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装修工人的厄瓜多尔劳工法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饭店装修员工应发放当月全部工资吗?_百度知道
根据劳动法规定饭店装修员工应发放当月全部工资吗?
提问者采纳
发当月休息时间百分之50工资合法吗?
应当双方协商,他要不愿意给,去劳动局告他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其他类似问题
饭店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根据劳动法第50跳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当前位置:---正文
劳动法眼:工程转包,工人受伤到底谁来赔?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中工网讯 日前,在广东省总工会主办的“工人在线”第十场访谈中,一位网友提问:他在广东某工地务工时发生意外,脸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网友找包工头索赔,包工头让他找A老板,而A老板又推给建筑公司。原来,该工程由一家建筑公司转包给A老板,A老板又将工程部分转包给现在的包工头。网友纳闷,到底该由谁支付工伤赔偿?对此,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胡芳军现场作出解答。(图/赵春青)
  法律贴士
  建筑领域包括装修工程领域工程被层层转包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旦工人遭遇工伤事故或人身损害,如何维权,找谁赔偿,是许多工友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位受伤的工友来说,有两个维权途径。一是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目前我国对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作出规定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工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走这个途径维权,维权对象是包工头、承包工程的A老板、业主单位,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个途径是工伤认定维权。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受伤工人维权的对象应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特别提醒
  工伤认定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如果用工单位不予配合,工人可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进行工伤赔付。如果用工单位没有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来源:广东省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 陈晓燕 整理)
编辑:郭丽娟
·相关文章
&&&&&&&&&&
&&&&&&&&&&&&&&&&&&&&&&&&&您的位置: &
公司短期用工
劳动法长期用工合同和短期用工合同的区别,短期用工和人才租赁的区别,短期用工模短期用工劳动合同,式解析,临时用工协议书范本,短期用工随需而变 有效增强组织弹性,公司短期用工,装修用工合同?
1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用工形式可以分为:1.直接招聘的全日制用工2.劳务派遣用工3.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种形式。 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的,只存在两方关系;而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及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三方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劳动者可以一个以上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种用工形式的区别在于: 工时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基本相同,平均日用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合同订立形式方面:全日制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 短期用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  话 地 址 乙方(劳动者): 姓   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就业证号码 地   址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要招聘一批短期工,为期3个月左右,我想咨询一下,短期用工需要签合同不?合同该怎么签?&&&&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短期劳动合同也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基本否定了劳务合同的概念。过去的临时工现在叫以完成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包括演员,其实也是以完成电影拍摄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可以兼职。所以目前我国法律除了个人聘用保姆外,一般的企业用人均为劳动合同。我今年下岗了,在一个公司做一个短期工,我需要与公司签订一个短期合同么?合同是否合法?应该签订什么形式的合同?&&&&按你所述,应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要点:1)工作任务:XX业务市场调查(2)工作地点:公司所在地和周遍XX城市(3)工作期间:从签订之日起到X月X日,约20天(4)工作标准:(5)工资待遇:我和某公司签了口头短期合同,一共工作了16天,其中休息了3天。但是休息3天并不是我的原因,是对方的过错,我是不是要求他们把3天的工资付给我。&&&&一般是可以的。刘焕廷法律团队郑焕举为你解答欢迎你来电咨询。
用法律守护您的人生
您出生日期:
猜您需要:
您的邮箱:
感谢您选择用法律守护人生,为您精心推荐,我们一直陪伴着您!
大家都在看
您可能感兴趣的装修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标准范本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装修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标准范本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 辽宁葫芦岛20年“临时工”讨回退休待遇
辽宁葫芦岛20年“临时工”讨回退休待遇
  [来源:华商晨报]     
     
  手机看报,随时掌握天下!移动用户发送HSCB至,感受《华商晨报手机版》读报新体验!资费:3元/月。
  殡仪馆以“不是正式的,不享受退休待遇”要求61岁火化工回家 老人维权获法律支持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胡清)辛辛苦苦当了20年火化工,就因为是“临时”的,连保险都不给上,还说打发就打发。  这么做,法律不答应。  葫芦岛绥中县法院今年10月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调解:不给这位当了20年“临时工”的火化工退休待遇不好使。  当了20年“临时工”,说打发就打发  昨日,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了这起案件的始末。  老朱是绥中县殡仪馆的一名火化工,在殡仪馆工作了20年,但他仍然是一名“临时工”,每月400元工资。老朱一直担心会被随时打发了,就曾两次申请“转正”,但都没能获批。  日,老朱担心的事儿终于来了。领导找到老朱称“你被解除了,回家吧”,开出的条件是给他20个月工资作补偿,不享受其他待遇。当时,老朱61岁,已到了退休年龄。  老朱不同意,自己干了20年,得享受退休待遇啊。但领导表示,老朱是临时工,不是正式的,所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告上法庭讨要自己的退休待遇  老朱不服,随后向绥中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讨要自己的退休待遇。  “我20年来在火葬场辛辛苦苦工作,连休息日都没有,我已经与殡仪馆形成了20年的事实劳动关系,殡仪馆应该为我上‘三险’。没为我上‘三险’,就应该为我退休后的待遇负责。”老朱在起诉状中说。  法庭上,绥中县殡仪馆答辩称:“老朱为殡仪馆做火化工,是双方自愿的,当时双方没说按照正式工对待,老朱是农民工,要求补交‘三险’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从1986年开始,老朱虽然没有与殡仪馆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与殡仪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老朱应该享受退休待遇,殡仪馆没有为老朱上养老保险,老朱的退休待遇应该由殡仪馆解决。  今年10月,经法院调解,绥中县殡仪馆同意从2007年老朱被辞退的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为老朱支付500元退休待遇。  以案说法 不能以“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权益  “临时工”和“正式工”并不是法律术语,都是沿袭过去的叫法。  《劳动法》实施之前,不享受各种保险待遇,随时可能被解聘的劳动者被叫做“临时工”。从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以及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在法律上都叫“劳动者”。  两者的区别只是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但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都是一样的。  葫芦岛市大潮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时间较短的所谓“临时工”,如果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两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依法也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式工”,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的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  如果不交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即如果不能通过补交养老保险的方式解决退休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的退休待遇。辽一热帖>          &                  
热点标签:
版权所有ICP辽B-2-4-号 电话:02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工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