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考试成绩查询查询李建荣1996年考出驾照驾驶证考试成绩查询查询李建荣1996年考出驾照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南海区2012年第三期)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南海区2012年第三期)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南​海​区02​年​第​三​期​)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贫困生文科考出609分 提到学费笑不出四处奔走_新闻中心_新浪网
贫困生文科考出609分 提到学费笑不出四处奔走
.cn 日15:4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他们深知,贫穷,不是弱点;贫穷,更不是宿命。和家庭富裕的孩子一样,他们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一样欢呼雀跃。但为了筹措学费,不得不奔走在大街小巷做家教;超市里扯着嗓子促销产品;商场门口身披彩带发宣传单……
  请伸出您的一双援手,帮他们圆大学梦!
  昨日,记者来到了六合区新集镇袁潭村殷圩组,李成玲的家就住在这个村子里。一位热心小伙子主动给记者带路,边走边说:“她母亲经常生病,这几天身体又差了。她家几年前在村子里条件还可以,现在李成玲考了高分,可不知道能不能去上学啊。”
  得知记者到来,李成玲连忙从屋子里出来迎接。她个子不高,身体有些单薄,脸色略有些苍白。她的母亲史克芳随后也出来了,热情地招待记者进屋坐。记者注意到她走路一拐一拐,李成玲小声地说:“妈妈做手术伤了神经,腿瘸了。”
  母亲的腰累弯了
  在一张被虫蛀了50多个洞的桌子前,记者和这对母女坐了下来,李成玲的父亲李建荣是村里有名的瓦匠,平时能吃苦,在周边的村子里四处找活做,如果天气晴好,他一个月能挣上千元。母亲史克芳就在家里的农田里劳作,照顾一家老小的生活,一家人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可谁知因为身体体质不好,再加上常年劳作,2001年,史克芳患了腰椎间盘突出,时不时地腰疼。
  最终,史克芳因病情严重,于2002年做了手术,加上之前看病的费用,花费了近2万元,多年的积蓄一下子空了。
  2003年,李成玲中考考了577分,与六合高级中学的分数线差了一分。因为李成玲平时成绩都不错,因为紧张发挥得不好,所以学校的老师劝她上自费。一年4000元的赞助费让这一家人为难了。史克芳不顾丈夫的反对,坚持让女儿上学。“我出去打工,供她上学。她成绩好,不上可惜了。”
  2004年,史克芳在村民的介绍下,来到一家窑厂打工。然而,她瘦弱的身体还是没有坚持住,她的腰间盘突出再度发作,不久,史克芳再次做了手术。这次的手术费用全是向亲戚借的。因为手术中有一些失误,伤到了神经,史克芳的腿瘸了。说到这里,史克芳尴尬地笑了笑,卷起裤腿。记者看到她的两条小腿明显不一样粗,右腿只有记者的胳膊一般粗细,有明显的萎缩痕迹。
  父亲一看见下雨就发愁
  目前,这一家人的全部收入都是靠父亲李建荣做瓦匠得来的。他每天6点出门,一直要忙到晚上8点钟才能回来。每天30多元的收入对于一个贫困家庭来说已经非常满足了,但李建荣的收入是不稳定的,每年有3、4个月找不着活干。在活较多的夏天,若是碰上连续几天的大雨,李建荣就会愁眉不展,蹲在墙角看着外面的大雨发呆,因为这几天全家没有一点收入了。
  就在今年高考的前几天,因为连续的阴雨,李建荣在家歇了好几天。为此,这个41岁的汉子居然急得流了眼泪。
  史克芳说:“那天,她爸蹲在门口想了很久,突然就哭了。看着人家孩子在考试前租了房子,家长都去照顾孩子饮食。宿舍里只剩我们女儿一个人了,他爸又几天没活做了,心里急啊。要不是我生病了,我们家也不会这样,我们女儿也可以像别人孩子一样。”
  从来不因贫穷自卑
  在整个交谈过程中,李成玲都是微笑着的,眼睛眯成了弯弯的一条缝。每个月200多元的生活费并没有让她觉得在学校里“低人一等”。
  她一个月的伙食费只有140元,剩下的钱全部用来买参考书。生活方面能省就省,宿舍里的洗漱台前放了一排洗面奶,但没有李成玲的。“我从来没用过洗面奶,那些东西不便宜的,能不用就不用。”
  史克芳还讲了女儿的一件趣事。那次,李成玲回家后,悄悄塞给她几个瓶子,还笑着说:“妈妈,这可是名牌的。”史克芳一看是面霜,气得要命,以为女儿乱花钱了。可打开一看,发现是个空瓶子。原来,李成玲看宿舍同学用完了面霜,觉得瓶子丢了挺可惜的,就捡了一个带回来给妈妈。“我妈妈用的是袋子装的,一块钱一袋,用起来挺不方便的,就带个瓶子给她装。”
  李成玲学的是文科,高考考了609分,她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山东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提及为什么不选择南京的高校时,她不好意思地笑了笑:“那边的学费比南京稍微便宜些。”可即使学费再便宜,一年也需要4000多元,当记者问她是否考虑过因交不起学费不能上学时,一直挂在她脸上的笑容没有了:“不知道,不敢想。”
】【】【】【】
美女|明星|卡通|风景|更多&&
  歌曲名
  歌曲名
 电话:010-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二OO八年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停止使用公告(11)——所有资料文档均为本人悉心..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二OO八年机动车驾驶证满分停止使用公告(11)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国裁判文书网
&&/&&&&/&&&&/&&
李建荣与张金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弥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李建荣,男,生于日,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戴堰鸿,弥勒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律师。被告李小龙,男,生于日,彝族,农民。被告张金龙,男,生于日,彝族,农民。被告张建荣,男,生于日,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树芳,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荣与被告李小龙、张金龙、张建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堰鸿,被告李小龙、张金龙,被告张建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树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荣诉称:日,我驾驶属我所有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告张建荣沿三那线由北向南行驶,12时20分行至三那线K139+900米,由于被告张建荣一时兴起在我后面左右摇晃致使摩托车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告李小龙驾驶的云25.42029号拖拉机相撞,造成我和被告张建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小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建荣不承担事故责任。我受伤后被送到弥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出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右肾破裂右肾周血肿、右肾周感染,膀胱底部左侧壁破裂、腹腔尿外漏,胸部闭合性损伤、右胸多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侧气胸,骨盆骨折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支付医疗费57273.90元、担架费80元。医嘱住院治疗期间需2人陪护、出院后全休3个月,出院后继续治疗。我出院后又到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1100元。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3处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1000元,为此支付鉴定费1200元,鉴定检查费161元。经查,事故发生时被告李小龙驾驶的云25.42029号拖拉机的所有权人是被告张金龙,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我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58705.90元、担架费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30元/天×45天)、后续治疗费11000元、护理费5675.40元(63.06元/天×45天×2人)、误工费8513.10元(63.06元/天×135天)、残疾赔偿金13000.80元(5417元/年×20年×12%)、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800元、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元。以上损失由被告李小龙、张金龙在云25.42029号车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小龙、张金龙共同赔偿40%,被告张建荣赔偿40%,我自行承担20%。被告李小龙辩称:1.我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承担无异议。2.原告李建荣的诉讼请求我没有意见,原告李建荣的合理损失我愿意赔偿,但我没有赔偿能力。被告张金龙辩称:1.我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承担无异议。2.云25.42029号拖拉机是我的,没有投保交强险。被告李小龙没有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但事发之前开过拖拉机。事发当天我和被告李小龙到弥勒市弥阳镇大石桥修理拖拉机,修好拖拉机回家过程中,被告李小龙要求驾驶拖拉机,我就坐在副驾驶位置看着被告李小龙驾驶。3.此次事故是原告李建荣驾驶摩托车来撞我的拖拉机。原告李建荣的诉讼请求我没有意见,但我没有赔偿能力,我只能赔偿护理费。被告张建荣辩称:1.我对原告李建荣所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根据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我不承担事故责任,我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李建荣对我的起诉。3.我搭乘原告李建荣驾驶的摩托车是为了原告李建荣和赵祥的利益。事发当天,原告李建荣驾驶的摩托车上载有货物,为平衡原告李建荣驾驶的摩托车和照料摩托车上的货物,原告李建荣的姐夫赵祥(即我和原告李建荣的雇主)就安排我乘坐原告李建荣驾驶的摩托车,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李建荣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不尽合理。其中,我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无异议;误工天数只能计算在弥勒县人民医院住院的35天和医嘱全休的90天,原告李建荣在弥勒李子冲赵氏中医诊所没有住院治疗,其在该诊所门诊治疗的10天不应计算在内;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只能按15元/天计算;后期治疗费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不应计入合理损失,如果法院支持,应剔除在弥勒李子冲赵氏中医诊所的费用1100元;交通费只能按照80元/人计算2人2次;摩托车损失2000元过高。5.原告李建荣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李小龙、张金龙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李建荣承担70%,被告李小龙、张金龙承担30%,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张建荣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原告李建荣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及合理损失应如何赔偿?原告李建荣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9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1份。欲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划分;被告李小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弥勒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各1份,《门诊收费收据》4份、《担架费收据》2份。欲证实医院笔误把李建荣名字错写为李进荣;日至日原告李建荣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到弥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出院,支付医疗费57273.90元,担架费80元;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右肾破裂、右肾周血肿;(2)胸部闭合性损伤、右胸多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侧气胸;(3)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4)盆骨骨折;(5)创伤失血性休克。医嘱原告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继续治疗、全休3个月。3.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出具的《医疗证明》、《收据》各1份。欲证实日至9月11日,原告李建荣到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治疗,诊断为趾骨骨折,支付医疗费1100元。4.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床鉴字第227号、22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1份;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出具的《门诊费收据》2份。欲证实原告李建荣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3处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1000元,原告李建荣支付鉴定检查费161元,鉴定费1200元。5.《摩托车买卖合同》、《收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各1份。欲证实肇事时原告李建荣驾驶的“巴山”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权人是原告李建荣。经质证,被告李小龙、张金龙对原告李建荣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张建荣对原告李建荣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5及证据3中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出具的《诊疗证明》、证据4中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床鉴字第22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无异议;认为证据3中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出具的《收据》不是正式发票不予认,认为证据4中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床鉴字第22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不充分、不科学,后续治疗费11000元不予认可,认为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出具的《门诊费收据》与本案无关。诉讼中,被告李小龙、张金龙、张建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荣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5及证据3中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出具的《诊疗证明》、证据4中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床鉴字第22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被告李小龙、张金龙、张建荣均无异议,证据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原告李建荣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中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出具的《收据》与该组证据中的《诊疗证明》及证据2中的《出院证》、《出院记录》相印证,能够证实原告李建荣从弥勒县人民医院出院后到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治疗9天,原告李建荣支付医疗费1100元,治疗结束时可拄杖行走,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中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床鉴字第22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盖有鉴定机构的印章,鉴定素材与原告李建荣提交的证据2中弥勒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出院记录》相印证,该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实原告李建荣的主张,予以采信;证据4中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出具的《门诊费收据》与证据4中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床鉴字第227号、22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所载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出具的《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相印证,能够证实原告李建荣为做后续治疗费评估,到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做彩色超声诊断,支付门诊费161元,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日,原告李建荣驾驶其未登记注册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告张建荣沿三那线由北向南行驶,12时20分行至三那线K139+900米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告李小龙驾驶的云25.42029号拖拉机相撞,导致原告李建荣和被告张建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建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小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建荣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李建荣受伤后,于日至日到弥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擅自出院,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右肾破裂、右肾周血肿;(2)胸部闭合性损伤、右胸多根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侧气胸;(3)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4)盆骨骨折;(5)创伤失血性休克,原告李建荣支付医疗费57273.90元,担架费80元。医嘱原告李建荣住院治疗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继续治疗、全休3个月。日至9月11日,原告李建荣到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治疗9天,诊断为趾骨骨折,支付医疗费1100元。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建荣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三处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1000元,原告李建荣支付鉴定检查费161元、鉴定费1200元。另查明,云25.42029号拖拉机的所有权人是被告张金龙,未投保交强险。被告李小龙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事故发生之前,原告李建荣和被告张建荣均在原告李建荣的姐夫赵祥的工地上做工。事发之日,被告张建荣与赵祥解除劳务关系,并结清工资。后原告李建荣、被告张建荣及赵祥等人从石林县回弥勒途中,被告张建荣未乘坐原告李建荣驾驶的摩托车,共同在弥勒市西三镇花口街用餐时原告李建荣饮酒,用餐后被告张建荣乘坐原告李建荣驾驶的摩托车至事故发生地。原告李建荣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今未修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车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00元。从弥勒市新哨镇布龙村民委员会布龙老寨村民小组到弥勒市区的单程公交车票价是每人每次10元,弥勒市区至昆明城区的单程客车票价是55元。本院认为: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9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合理,本院确认原告李建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小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建荣不承担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张金龙对其云25.42029号拖拉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被告张金龙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依法应比照交强险赔偿规定,与被告李小龙对原告张建荣的合理损失先行连带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李建荣和被告李小龙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金龙明知被告李小龙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将云25.42029号拖拉机交由被告李小龙驾驶,在车辆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李建荣主张,被告张建荣在乘坐其摩托车过程中左右摇晃,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失控驶入对向车道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被告张建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但被告张建荣否认其存在过错,原告李建荣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建荣辩解,事发当日是原告李建荣的姐夫赵祥叫其乘坐原告李建荣驾驶的摩托车是为了原告李建荣和赵祥的利益,因原告李建荣和赵祥均予以否认,被告张建荣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原告李建荣的合理损失在被告张金龙、李小龙比照交强险的赔偿规定先行连带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李小龙、张金龙分别承担10%,原告李建荣自行承担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因本案还造成被告张建荣受伤,故被告张金龙、李小龙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应由原告李建荣和被告张建荣按照各自损失比例分享。原告李建荣主张后续治疗费11000元、残疾赔偿金13000.80元(5417元/年×20年×12%(10%+1%+1%)]、鉴定费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医疗费58705.90元,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有误,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实际产生58614.90元(含担架费80元、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医疗费1100元、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门诊费161元),故支持58614.90元;主张误工费8513.10元(63.06元/天×135天),符合法律规定,但误工天数计算有误,原告李建荣在弥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出院时医嘱全休3个月,在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治疗的9天应包含在弥勒县人民医院医嘱的全休3个月内,故支持7882.50元(63.06元/天×125天);主张护理费5675.40元(63.06元/天×45天×2人),原告张建荣的伤情确需人护理,但在弥勒李子冲赵氏骨科诊所治疗其间没有医嘱需要2人护理,且实际治疗天数是9天,故支持4981.74元(63.06元/天×35天×2人+63.06元/天×9天×1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30元/天×45天),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标准过高,本院根据原告李建荣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及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15元/天,支持660元(15元/天×44天);主张交通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虽未提交证据证实,但原告李建荣治疗和到昆明做鉴定必然产生交通费,本院根据弥勒市新哨镇布龙村民委员大栗树布龙老寨村民小组到弥勒市区的单程公交车票价10元/人及弥勒市区至昆明市区的单程公交车票价55元/人,酌情支持300元;主张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但因该摩托车至今未修理且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车在此次事故中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是800元,故支持800元。据此,针对原告李建荣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此次事故导致原告李建荣受伤、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8614.9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15元/天×44天)、误工费7882.50元(63.06元/天×125天)、护理费4981.74元(63.06元/天×35天×2人+63.06元/天×9天×1人)、残疾赔偿金13000.80元(5417元/年×20年×12%(10%+1%+1%)]、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300元,摩托车损失800元,合计人民币98439.9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李建荣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8439.94元,由被告李小龙、张金龙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任的赔偿规定先行连带赔偿34688.37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7723.33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6165.04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800元);不足部分63751.57元,由被告李小龙赔偿10%即6375.16元,被告张金龙赔偿10%即6375.16元,原告李建荣自行承担80%即51001.25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李建荣承担495元,被告李小龙承担214元,被告张金龙承担2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继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毛茹娴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摩托车驾驶证怎么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