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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西安要禁狗了吧?狗狗们的生存环境真的水深火热-大秦兽【视频】西安要禁狗了吧?狗狗们的生存环境真的水深火热作者:大秦兽 / 公众号:daqinshow发表时间 : 昨晚看到都市快报这么一条新闻《不能上街遛大狗 民警发现要收缴》的新闻。(视频时长:2分22秒,建议观看)对此,一位养狗的朋友提出了6个问题:作为一名生活在西安的市民我想给咱们西安市区提点建议,昨晚在朋友圈看到一个视频疯狂转发,关于限养办出来抓狗,我也是一名宠物犬的主人,看到这样的视频非常气愤,有几点想确认一下1.西安市内现在不允许出现中大型犬吗?2.如果不允许出现,俩年前我办狗证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明文规定?允许携带狗证和牵引出门的话为什么新闻中限养办的队长会说出大型犬只适合圈养?3.作为执法人员,是不是应该对自己的言语和明文规定做出一定的承诺,为什么再三改变条例我们上交过钱,严格执行每年审证的主人会不知道这样的消息?4.为什么作为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要那么粗鲁的对待我们的宠物?在我们眼里我们的宠物是家人,是孩子,试问有人这么粗鲁狂野的带走你的孩子,你愿意吗?5.希望有关部门可以整顿一下,不仅要提升一下我们广大市民的素质,还要提升一下执法人员的素质!6.屡次交钱,罚款,这些款项去了哪里?像我们严格办证,审证,出门也会被抓,严格意义上只能圈养,那我们还每年给国家交这么多钱干什么?谁来维护我们的权利?狗身上有牵引绳,狗证也在身上。也是20:00以后才出来溜得,好说歹说不行就给带走了。整的我们就很被动不知道咋弄好了,为了狗狗的身心健康不遛也不现实。而且当时乖乖办狗证的时候他们也没说不让出门遛狗呀。这咋说不让就不让了...现在周围养大狗的出门就拴上牵引绳,生怕把人家吓到了,拉屎就立马就捡了。整整大街上胡跑横行把大街当公共厕所的真没有几个,现在大家的素质都提高了太多了!如此这简单粗暴一棍子打翻一船人整的我们这些遵纪守法的良民真的是懵逼西安市碑林限养办队长称:大家出来遛狗的时候,必须要携带犬证,必须出门要牵引,大狗严格意义上就不准出门,必须搁家里圈养,不能出来,有证都不能出来。▼被采访的市民这么说▼市民A称:狗拉的屎如果不清理就罚它主人嘛,小区的卫生要靠大家来维护市民B称:就尽量养小一点的狗,养太大的狗就不行嘛市民C称:狗嘛,它又不懂人性,它急了说咬就咬市民D称:我家楼上就有狗,吓的人害怕得很▼当然了,小编也找到一些网友的评论▼屈屈小祖宗:那我干嘛办狗证?丶王大脸丶:呀,可是年底了,管不住人,又开始出来管狗了,狗可以不出门,把每年办的狗证钱吐出来,这些规定越来越不可理喻了,是有多憎恨狗,老说狗乱拉乱尿,这不好那不好,有的人也乱拉乱尿,咋没人管呢,一天天闲的了!燎爷特别燎:办证三四百,每年审证三四百,打针几百,限养犬种里没有拉布拉多和金毛,办了狗证还收狗,那收那钱干啥,明说限养办想要钱不就得了,费这么大劲干啥,北京上海限养办也没人说办了狗证让狗就在家不能出门。圈钱圈疯了吧Ly韵哥:看看作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限养办队长公众场合说的这些话,年底了又捞钱抓家养狗 好丢西安人 真想拿话筒问队长大型犬狗证是怎么办下来的?限养办为啥通过?不去管外边流浪猫狗无家可归,无良狗舍不断繁殖?嘴上严格执法,私下破坏执法,明里暗里捞钱。leo意:办狗证的意义在哪?还那么贵!晨xiao光_:作为家里养着一只狗的来说我已无力吐槽...那办了狗证有何用黄豆10:@爾冬陞 @央视新闻 @亚洲动物基金AAF @PETA亚洲善待动物组织 @行动亚洲ACTAsia 快来救救西安的狗吧!有证也不能出门,拉泡屎就有可能会被捕杀!办证要500元每年审证300元,打扫狗屎,牵引都没办法保命!对于不办证不牵引不打扫的行为我也反对,但不能一刀切吧!胡二宝:这男的该人肉冬梦_予未来:西安市区附近住的小伙伴最近出门遛狗得注意注意了,看今晚的都市快报,在中贸广场附近见狗就抓的,办了证才能领回好像,反正注意下吧。(向上滑动查看内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年修正本):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00:00:00(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 根据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限制养犬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和养犬单位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安、农业、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养犬公德教育,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第七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参与限制养犬管理活动。第八条 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章 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九条 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第十条 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第十一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居所。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申请养犬登记:(一)养犬人身份证件;(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单位申请养犬登记:(一)书面申请材料;(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四)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五)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经登记所养的犬只,因搬迁、出售、赠与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养犬、购犬和受赠的个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实行电子标识跟踪监管。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犬只及其他违法养犬行为。第二十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限养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养费。养犬人、养犬单位缴纳的限养费,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第三章 犬只防疫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到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检疫免疫,取得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或年检。犬只狂犬病免疫应当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区域指定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犬只检疫免疫,为犬只检疫免疫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被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应当为实施检疫免疫的犬只建立检疫免疫登记卡和信息管理档案。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狂犬病状况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狂犬病预防、控制措施。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依法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依法办理犬只登记、年检;(二)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四)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五)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六)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污染市容环境卫生;(七)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三)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四)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小汽车及候车场所;(五)城市广场、公园、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以上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为犬只带上嘴套或将其装入犬笼。第三十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乱跑乱窜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限养费。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险。第五章 养犬自治管理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居住区限制养犬的自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登记监督工作;(二)协助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犬只防疫监督工作;(三)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依法制定限制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四)接受居民、村民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六)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 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联系,对居住区的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第三十五条 居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限制养犬自治管理事项,纳入物业管理规约。居住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居住区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限制养犬自治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区实际状况,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第六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等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等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养犬人、养犬单位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第三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通知养犬人、养犬单位认领。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逾期未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处理。第四十条 相关管理协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收容流浪犬只。收容的犬只应当进行狂犬病检疫免疫,办理犬只登记和年检,接受农业、公安等部门的监管。第四十一条 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应当具有专门场所。犬类经营活动场所,应当远离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幼儿园,防止犬只扰民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第四十二条 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第四十三条 从事犬类养殖、医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防疫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第四十四条 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二十日前持犬只检疫免疫等相关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本市二环路以内,禁止开展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三)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已经发现的应当依法处理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数量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单位或者一般限养区内的个人未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只犬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犬只进行适当处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收容其犬只或者暂扣其《养犬登记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每只犬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其犬只。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遗失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只犬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未取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防疫许可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每只犬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污物,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区域或者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需要外出,未将其装入犬笼的或未带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开设相关经营活动场所影响居民生活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指定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活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活动,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的;(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小编也给养狗人士发一下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12年修正本),希望大家也认真阅读、学习。当然了,但对于限养办的民警来说,他们也有着辛酸与无奈。看看这个这则新闻...希望社会各界的爱狗人士能够为宠物多留一份责任心,不要遗弃它们,不要让它们流浪!珍爱它们,合法养狗!当你遇到流浪猫狗时,最好先确定它是否有攻击性。若小动物比较温和,可以先给点吃的,方便的话,也可以带它们体检后,联系爱护动物组织帮助寻找领养。虽然它们没主人,但希望我们能为它们生活得更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努力吧。不要一味的称养狗就是伤人,那毕竟也是少数案例。小编觉得吧,支(zuì)持(jìn)大(dī)狗(diào)圈(liù)养(gǒu)。最后,欢迎大家点击右下角留言发表评论各抒己见,因为小编说的也不可能全对。相关文章猜你喜欢大连金色假期国旅贵州蔓莎恒旅东欧华人驴友会半岛都市国旅山山户外#统计代码西安的,狗狗今晚去世了应该怎么处理呀!_百度知道
西安的,狗狗今晚去世了应该怎么处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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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呵呵你拿去吃吧,请你立个墓碑,只要你真的把狗当家人了如果你随便养养的,哪我只能说你嫌麻烦找个垃圾桶丢了就好如果你真的恶心到极点,没有良心了,如果你很珍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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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树下,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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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定养狗需办证遛狗要拴绳 三环内禁养大犬
原标题:西安市规定养狗需办证遛狗要拴绳 三环内禁养大犬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许多市民将养狗作为一种生活乐趣,但是一些养狗的人将自己的狗狗带到各个公共场所。天热,人容易上火,而狗狗的火气也不小。狗伤人事件频发,引发了人们对宠物问题的思考。西安市公安局限制养犬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养狗必须办理狗证,如发现违规养狗,可向当地限养办举报。  走访 大街小巷到处都见狗不文明养狗市民担心  天热,人容易上火,而狗狗的火气也不小,最近各地狗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保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城市广场、公园、交通干道、步行街区等地均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记者7月28日傍晚来到莲湖公园,看到乘凉的市民非常多,同样跟着主人出来遛弯的狗也到处跑。随后,记者又去到文景公园、环城公园、城市运动公园广场等,发现每个地方都有很多人在遛狗。而不少人遛狗时并不使用牵引链,任由其乱跑、乱叫、乱排泄。很多市民认为如此情况不仅影响了公园内其他市民的游园心情,还有可能咬伤别人。家住北郊凤城八路某小区的蔡女士说:“夏季晚饭后,跟家人出去散步乘凉,但是小区内养的狗太多,还有金毛这种大型狗在草坪上乱排泄,有点影响小区环境。”家住南郊的杨女士对不文明养狗表示担心:“走在路上及公园都能碰到狗,有些狗牵引链都没有,任由自己乱跑,万一被这些乱跑的狗咬了,就麻烦了。”  记者采访了蔡女士小区的物业办工作人员,对于住户肆意养狗、狗乱跑、乱排泄、践踏草坪这些现象,物业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对此也非常头疼,“我们曾经有工作人员对一位住户说过,让其狗不要乱排泄。狗的主人开口便骂脏话。”小区内住户则表示,如果他们提醒养狗人,则担心影响邻里关系,若任其“放肆”,又对他人影响太大。有人曾把不拴链遛狗的不文明行为拍照、发微博,却遭到当事人谩骂甚至殴打。记者采访时发现,由于社会缺乏对不文明养狗者的劝说、取证、举报,加之有关部门管理力度弱、服务跟不上,“狗患”治理难见成效。  监管 养狗需办证遛狗要拴绳 如有违规可以电话举报  据报道,今年以来,西安乃至全国已发生多起狗伤人致死事件。6月,陕西传染病死亡20例,死于狂犬病的就有10例。7月29日,记者走在西安的大街小巷,无人看管、随处乱跑的流浪狗并不鲜见。据爱狗人士王先生介绍,多数流浪狗是因养狗人的遗弃或疏忽造成的,宠物狗流浪街头后,往往性情大变,甚至染病成为疯狗。流浪狗伤人虽找不到直接责任人,但其原因还是人的“失职”。据西安市限养办负责人介绍,2011年收容流浪犬3915只,2012年收容流浪犬4429只,2013年以来收容流浪犬2621只。警方提醒狗主人,如若不想再饲养,请将狗送到西安市公安局的犬只收容站。  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养狗必须办理狗证,遛狗时也需要随身携带狗证并且牵领犬只的绳索不能超过2米,也不能将狗带到公共场所。且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单位应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那么,西安市经公安部门同意的养犬家庭有多少呢?西安市限养办负责人告诉记者,“《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截至6月底,西安市公安局已累计登记犬只74362只,经市公安局同意的养犬家庭小于这个数字。”同时,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养狗行为将及时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对狗伤人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将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违法养狗行为包括“在居民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带犬遛弯不拴绳让犬随意奔跑的,还有深夜犬吠声扰民休息的”等。市民如果发现违规养狗行为,也可通过电话举报。  提醒 如何给狗狗办“身份证”  有些市民认为,自家的狗注射了芯片,就相当于它有了“身份证”,外出不用再携带狗证。据记者了解,注射了芯片的狗,并不能证明你就给狗进行了年检,因为注射芯片经仪器扫描,上面的资料并没有年检信息,只有养犬登记证上才有年检记录。爱狗人士别忘了给你的狗狗办张“身份”。  1、所需材料  初次办理养犬登记的个人,需要养犬人的身份证、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如若是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需要出具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检疫免疫证明、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2、所需费用  目前西安市的限养费收费标准为:养犬登记费(含证卡、芯片及一个年度的限养费),重点限养区每只犬500元,一般限养区每只犬200元;年度检验费重点限养区每只犬300元,一般限养区每只犬100元;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缴限养费。同时,政策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限养费。  规定 三环路以内个人禁养大型犬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西安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包括34种犬,以及具有这34种犬血统的杂交犬和成年犬平均肩高50厘米以上的犬只,常见的有藏獒、罗威纳犬、德国牧羊犬、当地土狗。文/本报记者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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