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减肥遇到平台期怎么办官官相互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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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对象:
省检察院,韶关市委书记蓝佛安
本人陈东生,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街道坳头村8号。投诉新丰县人民政府不做为、官官相互欺压农民,强占水田旱地。事情经过:新丰苏粤铜铝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征的本人同意用推土机将我劳作多年的水田(2亩)、旱地上(2.39亩)的果树、竹子及其它农作物推毁,为其建厂所需,事发后本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与新丰苏粤铜铝业有限公司商议解决,但每次都遭到相互推诿,故无果。后来本人投诉无门只能上诉到新丰县人民法院,但法院裁定又将问题踢回给人民政府(附法院裁定书)。4月11日新丰苏粤铜铝业有限公司为扩大厂房又用推土机推毁本人劳作的水田及旱地,我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只能自已出手阻止推土机推毁本人更多的土地从而发生了冲突,警察来到后说我故意毁坏财物罪拘留本人,羁押在看守所。我怎么想也想不明白农民最需要人民政府为农民主持公道的时候他就推诿、踢皮球;现在我自已来维护自己权宜的时候,人民政府却说我故意毁坏财物,拘留本人。恳求市、省政府领导帮我解决,为我主持公道。
[ 陈东生 于 05-15 22:08 发问 ]
关于新丰县罗洞村委不作为的投诉:很多贫困户和孤寡老人向村委递交了低保申请,可一直不作为,有些高龄孤寡老人等了几年还不见有低保发放下来,一等再等就是杳无音信,直至百年归老那一天依然等不来村委的同意,一拖就是百年啊。国家有惠民政策下来,党的惠民政策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中央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为什么小小村委那么牛,连国家的政策都可以视而不见,依然我行我素,一直不作为,特意难为平民百姓,请有关政府部门体察民情,暗访村委,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马头镇水背村村长自己花钱买村长当,当了村长请人代替上班,黑社会人士就是牛
村村通水泥路可遥田江下到联丰的路还是难泥路,无人住的都铺好了,不知为什么,几千人出入成问题,坑坑哇哇。
投诉新丰县遥田计生办和派出所第一胎小孩上户囗处处刁难导至小孩十几岁都没户口!出生证和淮生证都齐全可派出所要计生办重开才有效,可计生办就不开可怜的孩子没户口马上要停学了
怎么举报?我想举报遥田中学收费问题:天价资料书,仅3到5元的书,卖给学生是20到25元,这样行吗?请帮我转,谢谢!
新丰连平都一样官官相互何时了,难道农民注定了受他们的凌辱?_李毅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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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官相互何时了,难道农民注定了受他们的凌辱?
一个村委书记的儿子就敢半夜跑别人了门口踢门狂言十万二十万可以付的起,打电话报警一说到村委书记名字就没有人出警我就呵呵了,我发誓我这辈子成不了气候我定让我儿子孙子以及后世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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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是有钱了有权了就不知道自己是谁了,自己长辈都不给当个人看了,看着父亲流眼泪心里说不出的难受,爸爸对不起……你儿子无能
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十五字
现在的中国就是这样....以后有钱去国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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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邻里纠纷官官相互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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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4554547
村干部贪污,坑农民没有学问,私自做主,强行逼迫农民买点土地,土地买了却没有拿到一分钱,官官相互,
民有苦没地方述,还关系到5.12地震的灾情款
提问者:百度知道江西-南昌拆迁安置浏览38次 1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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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官官相护,农民打官司‘铁’输
&张自利滥用职权,干扰司法,罗远贵徇私舞弊,渎职枉法。
&&&当官的有理,农民无理,是(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604号案的特征。
&&&我是(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604号案原告郑雨洁的爷爷郑兴文,因没钱请律师,本案我是她的委托代理人。
&&&该案先定后审。定的标准:25000元是确保郑保德不准超越的赔偿数字。学校不能有责任。
&&&一审前,郑保德委托村干部说话,愿意拿一半药费钱。太和医院的药费是:48717.82元,一半不到25000元。
&&&审后判前,罗法官说服原告调解,提出郑保德拿20000元,学校(出于怜悯)拿10000元。
&&&判决结果24866.9元。
&&&张自利是被告郑保德妻子张条华的弟弟,本案其是委托代理人(从判决书中得知张自利是郧县档案局干部)。这种关系,理应效命。于是呼,张自利就利用手中权力,大展身手,拉关系,开假条,果不其然,经过多种努力,最终被告郑保德如愿以偿不得超出25000元赔偿义务。
&&&郑雨洁出院不久,全家人都还没有打官司的打算。郑保德找我说‘自利说,你就说三轮车是你才买的,还没来得及办证,这样,自利可以到保险公司搞到保险’(这个话前几天张自利给我在天津打工的儿子打过电话),我相信他们没骗我,但我不敢。同时,他提醒说,‘自利说学校也有责任’。这时,我才动员全家准备打官司。
&&&&&又过了几天,郑保德给我送来一张郧县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说,‘咱们谭山管这的人姓张,是自利一家子,到时候最多能给5000元,’还有一张郧县人民医院(左瑞波签名)的医疗费条子,交代说,一起拿上,花费越多越好办。一打官司我也不敢去找人家姓张的搞这个钱。这张5000元的表成了废纸闲放在家里。
&&&这张郧县人民医院(左瑞波签名)的医疗费条子很奇怪。因郑雨洁伤势严重,郧县医院做了手术,我们2月24日在那停留的时间也不过三、两个小时,怎么成了2月24——2月28日共4天?我手上有个张自利算账的手算草稿,这笔账中就包括这张医疗费条子上的用费。
&&&判决书中有个2820.4元的钱数是这样得出的:0(住院费)+294(放射CT)+54(脸盆毛巾等&)+750(谭山)=0=2670.4&&&车另外&这是张自利的手算草稿&。没猜错的话车另外就是150。&正好对住2820.4元。这里面有郧县人民医院的那张条子,不到4个小时成了4天,费用自不必说了。有个1000,这1000是在谭山郑保德借我的。只是我没告诉罗法官,罗法官却能在判决时算到里面。这就说明,这些乱七八糟的2820.4元钱,是张自利算好后给的罗法官,罗法官在判决中执行。
&&&我以一个农民的常识认为,一码归一码,打官司只说官司内的事。所以一审时被告提出所垫付的医疗费时,我没认同。主审也当即表示不在诉求内不讨论。当然也就没对被告提出的问题和证据理会。后来,判决书上这个钱又出现了,并且,按被告的要求,这笔钱全由原告一方承担。这岂不是说这场事故的一段受害人要负全部责任。还有一个问题,民不告,官不究,郑保德借我的1000元,我没叫你管你也要管,你是法官还是张自利的账房先生?
&&&&&罗法官为了官官相护,就凭借人民赋予的权力,肆意采用证据、适用法律,极力保护被告人的利益,而对未成年的受害人冷酷不顾,是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滥采用证据:一审根本不做调查研究,偏信被告一方,滥用证据。
&&&&受害人等,乘车、发生车祸离学校的距离约200米变造为2公里;209国道的1257——1264之内约6.5公里变造为10公里。
&&&&学校与家长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是消费权益保护法弟二十四条中规定的无效证据,却被采用。谭山中学有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明知风险不排除,学生普遍缺乏交通安全教育,对安全保障义务消极不作为,发生事故不报、不处理,如此严重的安全问题仅凭一张安全责任书不于追究责任。
&&&&2820.4元中几个证据未经质证,郧县人民医院医疗费证据是伪造证据。
&&&&原告父母及弟弟从天津回来人们明明知道,只因没准备打官司没保存原始车票、厂家出具的误工证据(庭审时没顾及交就稀里糊涂结束了)、受害人手术前理发费手写证据(太和医院为何出具手写证据),法官概拒采用。这违背高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76的规定。而对被告伪造、变造的、法律规定不能使用的、口述的54(脸盆毛巾等)、750(谭山)、车另外、1000,都作有效证据概以采用,更是严重的违法。
&&&不尽告知义务,有意拖延案件,一审被告第茶送水、握手告别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更严重的是:2820.4元,既没在诉求内、又是被告口述的、法官当即表示不讨论的,却又用来单方面从赔偿权利人中扣除。这种出尔反尔,为常人所不齿的行为完全丧失道德底线。
&&&&罗法官借原告是农民、不懂法律之机,不尽权利义务告知职责。是原告未能及时收集有效证据、做伤情鉴定&。
&&&&郑保德根本没有驾驶技术,大平地学驾驶都得翻车,俩月的时间就疯狂地到学校连续一次载带多名学生,&更荒唐的是用‘还未办理相应证件’的荒唐理由误导未成年学生搭乘其车,致使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不报警、不拨打120求救,而是破坏现场,把受害人送往与正确救助方向相反的小药店敷衍,造成受害人二次伤害,其违法的疯狂程度已到危险方法、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地步,其行为明显有故意、重大过失,但罗法官却只判其55/100的主要责任,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认知能力、远在他乡打工的父母没尽到监护职责,对其放学回家没做好‘合理安排’的吹毛求疵理由而承担45/100的过失相抵,断章取义司法解释第二条过失相抵法律规定,赤裸裸的徇私枉法。
&&&&总而言之,为了被告郑保德赔偿不得超过25000元,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判决总目标,只要是被告方,当官的提出的证据、理由、要求,一丝不苟全照办。郑保德(张自利)‘及时告诉郑雨洁的爷爷’(谎话)。&‘还未办理相应证件’(恶意荒言)采信;‘郑雨洁的监护人、学校他们也有一定责任’。郑雨洁、监护人归责45/100;2820.4元(自己提交的)‘垫付应从赔偿款中扣除’,执行从赔偿权利人一方扣除;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有效证据采用;乘车、车祸距离(变造),采信:‘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判曰:离学校较远,已经脱离学校教育、管理责任范围。罗法官到了对被告人唯命是从的地步。
&&&&在官官相护的枉法判决下,原告做了七个多小时的开颅手术,仅太和医院结账48717.82元,2月24日直到9月1日一天课没上到头,这样的伤害仅获得了24866.9元的赔偿。
以上事实望查证。现附(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604号判决书供参阅。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604号
&&&&原告郑雨洁,女,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郧县谭山镇初级中学学生,住郧县谭山镇西王村三组。
&&&&法定代理人郑志敏。男,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住郧县谭山镇徐家村3组。系郑雨洁父亲。
&&&&委托代理人郑兴文,男,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住郧县谭山镇西王村3组。系郑雨洁爷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郑保德,男,人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住郧县谭山镇西王村3组。
&&&&委托代理人张自利,男,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郧县档案局干部,住郧县城关镇沿江大道。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郧县谭山镇初级中学,住所地:郧县谭山镇金家村。
&&&&法定代表人余正洪,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满增,男,系该校教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郑雨洁诉被告郑保德、郧县谭山镇初级中学(以下简称谭山中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远贵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雨洁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兴文,被告郑保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自利,被告谭山中学委托代理人陈满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雨洁诉称,日下午,我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遇见被告郑保德,便搭乘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回家,当三轮车行至209国道郧县谭山镇塘城村路段时,因郑保德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三轮车翻车,我的颅脑严重受伤。我受伤后被送往郧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转入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疗费48717.82元,因做颅脑手术,支付理发费40元。4月16日,我去十堰市太和医院复查,支付费用28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我医疗费48997.82元、陪护人员误工费6870.3元、住院期间生活费3000、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87689元。
&&&&&被告郑保德辩称,对该事故的发生,我有一定的责任,但不应由我一人承担原告所有损失。日下午,我驾驶三轮车载着我的妻子张条华回家,经过谭山镇时,郑雨洁和另一女孩看到我们后,急忙从出租摩托车上下来,把我车拦停,让我顺便带她们回家,出于邻里关系,我便答应了。当车行至209国道谭山镇塘城村路段时,三轮车突然翻车,车上五人全部摔下车,其中,我妻子张条华和郑雨洁的伤势较重。事故发生后,我赶紧通知郑雨洁爷爷郑兴文,并及时将我妻子及郑雨洁先后郧县谭山卫生院、郧县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抢救,共为郑雨洁垫付费用2820.4元。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星期,郑雨洁也乘坐过我的三轮车,当时我就已告知她我的车还未办理相应证件,但她这次又要执意乘坐,我完全是出于善意而非赚钱的目的。我的家庭极其贫困,我与妻子常年有病,我妻子也是这次事故的受害者,现在我们已欠下三万余元的外债,已无力承担原告全部的损失,最多只能承担15000元,我垫付的钱也应从赔偿费中扣除。郑雨洁的监护人未履行相关监护义务,谭山中学安全教育也不力,他们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谭山中学辩称,该事故是发生在学校外的209国道上,且我校已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义务,学校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运输人,我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校每年都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还邀请派出所、交警队工作人员到我校讲解安全知识对不能乘坐三轮车辆也多次进行教育,周五下午3点零5分放学的制度也已实行20多年,郑雨洁已是我校八年级学生,应该十分清楚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是一个以教学为主要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的义务是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我校在每个周五放学后,会安排工作人员在校门口维持放学秩序,将学生送出大门口,学校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将每个学生逐个送回家。该事故中,郑雨洁的乘车地点距学校2公里,事发地点距学校10公里,均超出了学校管理范围,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日下午,原告郑雨洁在放学回家途中遇见被告郑保德后,便搭乘郑保德驾驶的三轮车三轮摩托车顺路回家,当郑保德驾驶其三轮车从郧县谭山镇集镇方向行至209国道谭山镇塘城村路段时,突然翻车,车上郑雨洁等五人全部摔下,郑雨洁及郑保德妻子张条华伤势较重。郑雨洁受伤后被送往郧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转入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疗费48717.82元。日,郑雨洁到十堰市太和医院复查,支付费用280元。另查明,郑保德已为郑雨洁垫付医药费2820.4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郑雨洁还应计算的其他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15元/天x19),护理费1057元(55.67元/天x19天),综上,郑雨洁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340.55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郑保德虽为好意搭乘,但其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相关规定,驾驶无证三轮车上路,在明知无证严禁载人的情况下,仍违法载带五人。在三轮车行驶途中,又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车翻人伤事故,对该事故的发生,郑保德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监护人对被被监护人有进行管理教育及保护其身体健康的义务,郑雨洁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疏忽对郑雨洁人身安全防范教育,对其放学后回家没有作出合理安排,同时,郑雨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搭乘三轮车的危险性已有一定的认识,但其为了方便回家,随意搭乘三轮车,郑雨洁及其父母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郑雨洁放学后搭车回家发生事故,其乘车地及事故发生地均在谭山中学校外且离学校较远,已经脱离学校教育、管理责任范围,且谭山中学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全教育义务,因此。谭山中学对该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对郑雨洁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郑雨洁请求赔偿交通费、理发费、住院租赁床位费、电话费,因未提供票据证明,对此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补助费及容发修复费(祛疤整容),因其未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本院不予支;对于郑雨洁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因其请求并不符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于原告郑雨洁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医疗费48997.82元、护理费105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34.5&&元,由被告郑保德赔偿55%,即27687.30元,扣除其以垫付的2820.4元,还应支付24866.9元;其余45%即22653.25元,由原告郑雨洁自负。
&&&&&二、驳回原告郑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郧县谭山镇初级中学不承担责任。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郑雨洁负担900元,被告郑保德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营业部西苑分理处;帐号3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判员&&&罗远贵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兰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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