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彪艺术签名怎么写写呢

明代洪武年间奏议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奏议,研究,年间,明朝洪武,明代洪武,洪武年..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明代洪武年间奏议研究-优秀毕业论文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明代洪武年间奏议的研究.pdf90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免费全文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文档加载中...广告还剩秒
需要金币:2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分类号――
CENTRALSOUTHUN工VERSITY
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踢低洪武生间蹇议研究……..
学科、专业……………史凰直熊文学………….
研究生姓名………………赢丽华…………………
导师姓名及
专业技术职称………~晏建军.副教授…………..
硕士学位论文
明代洪武年间奏议研究
StudyingZouyiduringHongwuMingDynasty
作者姓名: 方丽华
学科专业: 中国古代文学
学院 系、所 :文学院中文系
指导教师: 晏选军副教授
论文答辩日期2Q至呈生5旦!昼旦答辩委员会主席扬匝数拯
中 南 大学
原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
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
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
包含为获得中南大学或其他单位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
共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作的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
作者签名:
日期:皿年L月卫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了解中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
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根据国家或湖南省有关部门规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中国裁判文书网
&&/&&&&/&&&&/&&
郭芳伟与徐文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熟虞民初字第00776号
原告郭芳伟。
委托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良。
委托代理人王传俊。
委托代理人戴益彬。
原告郭芳伟诉被告徐文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蓉蓉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向彪、被告委托代理人戴益彬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向彪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郭芳伟、被告徐文良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戴益彬第一次合议庭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芳伟诉称:日和3月27日原告一共借给陈某某人民币125万元,约定3个月归还,但是陈某某未能如期归还,为此双方约定延期至日归还,被告为此提供保证担保。该借款至今未还,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25万元并偿付日至实际归还之日以12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约4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利息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给付日止。
被告徐文良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有误,事实上日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所涉借款,借款不属实,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后骗取本案被告提供保证,被告的保证合同无效。如果法院认定为有效的话,这个保证也应该是一般保证责任。在日原告让被告出具的担保书中也明确借款人到期未归还由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由本人房屋担保抵押,该内容符合一般保证的责任,原告不能先单诉本案被告。原告由于自身的怠慢向债务人催讨借款,原告具有过错。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陈某某作为借款人、徐文良等作为保证人向郭芳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芳伟借到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250000元。借款期限从日至日止。本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人承诺于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特殊情况借出人自己用款,借款人承诺愿意随时还款)。如有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逾期部分借款人自借入之日起自愿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借款人承诺以本人及共有人所有资产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负有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愿意以本人拥有的所有资产作无限代偿。担保期限一直到上述所有项目钱款数还清为止。如发生纠纷,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一切费用(利息、违约金、诉讼,律师,保全,执行等)。以上内容借款人及担保人签字后表示全部确认并生效。借款人签名陈某某身份证号码320&&&&3716家庭住址或经营地址古里镇新桥村工业园联系电话139&&&71保证人签名钱伟峰身份证号码320&&&&&1517家庭住址或经营地址虞山镇梦兰村3老浜&号联系电话137&&&78保证人签名俞建江身份证号码320&&&&3136家庭住址或经营地址古里新桥洋蕾路&号联系电话131&&&61保证人签名徐文良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或经营地址虞山镇环湖西&号联系电话138&&&45本借条所涉及项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日,陈某某向郭芳伟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郭芳伟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大写)元整,小写1250000元。收款人:陈某某收款日期:日&,徐文良向郭芳伟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兹有徐文良出生于日,身份证号为&&,4人,家住环湖西&号,工作单位宝华建材,本人与借款人系朋友关系,本人自愿为陈某某向郭芳伟借款人民币125万元整,包括利息、违约金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担保,担保期限一直到上述所有项目钱款数还清为止。本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如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由担保人负责履行还款义务并用本人住宅担保抵押。(本保证书一式三份,担保人、借款人、出借人三方各执一份)担保人:徐文良(捺印)日期:日&。
另查明:日,郭芳伟通过张某某的账户转账了50万元至陈某某账户,日,郭芳伟通过郁某某的账户转账了60万元至陈某某账户。
庭审中,原告郭芳伟表示:本案借款都是张某某经手的,125万元借款中50万元由张某某转账给陈某某、60万元由郁某某转账给陈某某,另外15万元由张某某现金给付陈某某,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一分半,每月利息18000元,陈某某共计支付了三个月利息54000元,日的借条、收条是陈某某将125万元借款合并后重新出具的。为证明其主张,原告申请证人郁某某出庭作证,郁某某表示:&我和张某某是认识的,一起卖童装的。2012年3月份左右,张某某找到我说有一个朋友叫陈某某需要向张某某借60万元,张某某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有的,然后我们在我店里划款给陈某某卡上60万元。过了一个多月,张某某把60万元还给我了&。被告徐文良表示:当天有人到被告公司闹事,被告公司的员工电话联系了被告,被告在张家港报了警,然后回常熟公司处理了这个事,签了担保书。为证明借款及还款过程,被告申请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陈某某表示:&我与蒋道彪是认识的,我于2012年2月份时向蒋道彪借款,一笔50万元,一笔60万元,当时都打了借条的,钱都是划卡给我的。我付蒋道彪差不多8个月的利息,都是现金交付的&&我是在钱伟峰的厂里做的借款和担保手续,但是在场人有钱伟峰,徐文良和俞建江是我陪原告后来去找他们签字的&&借款我都是和蒋道彪谈的,我不认识郭芳伟的,当时我听蒋道彪说过,他是和郭芳伟合作放贷的。&&(出具125万元的借条)因为我每个月都需要支付利息的,有几个月的利息没付,所以15万元算作利息一起写进借条了。本金110万元,每个月利息6.6万元&&借款之后,归还了5个月的利息,每个月6.6万元,还有个30万元工程应收款转给了蒋道彪。&&(担保的经过是)我到钱伟峰那里签好字以后,我和蒋道彪去找俞建江,俞建江签完后,我和蒋道彪又去找了徐文良,蒋道彪带了一个人,我和蒋道彪是到徐文良厂里去找他的,当时徐文良也在厂里,当时没有说那么多利息的,只是有个钱需要过个桥,让他签个字,徐文良就签了,当时徐文良厂里有人在场的,我们是三个人去,也没有发生冲突&&刚开始是6.6万元的月息,后来讲好月息2分的,不过我也没有给。&&两次借款口头讲用3个月,借条主文部分的字是我写的,郭芳伟的名字也是我写的&。
审理中,张某某到庭陈述:&我的建材市场一个朋友吴国华认识老俞,老俞认识陈某某,老俞介绍我认识了陈某某,2012年2月,陈某某跟老俞(俞建江)说投资需要钱,老俞问我有没有钱借给陈某某,我说郭芳伟有钱,由郭芳伟借钱给陈某某,经过我手借的,日,在陈某某的厂里用我农业银行尾号8018的卡在机器上刷卡刷了50万元给陈某某,这是第一笔,后来在日,陈某某说他在苏北投资需要钱问我有没有150万元,我说没有这么多,就由郭芳伟向郁某某借了60万元,郁某某转了60万元给陈某某,郁某某的60万元就是临时借一下,后来用店里的钱还掉了,另外日我给了陈某某15万元的现金,这15万元也是郭芳伟的。&&日下午我在陈某某的钢材厂里将15万元现金交给陈某某的。这15万元也是我们店里的营业额。当时我、陈某某还有一个我的朋友李关珍在场的,另外陈某某厂里还有几个人在场,我都不认识的。陈某某问我借钱,我就带着现金去他厂里的,郁某某的60万元由郁某某自己直接转给陈某某的。&&付15万元现金没有收条的,我们给了现金、郁某某那边60万元打过来,陈某某收到之后就马上写借条给我们了&&借钱的时候讲好三到六个月归还的,具体借款期限记不清了,后来陈某某到半年没有还给我,我有点担心了,我叫他找担保人,后来陈某某找了担保人,重新写了借条,将之前的借款125万元合并为一张借条,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我将之前的2张借条都还给陈某某了。&
上述事实,有借条、担保书、收条、卡卡转账交易回单、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证人证言、本院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徐文良在借条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名捺印并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即原告郭芳伟出具了担保书,原被告之间保证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借条及担保书中均明确约定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借条中写明&担保人负有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愿意以本人拥有的所有资产作无限代偿&,故被告徐文良的保证系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对陈某某向郭芳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陈某某向原告郭芳伟借款本金的数额,由于日的借条及收条系原来借款合并后重新出具,借条中载明&今向郭芳伟借到&&&、收条中载明&今收到郭芳伟&&&,收条并不能反映真实的款项交付,故陈某某向原告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原告通过张某某、郁某某账户转账给陈某某110万元的事实有转账交易回单、证人郁某某的证言、本院对张某某的调查笔录及借款人陈某某的陈述综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日张某某现金交付15万元给陈某某,陈某某表示借款本金只有110万元,加上未付利息15万元故出具了125万元的借条,张某某表示&日下午我在陈某某的钢材厂里将15万元现金交给陈某某的&&付15万元现金没有收条的,我们给了现金、郁某某那边60万元打过来,陈某某收到之后就马上写借条给我们了&,郁某某表示&2012年3月份左右,张某某找到我说有一个朋友叫陈某某需要向张某某借60万元,张某某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有的,然后我们在我店里划款给陈某某卡上60万元&,可见,张某某与郁某某的陈述相互矛盾,原告主张现金交付15万元存疑,现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15万元借款现金交付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为110万元。关于利息,原告自认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为月息一分半,陈某某借款后归还了利息54000元,经核算,陈某某支付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过相关规定,日的借条中重新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应于日前一次性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本金110万元为基数计算。被告辩称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后骗取被告提供保证,保证无效,现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对于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债权人胁迫债务人让被告提供担保,被告曾向张家港市港口派出所报警,被告虽提供了张家港市公安局港口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但未提供相应的接处警记录,且被告未能说明出具该情况说明的经办人员,故对于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而根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反映,被告提供担保时&没有发生冲突&,与被告的单方陈述不符,故被告的该辩称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文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芳伟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
二、驳回原告郭芳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00元,由原告郭芳伟负担1350元,被告徐文良负担277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 判 长  谢蓉蓉
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
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须眉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明代洪武年间奏议研究
下载积分:1300
内容提示:明代洪武年间奏议研究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3|
上传日期: 16:50:12|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明代洪武年间奏议研究.PDF
官方公共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求职签名怎么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