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能获得双重赔偿 电影吗

熊某工厂加班后回家路上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碰撞发生交;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属道路交通事故和工伤责任竞;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致因工伤残的构成工伤劳;对于是否能双倍获赔还是补足赔偿,审判实践中各地操;例如重庆法院系统(日重庆市高级;第三条第四款“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遭受;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江苏省法院
熊某工厂加班后回家路上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熊某构成工伤,经交警调解熊某与张某及李某达成赔偿协议,事后,熊某又向其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要求赔偿。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扣除原告熊某交通事故中已获得的赔偿部分产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属道路交通事故和工伤责任竞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据此,不应扣除,本案原告应受到双倍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致因工伤残的构成工伤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赔偿的,应本着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即已享受交通事故赔偿的部分,工伤赔偿中不能再次获得赔偿,未享受交通事故赔偿部分能获得赔偿,即主张采取差额补足的赔偿原则。
对于是否能双倍获赔还是补足赔偿,审判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我国不同省市区法院执行的标准不一,引起不少劳动者维权的困惑。
例如重庆法院系统(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66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第四款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统筹事宜的,赔偿权利人可要求第三
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江苏省法院系统是根据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中的解答:“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可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的。” 而上海法院系统则规定,一次事故能获得两次赔偿。
我国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第28条中明确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该法规意义很明确,即:交通事故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对人身伤害是不重复赔付的。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日起实施后,就上述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但是,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法规对究竟是双倍获赔还是差额补足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大学的谢东旭律师认为,按照现行法律来说,由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目前江苏地区的司法实践似乎仍然是交通事故中已经赔付的费用(比如医疗费),工伤保险就不再赔偿了,也就是仍采用的是差额补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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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 双重赔偿。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方李某致使吴某发生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行为 后果...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并不妨碍向李某主 张交通事故赔偿权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即可从社会保险 机构获得补偿,但不 能按民事侵权法律制度...构成要件 劳动者双重赔偿权的构成要件应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者已参 加...  相互抵 免的方式,这也是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者的主要...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 2页 免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 2页 免费...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时能否获得双重赔偿2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交通...即发生交通事故后 ,劳动 者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 但其所...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 经办律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 李某,2008 年进入西安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发生交通事 故前每月工资约 1500 元,...  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本案中的王某亲属可获得工伤 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使两个...  洛阳律师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获得双重赔偿的依据和方法【冠军律师】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存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种不同的方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在现实中,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又存在工伤时,即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 不能同时获得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和工伤双重赔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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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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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司法局 潘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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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遭受工伤的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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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竟合情形下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邹某所在公司曾就豫A号重型半挂引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2014年10月17日20时50分,邹某(生前为某公司聘请的专职货柜车司机)驾驶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豫B号挂车,行驶至某停车场内通道临时停车(车辆未熄火)后下车到前方10米处轮胎店交单。待邹某从豫A号车前部返回时,豫A号车辆向前滑行,该车前部与李某驾驶的奥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奥F号挂车的尾部碰撞,邹某被挤压在两车中间,当地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路外交通事故。经查证,邹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无证据证明李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邹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邹某家属就邹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应循工伤保险途径进行救济。郑州交通事故律师&
【争议焦点为】虽然受害人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按照工伤事故进行处理,但是,受害人同时也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受害人家属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再要求车主即被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项下的理赔责任。
【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相竟合的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应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另一种是非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用人单位方面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在工伤事故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情形下,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日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须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 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伤职工 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害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在工伤事故是非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因用人单位方面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只能请求按照工伤事故处理,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受害人邹某发生工伤事故,完全是因其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所引起的,事故损害完全是因其自身的原因和过错所造成的,而不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虽然其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在车外而不是在车内,是在车下而不是在车上,但无论其当时是在车下还是在车上,是在车外还是在车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均不构成影响。因此,其近亲属(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按照工伤事故处理,仅能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将受害人视为第三人成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保障对象,受害人家属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不能再要求车主按照交通事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项下的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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