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亲亲相隐还是胡敏英为什么大义灭亲亲?

亲亲相隐VS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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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古以来,司法制度上看似对立的两条原则。以孔子为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微子篇》) & 在批孔的时候,这条论语是儒家反对法治的铁证。事实上,从“汉律”以来,亲亲相隐都是作为一条原则出现的。到民国,好像没有明文,但在实践中,还是普遍施行的。&大义灭亲,则貌似对立的另一条原则。实际上,孔子称赞叔向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叔向弟)之罪不为末,可谓直矣” 。 & 可见,孔子认为,偷羊事小,应该“子为父隐”。但叔鱼受贿枉法事大,就应该大义灭亲。但是究竟什么算事小,什么算事大。执行中很难掌握。在“唐律”中,倒是明文规定了亲亲相隐不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此三等罪,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但灰色区间太大。其它朝代亦类似。 & 解放以来,我们主要是鼓励大义灭亲,基本上否定了亲亲相隐。这样导致了不少人性和亲情的悲剧。所以,在我们新刑诉法第188条中规定,法院认为如果有必要证明某人有罪的时候,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但在后面跟了一句话,叫&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认可了亲亲相隐。 & 在国际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均容许证人、被告等如果认为法庭所需要之证词会对自己或亲情、夫妻关系造成损害,有权保持沉默,明显突出了对基本人情的尊重。 & 所以,这次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大方向的。 & 但是,具体执行起来,难度也是很大的。首先,我们社会本来就人情味偏重,法治概念偏轻,跟发达国家群众守法观念和习惯相比还有所不足。其次,有些大案要案,如果不能强制知情人(往往是嫌疑人亲属)作证,破案率会有相当的下跌。所以,怎么协调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的平衡,好像谁也讲不清(就我所知)。但是只要清楚认识到这两个原则的矛盾性,根据案情的恶性程度,适当调整权重,应该是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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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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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星期三热线电话:(17Email:9“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李拥军中国古代有“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但同时也不排斥“大义灭亲”。股不可小视的民间话语。早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一些学者就曾呼吁给予亲属刑事豁免权。2003年由汤维建程。命主义的“人性观”往往认为,人性并不是与等学者起草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中明确生俱来且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具体社会关地设计了亲属以及有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而现实“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系的产物;在阶级社会中,人性的问题就是拒绝作证的内容。2007年一位全国人大代表中的人又是情感的动物,任何人都逃避不曾长期让位于“大义灭亲”的阶级性的问题,即不能脱离阶级来空谈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尽快了亲情。因此,法律在其运作中必然要遭性。因此,亲情不是人性中所固有的内容,它恢复亲属容隐制的建议》。2011年刑诉法修教授治校之困遇到与亲情的协调问题。去年黑龙江杀警“革命”话语应该服从于阶级性。阶级社会是一个非血缘改期间,对于草案的亮点之一—————“不强越狱逃犯高玉伦被其亲戚举报抓获,随后和非亲缘的联合体,它由阶级内统一的政治制近亲属出庭作证”的新规定,舆论普遍为关于“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的讨提及“亲亲相隐”,中国人并不陌生。传伦理来调整。而家庭则以私人层面的亲情伦之叫好。最近,网络有关“大义灭亲”的民意□王学斌论,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统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亲情是维系该理来维系,这与具有相对普遍性的政治伦理调查也显示:高达55.4%的人表示反对,仅有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纽带,因此国家往往把维相差甚远,一个合格的革命者要勇于走出自26.2%的人表示支持。他国再好的教育理念,都面临一个与本国实情出于秩序和效率的考量,应护亲情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己的家庭,摆脱亲情伦理的束缚,特别是当相接榫的问题。值。正因如此,在中国“亲亲相隐”一直以官亲情和阶级性发生冲突的时候,他必须能够现代社会,私人领域应“大义灭亲”;从自由或权利的角这几年针对高校改革,产生出不少热词,“教授治校”恐怕方话语的形式出现。这表现在,一方面,在主以阶级情感战胜狭隘的亲情。当政治伦理以“容隐”,公共领域则必须是其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人们之所以倡此主张,倒也理据流的意识形态上,统治者一直倡导亲属之间法律的形式来表征的时候,亲情与阶级性的度出发,则应“亲亲相隐”充分,远鉴西方中世纪以来之传统,近有民国几十年之实践。的相隐。孔孟对此的表述应该最具有说服冲突便直接表现为亲情伦理和法律规范的“灭亲”只是传统并非本土,实践亦未必成功。梳理民国“教授治校”这面对亲情,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力。孔子曾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冲突。于是,当亲人违法,每一个革命者(或段历程,颇有助于世人窥清理念与制度之间的距离。隐”和“大义灭亲”两种理念,它们虽然中矣”的论断。孟子为被亲情与国法所困扰公民)不但不能包庇,相反应该勇敢地予以“亲亲相隐”思潮的兴起既有现实中的大学最早出现于欧洲,“教授治校”也最早诞生在此。它起立场迥异,但与中国人的道德传统却都不的舜设计了“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的方检举和揭发。需求,又有文化上的动因。近年来传统文化源于中世纪巴黎大学的一种管理制度,逐渐演变为西方大学相排斥。道德主义虽然并不是现代法律所案。另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上,国家一直把在这种“斗争哲学”和革命主义的“人性的复归助推了这样的思潮与话语。理念之精髓,亦是西方大学管理的基本模式。所谓教授治校,要唯一坚持的立场,但如果某些法律漠视“亲亲相隐”视为民众的一项义务,并且“相观”的指导下,家庭和亲情观念受到了批判,对善良人性的尊重是世界立法的潮流,其意指通过大学宪章或规程以及一定的组织形式,由教授执甚至悖离基本的社会道德,那么它的合法隐”的范围逐渐扩大,到了唐朝甚至发展成“亲亲相隐”的官方话语地位遭到了颠覆,取因此亲属豁免权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决策权,性就有可能受到质疑,“恶法非法”的原为“同居者相为隐”。与此相适应,法律还规而代之的是一种“大义灭亲”式的话语表达都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在经济、法律一体并对外维护学校的自主与自治。早在民初所颁布的《大学令》则可能会激励人们反抗这样的法律。由此定了强制亲属拒证制度,如《大明律》卷首就形式。在官方话语中,“大义灭亲”、“勇于揭化的全球化时代,中国并不能长期站在这一中,政府已提出要学习西方“教授治校”模式,在大学层面上,看来,法律对“亲亲相隐”和“大义灭规定“: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自发”、“大胆检举”等词语高频出现。这种话语潮流之外。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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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国的黑龙江延寿县“杀警越狱”事件,已随最后一名嫌犯高玉伦的落网而暂告一段落。但由于把高玉伦捕获捆绑的是其亲戚,因此引发了亲情伦理方面的讨论。到底是该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亲戚捆绑高玉伦引发争议
高玉伦在亲戚家被抓,最初的说法是这样的,“下午4点多时,还有人在吃饭,高玉伦自己就突然进来了,他拿起筷子坐下来就吃,高玉伦的亲家公掏出手机说,你吃着,我报警。高玉伦并没有跑,淡定的吃了起来,还喝半杯白酒,不到10分钟,警察就到了,从正门把其拷走。”
不过,据随后的报道,高玉伦的亲家汤大名否认了“你吃着,我报警”的说法,而是“汤大名的父亲给另一个儿子递了一个眼色,二人用塑料绳子将高玉伦捆住,高玉伦一怒,踹了汤的父亲一脚说:‘连你都出卖我!’”
这一极具画面感的描述引发了不少了争议。一位网友这么写到,“难以想象,自己的亲人被自己亲手举告,以致身陷囹圄,甚至有性命之虞,此时的这位‘大义灭亲’者,将是如何心境?
时至今日,纵然斗转星移、沧海桑田,然而中华民族世代薪火相传、生生不息的家庭观念和伦理亲情,却从未断绝或改变。大概可以说,通过法律手段强迫亲属互相举告犯罪,一定是最为令人不堪的‘强人所难’了。”
在这位网友看来,这种泯灭亲情的“大义灭亲”行为,是被法律逼的,许多网友也认为,如果汤家窝藏、包庇高玉伦,将触犯刑法,因此也是不得已为之。
法律究竟如何规定?
“作伪证”、“窝藏”、“包庇”有罪,但“知情不举”并不为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法》第305条规定了“伪证罪”,(即“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0条还明确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证人可以不强制到庭作证”这点外,是人人应当遵守的,我国法律的确不存在“亲亲相隐”的特权。亲属作伪证、窝藏或者包庇罪犯,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知情不举”并不为罪。所谓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去主动检举告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案子发生,即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跑到自己家中,而同犯罪分子一起居住的人也知道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就犯罪分子而言,行为人即不给予其逃跑或者隐藏的任何便利或帮助,也不举报或揭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知情不举”。
“知情不举”看起来与“窝藏”有相似之处,但“知情不举”仅仅是不举报、不告发,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对公安、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并没有产生消极的影响和负面的作用。而窝藏都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本身并没有窝藏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知情不举”并不是窝藏。
所以,理论上说,高玉伦来到汤家填个肚子然后离去,汤家如果装作不知道,就算后来被发现也算不上窝藏。
高家亲戚抓捕高玉伦的情形而论,称之“违反人性”并不公允
据汤大名介绍,高玉伦平时跟他家联系还比较多。有时他家有活,高玉伦会过来帮忙。高玉伦的妻子过世之后,汤大名妻子常去帮高玉伦洗衣服,逢年过节也会带些礼物给他。因此,举报高玉伦让汤大名妻子高小英面临很大压力,她感觉是自己把高玉伦又送进了监狱,晚上一晚上都在掉泪。至今,高小英还没从这种激动的情绪中缓过劲来。
不少人认为,这正是汤家“大义灭亲”违反人性的依据。还有人认为汤家此举是为了15万赏金,更增添了不义的理由。
不过,考虑当时的情形,这种指责并不公允。首先是当时整个村子已经严密布控,高玉伦进得来但未必走的了,而且当时汤家多人聚餐,想隐瞒也容易走漏风声;其次,之前虽然提到“知情不举”不算犯法,但一般人对“知情不举”和“窝藏”很难做出区分,生怕连累自己的担忧也很好理解;最后,如汤家所说,他们也的确认为高玉伦有罪,应该受到惩罚,因此便把他捆起来并报警。正如同汤大名所说,“我知道她(高玉伦侄女)心疼,但得服从法律啊。”
事实上,这里的关键在于,亲情是有距离的,汤家不过是高玉伦侄女的亲家,血缘关系都没有。他们抓获高玉伦,是很可以理解的理性选择,伦理冲突并不强烈。
但假如高玉伦回到的是自己的家呢?
假如,高玉伦回到自己的家,他的儿子该“大义灭亲”吗?
高玉伦在逃跑中,曾给自己的儿子打电话,作一个假设,如果高玉伦回到自己的家想吃顿饱饭,他自己的儿子又该如何选择?如何面对这强烈的法律和伦理冲突?
“亲亲相隐”有其价值
以大义灭亲为题材的连环画曾非常流行,人们对此往往不认同
许多人看来,面对这种情况,“亲亲相隐”这种孔孟时期就传下来价值取向是应然的选择。认为强迫犯罪人的亲属中的知情者来举告其罪行,这必然会破坏人与人之间最为真诚和可靠的信任与关怀,进而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可怕的隐患。面对犯罪的亲属,尽己所能为其隐匿罪行、摆脱刑罚,是人之天性使然,中国古代的法律对此往往也予以肯定,不予处罚。
如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令所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而在文革时期,夫妻、父子互相告发的惨痛记忆,也让人们更理解“亲亲相隐”的价值,对“大义灭亲”则倍感怀疑。
在现代社会,这种理念的确也有其价值。不妨看一个具体的案例:一位十二岁的少年,在发现父亲有盗窃行为后,毅然向公安机关举报。父亲被逮捕后,少年也同时失去了生活来源,他的母亲恨他,把他拒之门外,亲戚、邻居反感他把自己的父亲送进监狱的行为,拒绝提供帮助。公安部门只好与当地政府协商,由政府提供他每月的生活费直至长大。由此可见,“大义灭亲”往往是有极高成本的,从理性人的角度来说,人们更愿意遵循“亲亲相隐”。
但“亲亲相隐”也只能部分情形下视作权利,不代表不违法,更不可视之为“义务”
但必须指出的是,将中国古代这种“亲亲相隐”的观念认定为犯罪是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首先,亲亲相隐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亲亲相隐多表现为给予涉罪亲属出逃资金、提供隐蔽场所或者帮助毁灭证据、处理赃物等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型犯罪。它无疑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司法成本增加,案件侦破时间增长,被害人受损的权利难以得到恢复等结果。而被害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护,受损的社会关系长期得不到修复,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其次,定罪体现了法律对亲亲相隐持否定性态度。正如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亲亲相隐所反映的毕竟是人性中“损人利己”的一面,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对其立场本应是限制,只是基于事实上根本无法限制或限制不了,所以只能规定一些不予鼓励的原则性规定,或者无为一点,不予规定。而不能从无为走向肯定,将“包庇、窝藏犯罪亲属、帮助转移赃物、伪造证据”等行为合法化。“法无禁止即自由”,如若亲亲相隐不为罪,等于在鼓励“损人利己”,鼓励人性中“恶”的进一步蔓延,进而起到鼓励犯罪的作用。
因此,多数情况下,“亲亲相隐”都是被视为违法的,而把“亲亲相隐”视为一种义务,则彻底违背现代的法律观。
那么,亲情、天性的问题该怎么办呢?按照现代的法律观念,亲亲相隐只能在部分条件下视为一种权利,比如不少西方国家规定可以在亲人犯罪的问题上拒绝作证,又比如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以及前述的“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证人可以不强制到庭作证”等等。
认为实现“社会正义”大于“亲情人伦”,同样是一种价值选择
那么,父亲是杀人逃犯,儿子到底应不应该告发?这不应该有必然的答案。告发违背“亲情伦理”,但不告发则违背“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同样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孔子虽然说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但在《春秋》中,石碏为了维护正统打死自己的儿子,孔子也称赞他是大义灭亲。可见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发生冲突时,是可以进行取舍的。法律规定“知情不报”不为罪,给儿子一个选择权,那么无论他做哪种选择,都是可以理解的。
结语“亲亲相隐”有其价值,但在现代社会,只能作为一种部分条件下适用的权利,而不能作为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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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家以绳捆绑高玉伦,主动扭送犯罪分子,属于大义灭亲。9月11日下午,越狱杀人犯高玉伦,潜入侄女家,亲戚劝其自首无果后,以绳缚之。被捆住的高怒踹亲戚说:“连你都出卖我”。亲戚对记者说:“我们不为钱,犯了法就该抓他”。唐律有同居相为隐的制度,是指同财共居或者大功服以上亲属犯罪,可以相为隐匿,不为罪。唐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封建家族的稳定性,而不惜牺牲追究犯罪。
到了现代,则已没有亲亲相为隐制度,而是规定,对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定窝藏罪、包庇罪。因此,本案中,高家亲戚不应给予高玉伦吃饭或者藏匿,否则自己会涉嫌犯罪,但是知情不报在法律上也是没有责任的。是故,高家缚之,是主动扭送犯罪分子,属于大义灭亲。另一个法律问题,则是媒体铺天盖地报道抓获细节,尤其是报道具体的报警人、抓获人,此举不妥。应该比照举报人,保护其隐私,以免日后遭受可能之报复,故媒体有保密之职能,否则亦有被追究侵权之虞。(原标题:澎湃说法|高玉伦被捕,该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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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抢劫母亲提供“盘缠”被判四年 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09:49:30 中国女网原创
儿子抢劫回到家,母亲劝说自首无果的情况下,竟按照儿子的吩咐,毁灭作案证据;另外提供2000元盘缠,让儿子带女朋友回老家,看望亲属后再自首,不料儿子逃窜路上被抓获,母亲也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令不少人唏嘘不已。那么,面对违法犯罪,就是是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中国女网:张韫兮()
  &据扬子晚报11月7日讯 抢劫回到家,母亲劝说自首无果的情况下,竟按照的吩咐,毁灭作案证据;另外提供2000元盘缠,让儿子带女朋友回老家,看望亲属后再自首,不料儿子逃窜路上被抓获,也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人们常说&法不容情&,触犯法律高压线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给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则触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条款。
  可也有人觉得&法该容情&,毕竟大义灭亲的衡量标准太高,亲亲相隐存在即合理。在我国古代,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告发了却要论罪。如今亲亲相隐淡出司法视角,与之相反的是倡导大义灭亲,否则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
  在亲情伦理与法律规定之间,究竟该何去何从,很多人顺从内心的真实想法,盲目行事,甚至孤注一掷,尤其是不懂法律的公民,更是不顾一切偏袒孩子。尽管他们宽恕犯罪的孩子,但法律决不能饶恕护犊情深的父母,迟早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有句俗语叫&不知者不罪&,它是指在人际交往中,因对方不知晓实情,即使犯下错误,也不予以责备怪罪。相对违法犯罪而言,&不知者不罪&微乎其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公民自觉学习法律,知晓法律,遵守法律,并不能因不知法而产生抗辩权,不懂法的人违反法律照样要被问责,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少网友为上述案件中的打抱不平,认为量刑过重,应该考虑母亲对儿子的,袒护也是人之常情。在熟人社会格局下,法律很大程度上调整陌生人之间的纠纷瓜葛,但亲亲相隐这条路难以行得通。之所以为判刑母亲&鸣冤&,不过希望司法能够摒弃凌冰冰的面具,充满人情味,看到人们的真实想法和内心感知,切切实实将强制性的法律沉淀到现实生活中,真正为公众主持正义,而不是被供奉在神坛上,高高在上,置民意于不顾。
  现行法律虽然坚持大义灭亲,锐化亲亲相隐,但司法实践中,在自由裁量权的法定权限范围内,法官不能被公众倾向性意见左右,也不能完全无视民众呼声,不妨站在普通人的角度上,恰如其分地将亲亲相隐纳入量刑的参考因素,在量刑幅度上予以特别关照,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条款,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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