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单位合同转制有关系吗

关于下发《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查看次数:2257 次&&&字体:&&&&
《山西焦煤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焦煤社保发〔号&日
各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机关有关部室:
为适应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山西焦煤对原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办法(山西焦煤发〔2009〕9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经日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考核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原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隶属山西焦煤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区域和业务需要下设西山、汾西、霍州三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
中心履行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的职能管理和山西焦煤机关本部、直属单位及煤炭销售总公司、国际发展公司、国际贸易公司、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有限公司、公路煤焦物流公司等山西焦煤委托的部分子分公司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直管。对所属管理部暂实行授权管理,逐步实现四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第六条&中心依据山西焦煤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方案制订及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编制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按期返还。
(四)负责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集、使用和分配。
(五)审核管理部人员编制及年度经费预算。
(六)审核管理部在商业银行新增账户的开设。
(七)指导、监督管理部及山西焦化集团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
(八)负责中心直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建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的日常管理。
(九)负责中心直管的住房公积金利息的按期计提和结转。
(十)负责中心直管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业务核算。
(十一)办理山西焦煤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中心授权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部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和宣传。
(二)编报、执行本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负责本部所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建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本部住房公积金利息的按期计提和结转。
(五)负责本部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按期返还。
(六)负责本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账,年末上缴中心增值收益存款专户。
(七)编报本部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办理中心授权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八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按月记载职工个人扣缴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及时、足额为职工进行缴存;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按月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新成立的单位必须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填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法院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证明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视具体情况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封存、托管或者注销缴存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的办理,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情况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有关文件。
(二)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的办理,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审批表》,并提供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有关文件。
第十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必须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新增、补缴清册》或者《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者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当月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统一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标准,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中心每年年初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标准和山西焦煤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向山西焦煤递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缴存额度上下限调整议案;
(二)山西焦煤在规定的范围内,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额度;
(三)中心、管理部根据山西焦煤批复,于当年六月底前组织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上下限额度的调整准备工作;于当年七月正式开始按调整后的基数、比例、上下限额度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选择测定:
将工资总额分为应领工资和其它工资两类,应领工资特定为职工工资表中的月应领工资,其它工资特定为职工工资总额中除职工工资表中的应领工资以外的其它工资收入。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领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其它工资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领工资由单位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应领工资之和除以12个月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其它工资由单位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其它工资之和除以12个月确定。
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包括绩效工资、抵押兑现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资(包括婚、伤、探、病假工资,年薪休假工资,学习工资,附加保留工资等)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如下:
(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遇有调整的,按山西焦煤年度下达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额度的确定:
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实行上、下限额度缴存制度,按年度测定并公布。上限额度标准暂按山西焦煤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乘以相应缴存比例确定;下限额度标准暂按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乘以相应缴存比例确定。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高于或低于山西焦煤规定的上、下限额度的,按山西焦煤年度下达的上、下限额度标准执行。山西省制定统一上、下限额度标准后,按省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补入职工工资,再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按月归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在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中心、管理部每月对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及时催缴,单位应当在接到催缴通知3日内到中心、管理部办理缴存手续。
当月未按时向中心、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对该单位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1&的滞纳金进行处罚;逾期三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届时的贷款利率规定,加收贷款利息。
第十八条&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确因经济效益较差,连续两年严重亏损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中心审核、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理,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交比例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书面报告,职代会或工会决议,上年财务报表。
(二)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办理,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书面报告,职代会或工会决议,上年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单位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新增、补缴清册》及时进行补缴:
(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缓缴补缴的;
(四)其它需要补缴的。
第二十条&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免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住房公积金免缴的职工应当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免缴审批表》,并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一条&中心、管理部应当设立托管账户,对下列情况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托管管理:
(一)单位已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二)劳务输出等人事关系长期挂靠人事代理机构的;
(三)中心、管理部确认的其他情况。&
住房公积金进行托管账户管理,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托管账户清册》,并提供职工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的封存:
(一)留职停薪;
(二)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
(三)因其它原因,单位停发其工资的。
单位在办理封存时,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封存通知书》,并提供个人终止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
职工恢复缴交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的启封手续,并填报《住房公积金启封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单位债务的第一清偿顺序优先偿还。
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的服务对象列入有关成本费用。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年度,为公历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中心、管理部应对受托银行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及时予以复核确认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提取&是指职工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领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部分或全部余额的行为。&转移&特指因职工工作调动而进行的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单位并一次性结转账户余额的行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或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出本市,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山西焦煤内部单位之间调动或调出山西焦煤,且属同城调动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十二)山西焦煤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第二十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有效期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这里的直系亲属,特指与职工(即署名的产权人)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包括职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不包括职工配偶的父母及其子女)。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过程中,需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相关人员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等资料外,还应根据使用用途提供相应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职工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单位房改部门下达的购房缴款通知、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2、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建设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购房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房产销售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3、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房产销售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0%以上的自投资金发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住房翻建是指需全部拆除重建或利用原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房屋产权证、维修工程部门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40%以上的自投资金发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住房大修是指需牵动和拆换部份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一次费用在该住房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过程中,在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时,可以同时向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申请时效为支付首期资金之后至结清全额资金之前。
(二)职工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私人房屋(即二手房)后,可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契税缴税发票,以现金提取方式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职工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私人房屋(即二手房)后,在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时,可以同时向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申请时效为交易完成后30日内。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意向的,在实际发生12个月内均可凭相应资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但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价款。
第二十九条&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凭退休证或退休证明、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第三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解除劳动关系证书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工作调出所在的市、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办理现金提取手续。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山西焦煤内部单位之间调动或调出山西焦煤,且属同城调动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原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银行账号,由中心或所属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职工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凭结婚证、户口簿、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借款合同(复印件)、还贷凭证单据,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贷后提取每年办理一次(按贷款发放月起计算年度),每次提取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提前还贷的提取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三十四条&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部分,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提取时应持租赁合同、缴租发票、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及配偶双方单位住房状况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以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按核定金额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将资金划转至出租方开户行账户上。&
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50%。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死亡证明、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六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积)。办理提取时,应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单位工资收入证明、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方在山西焦煤缴存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
第三十七条&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直系亲属均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积)。
&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办理提取时,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药费支出清单(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的清单)、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方在山西焦煤缴存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每年提取一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办理提取时,应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方在山西焦煤缴存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提供)。
第三十九条&职工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出、在职期间死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同时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职工在办理上述提取时,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报表》或《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承诺书》,并同时提供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欠付部分和个人不再要求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履行支付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条&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将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管理,同时由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凭证,经所在单位盖章后交职工,以便职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提取、转移业务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提取、转移业务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3、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
4、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到银行提款或办理转账手续;
5、实行托管管理的和单位破产、解散、注销的,职工可随带相关证明,直接到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二)提取业务办理相关要求
1、职工及直系亲属共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首先要按照上述程序通过各自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履行审核手续。
经单位核实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后,由专管员复制一式两份复印件(一份留存,一份申报),并加盖审核印鉴。
2、上述手续办理完毕,要将相关资料凭证原件、复印件统一交由职工或职工所在单位专管员,到相应的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及相关审核资料,办理提取手续。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及直系亲属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应将付款票据按单位分类,并及时传送,以便账务核对。
5、职工及直系亲属不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中心或三个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持相关资料分别进行办理。
第四十二条&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应在接到职工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申请后5日内给予答复,不同意办理的应给予理由说明。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工作人员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退休证或退休证明、调令等原件资料进行审验,审验无误后返还原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审验人名章。留存的复印件为一式三份,统一采用A4规格纸张。
第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还款担保,中心、管理部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中心、管理部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山西焦煤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中心及各管理部的管理费用和山西焦煤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补充。
第四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中心管理费用;
(三)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第四十七条&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由中心按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计提。管理部发生呆坏账时,经中心审批下拨,办理呆坏账核销。
第四十八条&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坚持&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依法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批、对外严格保密,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中心、管理部必须建立呆坏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坏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坏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中心、管理部必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中心、管理部对已核销的呆坏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坏账继续催收。已核销的呆坏账以后又收回的,上缴中心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九条&依照《条例》的规定和现实状况,中心、管理部人员编制由山西焦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核定,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中心参照山西焦煤机关费用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山西焦煤财务部批准后使用。管理部的管理费用,暂参照现行政隶属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中心批准后由中心拨付使用。全年不得突破预算批准总额,节余可留作下年使用。
第五十条&管理部所在单位建设廉租住房的,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廉租住房建设立项审批资料、工程相关证照及资金结算证明,经中心审核并报经山西焦煤审批后,由中心下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申请额度不得超过管理部当年上缴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之后余额的80%)。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山西焦煤、各子分公司作为住房公积金义务缴交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义务缴交专管员的领导和监督,支持中心、管理部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中心应当制定具体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加强对管理部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五十三条&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制度、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对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全面、及时掌握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运作状况。各管理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和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实行月报和年报;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实行季报和年报。
第五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的划分,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按财政部下发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执行。
第五十五条&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执行情况,应当向山西焦煤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应当提交山西焦煤审议。经山西焦煤审议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中心、管理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申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及时申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八条&中心、管理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五十九条&中心、管理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规定,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选择两家作为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结算等金融业务。因区域优势确需在规定之外开户的,必须通过中心审核,并报经山西焦煤批准。
第六十条&中心、管理部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业务。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定期向中心、管理部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六十一条&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对账制度和年度验审制度。
(一)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单位、职工发现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与实际存储额不符并要求复核时,中心、管理部应当在3日内给予答复。
(二)中心、管理部应当与单位每年对账一次,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后30日内向单位发放对账单和职工明细清单,职工明细清单应列具存储金额、利息金额、结转余额等内容。单位应当将职工明细清单公布或发给职工个人,并将对账回执在规定时间内送还中心、管理部。
(三)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足额缴存、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二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管理部依照《条例》报山西焦煤、所属子分公司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照《条例》,由中心、管理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依照《条例》,中心、管理部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向提取人追偿提取金额5%至10%的违约金。
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金额的,依照《条例》,中心、管理部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向骗取人追偿骗取金额一倍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照《条例》,中心、管理部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向骗取人追偿被骗取贷款金额5%至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中心、管理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由山西焦煤、所属子分公司责令其纠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中心、管理部违反住房公积金使用用途、办理程序和手续规定的,由山西焦煤、所属子分公司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心、管理部向他人提供担保的,由山西焦煤、所属子分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中心、管理部发生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反财经法规情况的,由山西焦煤、所属子分公司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程度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九条&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山西焦煤、所属子分公司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在职职工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配套经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还款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中心是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等的审定、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以及贷款风险的承担。下设的西山、汾西、霍州三个管理部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操作部门,经中心授权负责所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受托银行负责贷款对象、用途的审验,贷款金额、期限、利息的测定,以及贷款资金的发放、回收和催收。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用普通住房的个人贷款活动。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山西焦煤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城镇在职职工。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心或所属管理部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必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有效之日内提出:
1、购买(不包括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效为支付首期资金之后至结清全额资金之前;
2、购买二手房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效为交易完成后30日内;
3、装修贷款申请时效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装修费用投入达到合同金额的40%之前;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在中心或所属管理部业务管理的城镇区域内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并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合同、证明文件;
(五)当地具有三级资质医院出据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健康证明;
(六)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贷款额度
贷款最低发放额度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贷款最高发放额度取以下测算的最低额度(测算的贷款额度不是贷款的必须发放额度,实际发放额度还需结合借款人的申请额度等因素最终确定):
(一)购房性质限额法
1、购买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与购房首付款的差额;
2、购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交易总价款的70%;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的60%;
4、装修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装修费用的60%。
(二)归集总额测定法
以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归集额为基数,按不超过申请贷款时至退休期间正常可归集总额的两倍为贷款最高额。
贷款额=(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月缴存额&12个月&申请贷款时至退休时段+配偶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配偶申请贷款时月缴存额&12个月&申请贷款时至退休时段)&2倍。
申请贷款时月缴存额包括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
(三)归集类别限额法
借款人和配偶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其中二手房最高贷款限额为45万元);仅借款人一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45万元(其中二手房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发放的最短期限不得低于1年,在职职工至国家规定退休时间不足13个月的,贷款申请不予审批,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最长期限取下列期限的最低期限:
(一)中心、管理部发放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含30年)。其中贷款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超过10年(含10年);贷款额2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超过20年(含20年);贷款额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30年(含30年)。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之时至国家规定退休的时限,借款人最终还贷期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最长年限=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去尾数,取整年)
(三)购买现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住房剩余使用年限(住房使用年限按40年计算)。
住房剩余使用年限=40年-住房已使用年限(去尾数,取整年)
住房已使用年限=住房交易日期-住房竣工日期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实行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是指以保函形式向贷款人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愿意为借款人履行其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单位和担保个人。
本办法所称置业担保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所在地成立的,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担保单位特指山西焦煤及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子公司委托的经营单位(矿、厂、院)。
担保个人特指在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山西焦煤职工。
担保采取双方自愿原则。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保证担保的主体可以选择;保证担保的主体也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贷款担保。但保证合同一经签订,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条&保证人为置业担保公司的,应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借款担保意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提供担保前的月度财务报告(原件);
(五)置业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和期限保函(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的担保意向表中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所在的单位,应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借款担保意向,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担保,需经借款人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单位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组织、人事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案(借款人调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单位党政部门据此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二条&保证人为职工个人,应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借款担保意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提供该职工准确的退休时间、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证明(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
(三)保证人担保的还款资金额度和期限保函(保证人担保的还款资金不得超过担保人在国家规定退休时限内的住房公积金正常累计缴存额度,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填写);
(四)借款人和保证人所在单位提供保证人发生调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时,及时告知并变更担保人的承诺(在《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的个人借款申请书、担保人基本情况表中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诺书(即单位意见)需经借款人和保证人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组织、人事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案(借款人或保证人调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单位党政部门据此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三条&保证人为职工个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证人可担保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保证人至国家规定退休的时限。保证人可担保的年限少于借款人贷款年限且愿意为借款人履行担保的,保证人在退休时不得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直至借款人偿还贷款完毕之日;
(二)保证人担保的资金不得超过保证人至国家规定退休时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90%;
保证人可担保额度=(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保证人提供担保时月缴存额&12个月&保证人可担保年限)&90%
(三)保证人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提取、转移本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确需提取、转移本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先行与借款人、受托银行、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协商,经三方同意方可办理保证人的变更合同。
(四)借款人可提供多人为其实施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资金合计额度必须大于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借款人在发生意外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由保证人、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第十六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受托银行、中心或所属管理部有权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受托银行、中心或管理部指出,不予纠正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十七条&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章&贷款程序、资料及费用
第十八条&个人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到受托银行、中心或管理部提出贷款意向,咨询并领取《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按填表要求填妥审批表后,与所需的其它资料一并送中心或管理部初审;
(三)中心或管理部贷款专管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调查、审核、确认,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度,并由贷款专管员签署意见,报请贷款审核员(信贷科长,下同)复核;
(四)贷款审核员审核通过并报请中心主管信贷副主任、主任或管理部主管信贷副部长、部长审批后,向受托银行签发《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受托银行据此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人办理借款登记发放手续;
(五)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审批发放制度。当月审批,次月发放。&
第十九条&贷款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中心或管理部交存以下共性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单身者需提供单身证明、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
3、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保证人相关资料。
(二)除上述资料外,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性质,还需交存以下资料:
1、购买房改房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所需资料:
购房首付款复印件(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原件。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所需资料:
购房首付款复印件(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所需资料:
购房首付款复印件(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
4、购买二手房所需资料:
《房屋买卖契约》原件、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过户后的契税发票复印件。&
5、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资料:
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投入自有资金40%以上(含)的有效证明原件。
6、装修住房所需资料:装修公司的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装修公司公章)复印件、装修合同原件、自投装修资金不低于40%的装修发票或收据原件。
(三)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必须对上述一、二项规定资料复印件的原件进行审验,并一式二份在留存的复印件后加盖审验人名章。
(四)职工购买山西焦煤及所属子分公司开发建设的自住住房时,申请个贷的资料免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在申贷资料审验完毕,决定放贷之前,应当通过咨询调查、现场勘验等方式核实房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条&贷款应缴费用:贷款各类收费标准按太原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签订
(一)借款人、受托银行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二)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三)以共有房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共有权人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
(一)借款人购买新建住房或期房的,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开设的结算账户内。
(二)贷款人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约定以转账方式划入贷款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当贷款资金不足时,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偿还。借款人应当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贷款合同的还款约定通过受托银行进行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由受托银行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限和还款金额从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中进行扣款还贷。
第二十六条&还款方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还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法,借款人在申贷时可以选择,但一经确定,不再更改。
(一)等额本息月偿还法是指每月还款额相等,每月偿还本金额先少后多,偿还利息额先多后少,适用于还贷前期资金紧张的借款者;
(二)等额本金月偿还法是指每月偿还本金额相等,偿还利息额随本金的减少而减少,月还贷额逐月递减,适用于还贷前期资金不太紧张的借款者。
第二十七条&贷款利率。借款人的还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新发放的贷款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在调整利率前已发生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八条&提前还贷。借款人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经受托银行、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原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借款人可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手续。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借款人在提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内,按月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且无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
2、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
3、借款人应向受托银行、中心或所属管理部递交《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书》,经同意后重新计算、确定剩余还款期限和月还款额,并与受托银行、中心或所属管理部签订《借款变更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存款不足,致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托银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6l号文件的规定,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将通知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违约偿还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方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应在接到借款人借款申请5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不予贷款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同意贷款的,自借款人借款资料提交完备至贷款资金发放不得超过30日。发生上述不作为行为的,由山西焦煤或所属子公司视不同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照《山西焦煤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向骗取人追偿被骗取贷款金额5%至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内煤炭企业----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省内链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国资委
山西省煤炭信息网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