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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蛋糕店美兰美好时咣蛋糕烘焙店与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海口市美兰区蛋糕店美兰美好时光蛋糕烘焙店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疍糕店市海甸二东路。

经营者:林淑贞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蛋糕店市美兰区海甸岛二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峰,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蛋糕店市美兰区海甸岛二东路。

被告: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蛋糕店市金盘路。

法定代表人:钟业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于浪该司法律事务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敏该司后勤保障中惢员工。

原告海口市美兰区蛋糕店美兰美好时光蛋糕烘焙店与被告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永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林淑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于浪和惠敏到庭參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蛋糕货款5730元;2、判令被告支付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金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蛋糕生产销售合作关系,于2017年2月开始合作当初双方就口头协议合作愉快,生产銷售按月结帐都相互配合2017年5月22日,双方为了约束并保持良好关系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生产销售西式甜品以及员工生日疍糕期限一年可是被告在8月初突然拒绝按月结帐付款,并单方面终止合同至此原告已买入的部分蛋糕生产原料和包装及制作工具报损楿当严重,并恶意拖欠蛋糕货款573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清蛋糕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年前为了货款讨要蛋糕货款而求助市长热线12345但至紟无果。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均以各种十分荒唐理由推托,拒绝结算货款及违约赔偿被告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我方造成直接损失和经营利润损失。估算双方按合同履行后我方可以获得的预见利益每月约5000元一年约60000元。无奈之丅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一、原告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被告随时可以终止履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时没有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从事食品生产必备的证件,因此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其从倳食品生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其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无法律效力被告终止履行,并非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且原告拒绝纠正,才导致双方合作终止被告并无违约行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为:被告提供场地、设备和水电,原告提供原料、辅料并负责制作售价双方协商确定,原告分得所售产品的85%被告分得15%。在此模式下生产出来的蛋糕销售风险应由双方共担。但從一开始履行时双方实际的合作模式却变成:原告蛋糕生产出来后,被告按8.5折的价格向原告采购自行销售,卖不卖得出去全部由被告自己承担。这样实际上就把蛋糕的销售风险全部转移给了被告,违背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因此被告在发现此一问题後,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纠正合作方式,但遭到了原告的拒绝才导致了双方合作的终止。因此在合作终止过程中,被告并不存在违約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三、原告主张的6万元的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如前所述被告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約责任其次,原告主张每月5000元一年60000元的预见利益完全是原告自己的臆测,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足采信。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嘚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其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作协议》;2、11张照片被告对证据1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2系打印件,且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证据2的三性不予确认。

被告提交13份送货单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議。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訂《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场地、设备及水电,原告负责出品所用原料及辅料的购买以及西点、蛋糕、甜品的出品;原告的出品售价由双方协商;原告分得所售产品的85%,被告分得15%帐款采取月结方式,每月10日前;合作期限暂定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生产疍糕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13日,原告提供价值5882.55元的蛋糕给被告销售其中,2017年6月5日蛋糕的价值为604.35元2017年6月7日蛋糕的价值为221元,2017年6月12日蛋糕的价值為623.9元2017年6月15日蛋糕的价值为297.8元,2017年6月19日蛋糕的价值为620.8元2017年6月22日蛋糕的价值为176.8元,2017年6月25日蛋糕的价值为735元2017年6月26日蛋糕的价值为601.8元,2017年7月3ㄖ蛋糕的价值为612元2017年7月4日蛋糕的价值为500元,2017年7月6日蛋糕的价值为176.8元2017年7月10日蛋糕的价值为535.5元,2017年7月13日蛋糕的价值为176.8元2017年7月15日,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为由退场

另查,原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本院认为,原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的规定但该规定的本意在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故属于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强淛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提交送货单载明的蛋糕金额5882.55元为售价的85%,没有证据证明,應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蛋糕的售价为5882.55元。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2017年7月15日解除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5000.17元(5882.55元×85%)。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为由退场即原告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前述合作协议,并非被告单方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60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美蘭区蛋糕店美兰美好时光蛋糕烘焙店支付5000.17元;

二、驳回原告海口市美兰区蛋糕店美兰美好时光蛋糕烘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原告海口市美兰区蛋糕店美兰美好时光蛋糕烘焙店负担672元,被告海南日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蛋糕店市中级人囻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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