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构建的世界是客观真实的还是主观和客观的区别真实的

因果关系是真实存在,还是我们认识世界的一种方法?
在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上怎么证明两件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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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因为楼下的高票答案,这个问题又被翻了出来。看到各位知乎的小伙伴对哲学问题这么感兴趣真是很高兴O(∩_∩)O~~可惜的是,高票答案很明显核心概念就没有搞清,犯了不少基本错误& &休谟康德怎么总是被拉出来躺枪_(:з」∠)_所以默默爬出来更新一下,主要是为了给哲学洗地。。。题主的问题涉及到了科学哲学和形而上学的核心内容,但是问题本身却是模糊的(vague),因为它其实包含了好几个相关的问题。先来看什么是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我们所拥有的经验事实只有:事件A在时间t地点p发生了,然后事件B在t`地点p`发生了。进而我们观察到,迄今为止,每次事件A发生,随后事件B就会发生。人们便觉得事件A和事件B之间存在一种神奇的必然性关系,因而A发生,B就一定会发生。也就是说一直以来人们认为,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在于必然性。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必然性呢?因为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比如说,如果我们的世界遵循牛顿定律,那么苹果会从树上落到地上,而不是自由地飞到天上去~所以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层面是在问:我们所处的经验世界是不是遵循一定的自然法则运行的?具有因果关系的两个事件是不是必然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是的话,在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上怎么证明两件事之间存在这样的必然关系?--原则上来说,经验无法证明。休谟小机灵说的是,你怎么知道A发生了B就一定会发生?这次有AB,下一次不一定有啊。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下一次A发生了,B就一定会发生?无论我们观察到AB多少次,这些过去的经验都不能作为证据支持下一次有A就会有B。因为我们无数次观察到AB,我们的认知方式倾向于得出AB之间存在某种必然关系的结论,但是,这样的必然关系无法得到经验上的证明。所以休谟并不是说因果关系不存在,而是说我们无法用经验证明存在必然关系,而因果关系并不等同于必然关系。事实上,休谟重新定义了因果关系,其中的核心要素是经常性联结(constant conjunction),以此来取代必然关系(necessary connection)。休谟的贡献并不是消解了因果关系,没有必然关系并不代表我们的世界不遵从任何自然法则。事实上,哲学家们(其中以伟大的David Lewis为代表)追随着休谟的步伐,建立了一套新的理论来解释自然法则。这个理论一般被称为休谟式的自然法则解释(Humean Account of Laws of Nature)。根据这个理论,经验世界里只有许许多多的物体(physical objects)以及发生在它们身上许许多多的个别事件(particular events),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尤其是没有必然关系)。我们观察到的、已经发生了的物体的运动是有一定的规律性,科学定律/科学法则(scientific laws)是我们对世界上已经发生了的事最简洁、最有效的描述。但是这并不代表这些物体必须按照我们总结的自然法则来运动。当你用手去拿杯子的时候,根据以往的经验,你期待你会把杯子拿在手里。但是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你下一秒一定会拿住杯子,而杯子不会突然飘走~我们所知的自然法则也并不能解释这个世界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不能解释苹果为什么会落到地上,它只是落到地上,没有为什么;也不能解释鸽子为什么这么大,它就是这么大=。=由于没有任何自然法则来规定这个世界的运转,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说不定完全是chaotic(混乱的、混沌的),而我们所观察到的规律性其实只是一个巨大的巧合而已。没有人可以保证这些规律性会延续下去。而我们现在所有的科学定律只不过是人类对于这些规律的最简单(simplicity)、最有效(strength)的系统性概括和总结(generalizations)。没错,这个世界就是这么残酷_(:зゝ∠)_ 还有另一小撮哲学家觉得才不是这样呢,他们被称为必然论者(Necessitarians)。在他们看来,我们的世界是按照自然法则运行的,因果事件之间存在这样一种必然性的关系。而这种必然性的关系就是你下一秒会拿到杯子的保证。这两种理论--休谟式的自然法则解释和必然论--都是对于同样的经验事实的解释,所以从经验上是无法区分的。现在在哲学界,据我所知,休谟式的自然法则解释理论是占有主流地位的。双方的论证基本都是以(1)努力建构、完善自己的体系;(2)攻击对方体系来展示“我就是对的,你就是错的”。我个人觉得支持休谟式的自然法则解释理论对必然论的攻击最重要的:“哎呀你说什么law啊~那是什么神秘的东西我不懂呀~有它存在的经验证据嘛~没有你说个蛋呀~反正你说的什么law我不懂我不懂我就是不懂~不服你来打我呀~”(咳咳。以上只是答主丧心病狂地脑补,如和事实相符,纯属巧合~但其实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理解了这些之后我们再来看题主的问题:(1)如果你理解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必然性关系,那么学界普遍认为这样的必然性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经验证据)。休谟特别指出,我们关于必然性的观念其实来自于我们的认知方式--在经历了无数个事件AB之后,一旦事件A又发生了,我们会自然而然的期待事件B也会随之发生。(2)如果你理解的因果关系只是前人总结大量经验得到的一种规律性关系,那么在我写下这句话之前的所有经验都会告诉你,存在这样的规律性——如果下一秒发生了什么事打破了这些规律,科学家会告诉你不是没有规律而是之前的规律总结错了_(:зゝ∠)_至于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律性,表面上看应该是和我们人类认识世界的方式有关,往深里说,只是一个巨大的巧合,它就是这么发生了没有为什么_(:зゝ∠)_ (——& 我个人觉得他们这么说是在无理取闹,不过你不用理我_(:зゝ∠)_其实题主的问题还可以继续问下去,如果休谟式的自然法则解释理论是正确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必然的,那么我们要如何重新定义因果关系呢?又要如何区分必然关系和相关关系(correlation)呢?休谟式的自然法则解释理论者又发展了新的因果关系理论--反事实因果(counterfactual causation),这样的因果概念是建立在可能世界和相似性的基础上。(关于可能世界可以参考)事实上,我们日常中对于因果的认识其实是非常naive(天真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一个很严格的概念,没有绝对的标准来判断什么是因,什么是果。至于为什么,一定要看。而这些都和高票答案最后指向的怀疑论是没有什么直接联系的。哲学有这么多这么多这么多这么多这么多这么多这么多这么多有趣的观点和讨论,说什么最后都扯到怀疑论一点都不利于一点都不利于建立我大哲学酷炫狂霸拽的积极形象╭(╯^╰)╮。再看到:“这使得哲学出现一种难以为继的局面......那么哲学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我能说脏话吗?不能吗?那我能替康德说脏话吗?这个问题和决定论及概率论之间的争论是有区别的(看到楼上有搞混的真的好捉急啊)。对于有些必然论者来说(比如说Tim Maudilin),自然法则也可以是概率性的法则--比如说,事件A发生,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事件B会发生,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事件C会发生。必然论并不蕴含决定论。另一方面,即便必然关系不存在,并不代表我们不能预测未来,我们还有大confirmation theory啊!哲学家不是只有休谟康德啊!
一路讲到了先验论,忍不住想补充一下K-O Apel在这个问题上对康德先验观念论的补充和修正,就是他的先验实用主义。~~~~~~~虽然还是没写完论文但是如约来更~~~~~~~(其实是因为大家答得越多越让我发现自己这个半吊子对问题了解得有多浅,再不赶紧倒出来就完全没信心说下去了)首先我需要重新定位一下这个问题(若有理解偏差请拍但请轻拍):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之所以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因为人们需要确定知识的客观性 - 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感知、记忆、思想等方式认识这个世界,但如何确定这些认识不仅仅是世界对我们“呈现”出的样子,而是世界本来的样子?而这个问题只是在启蒙时期才获得意义,因为之前的人们通常认为世界可以内在地被了解(understood "from inside"),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从经验中("from outside")获取知识的想法其实是非常现代的产物。在康德之前对客观知识的问题的论述有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 和 讲的主要都是休谟的经验主义这一支,而且讲得很好了,我想稍微补充一下莱布尼茨的唯理论的论述,因为经验论和唯理论对康德的形而上学都有重要的影响,康德对客观知识问题的回应可以说同时摒弃了此两者的错误并吸收了二者的一些观点。不过麻烦的是(其实最麻烦的是我只在哲学史书和介绍康德的读本里看过相关的内容,并没有读过莱布尼茨的著述...掩面)莱布尼茨的单子论探讨的是本体论的问题,而他(以我仍不能完全理解的方式)论述了好多种不同的causes,这与我们所熟悉的休谟式的"all causes are of the same kind"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我就姑妄言之大家就姑妄听之吧...反正我要讲的主要也不是这个...莱布尼茨认为认为经验论只抓住了个别事物,不能把握普遍的、必然性的东西,而这种认识方法跟动物行为没有两样,“人之所以如此容易捕获禽兽,单纯的经验主义者之所以如此容易犯错误,便是这个缘故。” 他自己则相信理智本身包含着固有的原则,这些原则从直觉上就可以知道是正确的,从而构成了对世界的认识所依赖的公理;通过这些原则而得到的对世界的认识是“如其所是”的,而不是像经验论那样是通过有条件的观点而呈现的。莱布尼茨认为世界上最基本的客体就是实体,不同于内在于实体的各种属性,实体本身是自在的。思维的实体是单子(monad),世界由无数的单子构成,单子是不可分割的、自足的,每个单子都从自己的视角像镜子一样反映世界,单子之间不可能发生作用(interaction),无论这种作用关系是因果的还是其他性质的。这个世界“显现”在每个单子面前,与它显现在其他任何单子面前的方式都一致,我们对于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因果关系等的观念的有效性来自于它们所描述的观点之间的根本和谐,这些观念只是间接地产生由单子构成的实在世界的知识,因为我们能够确知,事物显现的方式具有事物存在方式的形而上学印记。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打成一片的时候康德就出现了,他认为经验和理性都不能独立地提供知识,只有二者的结合才使知识的获得成为可能。康德认为(希望这个核心的观点我没有搞错,好心慌)不受主观视角影响的对客观世界“如其所是”的认识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客体虽然不依赖于我们的感知而存在着,但他们的特征是被我们的观点所给予的,客观存在着的客体只有通过观点才能被认识。那么那些不依赖经验即绝对而普遍地为真的命题(先天真理) - 在我们现在关于因果规律的讨论中,尤其是那些非分析性的命题(如数学和逻辑学),而是综合的命题 - 如何是可能的呢?这些先天综合命题被用来证明知识的客观性,由此才能说科学是可能的(然而这种形而上学的努力还是迅速地被无视了呢...这是后话)。康德对先天综合命题的探讨不是通过对认识能力的分析进行的,而是针对认识的基础的。他发明了一种先验演绎,指向“一种更关注我们对客体的认识模式而不是客体本身的知识,只要这种认识模式是先天可能的。”在这种探讨中,认识者的能力与认识对象的本质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和谐关系,主导着知性的“思想形式”与实在的先天本质是完全一致的,世界正是如我们认识的那样,我们也如其所是地那样认识它。回到因果关系这个具体问题。康德在写下三大批判之前就触及过这个问题,在1763年成文的the Attempt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Negative Magnitudes into Philosophy中康德讨论了(我乱翻的,哪位看过中文版请指正)逻辑的理由(logical ground)与真实的理由(real ground)的区别,而这两者作为理由(reason)或原因(cause)一类的因素都与事件的结果(consequence)有着特定的关系,而康德指出,对于真实的理由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来说,结果既不包含真实的理由中,又不能通过分析其概念而得到。这个思路最终发展成他后来的先验演绎的方法对先天综合命题的探讨。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于休谟的问题的回答是,经验判断(empirical judgments)本来只是感觉的判断(judgments of perception),只对感觉的主体有效;之后我们才赋予这个判断关于对象的关系,并且希望它对我们总是有效而且对每个人都有效。也就是说,休谟的经验论的关键错误在于,经验本来就不是从感觉中来的。经验能为概念的应用提供根据是因为它已经包含了一个概念,而感觉或者直觉则不包括概念并因此不为判断提供根据。在未经心理活动改造之前,所有感觉都没有心智结构,因此也不能为信仰提供理由。如果我们理解了经验,那是因为它们自身已经包括了我们假定从它们之中得出的概念。知性本身必定含有概念的某种全部要素,来限定它的活动形态。康德把这些基本的概念叫做范畴。范畴是我们思维的形式。被休谟攻击的因果范畴属于康德给出的十二个范畴之一,康德发现这十二个范畴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所有争论都相呼应。我们必须按照范畴来思考,因此也必须接受制约范畴之应用的那些原则为真:世界必须以一种让我们能够接受这些原则的方式呈现给我们,自我意识要求世界必须看起来合乎范畴。经验不是休谟所认为的简单概念,经验包括智识的结构,它已经按照空间、时间、物质和因果关系这些概念组织过了。所以不存在不指向自然世界的经验知识,我们的观点本质上是关于客观世界的观点。奇怪的是(因为我不知道中间这一个世纪里科学哲学发生了什么所以觉得这个转向很奇怪),二十世纪之后有一群逻辑实证主义者们彻底抛弃了康德的先验演绎,重新回到了休谟的经验论的立场,以对科学的整合和统一(unified science)为目标,提出了实证原则:“一个句子,当且仅当它所表达的命题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经验上可以证实的,这个句子才是字面上有意义的。” 一般来说,逻辑实证主义者们希望通过运用数理逻辑的形式化方法来建立一个严格的科学语言,以之准确地表现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逻辑构造,并且相信(建立在因果律上的)科学假设是可以通过感官观测来实证的。------------------竟然就拖了一个月哎----------------------首先要声明,我仍没弄清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新实证主义(neopositivism),和逻辑经验主义(logical empiricism)之间的异同。有时它们看起来是可以互相替换的(见SEP entry:Vienna Circle;Apel似乎也未对这三个名称加以区分),然而另外一些介绍则强调逻辑经验主义比逻辑实证主义更宽泛(见SEP:logical empiricism)。总之这三者指代的主要都是以Vienna Circle和Berlin Society为首的一系列哲学运动,而非某一特定学说,这里–追随Apel的思路–主要讨论以Karl Hempel和Paul Oppenheim为主的对于统一科学观念(unified science)的阐释。Hemple,这个Apel火力全开炮轰的对象,以包容性的解释(explanation by subsumption)构造科学解释的形式逻辑,即个别事件如何归于相应的规律之中。他提出了“演绎-律则模型”(deductive-nomological model,简称D-N model),其中,对于个别事件的解释的说明语句(explanan)被看作一个演绎论证,被说明语句(explanandum),即对个别事件的描述,是从作为先行条件的普遍定律作出的演绎推论而得出的。在“演绎-律则模型”之外,Hempel还提出了以统计定律为前提的“演绎-统计模型”和“归纳-统计模型”,以这三者代表科学说明的基本逻辑结构。关于“演绎-律则模型”,它的基本形式是这样的:前提:L1, L2, … LkC1, C2, … Cr结论:
E其中,C1, C2, …, Cr 是个别事件的前提条件(initial condition/antecedent),L1, L2, …, Lk 是普遍原理,两者都叫作explanans,E是对需要解释的事件的描述,叫作explanandum,可以看出根据这个形式逻辑的结构,结果explanandum是逻辑地包涵在原因explanans之中的。其中,普遍规律在因果解释中有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见Hempel《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第一,对于某种“原因”及其“结果”,“只有当(only if)”我们把其中所涉及的普遍规律指明以后,才可以说它们之间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第二,对于某种解释而言,无论其中有无“因果术语”,“只有当”它应用了“经验规律”之后才算是科学的;第三,是否把“普遍的经验假设”作为“解释原则”是区分真假解释的唯一标准。另外,由自然科学的逻辑出发,Hempel断言科学预测与科学解释具有逻辑同构性,而且只有当解释具有预测功能时,才可以说是完全的解释。对人文学科稍有了解的人应该已经敏感地察觉到这种对于因果解释的构造有很大的问题,这一点暂且搁置;实际上,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D-N模型(或者根据Apel借鉴另一位德国科学哲学家von Wright对这个逻辑模型的称呼,包容-理论解释subsumption-theoretic explanation)也会产生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困难。而这些困难主要地是由于它把因果解释这种综合性的认知行为(synthetic cognitive act)化约为句法学和语义学层面上的(syntactic and semantic)有经验支撑的逻辑结构。Apel指出,这种化约实际上是从康德式的对因果联系的先验演绎回到了一种对前康德的二分天下的奇异结合:一方面是莱布尼茨式的对因果必然性的充足理由律的解释,另一方面是休谟式的基于经验性的对因果联系作为规律的诠释。首先,对于D-N模型中explanans中的前提条件(上文中的C),并没有令人满意的句法或语义方面的标准来区分一般性的对于有限数量的个案的描述(例如对于特定时间或地点的对象域的描述)和普遍有效的前提。这个例子完全符合上文D-N模型的形式,但显然它不属于因果解释:前提:这个篮子中所有的苹果都是红色的这个苹果是从这个篮子中拿出来的结论:
这个苹果是红色的其次,相似地,对于explanans中的普遍规律(上文中的L),同样没有令人信服的句法或语义方面的标准来区分规律与因果规律(即我们经常说的,相关性correlation不等于因果causal explanation)。对此,Carnap提出的一个例子可以展示不同的“if-then”句式:A:当铁被加热时,地球转动B: 当铁被加热时,它会扩展我们直觉地意识到只有B句才表达了一种因果联系,而A虽然享有同样的句法却并不表达因果联系。正如Peirce指出的,B句的if-then结构并不是作为一个真值函数(extensional truth-functional logic)起作用,而是指明了一种反事实的(counterfactual)条件,它等于是在说:“如果铁被加热(事实上可能并没有被加热),那么它就会扩展”。中文怎么表达虚拟语气呢…好捉急…我直接把这个反事实的英文原文放上来你们体会一下吧…“if the iron were heated, then it would expand”或“if the iron had been heated, it would have expanded”但是D-N模型本身的纯粹逻辑构造无法把真实前提与逻辑前提区分开来。第三,以上两点反应出的问题证明了Wolfgang Stegmüller对“解释”的含义的分析中提出的对逻辑经验主义的批评,“(逻辑经验主义者)想要阐明的根本不是科学的解释,而是科学解释的全面的归类(comprehensive class of scientific justifications)”,因此必然在“阐释直觉性的对于原因(causes)和合理理由的区分(reasoned grounds [vernunftgründen])”这个方面失败。他详述了三个演绎-律则式的分类,在这些例子中的前提不是真正的事件发生的前提(real grounds),而只是知识的基础(grounds of knowledge):a.
含有在症状或指标基础上构建的普遍规律的D-N模型,例如:气压计下降预示将会下雨b.
含有关于信息的普遍规律的D-N模型,例如:如果有经验的天文学家预测一个宇宙事件,那么这个事件会发生c.
含有关于物理几何(physical geometry)定律作为普遍规律的D-N模型(这个我也不知道是在说什么)以上说明并不是为了证明D-N模型与对现实世界的因果解释毫无关系,而是阐释了为何将因果解释化约为从说明语句中演绎得出被说明语句是行不通的,因为任何将因果解释视作有效的认知行为的尝试都需要重视解释之于知识的特殊性(the specificity of explanations qua knowledge),即,真正的解释可以扩充知识, 而D-N模型显然无法达成这个要求,它对于因果解释的重构是基于判断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甚至无法区分创新性的科学解释与从过去获得的因果律中推出的预测,更糟糕的是,正如前面的例子显示的,单纯的关于事物语言的逻辑句法和语义学无法保证逻辑的一致性,亦无法保证科学经验的可证实性。因此Apel认为逻辑经验主义者对于“unified science”的语言标准所采取的“语言学转向”是不足够的,一个彻底的转向还需要引入语用学(pragmatics)的维度。这是因为Apel认为科学理论的主体间有效的可能性条件不能被化约为对科学理论语言的形式的重构,逻辑经验主义者的错误在于试图将科学理论重构为一个形式为“x解释了y”二项关系(two-place relation) ,这种关系既回避了提问和回答的主体,又回避了提问和回答涉及到的情境假设(例如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问题情形,科学发展阶段等)。由于逻辑经验主义中形式逻辑和经验问题的处理是完全脱节的,这种二项关系是无可避免的结果。Apel认为这种脱节需要在两个方面被校正,一是先验主体的有效性,二是主体间有效的知识之可能存在的条件;或者说,对于因果解释的阐释应该是一个关于解释 – 知识主体 – 主体间有效的知识之为可能的先验条件的三项关系(three-place relation)。具体到对于逻辑经验主义的因果观念的批评,Apel援引von Wright强调主体作用之于因果联系的的介入式因果(interventionist causality)分析,这种方法论上的分析更接近于Peirce所言的溯因法(abduction),与演绎和归纳不同,溯因法是唯一能够引出新假设的逻辑运作(logical operation),体现在介入式因果分析中是这样的思路: “p是一个与q相关的原因,q是一个与p相关的结果,当且仅当通过做p,我们能导致q,或者通过抑制p,我们能消除q或阻止其发生。”这种分析不再受限于形而上学,而是将自然科学中已经进行了几个世纪的对自然的操控引入了哲学讨论。这种物质性力量的介入让科学家们超越了纯粹的形式逻辑 – 正如逻辑经验主义的讨论那样 – 而不断探索出新的因果关系。这激发了Apel关于“身体先天性”(a priori of the lived body)的探究。与自笛卡尔以降的对于意识的先天性的讨论相对,这种身体先天性内在于人类生活中,指向了人们只有借助身体才能获得知识这一现实。von Wright的介入性因果分析模式只是这种身体先天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 通过行为带来某种对自然世界的改变(即物理范式下的实验行为),它对应了一种特定的“认知旨趣”(cognitive interest) – 此处对应的是“技术的认知旨趣”(technical interest)。在详细讲述Apel对于其他几种“认知旨趣”的讨论之前,对科学实验这种特定的身体先天性的表达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根据von Wright自己的说法,因果联系这个概念本身预设了自由行动的概念 – 在可以因果解释的自然现象与实验行为之间有一种结构性的相互联系(structural interrelation),正因为有这种联系,所以人们才能够借助有意识的行为(intentionally understandable actions)来区分自然事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因为我们能够通过可重复的行为来改变一个因果系统(causal system)或通过不行为来使它保持封闭(closed)不变。既然因果概念的可能性条件是自由的目的性行为,那么这些行为背后的目的或原因也应该被科学所关注:“自然科学家仅依自己(solus ipse)不能独自说明某一个东西。为了认识他要说明‘什么’他必须就此和其他科学家达成一致…然而,主体间层面的这种一致是客观科学可能性的前提,所以它不能为客观科学的程序模式所代替。在此我们面对着客观说明性科学纲领的绝对界限。关注解释者的意谓和想要意谓什么的语言一致是对客观科学的补充。”这个补充说明显示了Apel的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的哲学主张,一是通过确立语言的先验地位和主体间交往的方法论上的重要性完成的对康德的先验哲学的改造,二是建立了自然科学与诠释学之间的互补关系(complementarity),或解释(explanation)和理解(understanding)这两个认知行为之间的互补关系。第一点可以这样理解:康德的先验观念论处理了关于知识的可能性条件,但是他的分析是在单个主体的层面上的,是就“意识本身”而言的,Apel扩充了先验哲学,使它能够处理知识何以能够在主体间有效的可能性问题。主体是知识(例如科学范式中的因果联系作为一种知识)的先验条件,而不同于康德,Apel认为主体不仅是主动进行认知的个体,也是他进行认知行为的情景,这包括他对获得的知识进行阐述的听者,也包括他获取关于知识的有效性的标准的科学共同体等。主体间的互动构成了交往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是由语言交往行为构建的,深受维特根斯坦的影响,Apel认为“语言是主体间有效意义的人类建制,语言的意义约定为意义的主体间有效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只有通过语言,个体的意向意义才能与他人的意向意义达成一致,他才能真正地意指某物或某事,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获得任何关于事物的知识。在这个意义上,Apel也扩充了康德的先验观念论对于经验材料的构造(constitution of objects),这种构造不仅依赖于内在于人的理性的范畴(实际上,范畴本身也是在语言共同体中形成的),也依赖于通过语言对世界的介入 – 因此上文提到的von Wright的实验性介入只是身体先天性的一个表现。既然我们对于自然世界的认识本身是被语言共同体中的意义交换所中介的,第二个关于解释与理解的互补性的主张就很好理解了。互补(complementarity)有两重意思,解释(根据因果规律)与理解这两个认知行为互不相同不可互相还原,同时又相辅相成(reciprocal supplementation)。没有对通过语言和交往行为构建的意义的理解,基于自由行为之上的以解释为目的的实验行为本身也就不能提供任何主体间有效的知识。因此前文提到的D-N模型对于解释的构造是行不通的,这种建立“unified science”的尝试把人文学科的理解的认知行为化约为自然科学的解释的同一准则,因此对于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的认识方法都不能做出一个完善的说明。上面梳理了我所知的关于自然科学中对于因果关系的探究,一大篇叨逼叨归结起来是这么个结论:在我们何以能够说明赖以认识客观世界的因果联系的有效性这个问题上,无论是唯理论还是经验论代表的前康德的教条形而上学都是行不通的,作为先天综合知识的一种,要阐释因果联系的有效性不能忽略认知主体和有效认知的可能性条件,这也被后康德的语言学转向了的逻辑实证主义构造科学解释的形式逻辑的失败所证明。有效的知识需要身体的介入作为先天条件,身体介入的方式是与人类特定的认知旨趣相联系的。对于自然科学,实验性的手段是发现新规律和验证对于因果联系的假设的最有效的方法,科学家们从技术的认知旨趣出发,通过对自然事件的工具性干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结果进行考察,而这些动机和行为之所以有效是在科学家所在的交往共同体通过语言的交流和主体间相互理解而获得的。因此在自然科学中,对行为意义的理解是以因果联系解释事件的前提条件。虽然已经很长了…但是反正也没什么人会看就是了,不如再夹带点私货→_→扩展到人文学科中因果联系的地位问题。逻辑经验主义对科学的解释的形式建构的出发点是以现代物理学为范式建立一个统一的科学解释的框架(unified science),正如上文提到的,这个框架中,人文学科的逻辑隶属于自然科学的逻辑,人文学科也需要从世界的普遍因果规律和具体事件或行为的前提条件出发作出对结果的预测。Hempel认为人文学科中常见的共情式理解(empathetic understanding)只是先于严格的科学的一个心理学-启发式(psychological-heuristic)的用来形成可验证的科学假设的一个前步骤,它既非科学解释的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对于面向历史事件或活生生的个体的有意义的行为的人文学科来说,共情式理解使得研究者可以理解其研究对象的行为的动机、目标和理由,而Hempel认为这种“理解”本身并不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需要做的是提炼出历史或人类行动的普遍规则,然后根据每一历史事件或个体行动的前提条件,推出对该事件或行为的“解释”或预测。在这个过程中,共情式的理解因其可能存在偏差而不成为充分条件,又因为科学家们即使在不理解某些行为的情况下仍能对事件和行为进行预测这个事实(指的主要是对不同文化的人群的行为模式的观察和预测)而不充分,它根本就是不必要的。诠释学传统的人文学科研究者当然会激烈驳斥这个想法,他们会说科学式的因果解释与诠释学的意义理解是截然不同的,人文学科所探究的问题根本就不是对历史事件或人类行为的“科学解释”,没有所谓的历史法则或人类行为通则,对历史或社会的研究也并不是为了预测将来的事情。例如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历史上的埃及艳后Cleopatra之死,她在屋大维大军进埃及后以毒蛇自杀,从这件事能提取什么普遍规律呢?难道会有哪位研究者会说,在A、B、C…等前提下,依据这一规律,任何一个其他人也会像Cleopatra一样选择用毒蛇自杀?这样的设想简直是可笑的,因为一般会认为历史事件(特定情境下的个别的人类行为同理)是不可复制的,需要探究的只是意义的问题: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境之下,用毒蛇自杀这一行为对这个人来说是合理的、甚至值得追求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果联系对于人文学科来说是不重要的?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又会告诉你并不是这样。在问题 中就可以见到,明明相关性不等于因果,搞实证社会研究的还是挖空心思想办法捍卫本学科发现的因果规律的有效性。举几个常见的例子,经济学和组织社会学中的经典的搭便车原理,政治社会学中著名的被反复批评和复兴的论断“经济发展带来民主”,以及前段时间知乎上很多法律工作者针对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社会呼吁的回应“刑罚的种类和轻重并不显著影响特定犯罪行为的犯罪率,针对犯罪行为的迅速反应和惩罚的高确定性才能威吓犯罪”,这些都是社会科学范畴下对于人类行为模式、社会发展规律的因果的解释。这种对于因果规律的探求已经成了社会科学的首要目标,对于社会行动和历史事件的共情式理解本身反而被遗忘了。Apel认为将“科学”等同于运用因果规律解释世界的自然科学是太狭隘了,这种普遍的误解来自于英文和法文中的“science”这个词本身就包含了理论-解释性(theoretical-explanatory)的方法论,而如果采取德语的Wissenschaft这个术语则没有这种问题,所谓科学应该是指那样一种规范性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认知行为可以详尽地、严格地对基本的人类生存的问题做出回答(answer fundamental human questions in a methodical, disciplined way)。在人文学科中,正如在自然科学中一样,因果解释和意义理解之间也是互补的关系,只不过自然科学中的意义理解是因果解释的前步骤,而人文学科中“准因果法则式的”(quasi-nomological)行为科学是意义理解的前步骤,即“技术的旨趣”服务于诠释性社会科学的“实践旨趣”(communicative understanding interest)。我们可以从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和人类在社会中的特定行为模式中抽取某些准因果法则式的规律,但是与自然事件不同的是,一旦掌握了这些规律,人类就可以用一些行为来做出反应甚至改变,因为人类能够通过反思的能力把解释性的语言转化为一种自我理解的语言,而由此获得的更深刻的自我理解能够改造人类的动机结构,一旦这个结构改变了,先前的“因果解释”也就无效了。因此人文学科中的通过将研究对象客体化(objectification)和暂时疏离来获得初步的因果解释的行为总应该是以再次诉诸交往并以先前获得的因果解释来深化研究对象的自我理解为目标的。可惜的是社会科学本身的异化使得它已经忘记了这重要的向“批判重建的科学”(critical-reconstructive sciences)回归的人类解放的旨趣(emancipatory interest)。举两个例子说明。在个体层面,Apel援引精神分析的例子:首先医生需要暂时地把病人当做一个不具有反思能力的客体,搁置与他的平等的交往行为,而通过行为科学的手段去了解病人被压抑的意义动机所带来的准自然的(quasi-natual)可预测的行为模式,接下来,医生需要超越这种准因果规律,通过与病人的交流来理解被压抑的动机的意义,并激发病人把这种对意义的理解应用到对其自我理解的修正。在社会层面,Apel举的是批判社会理论的例子:相似地,社会科学家们需要暂时把社会上的群体当做不具有反思能力的客体,搁置与他们的平等的交往行为,而通过上面阐述过的准因果法则式的行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社会发展的规律做出初步的判断,接下来,社会科学家们需要在语言的共同体中分享这些知识,启发大众对于本身未经反思的行为状态进行思考,并激发他们把这种对于自身行为的意义的理解通过交往行为而形成一种新的社会自觉(马克思所谓的工人阶级的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就是这种新的社会自觉的一个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补充的是,因果联系不仅对于自然科学是重要的,对于人文学科也是重要的,只是不能忘记在工具性地改变社会的目的之外,对于因果联系的探寻更应该服务于理解社会、解放人类的旨趣。吁...虽然好像还是有点虎头蛇尾...但是有了这个答案大约也可以摸着良心说自己在知乎也有干货了吧...
很好的一个问题,谈到因果律,我们的基本线路是这样的:机械论——决定论——因果论——先验论首先,我们来谈谈牛顿,哈哈,不要奇怪,科学和哲学,从来都是纠缠不清的。我们都知道牛顿的力学定律,就是这简单的三句话,但是在当时它却可以解释宇宙中一切物体的运动规律。而且以当时的观测条件,预测的结果都是正确的,整个世界在物理的手中转动。纷繁复杂的世界开始水落石出,就像缓缓撤下蒙着面纱的少女,眉目渐渐清晰。顺着牛顿力学的思路,有人开始想,既然世间万物都要臣服于运动规律,那么动物或者更甚,人类的身体,是不是也会臣服于这些规律?因为我们都是肉眼可见的有血有肉的客观实在的生命,我们的机体也是组成纷繁复杂的物质世界的一部分,我们的血液,骨骼,毛发,皮肤都是物质的,都要受物理规律的约束。那么进一步想,是不是人类的思想、感情也会符合运动规律?是不是我们头脑中的一切意识,其实都不过是物质运动的结果?比如你的喜悦,悲伤,愤怒这些情绪,都是因为你在某种环境下身体分泌的某种化学物质所至?你的暴躁易怒,也可能是因为你血压不正常?大部分医学家也同样不相信人的意识能超越于物质存在,而是认为人体的物质运动是人的精神思想产生的根本原因。用物理学定理去解释整个世界,把世界万物包括意识运动都解释成机械运动,这种观点就叫做“机械论”。接下来就是决定论,决定论的意思很简单,既然世界万物都可以用物理规律来解释,那么每一个事件之间必然要遵循严格的因果律。如果人的意识是完全由物质决定的,那肯定也得服从严格的物理定律。那么,整个世界该如何发展,该走向何处,都是由自然定律决定好了的。就像人们根据力学可以预测星辰位置一样,人们也可以根据自然规律,去预测所有事物的未来,这就是决定论。例如,我们在生活中可以掷骰子,如果我知道这个活动所有的参数,比如骰子的形状、密度、重量,投掷手法等一系列全部的物理数据,我们就可以计算出骰子最终的点数。普通人以为骰子是随机的,只不过是因为数据采集和计算的难度过于庞大。那么这就意味着,一切的事物运动都是可以计算的,世界上并不存在随机事件。他们认为,只要他们能拥有足够多的数据,就可以按照机械定律推出未来世界的全部面貌。只需要把各个参数面面俱到的带入,并且拥有强大的计算能力,就可以计算出未来的一切。这意着什么呢?人类的意识的自主性完全的被否定了。因为我们的意识是由组成我们身体的物质决定的,而组成我们身体的物质又由物理定律决定。所以贯穿古今所有人的意识,在人类一开始存在的那天,一直到灭亡那天,都是决定好了的。如果按照决定论的观点生活,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整个世界互相影响的物理运动所产生的必然结果罢了。因果律是什么呢?在经验世界里,我们可以把因果律说成:一、A事件发生在前,B事件发生在后。 二、这个关系是永远成立的。因果律是怎么来的呢?是我们先观察到两件事总连在一起发生,并且这两件事自己还不单独发生,我们就说这两件事有因果关系。这用的是归纳法。比如在地球上,苹果一离开树枝肯定会掉在地上,我们通过日常经验就可以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这算是我们认识到了,“苹果离开树枝”和“苹果落在地上”这两件事中存在因果关系吗?休谟说,不能,因为你就算之前无数次看到苹果离开树枝落到地上这个现象,你也不能保证,下一次苹果还一定会落在地上。这就是归纳法的局限性,我们没有办法证实自己已经观察到某件事物的全集。罗素有一个比喻,说假设农场里有一只鸡,每次一看到农场主来,就被喂食物,那么这只鸡就以为农场主和喂食之间有因果联系。但结果这天,农场主带来的不是鸡食而是一把猎枪,农夫把鸡杀了。换句话说,鸡通过观察发现农夫和喂食这两件事总在一起发生,便以为其中有因果关系。但实际上,耗费它毕生时间得到的观察结果仍旧不能证明这两件事之间有必然联系或者因果关系。从逻辑上还可以这么解释。两件事连在一起发生,发生了一回,经验只能告诉我们这是偶然的。那么无论这两件事连在一起发生了多少遍,再多次的偶然也不能让这个关系变成必然,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下一次这种情况会不会再次出现。这使得哲学出现一种难以为继的局面,如果我们并不能正确的认识事物,如果我们不能归纳出适用于万物的必然规律,那么哲学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此时出来一个救场的人,这个人是康德,康德为我们带来了什么呢,他带来了一个比喻。这个比喻说,假设每个人终生都必须戴着一副蓝色的有色眼镜,这个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必须通过有色眼镜的过滤才能被人看到,那么所有人类看到的就是一个偏蓝的世界,而世界真实的面貌是人们永远看不到的。在这个比喻里,有色眼镜是先天认识形式,事物原本的颜色是物自体,人类看到的偏蓝的世界,是表象。 要注意的是,每个人的眼镜都是相同的,不会有人不一样。那么,戴着眼镜其实并不会妨碍人类的正常生活,因为我们的观测结果达成了一致,所以连物理研究的结论都不会影响。反正颜色只是人类自己起的名字而已,那么蓝色和白色在名称上换一下称谓也无所谓,还是可以达成共识。因此康德认为,这世界上有一些东西是人类永远无法认识的,人类看到的是被人类有限的观测能力片面采集的世界表象。由于每个人对真实世界的先天认识形式都是相同的,所以人类看到的同一个东西的感受还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察觉不到真实被扭曲了。这个扭曲后片面的世界观并不和我们的生活经验相悖,是因为我们采集信息和认知世界的物质系统是相同的,所以我们达成了共识,这就是先验主义。比如说,我们看到的,听到的世界,都是局限于我们的视听感官的,我们的眼睛对于光的感受,只是大脑对于电磁波的一种图像化处理后的描述,我们感受的波长也是有局限性的,人类和其他动物对于光的波长感受能力就不同,同样我们在感受声波频率的方面也不同,超声波和次声波,我们都听不到,这是由于我们和动物的先天认识形式是不相同的。这说明了,我们的认识永远具有欺骗性和局限性,是真理被我们用一种方式片面的采集,但绝不是真理全部或者本身,只是类似或接近。那最后的结论就是:我们只能谈论被我们所认知的这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因果律是适用的,在我们观察能力之外的世界,不光是因果律,一切都是可以怀疑的,怀疑就是哲学的生命。纵观科学发展历史,就是不断的推陈出新,地心说被日心说打败,日心说又马上退出历史舞台,牛顿的学说建立了当时完美的科学和哲学体系,当大家都以为尘埃落定的时候,以太证实和黑体辐射理论使这座大厦轰然倒塌,量子物理学以摧枯拉朽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粒子和波的争论开始了漫长的历程,波粒二象性好像使它画上句号,结果马上又迎来新的纷争,其中有一个说法:电子在没有观察者的时候是虚无的波,在有观测者时,它是一个粒子,这就是说,只有我们观察这个宇宙的时候,它才有日月星辰,山川河流。没有观察者时,只是一团团的波!多么时曾相识的理论,我放佛看到了笛卡尔闭上眼睛时,整个世界不复存在。但是这些理论,我们都不能严格的证明它是错误的,我们只能争论。我们从没有掌握过真理,我们只是随着认知能力的发展,不断地向真理靠拢。关闭评论是因为我每天工作时间较多,不能回复难免显得不礼貌,所以就釜底抽薪了哈,见谅。
因果若是周期在生之外,你还能察觉么,耶稣说有天上的赏赐,那在你人生之后了。稗子与麦子是同时接受阳光的,有人也面对了极大的挑战。
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请出黑格尔,但是我没能力谈……-_-||
因果关系在大概100年前的时候就有人开始疯狂讨论。  “上帝是不掷骰子的”,这句话就是当年爱因斯坦说的。在刚刚传入中国的时候,被大量的人传播,并作为一个否定机会主义,决定刻苦努力作为标榜的名言警句。  但是当时爱因斯坦说这句话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针对于当年的一个光的二象性实验,以及之后的薛定谔的猫这个物理模型进行的反驳。  爱因斯坦是非常坚信光是粒子,并很坚决的否认光波理论的。并在这个大背景下提出的“上帝是不会掷骰子”这句话。大体的意思就是,上帝并不会在让一个东西被设置为随机性的展示为波动,或是粒子。在次基础上提出了“光电子”。也就是基础量子力学。  证明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就是在于!没有任何一个事情是随机出现的。  之后衍生出来的一个哲学问题就是,关于骰子的问题。基于任何一个理由,那么这个在骰子落地前是已经确定了结果的。虽然某一个理论说明在多重空间中,因为结果的无限性导致的,就算是1%的可能,也会因为无限导致最后其实6个面的结果是相同。而因为某一个实验证明,量子理论的一个悖论。  “当物体被观察的时候,那么结果将向着被观察着的低速世界发展",既如果世界觉得它是1那么它的结果一定是一。当然也行在相同的世界中,有的世界觉得它应该是2,于是最后的结果是2。  在多重空间中,因为不同的观察者导致实验结果不同。  这个就是最后的量子力学。  光既不是波,也不是粒子。而是取决于观察者。而且这个结果是必然是。-----搞定了--------------  基于物理世界的常态,因为观察者的不同。结果也会不同。  同时最后因为观察者相同,那么结果必然是已经确认的。  上帝不掷骰子,因为不同的人看到的结果都是不一样的。而且这个结果在你看到这个事情的瞬间就已经确定了。当然用题主说的这个是我们认知常态而已。并且结果是固定的。  薛定谔的猫,大体说明的就是这个量子学的这个很诡异的事情。  虽然量子学只是一个很简单的,光生电的问题。最后却被人提升到了哲学程度。
世界是网状的,你所认为的因果不过是多点形成的大概率事件而已。说到底,因果就是数学
毫无疑问是认识世界的方式。笛卡尔的两个钟的假设已经很清楚能说明问题。休谟更把纯粹理性角度的因果必然关系付之一炬。这个世上只存在相关性,而非因果律。这也是为什么心理学只是讲相关性,而非因果律的原因之一。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个世界毕竟是综合的,而非分析的。
我们的世界和思维遵循同样的规律,这是理论思维不自觉地无条件的前提。如果从马哲的角度来理解,因果关系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能够通过人的思维去辨识的。但是两者何者在先,这就是另一个问题。涉及到时间先在性与逻辑先在性。如果根据老马徒子徒孙们的观点,现实的因果律其实是早就存在的,是事物本身所蕴含的。正如同“规律就是事物本身无条件的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时间上的先在性。
但问题来了,如果因果律是客观存在的,是先于我们人类思维的,那么我们认识的又是啥?凭啥说我们认识的就一定是客观的因果律,而且我们还一定能够认识?这就涉及到逻辑先在性。
老马的徒子徒孙们又教育我们:观念,无非就是存在在人脑中的主观反映。也就是说他们承认思维完全能够去把握客观的存在(因为遵循同样的规律),而且我们所把握到的存在,也就是现实中的存在的主观反映。因而人们能够认识因果律也就顺理成章。
而且,对于人来说,只有能够被思维所把握到的东西,才对人有真实的价值。因为人们总是通过一定的概念框架去认识世界,人以概念的方式去认识世界,去发掘事物中的“客观思想”。所以人的主观规律在逻辑上比客观规律具有一种先在性。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从马哲的角度来看,因果律不仅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且也能够被我们的主观思维发掘,时间上来看,客观因果律先于主观因果律。从逻辑上来看,主观因果律先于客观因果律。因为“我们的世界和思维遵循着同样的规律,这是理论思维不自觉地无条件前提”。
我比较赞同马哲的观点,也很赞同康德的因果观。
人类的认识论学派分两种,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前者起源于柏拉图,主张推演;后者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主张归纳。你开始讲”因果是否真实存在“了,那你肯定是在运用理性主义了,其实你就是开始想”是否某些东西为绝对的真“了,因为推演即是有因有果有逻辑。你在说”因为XXX,所以YYY“,这里有一个命题”因为XXX“,一个结论”所以YYY“,一个”前后的逻辑“。如果我们要说这个”因果真实存在“,是什么意思?是只要“逻辑”为真,命题和结论可以为假?还是命题为假,结论为真,逻辑可以为假?似乎有点复杂,我们来找点例子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1.“因为王思聪穷挫矮胖懒短蠢,所以他御女无数。”这句话好像没什么因果关系,命题是假的,结论是真的,然而逻辑却是假的。2.“因为王思聪穷挫矮胖懒短蠢,所以他单身时间等于他的年龄。”这句话命题是假的,结论也是假的,然后逻辑却是真的。那么好像我这能说这个“因果真实存在”了。但是,等等,为什么“我”会觉得“命题是假的,结论是假的,逻辑是真的”,然后“因果真实存在”了?看来我脑子里好像原来就有些东西了,然后这些东西,我认为是真实的基础,是我判断真假的基础,对于我而言就是“绝对的真”。也就是说,我脑子里好像有一个安装好的程序,告诉我“什么是真”,“什么是假”,“逻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因果”,那么这个程序是哪里来的?这个程序的“真假”由谁来保证?有些人就觉得这个程序就是“真”,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程序对他的操纵,那么对于这些人就“存在了因果”;有些人觉得这“程序”充满了可疑,对于这些人“因果就消失了”。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首先要确定相关性,比如看儿童看暴力视频和儿童发生暴力行为之间有中度正相关或高度正相关,但是不能确定是儿童看暴力视频导致更多的暴力行为,还是做出暴力行为的儿童更喜欢看暴力视频,或是有其他因素,比如智商低的儿童更多的看暴力视频和做出暴力行为。两个变量之间共同变化可以使我们运用一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进行预测,但是相关并不能清楚解释因果关系。在自然相关的事物间辨别因果关系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于是,用实验研究探寻因果关系。通过建构并控制一个模拟的现实世界,我们可以先变化一个因素,再变化另一个因素,来期待发现这些因素或单独作用,或联合作用,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取一个代表性样本,一个调查研究者可能先去测量某些因素,在回过头来看最初的相关是否仍然存在。但是没有人能控制所有可以区别比如上面举的例子中暴力场景观看者的因素。或许,那些暴力场景观看者在教育水平、文化、智力水平,甚至在数十个研究者没有考虑到的因素上都会存在差异。这时可以通过随机分配,使每个人观看暴力场景的机会是相等的。这样一来,两组人群应该在任何可能的变量上———家庭地位、智力水平、教育程度以及初始暴力状态等方面,具有相同的平均水平。举例来说,那些智力水平很高的人,在这两个组中出现的机会应该是相等的。由于随机分配创建了两个同质组,之后在两组中出现的暴力行为的差异就可以归结到唯一区分两组的那个因素上———即实验者是否观看了暴力场景。然后把结果从实验室推广到生活,但实验室研究仍然是一个简化了的、控制条件下的真实。它可以告诉我们当其他一切条件都保持不变时,变量A会产生怎样的效应;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所以现实生活中的复杂事情我们很难做出正确判断,即使实验也不能保证一定正确。我觉得因果关系还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我们很难去确定,比如因素A1、A2、A3、A4共同导致事件B,但我们可能只发现了其中一个因素A1;再比如因素A1导致A2,A2导致A3,A3导致A4,A4再导致事件B,但我们可能只发现了A1和B之间有相关性,就像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所认知的不是百分之百的事实,经过技术手段只能去更多地接近事实,因果关系作为事实的一部分,我们同样很难去确定。所以在生活中,对于复杂的事情,我们所认知因果往往存在着偏差。
你可以理解为,整个宇宙是一个按照大道规则精确运行的程序,而因果律只是规则的一种。命运是一个纷繁的函数,其图像存在在N维时间和空间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意思其实就是,我们自身就是这个函数的变量之一。
这个世界上有太多规则,就像写好的程序一样,不同的cond进入不同的loop,我们都是跑程序的变量,通常情况下是改不了code的。而这些code就是自然的法则,宇宙的道。你选择守规矩,是一个结果,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守规矩,于是又是另一个结果。有的程序是在你足够强大的时候就可以跳过的,比如你如果足够有钱就不用在买洋楼还是买别墅或者两者都买不起的这个loop里面循环了,当然这个时候你又进入了另一个程序。而这就是因果律运行的基础。你执行A命令,得到A路径的结果,执行B命令,进入B命令引起的结果里面去。执行是因,进入下一个结果是果,然后在下一个结果里,你又要继续执行命令。所以每一次你的选择,跟你之前之后的选择都是互为因果的。用我大佛门的话来说就是“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来世果,今生作者是”。当然,这里不用将时间延长到三世那么长,每一刻你的决定与下一刻这个决定带来的结果,以及新的结果后你新的决定,这些都是互为因果。不多说啦,相信每个大学上过计算机基础知识课的人都懂。但这样又容易陷入僵局,也就是既然是跑程序,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哪?其实就在于那一次次选择。每一次其实眼前都有无数路径供你选,你的选择是由你自己决定的。因为人心最为幽微曲折,欲望最为复杂难测,我们自身就是自己命运函数的变量。但你能改变code吗?code是不管多强大都改变不了的,比如动量守恒,比如因果律。 →_→整个宇宙是守恒的,能量守恒,质量守恒,角动量守恒,生命就是熵减熵增的过程,始于尘土,归于尘土。
解释因果的关键在于”时间“,如果说不清楚时间,肯定解释不了因果。而目前,我们似乎无法说清楚时间,所以对因果的认知存在问题。
《反因果论》光之所以被认定具有波粒二向性,是在让光通过有二条缝隙的挡板时,分别用感光底片和两个计数器接收光,前者出现了干涉条纹,说明光是波,后者只有一个计数器出现读数,说明光有粒子性。在这个实验中,光到底是穿过了一条缝隙还是两条,这是照理说本来已经发生的事,却反而要让后面的事来决定。这说明了什么?原因和结果并不是可以截然划分的,甚至不由谁决定谁,它们之间是互动关系。原因和结果应该和DNA一样螺旋缠绕,没有前后之分。有时原因决定结果,有时结果决定原因。这个有时是何时,是测不准的,因为上帝掷骰子。所以,如果此刻我胡诌一句嫪毐是拉斯普京他祖宗,然后让世上的人都信了,碰巧此刻是结果决定原因,于是嫪毐就真成了拉斯普京他祖宗。世界各大流氓组织妄图用流言掩盖真像却失败了,只是不碰巧没有遇上结果决定原因的好时间点。不过,既然结果已经决定了原因,谁知道又有多少成功的案例呢?
你说的是古老的机械决定论的思想。但是近代物理学尤其是量子物理的发展已经证明因果律不正确的。量子因素是基于概率而不是必然的联系。简单说就是,可以没有因就有果,也可以先有果再有因,或者是只有因没有果。所谓的因果本质上是并不存在的。因果律只是量子因素在宏观层面上的一种体现,但是并不是事物的真实本质。
这个问题太大了,楼上的大神们的理论性太强了,我试着简单答一下,答案就是,不知道。开个玩笑。不过很久以前就思考过因果的问题,一直百思不得其解,直到看过一本书,忘记了名字,大意是畅想了一下脱离了因果律的世界。这给我一个启发,因果是单独存在还是对人有用才存在呢?是因果影响到了人脑有了这个意识还是意识命名了因果?个人认为,因果就像是一切自然规律一样,是人类研究自然科学的规律,它对人类具有的意义也只有从它对人类生活生产的支撑里面去寻找,脱离了人类的因果不管你认为存不存在,对人类社会没有意义。所以,讨论这个问题依然是一个经院哲学问题,午饭过后消化一下可以,要弄懂可能很难。
因果关系是大脑处理世间万物的重要技巧. 正有了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我们才可以以极其高度的压缩比例来处理周围的信息/事件,从而更好地适应环境.
所以产生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是生物进化的必然结果.
一种方式。因果律不是必然的。是一种经验的总结
因果嘛,是一种观点,并且能说服你这就是真实存在。你能否认?或者你发现其实不是这回事,你顶多是发现了真正的因,更靠谱的因。科学的发展就是不断打破或改善以前的因,更自圆其说。
第一名的答案很棒。顺应哲学的发展,从易于理解的角度阐述了一个好答案。但其实哲学是不分好坏对错优劣的,哲学不同于科学,比如我们说相对论比牛顿的定律更准确。哲学的发展总是不停波动,前前后后互相扯皮,以至于哲学没有好坏和优劣,只有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不同。也就是说,哲学是相对的。任何一个哲学家都不能完全反驳掉另一个哲学家。这么说可能是诡辩,但事实却是如此。所以说,因果律,信则有,不信则无。当然第一名的答案很好,我完全赞同。只是他最后一段话不太赞同,我们并不是在接近真理的路上,我们只是在自认为接近真理的路上越来越远。(参见康德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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