,如果有人敢随便缺席就要受到惩罚。到了秦汉时期,人们开始讲究封建礼教,一些太过火的事不能做,但是依然没有要求婚嫁时女方必须是处子。到了思想开放的唐朝,处女情结什么的简直就是笑话。李商隐这么说过“女笄上车,夫人不保其贞污”,就是说女子出嫁的时候,就连她老妈都不敢保证她是处子。一直到了宋朝时期,朱熹的理学之风盛行,人们开始压抑自己的各种欲望,同时也开始要求女子以贞节为重,也是从这时候开始,处女情结渐渐开始在人们心中扎根。那么古代人都是如何检验女子是否贞洁的呢?我们最熟悉的莫过于武侠小说中的出场率很高的守宫砂了,据说只要将这种药物涂抹在女子身上,就可以常年不掉色,如果与男子交合,那么就会立刻消失。这守宫砂的制作在古书也有详细记载,其中一个制作方法就是用朱砂喂养壁虎,直到吃下整整七斤的朱砂,这时候壁虎就会变得通红,然后将壁虎捣烂涂抹在处子的身体上,就可以作为女子是否失身的标志。除了守宫砂,古人还有其他一些奇特的方法,比如使用的是一种名为马蹄土的泥土。据说只要将这种泥土放进女子衣领之中,女子就会自己说出失贞的经历。或是让女子脱去衣物站在火盆前,用羽毛等物品拨弄鼻子,如果女子打喷嚏时下腹部喷出的风将火盆中的灰吹起,那么就证明这个女子失去了贞洁。如今看来,古人的这些方法都显得十分可笑,就连现代医学都很难界定一个女子是否贞洁。如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女子的忠贞是在于她的精神上,而不是在于肉体上。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过去,或许她们在曾经的某段感情中付出了一切,这并不能成为否定她全部的理由。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瞎掰历史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带你从不一样的角度,看待不一样的历史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中国性科学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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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俗性风俗 sexual customs  不同时代、地域与民族相沿积久,由自然条件、社会环境、意识形态决定的,在性态度、性礼仪、婚配形式等方面的风尚与习俗。在汉语里,自然条件形成的习尚谓之“风”;社会条件形成的习尚称之“俗”。《汉书·地理志》曰:“凡民禀五常之性,而有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性风俗是性文化的重要内容。研究性风俗不仅可以横向地深入了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在性方面的风尚与习俗,从而达成理解、尊重与适应,有利于地域间、民族间的团结与沟通;而且可以通过性风俗起源与变迁的研究纵向地了解不同时期各地域、各民族的性文化演变,有助于人们对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深层次认识,科学地、有效地逐步改变有损于地域发展、民族发展与个体身心健康的陈规陋习,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形成与演变 任何一个性风俗的形成都经过由创意、仿效到习俗化的过程,可分为两种类型:自然形成与指令形成。自然形成 指在创意与仿效后,未经官方(或群体首领)命令及舆论强化而自然而然逐渐形成并巩固了的性风俗。许多婚俗都属自然形成的性风俗,如在新娘陪嫁物中塞入枣、栗子等,用谐意“早立子”的吉祥词以祈福,逐渐地自然流行于民间。缠足的创意者虽然据说是南唐后主李煜,他让宠妃窅娘缠足而舞,宫女皆仿效,并由宫内传至宫外,由达官贵人传至庶民百姓,遂成缠足之风。但它的推广与延续并非出自官方指令,而完全由士大夫与文人的变态审美情趣使然,以至于历经宋、元、明、清,以及民国初期长达近千年。清代帝王曾几次禁而未止,所以缠足是一种自然形成的性风俗。指令形成 这种性风俗是由创意者施行,在民间沿袭一段时间,被官方(或群体首领)认可,而鼓励推行得以强化的。寡妇守节在宋代程朱理学出现之前,虽有人施行、仿效,但无论是皇族官绅,还是平民百姓,寡妇改嫁理属正常。程朱学派从理论到舆论为官方制订了“节”的规范,明清时代的朝廷更以立贞烈碑、赐祠祀鼓励“守节”,才使守节成为一种指令性的性风俗。特征 性风俗与性道德、性法学等一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相对而言,性风俗具有更大的丰富性、生动性与更强的民族、地域的独特性。①稳定性。各类性风俗都相当稳定,如乱伦禁忌,自原始社会确立后,一直延续到现代,并以道德、法律的形式固定了。《国语·晋语》载:“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中国现代《婚姻法》中也明确做了规定。②丰富性。性风俗内容十分丰富,如性禁忌各式各样;婚姻形式五花八门,有试验婚、抢亲、交换婚、冥婚、偷婚等;婚俗习惯也千姿百态,如中国《仪礼》、《礼记》中便记载了汉族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生动性。性风俗生动活泼。如敦煌中的“媚术”记载就颇为生动。妻欲求夫爱,可将玉足在丈夫脐下挠痒,挑逗丈夫:“凡令夫爱,取赤痒足,出夫脐处下着,即爱妇”;而“男子欲令妇爱,取女发廾茎,烧成灰,以酒和成服之,验”。尚有许多更离奇的“媚术”,虽多不科学,但足见性风俗的生动活泼。④独特性。各地域、民族有其独特的性风俗。如抢婚这一遗俗,各族不同,显示出各族不同的性风俗。再如纳撒涅司人,男人看中某个女子,只要在其居室门口放一根木棍,便可与之交合。而阿拉伯的丈夫则可用石块甚至短刀处置不贞的妻子。⑤变迁性。同一地域、同一民族的性风俗也具有显著的变迁性。例如欧洲中世纪的骑士对妻子盛行使用贞操带,而现代欧洲则变得格外地性宽容、性开放。克尔特人的后裔在文艺复兴初期,仍流行着让客人们享受初夜权的习惯,现则绝迹。种类 性风俗种类繁多,按其演变和性质各分为若干类。按演变分类 可分为同一型和异化型两大类。①同一型。这是一类原本形态、性质与流传形态、性质保持不变的性风俗。如闹房起初便是“新婚之夕,于窗外窃听新妇言语及其动止,以为笑乐”(《汉书》),含有取闹、戏笑兼有性宣泄的成分,流传至今仍未改其原本形态、性质。再如生育禁忌,其起源于对孕妇与胎儿健康的维护,至今依然。②异化型。掠夺婚是婚姻的起源,《说文》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这种掠夺“匪寇,婚媾”(《易经·归妹》),是强行抢妻,故“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礼记·曾子问》)。但现存于少数民族中的“抢婚”,则只是一种带有欢庆与喜剧色彩的婚仪,性质与原始的“掠夺”完全不同。“初夜权”更是典型的异化型性风俗,其原始成因是因为愚昧地认为处女膜出血有伤害性,必由有魔力的僧侣、酋长破瓜,后来便成为头人或权势者占有女人童贞的“专利”。再如东南亚各国与中国到处可见的宝塔,是生殖器崇拜的产物,但现在,在寺庙或风景点所建的宝塔,便纯然是一种建筑装饰了。按性质分类 性风俗形式多样,内涵庞杂,就其性质可分为8类:①神秘类。许多民族视生殖器为神物,加以膜拜。犹太人习惯把割礼割下的包皮祭上帝。古印度祭祀人对裸女的性器瞻仰膜拜,祭司要亲吻裸女的性器。墨西哥的农民把仿制性器官的木棒插于田间,作为神物。叙利亚设有“子宫节”。中国四川广元城门也设计为女阴状。摩梭人为祈子、祈女,都要去拜祭形似男子生殖器的石柱“久木鲁”。这类生殖崇拜以及性交崇拜,经血禁忌(认为经血具有“特殊魔力”),都带有神秘色彩。②愚昧类。神秘类的性风俗,对个体尚无残害性,有的还有利于个体健康(如合理的经血禁忌对女子健康有利),而愚昧类的性风俗则残害性较强,其中便有愚昧类的经血禁忌。如阿拉斯加托伦基的印第安人把来月经的少女监禁起来;温哥华岛的土人亦然;南非土人,甚至将行经的妇女置吊床上悬在屋顶下(见“月经禁忌”)。处女禁忌更多有愚昧色彩,这缘于有些民族对初次性交处女膜出血的恐怖,认为处女膜出血有毒。于是,俾路支人由母亲以剃刀破女儿的处女膜;北澳大利亚人用小杖捅破处女膜;印度人则用佛像的性器为处女“破瓜”。这种愚昧才导致“初夜权”的出现:为避免处女膜流血之“毒”,由有“魔法”的僧侣、酋长代行破瓜。③逸乐类。为制造欢快气氛以增强性乐趣的性风俗。如闹房、对歌、情人节、野合等皆属逸乐类性风俗。流行于海南的“换花节”(即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日,男女可持花涌向街头,向中意的异性交换手中之花)也是逸乐类的性风俗。④科学类。这类性风俗符合科学道理,有益于男女健康或能对男女性事做启蒙指导,如月经禁忌、生育性禁忌、合理的生产性禁忌以及所有的乱伦禁忌都是科学的。北方流行的“回门”(新娘婚后第三天回娘家)既有益于新妇的体力、肉体恢复,母辈又可对新妇做进一步性指导。古人制作的“压箱底”与“耳枕”,分别有性启蒙与性缓冲作用。⑤宣泄类。这是增强性欲,充分泄欲的性风俗,如流传民间的各类性媚药、性用具以及古代官办、民办的妓院,变相的娼妓制度,皆为宣泄类性风俗。⑥专制类。这是统治者为实行性垄断制定的性风俗,如纳妾制、验红、不准寡妇改嫁的“贞节”制,西欧中世纪的“贞操带”以及中国古代上流女性专用的“面首”等。⑦变态类。为满足变态性心理而逐渐形成的性风俗,如为满足同性恋者的“相公”,为满足封建士大夫的“缠足”,为满足游客性刺激的“人妖”,为满足帝王性专制的“太监”等。⑧宗教类。各种宗教性观念派生出的各类宗教性风俗。如佛教的僧、尼不婚制,基督教的斋戒日不可性交规定,道家的“采阴补阳”、“一夜御多女”说等等皆属此。研究方法 性风俗的研究是综合的、全方位的,一般从以下5方面入手:①古籍占有。即对占有的史志、传奇、小说、文告等古籍资料进行分析研究。②实物分析。对各类性文物、性工艺美术(雕塑、绘画)、性工艺品做纵向、横向的比较分析。③传说探源。对民间不见经传,不见史志的口头传说,进行追踪探源研究,以理出某种性风俗的形成、演变或绝迹的过程。④实地考察。对个别民族、地域的独特性风俗,必须进行实地考察,以进行全面了解,深层次地分析。⑤综合研究。这是性学家最后的综合工作,在前4项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总结出一些性风俗的渊源、沿革、特色及社会意义。研究现状 对性风俗的研究,世界各国的性学家、人类学家、民俗学家、社会学家都做了大量工作。如荷兰著名性学家高罗佩对中国古代的性文化,包括性风俗,做了深入的研究,写出了《中国古代房内考》与《秘戏图考》等专著,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B. K. 马林诺夫斯基对世界各地,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性风俗,做了深入的考察研究,写出了《美拉尼西亚西部和北部野蛮人的性生活》。中国著名的人类学家潘光旦写出了《中国家族问题》。民俗学家娄子匡则对“闹房”做了专题研究,写出《闹房风俗》。社会学家邓伟志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婚俗做了实地考察。1980年王承权出版了《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1986年严汝娴主编了《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1995年中国性学会正式成立,并组建了“性人文科学专业委员会”,内含性风俗的研究人员。(汤 笑) 性崇拜 sex worship  对于生殖器、性交和生殖的尊崇和礼拜。产生于原始时代的一种性风俗。原始人的生活极为艰难,他们在与自然搏斗以求生存的劳动中,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甚至生命,才能获得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然而他们却很容易从性交中得到快乐和满足。当时他们不了解性欲从何而来,觉得阴茎的勃起和阴户的张弛都不受人的意志的控制,生殖器似乎是个独立于人体之外的怪物,于是就对生殖器产生崇拜。他们也还不了解性交与生育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对性交的任何限制。他们只是体会到了性冲动趋使下的一种紧张状态和伴随性交而产生的快感,以及性交结束时的一种放松和倦怠,于是他们也崇拜性交。他们更未解开生育之迷,认为这是神赋于女性的一种魔力,这样又形成了生殖崇拜。对于生殖器、性交和生殖的崇拜,构成了性崇拜的主要内容。(樊民胜)女性生殖器崇拜 female genitals worship  对女子生殖器官的尊崇和礼拜。人类社会的进化,经历过从母系制到父系制的历史发展阶段,因此对女性以及女性生殖器的崇拜是最先出现的一种生殖崇拜。中国学术界一般承认母系氏族社会存在过女性生殖器崇拜。早在30年代,卫聚贤已指出:“在新石器时代的彩陶上多有倒三角形的花纹,即是崇拜女子生殖器的象征。”倒三角形是女性长有阴毛的阴阜,也是从女性正面裸体唯一可以观察到的生殖器部位,因而被用来表示女性的生殖器。在世界其他文化中,用来表示女性生殖器的除倒三角形或底部有一裂缝的倒三角形外,还有橄榄形、椭圆形和棱形,这后三种其实都是女性阴门的象征。中国还有一个独特的女性生殖器的象征——鱼纹,在西安半坡等多处母系氏族社会遗址出土的陶器上,都绘有或刻有鱼纹。闻一多指出,中国人从上古起以鱼象征女性、配偶和情侣,他认为,鱼的这一象征意义起源于鱼的繁殖力最强,而且与原始人类的崇拜生殖、重视种族蕃衍直接相关。赵国华进一步指出,鱼纹实际是女性生殖器的象征:“因为鱼的轮廓,更准确地说是双鱼的轮廓与女阴的轮廓相似;从内涵来说,鱼腹多子,繁殖力极强。当时的人类还只知道女阴的生育功能,因此,这两方面的结合,使生活在渔猎社会的先民将鱼作为女性生殖器官的象征。”对鱼的崇拜并非是宗教意义上的图腾崇拜,而是对鱼的旺盛的繁殖力的崇拜。一方面古人观察到了鱼腹多子的现象;另一方面,从人类胚胎的发生、发育过程中有一个阶段很像鱼形,因此,古人可能产生人是鱼变的认识。初民渴望通过对鱼的崇拜,即对女性生殖器的崇拜,将鱼的旺盛的生殖能力转移给自身。可见,对女性生殖器的崇拜是与生殖崇拜紧密联系的。远古人类以鱼象征女性生殖器,并诞生了一种祭祀礼仪——鱼祭。女性生殖器崇拜可找到许多印证。例如中国云南省剑川白族存在着女性生殖器崇拜,当地人将石宝山石窟中一块叫“阿央白”的三角形石头视为女阴的象征。“阿央白”受到白族妇女的顶礼膜拜。若有妇女多年不育,便以为自己的生殖器官堵塞不通,她们在祭拜“阿央白”时,便用铜钱在象征阴裂的石缝上用力划几次,祈望因此能疏通自己的生殖器,使自己受孕。(樊民胜) 男性生殖器崇拜 male genitals worship  对男子生殖器官的尊崇和礼拜。也称为男根崇拜。生殖崇拜的一种。在所有的宗教中,最深刻、最使人敬畏的自然属性是生育和生殖能力。最早,人们把生育看做女性单独完成的,因此,最早的生殖崇拜必然是女性崇拜,原始人早期的雕刻都以女神为主就是证明。但后来人们注意到,如果男子不同女子性交,女子就不会生孩子。于是转而认为,男子才是创造生命的主宰。公元前450年,古希腊哲学家阿那克萨哥拉认为,万物的本源是种子。在一个物体中,有一类种子在数目和体积上占有优势,物体就表现为该种子的性质。胎儿完全是由父亲的种子形成的,母亲只为它的发育提供了一个场所,就像一个植物的种子植入大地可以生长一样。女神崇拜逐渐为男根崇拜所取代。男性生殖器崇拜表现在文字中。中国自古就有祭祖的习俗,而“祖”字来源于“且”——男性生殖器的象形文字。在中国最早的文字——甲骨文中,“且”就用来表示男性生殖器;在中国最早的诗歌《诗经·褰裳》中有“狂童之狂也且!”的诗句,台湾学者李敖认为,此句的标点应是“狂童之狂也,且!”“且”是表示男根之意。西安三店村汉代古墓曾出土过两枚铜制的“且”,是男性生殖器崇拜的证明。男性生殖器崇拜还表现在艺术品、建筑物等其他方面。古希腊神话中的生殖之神普赖阿帕斯是爱神阿芙洛狄特和酒神狄奥尼索斯之子,他有一个大到不成比例的阴茎,形状也极为特别。同样的观念也出现在其他古代文化中。如埃及最著名的金字塔,也代表了男性生殖器崇拜,因为金字塔的形状是和男性阴毛的形状相同的,它与女性的阴毛有显著的区别。在印度的寺庙中,有一种叫“林伽”的供奉物,实际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征。林伽不仅被洒上香水、套上花环,还被制成纪念品出售。据公元2世纪希腊作家琉善记载,叙利亚有所香火极盛的庙宇,常年吸引成群的香客前去参拜,包括许多远在阿拉伯、菲尼基、小亚细亚、西西里、亚述等地的长途跋涉者。庙内除了豪华的陈设和奇异的供品外,最惹人注意的是两具伟岸绝伦的男性生殖器造型,上面刻着:“巴考士挺举伟器,崇敬他的岳母妹娜。”庙内还有许多带雄伟性器的男性小神像。宗教学者杜罗尔认为,后世的塔建筑,尤其是哥特式的教堂,是受了这两具男性生殖器造型的影响而发展出来的。类似男性生殖器造型的建筑在世界上许多地区都不难见到,如印度的佛塔,印地安人的图腾柱,中国的华表等,无不带有男根崇拜的象征意义。(樊民胜) 性交崇拜 sexual intercourse worship  对性交行为尊崇和礼拜。性崇拜的一种。原始人强烈的享乐需要,也是他们的一种审美情感。最初的性交崇拜与生殖无关,当时原始人并不懂得性交与生育的必然联系,他们只是感到性交的快乐是他们在艰难生活中最容易得到的快乐和满足,因此产生了性交是生活中最重要的乐趣和安慰的观念。性交崇拜首先反映在原始人创造的文字、图画和符号等原始艺术作品上。如中国新疆发现的古代岩画中不仅有男女裸体形象,还有许多交媾图,边上画的虎、猴等动物,也无一例外地或勃起阳具,或作交媾状。在其他考古发现中也有类似的作品。性交崇拜也在舞蹈这一形式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舞蹈是人们对世界看法的一种表现,原始舞蹈与性交有着相似性。舞蹈的节奏来源于性交的节奏;性交时产生的如痴如醉,近似癫狂的性高潮反应在舞蹈中也得到了相似的反映。世界上有很多原始舞蹈与配偶的选择密切相关,也带有性交前预备活动的意义。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原始舞蹈中就有不少是表现“性”主题的。在非洲撒哈拉沙漠的一些原始部落,有用舞蹈表现性生活对青少年进行性教育的风俗,还有一些舞蹈甚至在进行过程中实际完成性交。如著名的苏族野牛舞,男人们假扮成野牛的样子,表现出野牛在发情时的狂态。女祭司则高举公牛的生殖器,歌颂一阵以后,全体参加者就在一起公开地随意性交。性交崇拜还反映在宗教仪式中。古巴比伦有一奇怪的风俗叫神庙节。该国女子都有义务到神庙去贡献贞操,与外国人性交用以表达对神的敬仰。在巴比伦城有一座巨塔,供奉着神与祭司性交的偶像。在佛教的一些教派中把性交作为一种仪式。如喇嘛教的“灌顶”仪式。道教中也有每逢朔望之夜,男女教徒在充满神秘的气氛里集体性交用以“释罪”的仪式。在印度北部的卡迦拉哈被称为神之城,那里有建于公元10世纪的大量神庙,神庙外面的墙上用许多色情雕塑作为装饰,表现了各种姿势、形态各异的性交,也有人兽交的场面。所有这些都是性交崇拜的遗迹。性交崇拜甚至在一些原始部落保留至今。(樊民胜)生殖崇拜 reproduction worship  对生殖的尊崇和敬仰。性崇拜的一种。也即母亲崇拜。最初人类还不了解女性为什么能够生育孩子,把生育看做女性单方面的作用而加以无限崇拜。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有关女神的传说和偶像比比皆是:中国历史上有女娲造人的神话。法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出土了许许多多的原始女性偶像。这些偶像的共同特点是,不注意面部的刻画,主要强调肥大的躯干,突出表现的是硕大的乳房、大肚子和生殖器,体现原始人对生殖的巨大热情。神话中的母亲都是处女。中国神话中的夏祖修己吞下神珠而生禹;商祖简狄吞玄鸟卵而生契;周祖姜嫄踩巨人脚印而生弃。《圣经》中的圣母玛丽亚也是一位处女母亲,在这一点上世界各民族有相似性。不仅在原始艺术作品中如此,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女性的生育能力也达到了迷信的程度。像播种一类的农活就要求由女性来承担,而且还有某种神秘的仪式。如在东普鲁士,妇女要裸体到田里去播种;在芬兰,妇女们用月经套来装种子;日尔曼人的播种工作由已婚妇女,而且最好是孕妇担任;还有些地方,甚至把母乳直接倒入地里,以求丰收。当人们发现了男性在生育中的作用以后,男性在生育和生产中的地位便日益得到加强。人们想到种子不再联想到女性,而是联想到男子。正是男性的播种,才使女性生育,也才能使土地丰收。据此认识又产生了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习俗。如在爪洼一带地方,当水稻孕穗开花的季节,农民总要带着自己的妻子到田间去看望,并且就在地头性交,目的是为了促进作物的长成。在印尼的安汶,当丁香园的收成可能不好的时候,男人们就在夜里裸体到丁香园给那些树授精,跟他们要使女人怀孕的做法相同。在中非的巴干达人强烈地相信性交与丰收之间的关系,如果他们的妻子不能怀孕的话,他们认为会影响他们果园的丰收而把她休了。相反,如果一对夫妻生了双胞胎,就表明他们的生殖力特别强,许多人因为想沾光而供给他们日常食粮。在孪生婴儿出生后不久,要举行特别的仪式,让妈妈在房屋附近的茂密草丛中仰卧,采下园内一朵大芭蕉花放在她两腿之间。然后请她丈夫过来用他的阴茎把花挑将出去。其目的在于将他们旺盛的生育力传给园内的果树。生殖崇拜的观念,根植在原始人对自身种族繁衍的强烈关心。在原始时代,原始人面临恶劣自然环境的挑战,平均寿命低,婴儿死亡率高,必须以高生育率才能保持种族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崇拜生殖是必然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序言中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樊民胜) 高禖之祀  offer sacrifices to the god of birth  皇帝往高禖庙祭祀媒神、祈求多子的仪式。中国古代一种与生殖崇拜有关的祭祀。高禖有时也写作皋禖,皆为媒神之意。高禖之庙历代皆有,通常设于都城的南郊,西汉、晋、北齐、隋、唐等朝都是如此。闻一多认为《诗经·大雅·宫》所咏的禖宫即为高禖之庙。高禖之祀的仪式极为隆重。照《礼记·月令》的记载,是在仲春之月的“玄鸟至之日”(即燕子春暖后北返之日),由皇帝亲自率领后、妃、嫔御等前往高禖之庙,献上猪、牛、羊三牲(称为“太牢”)。这仪式的目的,是为了祈求多子,即《诗经·大雅·生民》中所说的“克禋克祀,以弗无子”。这种祈子仪式很可能是与仲春之会同时同地举行,甚至可能就是仲春之会中的一项内容。高禖之祀的仪式中,还有被认为“颇涉邪淫”的、可能是非常富于性刺激的舞蹈,称为“万舞”。高禖之神究竟是谁,有5种不同说法,各自都有一定的文献依据:①殷始祖契之母简狄;②伏羲;③女娲;④祖先;⑤男性生殖器。其中③、⑤两种的理由相对比较充分。(江晓原) 仲春之会 orgies of midspring  中国古代由官方召集的男女狂欢之会。《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之官的职责云:“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这种青年男女可以歌舞狂欢、自由觅偶并且发生性爱的节日,是上古时期生殖崇拜的遗风,晚至春秋时代,各国仍有举行。在古代文献记载中,宋国的桑林、楚国的云梦等地,都是举行仲春之会的地点。《诗经》中的一些篇章,如《桑中》、《东门之杨》、《溱洧》等等,也都与仲春之会有关。仲春之会中的青年男女,可以暂时超越在性爱方面的戒律和礼仪,自由地寻求爱侣,满足情欲(即所谓“奔者不禁”)。古代文献中关于殷人的始祖契、周人的始祖弃的身世神话,都说他们是因其母亲“神交而孕”才诞生的,神交又都发生在举行“高禖之祀”的日子里;而古代文献记载的时间、地点等资料和现代学者的研究结果都表明:“高禖之祀”与“仲春之会”极可能是同时同地举行的,因此契、弃的身世神话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仲春之会的情景和性质。使人类原始冲动中的多配偶倾向有所宣泄,正是仲春之会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在世界许多民族中都有起类似作用的狂欢集会。仲春之会的男女狂欢还带有巫术性质。因为男女之间的性爱活动在古代被用来向上天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这一上古遗风也在后世保留了很长时间,汉代《春秋繁露》卷十六中讲到求雨之法,就要求“吏民夫妇皆偶处”;直到梁武帝大同五年(539),以七事求雨,其第六仍是“会男女”。正因为仲春之会有上述这些重要功能,所以古人对此非常重视,要由官方来召集,无故不参加者还要受罚。这一上古遗俗的流风遗韵,至今仍可在中国境内一些少数民族的节日中窥见。(江晓原) 性禁忌 sexual taboo  对性行为和性意念的禁律和忌讳。性文化的组成部分,性风俗的重要内容,属于人类初期即已出现的、较低级的社会性控制与性约束形式。南太平洋的汤加岛称之为“塔波”,有“神圣”与“不可接触”的含义。广义的性禁忌包括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性接触禁忌和性交禁忌,即包括性禁锢和性压抑;狭义的性禁忌只指原始的性交禁忌。性禁忌产生于性崇拜之后。性崇拜是原始人对大自然与自身神秘的崇尚与膜拜,而性禁忌的一些内容,则不自觉地符合了自然规律与社会道德,所以有的仍被现代性文明所接受。S. 弗洛伊德在其著作《图腾与禁忌》中指出,禁忌的心理缘由有二,一是被禁忌物的神圣和不可侵犯性,二是被禁忌事物的离奇、危险和邪恶性。法国的瑞纳·古根还认为,原始人把性快感视为最珍贵的,把最珍贵的礼物送给神灵,就可避免因性交所至的灾难。罗素在《婚姻革命》中则认为“嫉妒和疲劳是性禁忌的原因。如果产生了嫉妒,即使是很轻微的性行为,对我们也会成为一种厌恶的事,而那种引起性行为的欲望也会同样被人厌恶”。除了以上几种观点,还不能忽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用性禁忌实行性垄断这一事实。许多性禁忌,譬如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性接触禁忌,除了宗教的原因之外,多是权势者将原始的、朴素的性禁忌信条扩充并严酷化,使之成为对庶民百姓进行性剥夺的手段。性禁忌内容如下。性意念禁忌 这是伴随宗教、旧礼教与性垄断而较晚出现于世界各地的性禁忌形式。佛教戒律中的“戒淫欲”就是禁止其信徒有性意念,僧、尼不得结婚则是力图尽绝性意念的规定。基督教的神父、修女也必须“清心寡欲”。手淫作为性意念的自慰行为,也遭到宗教的严禁。英国坎特伯雷主教西奥多编的《苦行赎罪手册》,规定男子手淫罚苦修40天,女子手淫苦修3年;仅有手淫意念而无行为者也要罚苦修40天。有的宗教甚至明文规定,信徒夜间遗精,要立即反省,念7遍圣诗赎罪,早起还要再念30遍悔罪。当然,这种反人性的性意念禁忌,常遭到事实的嘲弄。卜伽丘的《十日谈》与乔叟的《坎特伯雷故事集》都有绝妙的描述。性部位禁忌 避免性器官及女性乳房、腰、臀甚至足部、颜面被异性看见的一种禁忌。原始人起初并无此禁忌,甚至还夸大地显示性器,进行性崇拜。后来遮掩性器,最早也只是为防止性器遭刺破、划破的保护措施。随着性羞涩、性文明的出现,才产生了衣着。私有制时代,女性成为男子的专用品,于是性部位严加遮掩以防他人见到。英国维多利亚时代,女子的颈部也须以高领裹住。古罗马良家妇女不得穿凉鞋。文艺复兴时期的西班牙女王伊莎贝拉,临死都不肯脱袜接受临终涂油。阿拉伯一些国家的女子出于宗教禁忌,出门要戴面纱。中国元代有“节妇乳病不医,宁死”的记载。而小脚禁忌更为严厉。古人有小脚被人看见而自杀的记载。现代女性则仅保留了性器与胸乳的文明性禁忌。性接触禁忌 禁止女子与婚外男子肢体甚至器物接触,是更晚出现的一种性禁忌。起于奴隶社会,盛行于封建社会。“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不同行”、“男女不同席”、“男女不杂坐”即是证明。男女小孩7岁便不可同桌吃饭。男女不仅身体的任何部位不能接触,而且有的地方规定男女不能在同一井里打水,衣服也不得挂在一起。未婚男女互不通姓名。中国布朗山寨的青年男女,不能坐在同一条板凳上。美洲的部分玛雅印第安人,男女青年不得随便交往。世界上类似这样陈腐、荒唐的性禁忌虽多被淘汰,但仍在极个别地方流行。性交禁忌 由原始禁忌、宗教禁忌、习俗禁忌和封建禁忌组成。仅原始禁忌在狭义的性禁忌之列。宗教禁忌、习俗禁忌和封建禁忌相对于原始禁忌出现晚得多,仅有两三千年历史。①原始禁忌:原始禁忌是由于初民不确切地认识自然与自身,为强行适应自然,使性交从有害的无序状态发展到加以约束而在长期实践中做出的习俗规定,包括月经禁忌、乱伦禁忌、生产性禁忌、处女禁忌和生育性禁忌。②宗教禁忌:某些宗教把人生看做痛苦,把欲望视为灾害。有的宗教把“性”视做原罪,所以禁欲。如僧尼、神父、修女绝对不准性交。即使允许一般信徒性交,也要受到种种限制。犹太教规定妇女每月有十多天不准性交。某些地区的某些教义,规定夫妻性交都要穿上只把生殖器露出的厚而重的睡衣,且只能采取男上女下的姿势,若采用背后插入式,则被认为是兽行。要赎罪7年。夫妻不得在星期一、四、五、六和星期日性交,其余两天也要受种种限制。规定复活节前40天内、孩子出生前3个月和出生后两个月内,一律不得性交。种种的清规戒律成为一条条性压抑的枷锁。新几内亚的马努人是另一种信仰导致的性交禁忌:他们认为夫妻性交是下贱和有罪的举动,除非为了生育,绝不准许进行生育目的以外的性交。于是人们便拼命生育,使人口猛增导致贫困加剧,形成了恶性循环。③习俗禁忌:这是介乎原始禁忌与宗教禁忌之间的性交禁忌。中国自古对“性”从天忌、地忌到人忌,无时不忌。《礼记》载:“是有(三月)也,日夜分,雷乃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这就是说春日打雷不可行房事,除了打雷外,天昏地暗、骤雨暴风、日缺月蚀、山崩海啸、大寒大暑,皆不可性交。南北朝的《素女经》更有九殃之说:“夫合阴阳之时,必避九殃,九殃者,日中之子(中午十二时行房怀子),生则驱逆,一也;夜半之子,天地闭塞不暗则聋盲,二也;日蚀之子,体戚毁伤,三也;雷电之子,天怒兴威,必易服狂,四也;月蚀之子,与母俱凶,五也;霓霓之子,若作不详,六也;冬夏日至之子,生害父母,七也;弦望之子,必为乱兵风盲,八也……”白天、黑夜、冬至、夏至、初一、十五……皆成天忌之刻,且“五月十六,天地牝牡”(天公地母交合),父母忌日皆不可行房。到了唐朝,天忌更多,包括三元八节、诸神日一律不可行房事,加上清末民初又添上神忌日、四天女巡行日、天神降临人间日,天忌不可行房日竟达250天。④封建禁忌:中国旧礼教除极力推行性意念禁忌、性部位禁忌和性接触禁忌外,并以貌似文明的形式,倡导女人的贞节,最残酷地剥夺了历代千千万万个寡妇烈女的再婚与合理性交权利。程颐、朱熹等封建卫道士,一边自己以姬、妾形式堂而皇之地性宣泄,一边却要平民百姓“存天理、灭人欲”,是性交禁忌中施行的最伪善的欺人手段。(见守寡、贞操)(汤 笑)乱伦禁忌 incest taboo  禁止父母与子女、禁止同胞兄妹等近亲间性交的规定。从原始社会延续至今的性禁忌。乱伦禁忌从一开始便不自觉地遵循了优生原理与性文明准则。所以已成为现代人普遍自觉接受的性风俗。乱伦禁忌是经过了整个的原始群婚杂交阶段,才从漫长的实践中总结出现的。起源 人类在蒙昧时期的初级阶段,最早觉察的是生产中性冲突的危害和对月经产生的神秘、恐怖,因而最先出现生产性禁忌和月经禁忌。乱伦禁忌有一个逐渐严格、完善的过程。原始社会初期以采集狩猎为生,青年一代承担出击迎敌、远征狩猎的任务,老一辈男女则守护家园,这种长幼两代的经常隔离很容易导致性交范围的限制,而逐渐形成了对长幼间性交的禁忌。主要的生产者,同一血亲民族的年青一代经常发生的性冲突乃至互相残杀的危害,使原始人又慢慢地看出同胞性交的弊端,于是对同辈血亲性交也加以限制,而将性交的对象指向了非血亲青年。获胜的民族、部落的男人,往往把性交对象集中到被征服民族、部落的女子,这既避免了本民族、部落男人间的性冲突,又满足了征服欲,强化了同胞性交禁忌。此外,同胞兄弟姊妹自幼生活在一起,相互间的性吸引力淡漠。至于对近亲交配,下一代残疾率高这一事实的领悟,大约经历的时间是漫长的,这却是现代人禁止近亲结婚的科学依据。至于后来又规定的禁止婶、侄,父、媳,婿、母,嫂、弟等非血亲异辈间性交,则纯属性道德规范了。法规 乱伦禁忌历史悠久,遍及全球,是人类性文明发展的标志。中国很早就对乱伦的危害有所认识,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云:“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犹太人憎恶血亲相交,认为那会导致五谷不稔,发生饥馑。各地、各民族都有防止乱伦的风俗。苏门答腊某族规定:父女、母子不可单独在一起,兄弟不得与姊妹同席。东非的乌干达,女儿从性成熟到结婚,要处处躲避其父。新梅克伦堡的规定,兄妹之间不许亲手授受,说话时要相隔数步距离。新赫布里底群岛的一个小岛的男子长大,一律应离母搬出,且要回避姊妹,不准说姊妹名字。几乎所有北美土著和澳大利亚土著人,都实行异族通婚,严禁同族结婚。乱伦禁忌还包括非血亲长幼辈间禁止性交。乌干达的布干人,岳母不与女婿说话,非说话不可则要隔一道门或一堵墙。南美的西岛人,岳母与婿,公公与媳,都要回避。对违反乱伦禁忌者处罚很重,古墨西哥人对直系亲属结婚者处死。加罗林群岛把犯乱伦罪的男女,绑在火刑柱上活活烧死。中国各代都有乱伦禁忌的规定,刑律对乱伦量刑也重,自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唐律疏议》第二十六《杂律》定:“诸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即徒三年)。”对“同姓”又进一步明确,《唐律疏议·户婚》定:“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清光绪末,又将禁止同姓为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则更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民间将与亲生女性交,称为“猥灰”,与儿媳性交,叫做“扒灰”,不仅刑罚严酷,且为人不齿。当然,乱伦禁忌主要还是靠道德力量,使人们普遍对乱伦行为厌恶,有乱伦意念者会受到强烈的畏惧感、负疚感的折磨和道德、舆论、刑罚的威慑。但在西方某些国家有乱伦蔓延的倾向,这是性文明的倒退。(汤 笑) 月经禁忌 menstruous taboo  在妇女月经期间禁止性交的性风俗。是人类最早出现的性禁忌之一。这种禁忌之所以最早出现,是因为它与血有关。原始社会初期,人类只知道经血也是血,也逐渐知道只有女子到一定年龄每月固定一次,流血数天却不生病。但对月经与生殖直接相关的原理,根本不知,所以感到极神秘,认为经血具有魔力。加之,原始人对血怀有复杂的心理,血既是生命的象征,又是恐怖的事物。人出生时有血,脉管里有血,血赋予生命,血是神圣的,所以古人后来结盟、祭祀及某些宗教仪式都使用血。这种对血的神般的崇尚,使原始人不敢轻易冒犯经血。另一方面,人受伤和战亡时要流血,血又是痛苦、死亡的象征,原始人又恐惧血,尤其把女性的经血看为是不洁、不祥的征兆,于妇女经期要极力回避。这种不敢冒犯和有意回避,便成为原始的月经禁忌。这种禁忌在后人的文字里也有不同反映,如中国的《礼记》便记有不可在月经来潮时性交的“月辰避夕”。当然,月经禁忌注入宗教色彩后便愈发严重了。旧约《圣经·利未记》规定:“人若与行经的妇人交媾,妇人虽行经也顺从他,这二人必在死中灭绝。”古代犹太人规定,女子月经来后12天内不准性交,否则处死;麦迪亚人、大夏人、波斯人也曾有月经期性交鞭挞或罚金的习俗。有些地区和有些民族的月经禁忌,发展为对行经女性的隔离与监禁。非洲刚果加蓬的土著人规定行经的女子脱离家族独居一室,不准见丈夫、父、伯、叔。布西门人认为男人见到行经的女子,即变为“饶舌者”而为人厌恶。斯凡希利人,在每个村镇都设有专门收容来初潮少女的小屋,对少女幽禁3个月。新不列颠人更甚,对初潮少女囚禁四五年而不见天日。加拿大一个地方的土著人,也相信男人被来月经的女人看见要生病。美国俄勒冈的谢利西人、沃拉沃拉人,也有女人经期居住专门房间的习俗。温哥华岛的土人把行经女囚禁起来,严防她见到火与太阳。天、火、太阳都是男子的象征,被来月经的女人看到,要毁坏。南非土人将行经女人放入吊床,悬于屋顶下。日本古代也用“别室”、“别家”、“别火屋”、专门隔离行经的妇女,以免男子与她们性交遭到灾害,可见古人对月经禁忌是多么严酷。现代科学认为月经期间由于子宫壁出血,容易感染,导致妇女病,所以文明人自觉在月经期避免性交,这与原始人的恐惧与迷信有本质的不同。(汤 笑) 生产性禁忌 productive tatoo  在出征、战斗和大规模或危险性的劳动生产前和生产期间禁止性交的性风俗。一种很早出现的原始性禁忌。原始社会初期,女人就近采集,男人群体狩猎,常常与凶猛、巨大的野兽搏斗,或与其他民族、部落战斗,必须团结一致。为避免人心涣散,削弱自己的力量,就要防止男人间的矛盾冲突。原始人存在着男人争夺性伴的性冲突,这种冲突是激烈的,有时会造成内部格斗而严重影响集体的生产活动。在周口店挖掘的40具北京猿人化石中,就有很多颅骨被锋利的石制工具、棍棒击碎,在取出脑髓时,颅骨骨架被损。美国人类学家魏敦瑞认定:早期人类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同伙之间的自相残杀。争夺食物和性冲突是原始人自相残杀的主要原因。鉴于原始人看到这种性冲突的危害,便做出了性的生产禁忌:在重大生产活动前的准备阶段和整个生产活动中,在集体内禁止一切男女的性交活动。这种禁忌,开始是以尊长的名义在民族、部落内宣布,以后便成为世代相传约定成俗的严格规定。凡违反生产禁忌者,必受到严酷的惩罚,有的民族、部落,对违禁者用石块砸死,或捆起来投入水中淹死。确保生产禁忌的办法是:每遇重大生产活动或集体征战前夕,成年男子必须与妇女儿童隔离,直到这种生产活动或征战结束,隔离才解除。中国《山海经·大荒东经》所记东方海外的司幽国就把男女分开。《山海经·海外西经》中也有女儿国、丈夫国的描述,这大约与原始社会为生产禁忌而行的男女隔离的传说有关。生产禁忌的出现,除了防止性冲突削弱战斗力外,对性交的恐怖也是一个原因。原始人认为性交伤身体、耗体力、易生病,所以生产劳动前禁止性交。太平洋中雅鲁岛上的人认为性交使男人的身体受到极大的损害,而不能再行劳动生产,且易生病早死。克里克印第安人在远征前3日便禁止性交,猎人、水手出发前尤其避免性交,马达加斯加猎人和某些印第安捕鲸人就如此规定。有的宗教还规定赶驴人每周只能性交一次。赶骆驼的人,每月准许性交一次,否则赶牲口出门不利。这固然与对性交的神秘感有关,但也不乏生产禁忌的成分。南太平洋的俾斯麦群岛中的新不列颠岛的男人,确信性交对他们有致死的危险。所以那里的男人成为性交的被动者,女人反而成为性交的进攻者。这种现象显然出于无知而错误地认为性交对生产与生命有危害。综合分析原始的生产禁忌,可以看出,它对维持原始人群婚制的秩序,确保生产劳动有一定积极意义。随着群婚制被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取代,特别是生产力和科学水平的提高,生产禁忌成为一种不必要的性约束了。(汤 笑) 处女禁忌 maiden taboo  原始人由于恐血所产生的对处女性交的禁忌。是一种极为原始、愚昧的性禁忌。一方面是害怕与处女性交,一方面又要生殖繁衍,于是便出现了这种变通的禁忌方式。处女禁忌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事后消灾法”,即与处女性交后,次日将沾有处女膜破裂出血的衣物交给梵僧,挂于树上,念咒语,行“消祓式”,以此灭灾。第二种是“事前破瓜法”,处女在婚前由他人或自己用器物破瓜。俾路支人的女子成熟时,其母用剃刀替她划破处女膜。在柬埔寨,祭司用手指浸了酒为处女破瓜。有的阿拉伯人请老年妇女代为破瓜。堪察加的伊台敏少女,则由其母用手指捅破她的处女膜。北澳大利亚人用小木棍破瓜。新南威尔士土人以燧石碎片破处女膜。印度人曾有以佛像之性器破瓜的习俗,而古罗马人则用神像性器破瓜。处女禁忌的变通方法,如果是用新郎以外的男人代性交破瓜,那就是“初夜权”的性质。由于处女禁忌的原始与落后,除去极少部分地区的少数土著人还有存留的痕迹外,早已为性文明的发展所淘汰。有的地方仍有类似“处女禁忌”的“新婚禁忌”,即新婚第一夜不准性交,认为有鬼怪,如蒙古族曾有过此禁忌。过山瑶人新婚第一夜新郎与岳父睡,新娘与岳母同眠,以示依恋并加深长幼两辈的感情。青海湖畔藏族新婚第一夜有新郎“靠边站”的习俗,这似乎显示出母权社会向父权社会过渡的痕迹。(汤 笑) 生育性禁忌 contraceptive taboo  禁止与妊娠妇女性交的性风俗。这种性禁忌的因由有二:一是原始社会里人类逐渐认识到只有确保孕妇健康,才能促进繁衍,故而规定孕妇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性交。二是分娩出血和大量难产死亡使原始人对分娩感到恐怖,于是分娩前后尽力回避,避免性交。但世界各地留传下来的生育禁忌有所不同。阿香提人、巴苏托人及北美洲的印第安人规定妇女自怀孕之日起至分娩整个期间不可性交。佛罗里达土人甚至规定女人生孩子两年之内都严禁性交。非洲许多部落规定妇女怀孕、哺乳期,男人不准与她接触。黄金海岸的女人在此期间要隐居在专门的房间内。东非斯瓦希里人以为怀孕7个月后再性交,孕妇定会难产。有的民族对违禁者处罚很重,如认为与怀孕三四个月的妇女性交,与杀人罪同样严重。由于古人对分娩的恐怖,也产生了对产妇临盆的禁忌,如新西兰的毛利人,产妇须离家去小河畔分娩,然后携婴儿入河沐浴。非洲的马拉韦人、瓦京布人、印第安人、塞尔维亚人、菩罗罗人及坦纳堡岛、提摩劳特岛,产妇须入海分娩。中国至今某些地方,女儿不准在娘家分娩。这类生育地点的禁忌,大约与原始人的分娩恐怖有关。在古时,亚洲、欧洲、非洲、澳洲、美洲等各大洲的一些人,还存在双胎禁忌,即对双胎的产妇和婴儿视为动物,极度厌恶。有的甚至戳死婴儿将产妇赶至森林,从此无人敢与之再行性交。究其因,是因为古人认为双胎是女子不守贞节与两个男人性交所致。(汤 笑) 女性生殖器称谓 appellation of reproductive organ of the female  古称为“女阴”,普通叫“阴门”,又叫“阴户”、“阴宫”、“牝具”、“牝户”、“牝口”,简称“阴”、“牝”,雅称为“玉门”、“琼门”、“丹穴”、“丹田”、“神田”、“阴沟”、“坤户”、“中极”。俗谓之“缝”,猥语是“屄”。对女性生殖器的具体部位,也有各自称谓。唐代史料《大乐赋》注中曰“女人阴深一寸曰‘琴弦’,五寸曰‘谷实’”,《洞玄子》、《素女经》则把小阴唇称为“琴弦”。将阴道口谓之“谷实”。有的书把大阴唇叫做“辟雍”或“琼台”。把会阴部称“玉理”。阴蒂则代称为“金沟”。另有称小阴唇为“鸡冠”,阴道口为“菱齿”、“幽谷”者。内生殖器则一直被称为“子宫”。明代的《素女妙论》又把女性生殖器细分为8个部位:“女子阴中有八名,又名‘八谷’。一曰‘琴弦’,其深一寸;二曰‘菱齿’,其深二寸;三曰‘妥谿’,其深三寸;四曰‘玄珠’,其深四寸;五曰‘谷实’,其深五寸;六曰‘愈阙’,其深六寸;七曰‘昆户’,其深七寸;八曰‘北极’,其深八寸。”显然,这种描述不仅牵强,而且武断,不足取。(汤 笑)男性生殖器称谓 appellation of reproductive organ of the male  中国古时称“男阴”、“阴干”,为与女阴分别,后又多称之为“阳如”、“阳具”、“阳锋”、“男茎”、“男根”;文学用语称之为“玉茎”、“玉尘”、“尘柄”、“箫”,《金瓶梅词话》中称它为“那话儿”;俗称为“屌”、“鸡巴”、“把子”、“卵泡”、“球”等。医学称之为“阴茎”。阴茎头叫做“龟头”、“龙头”。包皮称为“蛹”。睾丸叫做“囊”(医学名词为“阴囊”、“肾囊”),俗名“卵子”、“蛋子儿”。(汤 笑) 性交称谓 appellation of copulation  中国对性交称谓极多,比较古雅的说法是“房事”、“行房”、“阴阳之道”、“房内”、“房中”、“房室”、“人事”等;文学词语称性交为“云雨”、“巫山”、“巫阳”、“高唐”、“阳台”、“入巷”等;书面语谓之“交合”、“交媾”、“交欢”、“交会”、“交接”、“做爱”;口语为“干”、“弄”、“搞”、“办事儿”、“上床”、“上马”、“玩儿”,淫语是“射”、“操”、“肏”、“尻”等,现在又有人叫做“打炮”、“打洞”、“打豆腐”。而对性交的经典词语则是“御”,含“驾驭”、“统治”之意。(汤 笑) 野合 illicit copulation  男女未经婚配或已经婚配而在室外交合。性交乃至婚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最早文字记载见于《周礼·地官·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史记志疑》云:“古婚礼颇重,一礼未备,即谓之奔,谓之野合。”《史记探源》曰:“纥与颜氏女祷于尼丘野合而生孔子,于尼丘扫地为祭天之坛而祷之,遂感而生孔子,故曰野合。”古时认为野合是一种吉祥、美好而神圣的象征,故在墓砖、岩画、绘画、雕刻中常有“野合图”。野合之风沿袭甚久,《后汉书·鲜卑传》载:“此春季大会,洗乐水上,饮宴毕,然后婚配。”此处“婚配”即性交。少数民族野合之风更为多见:高山族“男女于山间弹口琴,歌唱相和,意投则野合”(《续台湾府志》卷十四);瑶族“踏歌而偶奔者,入宫岗,插柳避人”(《炎徼纪闻》卷四);苗族“男女婚娶不须媒妁,女年及笄,行歌于野,遇有年幼男子,互相唱和,彼此心悦则先行野合”(《苗疆闻见录》)。至今,某些地区、某些民族仍保留有野合风俗。国外野合风俗更盛,如美拉尼西亚索罗门群岛的年轻土著只准在林中而不得在村中性交;斐济岛、新喀里多尼亚岛、新几内亚的某些部落,印度的冈德人、乌托人部落,也规定夫妻应到森林中媾合。(汤 笑)杂婚 intermarriage  性行为随意、杂乱没有固定配偶的婚姻形式。在远古时期,没有任何规范性的婚姻制度,生活在一起的原始部落,是一个劳动、生活单位同时也是繁殖机构。群体内的杂乱性交是猿人繁殖后代的根本方式,部落内成年女子都是成年男子的“妻子”,反之成年男子也是所有成年女子的“丈夫”。因而在当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正常的。这种杂乱的性行为自然而然形成了杂婚。《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列子·汤问》:“男女杂遊,不媒不聘。”《管子·君臣》:“昔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无有夫妇配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这些都是原始社会两性生活的真实写照。中国古代有许多“圣人无父,感天而生”的神话传说,如女登与神龙接触而生炎帝,附室见大龟绕北斗而生黄帝等等,这些传说貌似荒诞,但反映了最初不知其父的杂婚状态。杂婚的形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其二是猿人尚未产生“亲戚兄弟夫妇男女”等伦理观念,对其产生的危害也无正确认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上出现了自然分工,不同年龄阶层的男女在婚姻关系上自然产生距离,伦理观念逐渐形成。特别是认识到杂婚的危害后,杂婚随之消失,并向血缘婚过渡。(王 玲)血缘婚 consanguineous marriage  同辈兄弟和姊妹之间相婚为基础的婚俗。在远古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中出现了自然分工,如老人照看小孩,青壮年外出采集或狩猎等等,这样自然地按年龄大小划分为不同集团。不同年龄集团之间的男女在婚姻关系上自然发生距离,逐步形成在同龄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从而出现了血缘婚。血缘婚只是排除了父女间、母子间不同辈分的男女杂婚关系,开创了新的婚姻史。而同辈男女之间则既是兄弟姐妹关系又是夫妻关系。血缘婚时期的原始部落,互为祖父、祖母辈的兄弟姐妹组成一个夫妻圈子;他们的儿女又组成另一个夫妻圈子;同样孙子、孙女们再组成第三个夫妻圈子。具体地说,这种婚姻的典型式样是:一群兄弟与一群姐妹之间互为共夫或共妻,子女自然为集群共有,子女则“知母不知父”。男人过着多妻生活,同样女人也过着多夫生活。关于血缘婚,中国古代文献里有诸多记载,如唐末李冗《独异志》记录的伏羲、女娲兄妹结为夫妻的传说,就是血缘婚的一个例子。由此可见,血缘婚是由久远而漫长的杂婚制迈向伙婚制的一个过渡,是伙婚的低级阶段。(王 玲)对偶婚 dual marriage  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约束而稍有固定的成对同居形式。从多偶婚(伙婚)向单偶婚过渡的一种形式。对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样根本无固定的性伙伴,但又不像单偶婚那样有严格而固定的单一性伙伴。对偶婚最初萌发于性关系形成的伴侣。女性达到性成熟后,即可与其他氏族的男性性交。一个女人可以有多个稳定的性伴,但性伴只有在女方家过夜权而无约束权,女人的性伴可以更换。同样,男性也有几个性伴,也可更换性伴。虽然对偶婚男、女的多个性伴中,有相对稳定的一个,但双方不成严格的固定关系,未形成个体所有制的家庭经济。这样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夫妻间仍无排他性和嫉妒心,夫或妻可以和其他的异性交媾。子女仍然属于母系的氏族,与本氏族成员关系亲密的原因是由经济上的联系造成的。对偶婚以族外群婚作为自己的母体,是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桥梁和媒介。它在不同地域的人类历史上都流行过。由于它是群体两性关系向个体两性关系的过渡形态,必须克服群婚的强大惰性,跨越群婚设置的重大障碍,因而历程显得漫长而曲折。它产生于母系氏族的全盛时期,直至个体家庭经济出现才告终结。(王 玲 汤 笑) 掠夺婚 plundered marriage  男子未得到女子及其亲属同意用掠夺的方法强娶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又称劫夺婚、抢婚。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制社会初期。《说文》言:“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结婚要在夜间进行,正是古代掠夺婚的真实写照,劫掠妇女选择在昏暗之时最合适,婚礼即由此而得。《礼记·曾子问》讲:“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想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礼记·郊特牲》上所说“婚礼不贺”及《易经》中《屯卦》、《贲卦》及《睽卦》屡见“匪寇婚媾”的话等都是掠夺婚的表示。所以近代梁启超说:“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无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随着时代的发展,掠夺婚逐渐失去了本来意义,仅作为一种婚俗而流传下来。由此可见,从掠夺婚的形式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①通过战争手段掠夺妻妾。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有过“师婚”记载,即是利用战争手段掠夺妻妾。②仗势夺人妻女。就是以统治制度赋予的权势,夺取他人的妻女。③仰仗财力夺人妻女。虽与买卖婚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本质区别,它以自身财力为基础,比通常的买卖婚具有更大的强制性、掠夺性和损人利己的特色,手段更为狡诈。④个人野蛮婚姻行为的劫婚。一些普通人因贪图他人妻女美色,因门第阻隔或纳不起聘礼时,乘机或被迫实施野蛮粗暴的劫婚。⑤作为婚仪的掠夺。实际上是一种婚仪,是恋爱成婚的一种形式。(王 玲)试婚 trial marriage  中国古时和现代许多国家实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婚姻缔结形式。中国唐时敦煌文献中有试婚的侧面记载。《优先婚前同居书》便足可说明这种风俗的存在。试婚期间男到女家,与未婚妻同床而眠,但只能背靠背,不能性交,可以认为是试验对方是否忠贞的办法,这与北美印地安人、阿富汗的某些部落、芬兰某些地区曾实行的“床昵”试验风俗颇为接近:未婚夫妻和衣同床,不得性交。而更多的试验则是婚前有性交的同居,如新西兰毛利人,马来西亚的沙捞越和埃塞俄比亚一些地方的人,菲律宾内鲁润岛上的伊戈罗人,尽管试婚时间与方式不尽相同,但允许试婚期间有性交关系。现流行于欧美的试婚,则为“性”的随意性提供了更大的方便,“试验夫妻”、“临时夫妻”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性风俗了。(汤 笑) 媒妁婚  arranged by a go-between  由父母之命、媒人之言而决定婚姻的聘娶婚制。从西周开始兴起。古代有“月老系红绳”之说,“月老”是司婚姻之神,也成了对媒人的美称。“媒人”就是男女婚姻的介绍人、牵线人。人类走出血缘婚,从氏族内群婚过渡到氏族外群婚时,出现了最早的“媒人”。《礼记·坊记》中有“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之说。在封建社会,媒妁婚成为社会婚姻的主流,故有“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婚”。媒婆成为一种社会职业,当与封建社会买卖婚姻串通一气时,媒妁婚带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一首民歌中这样刻画媒婆:“三寸舌头一嘴油,男婚女嫁把我求,哄得狐狸团团转,哄得孔雀配斑鸠。”(洪嘉禾)实物婚 marriage paid by goods  以实物为彩礼的婚姻。最原始的“实物婚”很少考虑其经济价值,实物只是双方决意联姻的一种信物。古代狩猎时期,多以雁、玄缍(鹿皮)为聘。古人因雁是候鸟,不失时,不失信,以此示婚前互守信约,婚后永结伴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聘礼也随之变化,在畜牧时代多以家畜,如牛、羊、骆驼等为主,农业时期以布、帛和谷米为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则以货币为主。古人的聘礼,往往有美好的寓意:或取其吉祥,如羊、香草、鹿等;或象征和合,如胶、漆、合欢铃、凤凰等;或取物之优点,如雁、鱼等。在中国广东,民间聘礼常有莲子、石榴、桂花,是取其“连留贵子”之义。(洪嘉禾)服役婚 pre-marriage service  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男子到女方家从事一定时期的服务性劳动生产,作为给女方父母报酬的婚配形式。从形式上看,它是一种短期的“倒插门”;但从实质上看,则与“倒插门”不同,其结果是丈夫履行劳役期后可以带着妻子离开,但对女方财产没有享有权和继承权。服役婚是通过男子服劳役补偿女子出嫁家中失去劳力的损失。在古代从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以后,从妻居为主的对偶婚逐步演变为以夫居为主的一夫一妻制。姑娘嫁到丈夫家后,女方的家里就失去了一个劳动力,家庭经济明显地受到损失,而这种损失在过去母系大家庭的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影响不大,因为一个劳动力,在几十个人的大家庭中是微不足道的,而转入一夫一妻的私有家庭经济,一个劳动力的失去对家庭收入就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这种服役实际等于男子向女家支付妻子的身价,是对女家失去一个女劳力的先期补偿。另外,服役婚兼有考察未来女婿的劳动态度和技能的性质。由于当时生产力低,男子的劳动技能对家庭起着决定的作用,如不合要求可取消当女婿的资格。由此可见,这种婚俗是在当时经济基础制约下形成的。(王 玲) 买卖婚 paid marriage  视女子为权利客体,以财物作为价金购买妻妾,或者以结缔婚姻关系索取钱财的婚姻。古代氏族社会中议婚的一种形式。随着父权制的确立,掠夺成婚的方法比较冒险,被劫女子的家族每每寻机报复,结为婚姻的两族难于和平相处,买卖婚就应运而生。买卖婚的最初表现,传说伏羲制嫁娶之法规定“以俪皮为礼”,指用一对鹿皮换取女方同意,达到成婚的目的。古人以“妃”字称男子的配偶,“妃”字取义于帛匹;以“帑”字称妻子,“帑”字乃“金币所藏也”,说明买卖婚在当时相当普遍。买卖婚至周代演变成为聘娶婚,男子按照聘的方式娶妻,婚姻过程依“六礼”而行,“六礼”中“纳采”、“纳吉”、“纳征”三大项,是为议定娶妻的身价而设立的。《礼记·曲礼上》说:“非受币,不交不亲”,所以买卖婚与聘娶婚本质上一样,前者偏重于事实上的钱财,后者重视象征性的财物。买卖婚姻受经济条件支配,为经济利益服务,买来的妻子可任意卖掉或抛弃,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松散脆弱的局面;但它毕竟是从文明的政治经济制度中派生出来的,有利于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私有制经济和家长制政治,所以它仍是一种进步。在中国买卖婚姻延续了几千年时间,在奴隶制时代它是正统的习俗,随着奴隶制度日趋消亡,直接的买卖婚姻也逐渐遭到淘汰,代之应运而生的则是各种间接的、变相的买卖婚姻,特别是在农村,至今仍有某些地区存在着这种违法落后的婚姻形式。(王 玲) 表亲婚 cousin marriage  双方父母是同一血统出生的兄弟姐妹的婚姻形式。又称姑舅表亲婚。血缘婚、亚血缘婚的遗俗。先以姑出嫁为代价,换娶姑所生女儿为媳妇的办法。它是交换婚的一种特殊形式。表亲婚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占有相当重要位置,尤其在边远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有存在。它对人类自身的繁衍、优生及后代子女的健康有极大的危害,是中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王 玲) 交换婚 exchanged marriage  当事人双方互换姊妹为妻或互换女儿为媳的包办婚姻形式。民间称为“小姑换嫂”,或“姐妹换妻”。这种婚姻关系的形式一般出于两种考虑,一是物质基础薄弱的两家成员出于经济考虑的结果;二是为了取得两家世代友好。一般说来须两家都有儿有女。交换方法有两种:一是同时交换,马上兑现;二是成人者先行一步,同时,为未成年的那一对预订婚约,待其成年之时择日完婚。中国古代,舅姑不仅指母亲的兄弟和爸爸的姐妹,而且还是夫妇之间对同伴父母的称呼。《尔雅·释亲》记载:“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由此可见,其姊妹因交换关系,进入妻的娘家,所以称丈夫的父母为舅姑。西周时,姬、姜两姓世代为婚。在南北朝刘宋时,孝武帝的姑嫁给王偃,有个儿子叫藻,女儿叫宪源;孝武帝娶宪源为皇后,藻又娶孝武帝的姊妹临川长公主,这也是一个世婚。到唐朝,因门第之隔,高门大姓交换婚姻者更常见,辽、金、元三朝世婚之例更显著。后来交换婚无论在富豪之家还是贫苦百姓都很常见。时至今日,中国较落后的地区,因家境贫困娶不起媳妇,就用交换婚的形式娶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种陋习必将随之消亡。(王 玲) 转房婚 transferred marriage  兄死,嫂不能外嫁,弟可娶其嫂为妻;弟死,兄也可纳弟媳为妻,以及不同辈分间的转嫁方式。又称“收继婚”、“续婚”、“换亲”等。也可叫“寡妇内嫁制”。转房婚产生于对偶婚过渡到一夫一妻之后。它的形成有两个根源:其一,它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这种族内群婚、共夫共妻群婚的历史残存形式;其二,它是财产继承人转移的变异形式。买卖婚姻的出现,使女人成了丈夫财产的一部分,因而丈夫死后,丈夫的亲属有权转移她的婚姻关系。转房,即继承和维护了原有的亲族系统,使死者子女不致外流,又维持了原有两个家族间的和睦关系。转房婚曾普遍流传于世界各地。在中国,不但古代有,近代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还有存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婚俗也在不断地受到限制和禁止。(王 玲) 入赘 marriage into bride's family  女子不出嫁,招男子进女家为婚的婚姻形式。又称“招郎上门”,即招女媚入赘,或称“招郎仔”、“从妻居”、“男嫁女”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母权制的遗风。在一些仍保留有母权制遗风的地区,仍奉行“仔大出家,女大招郎”习俗,以奉养父母,继承家业。上门后男子既可保留原姓名,也可以改姓换名,生下儿女可随母姓,也可随父姓,享有继承权。②贫穷男子以身为质。据《汉书·贾宣传》:“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这是因为贫穷,没有聘礼,无力娶妻而以身为质。入赘具有典质、出卖的性质。③为求继嗣或劳力而招郎上门。一些有女无子的人家,为不绝香火,便招女婿入赘,成为女方家族中的一员,此时女婿必从妻姓,生育的子女也要沿袭母姓。如今实行男女平等,男方主动到妻家抚奉老人,照顾妻子,已与入赘有本质的区别。(洪嘉禾) 招养夫婚 surrogate husband  妇女在丈夫在世时或死后再招养一丈夫,并且使后夫改从前夫的姓。旧时出现的一种一妻多夫的重婚变异形式。招养夫婚的原因:一是原夫的经济实力较差;二是原夫疾病缠身或死亡,无法行使丈夫的职能和义务。由以上两种原因,可另招一个养夫,扶养妻子儿女和家中老人、维持其家庭生活。被招养者也叫“帮夫”,帮助前夫料理家务,同时可获得性权利。招养夫与一妻多夫不同之处在于先前的子女属原夫一系,招养夫所生子女则属招养夫一系,倘若招夫婚后无子,则可将原夫的一个儿子过继给招夫立嗣。招养夫这种婚姻形式古已有之,历经汉朝、明朝和清朝,历代法律均无明文规定,但在民间却很流行,对已婚女子遇到生活困难,另招一养夫的事,不予非议。在大男子主义统治社会的封建时代,招养夫婚实为奇特的婚姻关系,在这种家庭里,招养夫的地位是低下的。(王 玲) 收继婚 succeeded marriage  父死子娶庶母、叔死侄娶婶母、兄死弟娶寡嫂、弟死兄娶弟媳的婚姻形式。起源于氏族族外婚时期。当时,人们认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仅属于夫家,且属于夫家所在的氏族。若夫死后其妻嫁往别处,就会随之失去财力和劳动力,收继婚则可将其约束于本氏族内,所以收继婚是一种财产继承的转移和变异形式。《左传》记载有秦、齐、楚、晋、郑、卫等国的收继婚现象。收继婚具有奴隶制粗野的特性,在流行此俗的时代或地区,既使是国君的女儿,也不能幸免。如汉朝时的王昭君,远嫁匈奴呼韩邪单于,呼韩邪死后,按匈奴婚俗,她须转嫁给庶子为妻。当时,汉朝法律已经明文禁止收继婚,但制约不了胡地。“昭君上书求归,成帝勒令从胡俗”。昭君无奈只好遵命。收继婚早在先秦时期便遭到人们指责,以后各朝均有法律规定废止此俗,终因统治者贪图私利和美色,屡禁不止。历史上隋炀帝在其父隋文帝病死当天,其庶母——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便被“太子烝焉”。唐太宗收继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唐高宗收继了唐太宗的才人武则天,封昭仪。宋以后,汉族地区收继婚逐渐消失,但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盛行此俗,有的地方甚至延续到近世。(王 玲) 烝 marry father's wives  儿子对于父亲的妻妾(生母除外)的收继婚。根据现有的文献记载,这种收继婚盛行于春秋时代前期。《左传》中记载了各国贵族实行“烝”的事例共5次;而这5次是由于涉及重要政治事件才得到记载的,学者们相信当时还有更多未见记载的同样事例。“烝”在春秋时代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正式婚姻,是得到各诸侯国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例如卫国的昭伯“烝”于宣姜,与她生了三子二女,后来二子先后成为卫国国君,二女则出嫁为宋国和秦国国君的夫人,身份丝毫不逊于正妻嫡出。“烝”以及类似的异辈收继婚(见报与因)在当时往往并非由当事人之间的性爱或情欲所致,而是根据政治需要而做出的安排,常常是典型的政治联姻。例如卫昭伯之“烝”于宣姜,本非昭伯自愿,而是在宣姜的娘家——齐国的强迫之下才进行的。“烝”作为一种公开合法的婚姻制度,大致在春秋后期趋于消失。到了汉代,收纳父亲的妻妾已被视为“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的大恶之行。例如西汉时江都王刘建、燕康王刘嘉之子刘定国等王室成员之死,其罪名中都有这一款。但在汉族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这类异辈收继婚仍然流行了很长时期,《史记》、《汉书》、《晋书》、《隋书》等史籍中记载了许多这类事例。汉代朝廷上虽然将“烝”视为大恶,当涉及与周边民族的政治关系时却丝毫不反对变通,例如和亲的解忧公主在汉朝的指示下,与乌孙单于父子两代结了三次婚。汉代以后人们常用《礼记·曲礼》中“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一语来指斥“烝”的行为。但历代贵族仍不乏实行此事的实例,较著名的如隋炀帝之收纳宣华夫人、唐高宗之收纳武则天等。(江晓原)报与因 marry uncle's and forefathers' wives  侄儿对叔伯妻妾的收继婚称为“报”,孙辈对祖父辈妻妾的收继婚称为“因”。这类异辈收继婚(见烝)流行于春秋时代前期。在当时是公开进行的正式合法婚姻。《左传·宣公三年》载郑文公“报”其叔之妃陈妫事,《左传·文公十六年》载宋公子鲍“因”宋襄夫人事。“报”与“因”也经常是政治婚姻,而未必出于当事人之间的情爱。例如宋襄夫人已是老妇,她虽喜欢上了年轻俊美的公子鲍,公子鲍自然无意于此,但宋国人出于政治考虑却“奉公子鲍以因夫人”,最终宋襄夫人派人杀死了当时的宋国国君,再将公子鲍扶上了君位。至春秋后期,“报”、“因”以及“烝”这类异辈收继婚作为公开合法的婚姻制度已在汉族社会中消失,但在周边少数民族历史上,仍然留下了许多实行此类收继婚的记载。(江晓原) 典妻婚 pawn wife  把妇女当做性工具或繁殖工具租典给他人使用的婚配变通形式。封建剥削制度下的产物,也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异体形式。由于家庭经济极度困难,丈夫无力维持生计,将自己的妻子典当(出租)给他人;而对方则以一定的租金或财物租用他的妻子作临时夫妻,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典期的长短由双方议定,典金的多少则因时、因地、因人和典期而定。典婚的一般情况是把典妇寄养于典夫家,由典夫役使,供典夫泄欲,或给典夫生育子女;也有典夫到典妇房中与之同宿的情况。在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典夫所有。这种典妻婚对出典人来说,当然是为了获得钱财;对租典人来说,就是用付款的方法构成一种暂时性婚姻,以解决生活和生育后代的问题。典妻婚始于宋代,至元代时,此风颇盛,官方曾下令禁止,但并未禁绝。《元史·刑法志》记载:“诸以女子典雇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己典雇原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沿至明朝、清朝,虽对此也有禁止的条款,然而禁者自禁,这一陋习直至今日在某些地方仍有残余表现。(王 玲) 童养婚 childhood betrothal  强迫童养媳与儿子成婚的封建婚姻形式。即有子之家,抱养别家女儿作为养女,待儿子和养女成年后让其成婚,俗称“圆房”,养女转为儿媳。童养婚在中国起源较早,周代即有类似的婚姻模式雏型。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中写道:“周行媵制,嫡之行也,以侄娣从,侄娣不必皆系成年,荀非待年于父母之帮者,即与童养媳之性质相似。”《三国志》载:“沮国女,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后汉书》后纪:“建安八年,操进三宪节华为夫人,少时待年于园。”身为帝王之相的曹操也随波逐流,可见,此风起始于周朝,盛行于三国,至元代,童养婚之俗更盛。此风俗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童养婚是封建贫困经济的产物。它的产生,一般出自贫困之家,男方以减少将来聘金为目的,女方以免除抚养负担为愿望;有的则因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生了儿子后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作养女,长大后转养女为儿媳;二是尚未生子,先抱养或买进别家女子作养女,待生子后再将养女转为儿媳,俗称为“等郎大”;三是抱养他家男孩为子,待长大后招为女婿。童养婚具有极大的强制性,成婚双方的诸多因素均不考虑,给许多夫妻带来极大痛苦,特别是童养媳更受丈夫和公婆的双重支配,苦不堪言。随着社会的进步,童养媳之俗已被时代所淘汰。(王 玲) 指腹婚 prenatal betrothal  由双方家长做主,为腹中胎儿预订婚约,成年后依约成婚。封建家长包办婚姻的极端形式。又称胎婚。《后汉书·贾复传》记载:汉光武帝刘秀对他的战将贾复说:“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妻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刘秀主动与贾复缔结指腹婚,以期巩固君臣之间的政治联盟。后来,这种婚姻形式受到世代通婚习俗的影响,一直延续至民国。司马光在《司马氏书仪》中指出:“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当这些稚儿幼女长大成人,社会环境和人事关系已发生了很大变迁,背约毁婚的事件不断发生,引发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司马光归纳出5种能使指腹婚失效而成为争讼的根源:“及其即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乡,遂致弃信负约,达狱致讼者多矣。”宋代以后,封建统治者对指腹婚也曾严令禁止,如明朝的“户令”说:“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有指腹割衫为亲者,并行禁止。”但是同时仍将指腹婚的女子列入“贞”、“烈”的表彰对象,要求“妇人从一而终”,若指腹婚一方违犯婚约,对方可告到官府,让官方做主,且一般能打赢官司。(王 玲) 冥婚 marriage ceremony for dead persons  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均为死人或一方为死人而缔结的婚姻。源于古代人们对鬼神迷信、崇仰的遗风陋习。已死男女结亲的风俗在古代分为“嫁殇”和“迁葬”两种方式。《小知录》定嫁殇之仪说:“生非夫妇,而葬相从。”唐宋以后则普遍称此为“冥婚”。追朔历史,在周以前即有此种风俗。《周礼·地官·媒氏》,有“禁迁葬者,与嫁殇者”之定律。按郑玄注:“迁葬谓生非夫妇,死即葬迁之,使相从也。”孔颖达疏云:“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嫁殇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由此可见,迁葬是在生时本来互无关系的男女,均未成婚而死,则由死者亲属为之结合,迁其骨骸而葬于同穴,使之在阴间成为夫妇;嫁殇是生时已有婚约,未成亲而死,由亲属为之完成婚礼。古时以20岁为成年,故凡年满19岁以下而死者谓之殇,因此夭殇之女与夭殇之男成婚称为“嫁殇”。活人与死人成婚的例子如望门婚,即女子到已死的男子家,抱着该男子的灵牌成亲,成婚后在夫家守寡并侍奉公婆,死后与夫合葬。这是封建社会极为残忍和愚昧的婚姻形式。古代自周以前就有禁止冥婚的法令,然而这个风俗从先秦以来一直到今天仍有残余存在,但这种反映落后社会心理现象的冥婚风俗会随时代推移而逐渐为文明进步所取代。(王 玲) 多夫制 polyandry  一个妻子可有多个丈夫的婚姻制度。这种婚俗可追溯到母系氏族公社的年代。一妻多夫家庭的组合可有三种情况:一是本家兄弟共娶一妻。二是由堂兄弟、姨兄弟共娶一妻。三是本来几个男子无亲无故,只是后来共有一个妻子才一起组成家庭。以第一种情况较为普遍。在多夫制的家庭中,妻子为一家之长,在家中起平衡作用。家中若有矛盾和发生问题,一切由妻子说了算,丈夫们都得听从。多夫制家庭的住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各丈夫都有自己卧室,妻子可随时进入任何一个丈夫的卧室。也有妻子独居一个卧室,丈夫到妻子处来同居时,必须把自己的纱龙挂在门外,其他丈夫就不会来打扰。多夫制中的兄弟共妻来源于族内血缘亲,而朋友共妻则是族外群婚的遗风。当今世界有些地区仍保留多夫制,这大多是由于经济落后、交通封闭,而女性人数又大大少于男性人数的缘故。(洪嘉禾) 多妻制 Polygyny  丈夫拥有两个以上妻子的婚姻制度。贯穿于中国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几千年。《礼记·昏义》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春秋、战国时,国君的妻妾由百余人增至数百、数千人,齐襄公则“九妃六嫔,陈妾数千”。周代甚至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的妻妾数目与同房顺序。诸侯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蔡邕《独断》)。大夫可一妻二妾。至于平民百姓,凡有钱势者,自然广为纳妾,娶一妻为正房,置侧房为妾,把妻妾视为私有财产和泄欲工具。多妻多子多福观念是权势者奉行多妻的心理因素。其形成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①私有制发展与男权极度伸张,导致奴隶主、封建统治者特别是帝王妻妾数目的惊人膨胀。女子从统治地位跌为被奴役被玩弄的地位。②部落战争与女奴增加。人类出现剩余财产,伴之而来的是财产与奴隶的聚敛欲,频繁的部落争夺战的战败方妇女,自然成为战胜方男子的妻妾。“酋长妻数十,婢数百”(钱古训《百夷传》)。“百夷头目有妻可盈百,婢可数百,民间亦有数十妻妾者”(《元史类编》卷四十二《大理》)。③转房制与媵娣制的影响。转房制规定,丈夫早逝,其妻不得外嫁而只能转嫁给死者的胞兄弟、堂兄弟乃至死者的父、叔、伯。这样,原本只有一妻的接纳者,成为拥有多妻者(见烝、报与因、转房婚)。《北史·宕昌传》记有:父、子、伯叔、兄、弟死者,即以继母、世叔母及嫂、弟妹等为妻的文字。这实质上也是父权的伸延。媵娣制指一女出嫁,其姊妹皆跟随嫁给同一男子的制度。郑玄注《仪礼·士昏礼》曰:“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春秋时期媵娣风行,如秦伯即纳女五人,这当然也助长了多妻现象。这是带有族内血缘亲遗风的一夫多妻制。(汤 笑) 媵 women as dowries  随嫁之人,大部分情况下是指女子。中国先秦时代贵族婚姻中特有的制度,后来不再实行。但是在先秦和汉代古籍中仍有许多有关记载。典型的记载见《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意指一国诸侯娶另一国诸侯之女为妻时,另外两国也各送一个女子来随嫁,称为“媵”;而此三女又各自带着侄、娣从嫁,所以是“一聘九女”。这里“侄”是新妇的侄女,“娣”是新妇之妹。送媵的通常是嫁女的同姓之国,但有时也有异姓之国送媵。所媵之女在夫家的地位,大致在正妻之下众妾之上;从嫁之侄、娣则为众妾。“媵”的制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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