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责能扣押物品吗?我装修完一家店铺,因拖欠债务,能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物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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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
债务 履行期届满, 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是不及于孳息?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被人民法院依法的,权的效力是不及于?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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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时能扣押债务人财产吗,讨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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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债务人不能够及时归还欠款,债权人就要及时向债务人讨债。实践中,有不少债权人为了能够讨回欠款而无所不用其极,其中便包括扣押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在讨债时能扣押债务人财产吗?为了能够有效讨回欠款,债权人在讨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对此,下文中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讨债时能扣押债务人财产吗?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交运费;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产品的人不交加工费,承运人和加工人作为债权人就可依法扣押托运的物品或定作物,以敦促债务人交付有关费用,如果债务人仍不交付超过规定期限的,承运人和加工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扣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即民法上的权。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二、讨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1、诉讼时效问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3、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上内容就是对有关“讨债时能扣押债务人财产吗”以及“讨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等问题的详细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况有不少,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往往是债权人的一方为了讨债而焦头烂额。作为债权人,您在向债务人讨债时,要注意不要采取了不当的甚至是违法的措施,必要时,您可以在收集好后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不过,如果证据不足,您将很有可能会败诉。为了能够胜诉,建议您事先咨询一下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在法院判决对方还款后,如果对方还是不还的,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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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因何变成了犯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河网
更新时间: 9:43:10
  一年又将过去,农民工领工资回家过年、企业间年度结算到了高峰时期,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种矛盾又将凸现。汲取以往案件教训,本期谈谈这个常被人忽视的话题――  背景新闻  《新京报》报道,12月17日傍晚,400余名农民工和材料商,一起进入北京亦庄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要求富士康支付工资和拖欠的材料费等钱款。7家工程承包商称,当日上午,400余名农民工和材料商在来北京富士康之前,曾前往廊坊富士康“抗议”,并惊动了当地政府和警察。因没有效果,400余人才在傍晚赶到北京富士康。在警方的介入下,他们陆续离开。  《生活新报》报道,章达是昆明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今年10月22日8时许,他驾车送儿子去幼儿园后,被一辆金杯车挡住。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其中一人是承包其公司工程的陈攀。陈攀让章达到金杯车上说事,另一名男子开着章达的捷达车跟随金杯车后。陈攀对章达说:“工程款的问题我们找个地方谈一下。”章达意识到事情不简单,推说母亲生病了,先打个电话。章达拨通了妻子的电话:“妈妈,我和陈攀在一起,你先休息下午带你去看病。”电话另一头的妻子觉得不对劲。当日10时许,妻子拨章达的电话无法接通,她立即报警。  而章达被陈攀等人带到一家茶室里,几名年轻男子整理好工程单,让章达亲手抄写,并逼其写了42万元的工程尾款欠条。抄完后,章达被带到了另一家茶室,又被逼写了两份欠条共计16万元。三张欠条都盖了章达的手印,陈攀等人要求当晚必须兑现7万元。  一个小时后,嫌疑人打来电话让章达家人把7万元汇到一个邮政储蓄账户上。民警分成几组进行严密布控,随后成功将章达解救,并将4名嫌疑人全部抓获。  经审讯,4名嫌疑人均是重庆市垫江人。陈攀这几年来一直承包章达公司的工程,最近一次,陈攀算出工程款为40万,但经公司核算实为30万,陈攀最终拿到手的只有28万元,另外2万被章达作为工人工资,陈攀对此事一直怀恨在心。9月22日,他控制了章达并最终以2.5万元私了此事。轻松得手后,陈攀觉得当初并没立下证据,决定再敲诈一笔,于是,他邀约了3名重庆老乡策划了一出“绑架戏”。  将近年关,索债的事情可能很多,在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必然进一步加剧。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义鼓励下,债权人在索债不成时,极易采用极端的手段,其中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索债居多。殊不知,我国刑法对索债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规定十分详细,用限制人身自由方法索债将成千古恨事。  陈启辉据相关报道整理  [解析一]  索债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  王季(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非法拘禁罪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只要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形式多样,如非法逮捕、拘留、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均为非法拘禁行为。在实践中,剥夺人身自由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约束人的身体,限制其自由。第二种是间接约束人的身体,是无形地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如将妇女洗澡时换洗的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亦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即该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自由,不具有间断性,一般来说,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犯罪。毕竟构成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关押的则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的,这是一种权利,是合法的行为,不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索债本来是合理的,但如果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就是非法的行为。通常认为,人身权的法益高于债权,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高于债权,因此在讨债中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法律禁止的,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解析二]  索债型拘禁不同于勒索型绑架  成小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都可以是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的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正是这些相似性,使两罪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区分问题主要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简称勒索型绑架罪)与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非法拘禁罪(简称索债型拘禁罪)。二者容易混淆,不易把握。区分这二者应注意把握两点:第一,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考虑构成绑架罪或其他罪名;如果存在,再看是否符合索债型拘禁罪其他条件。至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务是否合法,不是区别两罪的标准。我国《刑法》第238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这里的债务是否也包括非法债务,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曾一度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主要考虑到尽管行为人是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毕竟事出有因,与典型的、无缘无故地扣押、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这样规定,也符合司法实践突出打击绑架犯罪的需要。第二,主观方面是否为索取债务。在认定行为人与被绑架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再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确为追索债务。如果其主观上确是追索债务,则构成非法拘禁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借口,出于勒索钱财或者出于其他不法意图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即使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定非法拘禁罪,而是绑架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本无债权债务关系,主观上误认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帮忙追索债务的,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以扣押、拘禁债务人的亲友为手段而索取债务的,因行为人将债务人的亲友绑架为人质,逼迫债务人还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但刑法并没有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的“他人”仅指债务人,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债务人的亲友等利害关系人,主观上仍是为达到索取债务的目的,与绑架罪主观上是为勒索财物有质的区别,故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解析三]  索取财物过高于债权数额构成绑架罪  刘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非法拘禁罪,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而如果认定为绑架罪,则至少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两者相差至少7年有期徒刑。巨大的刑期差距对于任何一名法官都是一个考验。这也正是法律工作者费尽心思要将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拘禁罪弄得泾渭分明的根本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常情况可以将二罪区别开来。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更为复杂,行为人索要的财物数额往往与实际债权数额不一致。  行为人索取财物数额多少主观上是索债?一般认为,索取的财物数额略高于债权数额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也就是说索取的财物数额过高于实际债权数额的,则构成绑架罪。这里的“略高”如何理解?是按相对数计算还是按绝对数计算?是否也像财产型犯罪一样有个具体数额标准?目前还没有结论。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在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数额或债务数额又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索取的债权数额是略高还是大大超过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双方事实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行为人又举不出证据的情况下,是否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行为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为此可能将遭受至少10年的牢狱之苦,而一旦能证明债权存在,则至多仅为3年有期徒刑。这就出现由于民事“举证不能”而导致刑事案件在定罪量刑上出现极大差异。现实生活中,非法债务的形成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要证明该债务的存在十分困难。这种情况下,是否都推定债权不存在,而使被告人承担极为不利的后果呢?这就特别考验法官的智慧。  [解析四]  非法拘禁他人时易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陈启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非法拘禁罪从重情况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致人重伤或是死亡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如非法拘禁中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但不包括使用暴力。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如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  程鑫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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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扣押其财产吗
编辑同志: 张军因资金紧张向我借了5万元现金,我多次向他催要,但他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今年1月,他新买了一辆四万多元的经济型小轿车,我想找几个人把他的轿车扣押,以
  编辑同志:
  张军因资金紧张向我借了5万元现金,我多次向他催要,但他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今年1月,他新买了一辆四万多元的经济型小轿车,我想找几个人把他的轿车,以此来督促他还款。请问,我可以扣押张军的汽车吗?
  李杰同志:
  你不能扣押张军的汽车。一般情况下,人不清偿债务,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交运费,承运人作为债权人就可依法扣押托运的物品,如果债务人仍不交付超过规定期限的,承运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财产折价或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你强行将张军的汽车扣押的话,就是侵害了张军的合法权益,你将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你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最终实现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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