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新实在论概括主要内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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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实在论思潮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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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德雷()Bradley,Francis Herbert英国,逻辑学家,的代表。日生于布雷克诺克郡,卒于日。外文名Bradley,Francis Herbert国&&&&籍英国出生地布雷克诺克郡出生日期日逝世日期日毕业院校切尔腾汉公学,马尔伯劳公学,牛津大学主要成就“盎格鲁·黑格尔派”领袖英国新黑格尔主义哲学和伦理学当之无愧的总结者代表作品《现象与实在》、《批判历史的预设》、《伦理学研究》、《西季威克先生的快乐主义》
布拉德雷从伦理学转向逻辑学,1883年发表了两卷本的《逻辑学原理》。90年代又转向哲学,并发表了《表象与实在》(Appearance and Reality),初版于1839年,1897年出第二版,增补了三篇长文及若干补注)。该书是他的主要哲学代表作,但遭到了以美国实用主义者詹姆士、杜威及英国新实在论者G·E·摩尔、罗素等人的反驳。为了回答这些驳论,布拉德雷从1907年后先后连续在《思想》(Mind)杂志上发表文章反驳,1914年将这些论文汇集出版,题为《真理与实在论文集》。此外,还有他死后出版的《论文集》等著作。[1]
从上不难看出,布拉德雷的学术生涯可以分为伦理学—逻辑学—哲学三大阶段。众多的学术作品为他赢得了崇高的社会声誉,1883年,他被格拉斯哥大学授予法学博士学位;1921年和1922年,他先后被丹麦皇家学院和林赛(罗马)科学院聘为院士;1923年担任米兰的伦巴第皇家学会通讯会员;只是因为健康原因才使他未能成为英国科学院的创始成员,但在另外一位新黑格尔主义者鲍桑奎的提议下,仍授予了他名誉会员的称号。最重要的是,1924年6月,英国国王颁发给他一枚功勋勋章,他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位获此项殊荣的哲学家。不幸仅三个月后,布拉德雷因血液中毒在牛津一家私人医院溘然长逝。这位大智若愚、终生孤郁的思想家的去世,也使得现代英国新黑格尔主义像一颗耀眼的流星一般随着他的故去一道陨落。
布拉德雷的伦理思想基本上集中于他的《伦理学研究》一书中。该书以专论及注解的形式构成,全书共有七篇论文,若干注释附于第一、二、三、五篇论文之后,一个结论。按这些论文的思想内容大致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问题;包括I:《论意志自由和必然性相联系的一般责任概念》和三个注释。第二部分关于自我实现的原则和对快乐主义的批判,包括论文II《我为什么应该有道德?》和论文III《为快乐而快乐》,及这两篇论文的的三个注释。第三部分是关于权利与义务,包括论文IV《为义务而义务》和论文V《我的岗位和义务》及一个注释。第四部分是关于道德理想与自我牺牲,包括论文VI《理想的道德》和论文VII《自私性与自我牺牲》。从内容和形式上看,布拉德雷的伦理学体系与格林的并无很大的差别,但他们的具体表述和方法却各有千秋。在许多方面,布拉德雷大大深化了格林的思想。[1]与格林不同,布拉德雷首先涉猎的是关于意志自由这一古老而关键性的伦理学问题。
他首先批判地剖析了两种传统的错误观点:一种是传统的决定论,另一种是抽象的非决定论。布拉德雷认为,现存伦理学中最流行的观点是把一直自由与必然性简单地同一化,这就是从决定论出发来谈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系。为了分析这种观点的得失,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从一般意义上确定责任概念的一般意义;(2)辨别意志自由与必然性两个概念之间的不一致性(既矛盾性);(3)探究道德责任与自由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内涵。
从布拉德雷看来,所谓道德责任,是人的自主行为本身拥有的一种道德属性。道德责任的存在必须有三个条件:第一,任何责任必须有一个行为主体作为其承当者。也就是说,我的责任必须建立在两方面的前提之上,一方面,我必须是行为的所属者,即某一行为的主人;另一方面,该“行为必须属于我——它必须是我的行为”。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前者是对我与行为的同一关系,后者是我的意志与行为的同一关系。换言之,具有道德责任这一属性的行为不仅是属于我的,而且是建立在我的意志自律基础之上的,它的实质在于:“行为必须出自我的意志,必须在我自身。强迫之下,我无所作为。”第二,行为者的自觉意识(必要的理智)是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布拉德雷指出:[2]“行为者必须是有理智的,他必须知道事实的特殊环境。如果这个人茫然无知,又不了解他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是他的行为。因此,某种相当的理智或‘感觉’(sense)是责任的条件”[2]第三,行为者必须具备必要的到的能力,也就是说,他能够充分意识并判断出道德行为的性质,才能谈得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1]布拉德雷把英国的经验论传统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结合起来,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他认为“绝对”或“绝对经验”是第一性的,是最高的实在和真理,在精神之外没有而且不可能有任何实在,物质世界不过是一种现象或假象。他把反理性的直觉看作最高的认识形式,甚至公开提出哲学必须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明显地表现出神秘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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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摩尔[1](Stanford Moore,日-日),,获。出生日期职&&&&业哲学家
(George Edward Moore或G. E. Moore,-)
,及的创始人之一。1873年11月 4日摩尔生于上诺伍德。1892年考入,1896年毕业。年在三一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11年起历任剑桥大学道德科学讲师、精神哲学与逻辑教授,并成为三一学院终身,1939年从教授职位退休。年先后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等校担任。年他还担任《精神》杂志编辑。 摩尔于 1913年获大学文学博士学位,1918年起任英国科学院院士,1951年获英王颁发的功勋勋章。他还是圣安德鲁斯大学的。日在剑桥去世。主要著作有:《伦理学原理》(1903)、(1912)、《哲学研究文集》(1922)、《哲学的一些主要问题》(1953)、《哲学论文集》(1959)和《摘记本》(1962)等。摩尔在上大学时曾接受当时盛行的以F.H.布拉德雷为代表的的影响。1898年,他在研究德国哲学家I.康德的&理性&概念时,思想开始发生转变。 在 1899年发表的论文《判断的性质》中,他已把精神活动和这一活动的对象加以区分,并认为后者是前者之外的一种独立存在。从此,摩尔逐渐表现出实在论的倾向并背离布拉德雷。1903年,他发表《驳唯心主义》一文,发动了对新黑格尔主义的攻击。该文与其发表于1925年的论文《为常识申辩》,在当时均曾引起巨大反响。摩尔后期主要集中分析问题。他很少发表文章,只是在课堂上不断地纠正和补充自己先前的观点,坚持自己的研究方法。他通过著述和长期的教学生涯,影响了整整一代英国哲学家。摩尔的新实在论是针对统治着当时英国哲学界的新黑格尔主义哲学提出的。他认为这类哲学玄之又玄,结论违背常识。他继承并发展了18世纪的思想,强调哲学不能背离常识,哲学研究不能否定那些人们在生活中不得不接受的结论。他指出,新黑格尔主义在上的最终根据仍是G.巴克莱的&存在即被感知&,巴克莱的错误在于他混淆了与感觉对象这两样不同的东西。一旦认清了这两者的区别,就没有理由否认感觉对象可以有不被感知的存在。因此摩尔指出,这种违背常识的哲学所依赖的论据要比常识本身更不可靠。常识的世界观既不能被哲学否定,也不需要哲学证明。人们之所以能确实知道它们为真,唯一的理由恰恰就是它们所以会成为常识的理由。
摩尔所说的常识的世界观,包括承认物质事物及外部世界的独立存在,承认自己身体的存在以及承认他人的心身存在。摩尔对知觉的分析仍旧采纳的立场,因而始终未能解决感觉材料与其对应的物质事物之间的关系问题。摩尔从一开始研究哲学就既不以自然界或人类社会为对象,也不以人的精神活动或知识、科学为对象。他所研究的对象乃是已有的哲学理论。这就使摩尔的哲学具有&元哲学&的性质。他为自己的哲学研究定下的目标是:首先,要真正弄清楚某个哲学家讲的某些话究竟意味着什么;其次,要弄清楚究竟有什么站得住脚的理由可以用来支持或反对该哲学家所讲的这种意思。
摩尔的研究对象和目标决定其研究方法特别着重于语言分析,即研究概念的各种特性或特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探讨某些概念的用法,考察这些概念在哲学语言及日常语言中的异同,以澄清哲学概念、哲学问题和哲学命题的意义。摩尔运用他的方法,对的基本问题及概念作了细致的分析。认为&善&是简单得不能再分析的概念,它只能被直接察觉,而无法对它下定义。他主张,&我在道德上有义务实行这一行动&这句话,等价于&这一行动将在宇宙中产生可能产生的最大量的善&。他的这一学说被称为&理想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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