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办事处楼房因为飞机噪音有望降价乔任梁徐璐是真的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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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至少填一项&&  民航资源网日消息:鲜嫩多汁的三文鱼片、酱香浓郁的秘制烧鸡、再配上时令水果与自烤面包,您或许以为这是到了一场美食博览会,但这里却是昨日下午举行的山航2013年烟台选餐会现场。作为2013年山航提升空乘品质重点工程之一,提高乘客在乘机过程中的餐饮服务质量一直以来都是全体山航人的梦想。
  宋先生是位私营企业主,多年来一直选乘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Airlines Co., Ltd.,简称“山航”)客机往返烟台、广州两地。“山航跟咱算是‘老乡’,乘机外出,本就有孤身漂泊的陌生感,如果能在旅途中吃到‘老乡’烹调出的一顿地道家乡饭,心里会踏实许多。”宋先生将建议写成书信,寄往山航。2012年,山航收到许多乘客类似宝贵建议。
  为此,山航客舱服务部配品管理部门在收集汇总乘客意见建议的同时,开始了“航空家乡菜”的研发,并最终将“科研成果”锁定为最具胶东特色的大包。“一般人可能不知道,飞机上吃的包子与地上的普通包子加工工艺有很大差别。”山航客舱服务部总经理告诉笔者,飞机食物一般都要经过二次加热,但胶东大包如果在飞机烤箱中加热,很可能发生“意外”,比如裂皮、焦糊、露馅,为此山航客舱服务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技术攻关,从表皮用料、馅料搭配、加热工艺等多方面入手,最终别出心裁地采用卷心菜叶包裹胶东大包进行加热的方法,保证在飞机上乘客们依然能吃到地道正宗、口感醇厚的胶东大包。
  山航“大厨”们告诉笔者,他们研发制作的胶东大包共分四个品种,素馅、三鲜、肉馅及野菜馅,照顾了不同口味、不同饮食习惯的乘客。如果能顺利通过选餐会脱颖而出,最快下周从烟台起航的乘客就可在万米高空之上品味到这道“家乡菜”。(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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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发布违者法办!---08月02日 12:59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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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胶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宝绪。委托代理人张红娟,系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建元,主任。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宝绪、张红娟,被告(反诉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光明公司诉称,日,光明公司与八里庄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光明公司为八里庄村委会建设二层村民楼,合同总价款为元,该工程竣工后,双方经过结算,工程总造价为元,八里庄村委会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工程款元及利息元,共计元,经光明公司多次索要八里庄村委会总以各种理由推诿。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八里庄村委会给付工程款元及利息元,共计元;二、诉讼费用由八里庄村委会承担。后光明公司将要求八里庄村委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以本金元为基数,从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1月止;之后的以本金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八里庄村委会辩称,第一,工程尚未决算,实际工程款不明确;第二,光明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不符合图纸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八里庄村委会要求对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进行鉴定;第三,要求光明公司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八里庄村委会反诉称,光明公司为八里庄村委会承建村民二层楼工程,光明公司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造成承建的基础和主体工程不符合图纸设计,质量不合格,致使村民拒绝支付房屋价款。请求法院判令光明公司支付赔偿金110万元,反诉费用由光明公司承担。后八里庄村委会变更反诉请求为要求光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义务。光明公司辩称,可以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当由八里庄村委会承担,因为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经审理查明,日,光明公司与八里庄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八里庄村委会为发包人,光明公司为承包人。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二层村民楼,工程地点八里庄村西北,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30945.6平方米,开工日期为日,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款为元。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邹清河,职务工程监理,职权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经理为陈永成。合同补充条款约定:1、建筑面积按实结算;2、本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93元,一次性包定,追加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按2006年资质结算;3、本工程的土方内外运应由八里庄村委会负责((土方回填土按预算)80%);4、八里庄村委会负责对房屋产权的办理;5、八里庄村委会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赔偿光明公司经济损失;6、八里庄村委会在施工工程中发生一切质量安全事故均由光明公司负责;7、付款方式:八里庄村委会收到预售房屋款时,拨给光明公司,每套房屋交钥匙前付齐工程款,剩余5%作保证金;8、如工程款不能付齐,光明公司留房屋,房屋价格享受村民价格;9、本工程给水、污水及电接至房屋外一米(化粪池);10、院墙、门楼及地面等,按实结算,加挂目;11、工程交工一个月内,光明公司提供工程结算,八里庄村委会收到决算一月内给予批复,过期视为同意。合同未约定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查明,日,光明公司与八里庄村委会签订北关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道路硬化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C25混凝土硬化路面约8000平方米,厚满足12厘米(工程量以实测为准),地面整平、压实、使用大梁震动提浆割缝,草帘养护,定时喷水;……第四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路面工程中标价每平方35.90元,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30%,剩余部分两年内付清;第五条:工程质量按国家标准验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光明公司全面负责;第六条工程工期:日开工,日竣工……本合同订立地点:北关街道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订合同后生效,一式三份,八里庄村委会和光明公司双方各执一份,办事处存档一份。查明,光明公司在庭审中提交八里庄二层楼工程总造价复印件一份,上面载明二层楼主体造价元,附加工程总价元,工程总造价元。八里庄村委会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后光明公司申请法院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调取该证据的原件,经法院依法调取,该工程总造价的原件与光明公司提交的复印件一致。光明公司又提交八里庄村硬化道路预结算书,载明道路含税造价为元。后光明公司与八里庄村委会根据光明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付款明细及八里庄村委会自己账目上的记载,当庭一致确认八里庄村委会欠光明公司工程款元。日,光明公司曾向本院起诉八里庄村委会要求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八里庄村委会于日前给付光明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剩余工程款另行协商。光明公司与八里庄村委会均认可在日光明公司起诉八里庄村委会之前,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日;光明公司起诉之后日八里庄村委会给付光明公司100万元,日,八里庄村委会给付光明公司20万元。另查明,光明公司与八里庄村委会均认可涉案二层楼主体工程经过招投标,附属工程未经过招投标,施工图纸由八里庄村委会提供给光明公司,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八里庄村委会于2009年1月以后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监理邹清河,是八里庄村委会委托的,并无监理资质。八里庄村委会认为光明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对光明公司承建的八里庄二层村民楼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后,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八里庄新村共有28栋居民楼,根据村委会的意见,只对其中的15栋楼进行鉴定,开工时间为2006年6月,完工时间为2009年1月。鉴定意见书第六部分分析说明:经对八里庄新村15栋居民楼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结合对主体工程中部分重要分项工程的现场检测结果,将存在的主要工程质量问题综述如下:一、按图施工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标准》(GB)第3.0.3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该工程未能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仅由施工单位将胶州市建筑设计院“富新花园4#住宅楼”施工图“确认”为该工程的“原施工图”。在重复使用“富新花园4#住宅楼”施工图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15栋居民楼的单体建筑平面均在原“富新花园4#住宅楼”的基础上有重大改动,其外廓尺寸、开间、进深均与“4#住宅楼”不一致,这种建筑平面的改变所导致的各部结构和结构的变更缺少必要的变更图纸和资料;2、在居民楼建筑场地未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的情况下,对“原设计”中的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的型式和几何尺寸进行了重大改动,这种改动缺乏地基承载力的基本依据,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地基和基础承载能力的不可靠性。且基槽开挖和基础施工中,也未对地基土进行实地勘验和评价;3、“原设计”使用预制空心楼板,该居民楼施工中改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现浇楼板的板厚、混凝土强度、钢筋的配置理应经过设计计算并提供详尽的施工图。上述情况表明施工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二、主体工程部分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情况。经对主体结构部分重要分项工程进行抽检,所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如下:1、现浇楼板和构造柱混凝土抗压强度。“原设计”规定,“现浇构件均为C20混凝土”。经抽检5栋“1栋3户”型楼和5栋“1栋4户”型楼现浇楼板和构造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其中2栋楼(“1栋3户”型)达到C20,5栋楼(“1栋3户”型3栋、“1栋4户”型2栋)小于C20,其余3栋楼所检构件数不满足评定条件,但这3栋楼的被检构件中均有小于C20甚至小于C10的构件;2、独立柱混凝土抗压强度。经抽检5栋“1栋3户”型楼和3栋“1栋4户”型楼独立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抽检构件数均不满足评定条件,但每栋楼的已检构件中均有小于C20甚至小于C10的构件;3、楼板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原设计”规定,“板混凝土保护层20厚”。经抽检5栋“1栋3户”型楼和3栋“1栋4户”型楼的楼板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保护层厚度合格点率均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4、砌筑砂浆抗压强度。“原设计”规定“±0.000以上砖墙用M5混合砂浆MU10粉煤灰烧结砖”。经抽检5栋“1栋3户”型楼和6栋“1栋4户”型楼砌筑砂浆抗压强度,“1栋3户”型楼中仅有1栋楼的砂浆强度满足要求,其余4栋楼的砂浆强度仅为M3.7~小于2.0MPa;“1栋4户”型楼中,有2栋楼的砂浆强度满足要求,其余3栋楼的砂浆强度均低于M2.0,另1栋楼抽检1个构件低于M2.0;5、混凝土普通砖抗压强度。所抽检8栋“1栋3户”型楼和4栋“1栋4户”型楼,墙体均使用混凝土普通砖和少量粘土砖,经检测,“1栋3户”型楼中,除2栋楼的混凝土普通砖抗压强度低于MU10外,其余10栋楼的混凝土普通砖抗压强度能达到MU10的要求。鉴定意见书第七部分鉴定意见为:1、八里庄新村15栋居民楼工程在套用其他工程(胶州市建筑设计院“富新花园4#住宅楼”)施工图纸时,未能按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对基础工程进行重新设计和计算,对“原设计”的建筑平面和重要结构(如楼板型式)进行了重大改动,但未进行必要的复核和验算,也未出具施工详图。上述情况表明施工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2、所抽检的主体工程的多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少分项工程既不符合“原设计”的要求,也未达到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基本要求。光明公司对鉴定报告无异议,认为鉴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造成的有关问题应当由八里庄村委会承担;八里庄村委会对鉴定报告无异议,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由于光明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八里庄村委会支付鉴定费28万元。光明公司申请鉴定机构补充说明上述鉴定意见是哪方的责任造成的以及双方责任的承担比例。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鉴定机构补充说明。鉴定机构出具青诚司鉴(2013)函字第65号关于胶州市人民法院12月12日《鉴定委托书》有关事项的函,载明:一、关于“鉴定意见中的二项责任的承担方”的问题。该所认为,“鉴定意见”中的第(一)项应由建设方承担主要责任;第(二)项则显系施工单位的责任。二、关于“原被告双方责任的承担比例应为多少”的问题。鉴于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无法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任,以“承担比例”的方式进行数量上的划分。但该所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该工程的建设方应对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光明公司对鉴定函有异议,认为鉴定结果由八里庄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不妥,光明公司认为八里庄村委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图纸是八里庄村委会提供的,是套用的图纸,且光明公司是按照八里庄村委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后光明公司申请证人邹××、杨××出庭作证。八里庄村委会对鉴定函有异议,认为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客观情况科学的利用科学知识作出鉴定,而不是凭鉴定人员的主观因素认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院依法传唤证人邹××、杨××出庭作证。证人邹××,系八里庄村委会的原支部书记,其作证称,其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时间是2001年12月至日,涉案工程是其在职的时候承建的,因村里没钱,想节省勘探、设计费用,就借用了别人的图纸,在承建楼房之前多次召开会议征求村民意见,村民认为图纸上的户型不适用于村民,就建议对图纸进行了改动,最后村两委决定在施工过程中将图纸变更到现在的状况,涉案主体工程经过招投标,附属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工程好像是2008年10月份验收的,有个别住户着急结婚提前入住了。证人杨××,系八里庄村委会的原村主任,其作证称,其干了两届村主任,至2011年4月份离职,涉案工程是其在职的时候承建的,为节省费用,涉案工程是套用了别人的图纸,在承建楼房之前召开会议征求村民意见,村民认为图纸上的户型不适用于村民,就建议对图纸进行了改动,最后村两委决定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图纸,涉案主体工程经过招投标,附属工程其不懂是否必须招投标。八里庄村委会提交胶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的一份处分决定,该决定上载明证人邹××、杨××因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规定、不公开招标、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原因分别给予留党查看一年和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欲证明证人与光明公司有利害关系,所做证言不应予以采信。光明公司认为八里庄村委会提交的处分决定与本案无关,证人作证仅是客观公正的叙述案件事实,与其是否受处分无关。八里庄村委会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原被告的质询,鉴定人答复称涉案工程实际上对原设计中的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的型式和几何尺寸进行了重大改动,这种改动缺乏地基承载力的基本依据,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地基和基础承载能力的“不可靠性”,八里庄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前进行岩土工程地形勘察,根据勘察情况确定承载力,确定建筑工程基础的几何尺寸和型式。基础承载能力的“不可靠性”,也有施工过程中的原因,就是基槽开挖和基础施工中,未对地基土进行实地勘验和评价。但鉴定结论中“施工过程中的原因”不是单一的施工问题,对这个问题进行勘验和评价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一起进行勘验和评价。鉴定意见具体分项中现浇楼板的厚度、混凝土强度及钢筋的配置都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是因为关于板的厚度、混凝土的强度及钢筋配置未提供有效的变更文件,无有效的变更文件,鉴定人员没有评定依据。关于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的厚度是验收规范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具体需要达到多少,应通过设计计算来确定。八里庄村委会又质询称:鉴定机构出具的函鉴定人员没有签字,鉴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知识作出认定,而不是函复中的“我所以为”,因此该函主观臆断,无客观依据。鉴定人称青诚司鉴(2013)函字第65号是有关事项的函,不是鉴定报告,单位的函应该由单位盖章,不是鉴定人员签字的问题;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等方面,国家制定了很多的相关法律性文件,是约束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的法律性文件,涉案工程中其依据有关法律性文件是正确的;对“我所以为”这个词,是该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该工程的建设方应对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并不是凭空想象的。八里庄村委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鉴定涉案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在代理词中申请对维修方案进行鉴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八里庄二层楼工程总造价、施工图预结算书、民事调解书、处分决定、法院依法调取的材料等证据及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光明公司为八里庄村委会承建二层楼等工程,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八里庄村委会应当支付光明公司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光明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涉案八里庄二层村民楼主体工程及附加工程总造价为元,八里庄村硬化道路总造价为元。因光明公司与八里庄村委会均认可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八里庄村委会于2009年1月以后擅自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涉案工程应当以2009年1月为竣工日期。因光明公司与八里庄村委会签订的二层村民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5%质量保修金的给付期限,而涉案二层楼工程经过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因此5%质量保修金应待质量问题解决之后再行支付,故八里庄村委会应支付光明公司二层村民楼的工程款应扣除5%质量保修金元(元×5%)。因涉案的道路硬化工程承包合同并未约定质量保修金,根据该承包合同约定,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的30%,剩余部分两年付清,因八里庄村委会于2009年1月以后擅自使用,故道路硬化的工程款八里庄村委会应当于2011年1月底之前支付光明公司。因光明公司与八里庄村委会均认可八里庄村委会欠光明公司工程款元,故八里庄村委会应当支付光明公司工程款元(元-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涉案工程已经于2009年1月交付使用,故对光明公司要求八里庄村委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光明公司主张从日开始计算利息,而八里庄村委会于日支付100万元、日支付20万元,因此,八里庄村委会应当支付光明公司的利息为:以元(元+120万元)为本金自日起至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元(元+20万元)为本金自日起至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元为本金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八里庄村委会认为光明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对涉案八里庄二层村民楼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后,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结论,涉案工程存在套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未能按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情况,对基础工程进行重新设计和计算,存在对建筑平面和重要结构进行了重大改动等施工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等问题,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所抽检的主体工程的多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也未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根据鉴定结论,以上质量问题和结构隐患,工程的建设方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证人邹××、杨××所称涉案工程未经勘察设计直接套用其他工程图纸且变更图纸是八里庄村委会要求变更的证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本院依法认定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光明公司承担30%的责任,八里庄村委会承担70%的责任。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八里庄村委会要求光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八里庄村委会应当承担维修费用的70%。对鉴定费28万元,光明公司应当支付八里庄村委会84000元(28万元×30%)。八里庄村委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鉴定涉案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八里庄村委会在庭审中对以上问题已经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八里庄村委会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八里庄村委会在代理词中申请对维修方案进行鉴定,因法庭辩论已经终结,本院对八里庄村委会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及以元为本金自日起至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元为本金自日起至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元为本金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反诉被告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将涉案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维修至合格标准,反诉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反诉被告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30%。四、反诉被告青岛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民委员会鉴定费8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74元,由原告负担6374元,被告负担30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预收的反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反诉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纪光辉审判员  管清娟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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