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解放战争的领导干部子女婚宴规定,战士,平反其已死亡,但其子女国家有什么特别文件,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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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78〕组通字40号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政治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
  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培养了大批老干部,这是党的光荣,也是全民族的光荣。老干部经历过长期革命工作的锻炼,觉悟高,党性强,具有丰富的经验,保持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特别是在反对林彪、“四人帮”推行反革命政治纲领、残酷迫害老干部的斗争中,进一步提高了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觉悟,更坚定了对党对人民事业的信念和忠诚。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骨干力量。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视和关心老干部的政策,加强老干部工作,充分发挥老干部的积极作用,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组织要积极认真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在目前,一般地说,凡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干部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会逐渐变化,很老的老干部消失了,新的老干部又接上了。
  各级党组织要编制出自己管理范围内的老干部名册,通过逐个了解,要能如数家珍地掌握其情况,以便做好老干部工作。
  (二)应当尊重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和贡献。长期革命战争和革命斗争的考验证明,我们党的老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民主革命时期,他们出生人死,忠心耿耿地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夺取全国政权、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宝贵的贡献。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们继续发扬革命传统,为党为人民立了新功。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他们身受残酷迫害,处境十分困难,仍然坚持斗争,积极为党工作。粉碎“四人帮”以后,绝大多数老干部老当益壮,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他们怀着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决心在党中央领导下,以有生之年,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我们党的老干部不愧为光荣的无产阶级战士。尊重他们的历史功绩,肯定他们对革命事业所作的贡献,才是公道的,才能使人心服,也才有利于鼓励广大党员、干部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必须继续批判林彪、“四人帮”歪曲党的历史、诬蔑攻击老干部的种种谬论,彻底肃清其流毒,发扬我们党尊重老干部、关心老干部的好传统。
  (三)要继续抓紧平反昭雪冤案、假案、错案。林彪、“四人帮”为了篡党夺权,把主要锋芒针对着老干部,制造了大量冤案、假案、错案。他们摧残迫害老干部时间之长、打击面之大、残害之惨,在党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给党造成了极为痛心的损失。如果对冤假错案不及时平反昭雪,党心不安,人心不安。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一个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新的发展时期,迫切需要老干部担负起传帮带的历史重任,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老干部的年龄大了,对于他们来说,时间特别宝贵。因此,落实政策要抓紧,要干净利落,不要拖泥带水。要敢于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经过调查核实,凡是诬蔑不实之词,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定的,不管是谁批的,不管是哪个文件上说的,事实证明是错了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
  对一些老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要根据当时的斗争环境作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凡是“文化大革命”前已作过结论,定性准确的,应维持原结论;有的即使发现一些新的问题,只要不影响原定性质的,就不要改变原结论。
  凡属平反昭雪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恢复名誉,恢复原来的政治、生活待遇;已经逝世的,要举行追悼会或骨灰安放仪式,在悼词中要充分肯定他们生前的功绩和贡献。株连了家属子女和部属的,要将平反昭雪的情况通知家属子女和部属所在单位,消除影响;寄往这些单位的不实材料,应清理销毁。
  (四)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老干部。对于犯了错误,包括犯了严重错误的老干部,除了投敌叛变分子、反革命分子和罪行严重而又不肯悔改的林彪、“四人帮”死党以外,都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加强思想教育,热情帮助他们分清路线是非,给他们以认识错误的时间和改正错误的机会。要允许他们讲话,允许他们保留不同意见。要全面地、历史地考察其功过是非,不能只凭一时一事的表现,就否定他们的一切,把过去的功绩一笔勾销。对他们的处理要持慎重的态度,要全面衡量其功过,要考虑到他们历史上曾经作过的贡献。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只要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和违法乱纪到了不可救药的程度,不要开除党籍,可以留在党内教育挽救;过去处分过重的要减轻处分,不该开除党籍而开除了的,应于复议,恢复其党籍。受处分的老干部的生活待遇,要处理得合情合理,过去降低太多,生活确有困难的,要酌情解决。每个犯错误的老干部,也应当承认错误,虚心接受批评,诚恳进行检讨,认真吸取教训,振奋革命精神。
  (五)对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要尽快分配适当工作。老干部有为党贡献力量的强烈愿望,必须十分爱护这种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中的骨干作用。凡是身体较好,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而尚未分配工作的老干部,都要根据他们的政治水平、斗争经验和工作能力,尽快分配适当的实职工作。曾经长期担任领导职务、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表现好的老干部,要结合调整领导班子,把他们调到主要领导岗位上来;工作安排不当的,要适当调整。
  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迫离休、退休的老干部,如果现在身体尚好,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又有要求的,应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
  (六)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妥善安排。担任实职有困难,但尚能做一些工作的,可以根据他们的资历、威望,安排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可以离休或退休。
  在安置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地进行思想工作,做到自觉自愿,心情舒畅。要反复讲明,对年老体弱的老干部,给以妥善安置,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有利于他们机动地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对这个问题也要抱正确态度。年老体弱,力不从心,就要甘当“二排议员”,让年富力强的同志接替工作,这是觉悟高的表现,也是光荣的。还要向老干部讲清楚,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也可以谋其政,没有职务也可以为党工作,对革命作出贡献。不少没有职务的老干部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例如:编写革命史、回忆录;参加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和重要来信来访,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找人谈话,做思想工作;从旁指导和帮助年轻干部;向群众行革命传统教育,传毛泽东思想,传党的优良作风。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发挥不但任实职的老干部的作用。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注意总结做好顾问工作的经验,要大力宣传没有职务也能为党多作贡献的典型事迹。
  (七)对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适当从优照顾。老干部经历过长期艰苦的斗争,不少同志积劳成疾、体弱多病,加之这些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残酷打击,广大老干部不仅政治上受迫害,精神上受折磨,身体健康也受到了摧残。应该恢复和健全从优照顾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制度,并且一代一代地传下去。
  老干部因年龄和身体关系不继续担任实职性工作的时候,其原有的政治待遇不变。要按照规定,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节日活动。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离休、退休老干部党支部,让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适当组织老干部参观访问。要建立和坚持在春节等节日期间看望老干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制度。
  对老干部,特别是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要在住房、医疗、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要协同卫生部门制定老干部保健制度,在他们住院治疗期间,及时去探望他们。老干部担任顾问、荣誉职务或离休以后,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要改变。
  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现在剩下不多了,其中少数同志由于各种原因,工资待遇太低,生活困难不少,应当经过任免机关的讨论批准,作适当提高。
  要处理好老干部逝世后的善后工作。要照料他们的遗属,按照党的政策进行抚恤。
  在物质、文化生活上从优照顾老干部所需的经费、物资,有关部门应列入计划。
  (八)要教育老干部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保持革命晚节。党中央希望老干部要以毛主席、周总理、朱委员长为榜样,用实际行动,搞好传帮带。我们党的老干部一定要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三要三不要”的基本原则,坚持无产阶级党性,保持和发扬革命战争年代那种谦虚谨慎、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作风,遵守党纪国法等方面,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言行影响周围的同志,影响子孙后代。千万不要靠老资格吃饭,不要骄傲自大,不要做那些不利于党的事情,更不要违法乱纪。要严格管教自己的子女和亲属,不要放纵他们搞特殊化,搞优越感,脱离群众,败坏革命家庭的名誉。资格老,贡献大,这是光荣历史。但是,可贵的是要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一贯的有益于人民,一贯的有益于革命。如果把光荣历史当作“包袱”背起来,在革命的道路上停步不前,还办一些糊涂事,对党对人民有损害,那就很不好了。“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永远是老干部的座右铭。
  (九)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老干部工作任务重,思想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要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分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州、盟)委组织部,要建立和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配备党性强,作风好,对老干部有无产阶级感情的干部,县(市、旗)委组织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老干部工作机构,或配备专人分管这项工作。要组织做老干部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党的干部政策,学习党中央的有关指示,明确老干部工作的职责任务和重要意义。
  做老干部工作的同志,要有“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满腔热忱地为老干部服务。要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完成党交给的光荣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中发[1982]13号 日)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4篇&地方法规2篇)
  (一)我们党是一个具有悠久斗争历史的大党。经过长达六十多年的光荣的战斗历程,党在自己的队伍中聚集了大量的一代又一代的久经锻炼的老干部。建国以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四个时期中,即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参加革命的老干部,至今健在的还有250万人。其中已经离休退休的只是少部分人,大部分人还留在工作岗位上。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老干部,不少同志现在年事已高,不少同志即将进入老年,他们仍然担负着各种领导岗位上的繁重工作,这就使各级领导班子老化的状况,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妥善地安排新老干部有秩序有步骤地实行适当的交替,已经成为当前摆在我们全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国家干部制度根本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还在五十年代后期和六十年代前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就曾经提出过新老干部的适当交替的问题。但是由于指导思想的偏差和实际工作的失误,没有能够解决。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把党和国家各级组织中的领导骨干作为“走资派”打倒,同时提拔了一大批投机分子和野心分子,更使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组织路线和组织工作遭到极大的破坏,使干部制度和干部队伍陷于空前严重的混乱状态,大大延误了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现在,在新的历史时期中,经过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六中全会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党的思想、政治和组织状况已经大为改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已经大为巩固。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认为,把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提到全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有秩序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了。
  (二)我们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在长期和残酷的革命战争中,在战火纷飞和白色恐怖的年代里,我们党的老干部出生入死,不怕牺牲,英勇奋斗,为推翻反动统治,为民族和人民的解放,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巨大贡献。建国以后,他们又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把长期贫穷落后的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都有了相当可观的基础的、发展中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十年内乱时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同志坚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原则立场,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坚韧斗争。近几年,他们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为拨乱反正,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了大量的工作。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的老干部,不愧为中国人民伟大事业的中坚力量。没有这样大量的老干部,没有中国革命各个时期中牺牲的先烈和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同志,没有他们的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长期斗争,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对于党的老干部的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我们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我们的子孙后代,都是决不会忘记,也决不应当忘记的。
  但是,今天仍然健在的老干部的相当一部分,毕竟年老体弱,精力差了,越来越难以承受领导工作的沉重负担。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有鉴于此,为了使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保持我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连续性,保持党的领导的稳定性,必须用极大的努力,选拔和培养成千上万的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使他们参与各级的各种领导工作,得到更多的实际有效的锻炼,逐步地从老干部手里接好班。我们的老同志,要为党的事业着想,为人民的长远利益着想,以天下为己任,高高兴兴、满腔热情地欢迎和支持资历较浅、年纪较轻的优秀干部担负主要领导职务,同时使自己退出主要领导岗位,转到比较超脱的地位。这是老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重大和光荣的历史责任。为了保证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顺利进行,并使一切将要退下来的老干部都能得到妥善的安排,中央认为,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必要的。
  (三)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和健全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必须立即着手有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使之经常化,并且严格地加以实行。
  不同国家和社会各有自己的退休制度,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各有自己的特殊性。我们的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当然也必须从我党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广大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合情合理,使退下来的老同志各得其所,才能有利于新老合作,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能强有力地促进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老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界限,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状况和接替条件,应当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当然,个别未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身体不好,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休退休。另一方面,个别虽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确实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经过组织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不离休退休,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退居二线,包括当顾问和荣誉职务,不属于离休退休。那些身体还好、又有比较丰富的领导经验和专业知识、但因年龄或名额限制不宜进入领导班子的老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负有一定职责的顾问,或从事某一方面的调查研究、参谋咨询的工作。那些为党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威望比较高、但是坚持正常领导工作(包括当顾问)有困难的老干部,可以安排适当的荣誉职务。担任顾问和荣誉职务不宜重叠,原则上一人一职。
  至于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文艺家,如果年事已高,则应当大力支持他们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集中用于研究和著述,为他们配备必要的助手和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也可以让他们担任某些荣誉职务,除有特殊情况者外,一般不必再从事行政领导工作。
  除了上述原则规定之外,中央认为,还应当强调指出,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中,需要保留少量超过离休退休年龄界限的老革命家。特别是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更需要有若干位经验丰富、德高望重,能够深谋远虑、统筹全局,而且精力尚能工作的老同志,留在党和国家的中枢领导岗位上。这是全局的需要,是保持国内安定团结和正确处理国际关系的需要,是完全符合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
  (四)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我们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老干部毕生以革命为业,而并不经营什么私人产业。同时,老干部离休退休,虽然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他们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因此,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生活待遇,包括医疗和交通工具等等,也应当一律不变。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的不少老干部,老骥伏枥,壮心不已,决心在离休退休之后,无条件地终身坚持艰苦奋斗,这种高尚的革命精神是值得作为楷模在全党大力提倡和学习的。但是,考虑到许多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岁月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又积劳成疾,体质越来越弱,在生活和治疗中都不同程度地会遇到一些困难,中央决定分别给以适当的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拟订。这样做,表达了党和人民对于老同志保持身体健康和较好地安排生活的应有关怀。中央相信,这个规定,必将得到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赞同。
  对离休退休的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应由他们离休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退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如果本人希望回乡或到某些适宜的地区定居,也应当积极地为他们安排,提供方便。
  为了统筹解决老干部离休退休方面的问题,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专司其事。各级党政军的主要负责同志也应当经常督促检查,并且定期地把这一方面的工作提到党委的议事日程上来。
  (五)对于一切已经和即将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中央寄予殷切的期望。这些老同志,在他们工作的几十年时间里,用巨大的精力和热情为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并以此写成了他们自己的光荣历史。离休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健康长寿,继续写完他们的光荣历史。中央希望他们,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
  我们已有不少老同志,离休退休之后,仍然热心于社会主义祖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并且利用一切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方式,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保持同群众的联系,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认真写作有益于人民和青年的著作,或者积极参加有益社会的轻微体力劳动,切切实实、点点滴滴地为人民做好事。他们不但严以律己,而且抱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地教育和要求自己的子女和其他亲属。必须充分认识,老同志的这一件一件事情本身似乎并不轰轰烈烈,但是整个说来,它对我们社会的改造,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具有不可估量的巨大而又深远的意义。党的报刊要经常地如实地宣传报道这些老同志的事迹。
  中央还希望一切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老干部,向现在中央工作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学习。这几位老革命家,虽然由于党和人民的需要,服从党中央的决定,还要留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岗位上,但他们是那样大公无私地、诚心实意地扶持在资望上、能力上、经验上不如自己的同志出来主持工作,而把自己的位置摆在后面,并且把这当作对党和人民的光荣责任和愉快的事。他们对大量日常性质的问题,放手地让处在第一线的同志去处理,而对重大问题,则又是那样认真地运用自己的丰富经验和政治智慧,竭心尽智地帮助处在第一线的同志出主意,并同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相结合,尊重党中央的集体领导。这种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精神和科学方法,正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老同志应当如何发挥作用的极好榜样。
  一切离休退休老干部的子女和其他亲属,都应当热情地赞助和支持老同志愉快地离休退休,同时应当更好地继承和发扬革命前辈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沿着革命前辈的光荣的战斗道路前进。
  (六)在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同时,大胆提拔中青年干部到各级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当充分地估计到,经过建国三十几年的工作和斗争,我们党确实已经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他们政治上坚强,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有领导能力,经过锻炼和考验,而又精力充沛,完全有条件担任各种领导工作。这是我们党的希望所在,也是我们党具有伟大生命力的表现。如果看不到这一点,或者对这一点估计不足,而在选拔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时总是在60岁以上的同志当中打圈子,拿不出魄力,打不开局面,就会贻误我们的事业,就会犯不可原谅的历史性错误。
  选拔中青年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年富力强这个正确标准。首先要看政治表现,要考察他们在“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德不好的,虽有某一方面的才能,但不能忠诚地为人民服务,在他们用实际行动切实改正并取得群众谅解信赖以前,一个也不能选拔到领导岗位上。那些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以及近几年来在政治上严重破坏党的生活准则和在经济上严重违法乱纪的人,现在还占居领导岗位的,要坚决撤下来。至于对比较年轻干部的领导经验,则不能要求过高。只有把他们放到领导工作的实践中去,才能够使他们由经验不多变为经验很多,愈益成熟起来。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防止和克服任何论资排辈和求全责备的思想。对于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女干部,尤应重视,不可歧视。中央相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确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的指引下,只要我们真正依靠党的各级组织,依靠党内外广大群众,同时依靠广大富有经验、知人善任的老干部,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靠群众的眼力来识别和选拔干部,而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就一定能够把接班的同志选准,把这件大事办好。即使有个别人没有选准,或者后来经不起考验,变得不好,那也不难及时调整,无碍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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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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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82)62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第二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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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
《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人老[1982]10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我部制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
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
  为了贯彻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几项规定》),对老干部离休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几项规定》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如何确定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另行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根据《几项规定》第一条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一九八二年四月改发其原工资。在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达以前退休的专业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九级,文艺十级,卫技十一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八级以上的;符合《几项规定》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六级,文艺、卫技的七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从一九八○年十月份起改发其原工资。
  其他行业的相当工资级别,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委作出补充规定;执行地方制定的工资标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报劳动人事部审定后实行。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
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对已按《暂行规定》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几项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不再改动。
  三、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核实后发给。对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提高部分不再发给。
  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改办并管理;原单位已撤销(包括军队已经安置在地方的退休干部)以及易地安置的,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然后移交接受安置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管理。
  四、《几项规定》第三条所称“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到同年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一部分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五、老干部离休时,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要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并报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六、《几项规定》第三条中所称“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不再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不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应按接受地区同级干部的标准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
  《几项规定》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七、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一九八二年四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
  八、《几项规定》第四条所称“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或县一级的政府机关代发。
  九、《几项规定》第六条所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是指《暂行规定》第一条与《几项规定》不一致,以《几项规定》为准。《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十、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需要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安置原则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予以接受。对长期在西藏、青海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易地安置时更应给予妥善安置。安置地点应以中小城镇为主。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受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十一、《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均按所在地区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十二、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条件制定。
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十三、《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
  十四、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十五、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十六、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所配车辆应首先从各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不足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十七、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十八、离休干部不占在职干部的编制,由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单列编制,定期报送编制主管部门。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工资、生活补贴、粮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公用经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离休后所需的各
项经费,可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在企业、事业费中开支。
  十九、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二十、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
或荣誉席就座。
  各地区各系统和离休干部的所在单位,可因地制宜地为离休干部开展
政治、文体活动,因陋就简地设立活动场所。
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人老(1983)20号
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
  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
  1、问:《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论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
  答: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
  3、问: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
  4、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办理离休。
  6、问: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如何改办?
  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
  7、问: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8、问: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二、关于离休待遇问题
  9、问:哪些单位属于“日伪单位”?
  答:“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10、问:退休的部队干部改办离休,离休工资是否还包括军龄补贴?
  答:现仍保留的军龄补贴不再变动。
  11、问:符合一九八二年调资条件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的差额如何发给?
  答:对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补贴,应按本人升级以后的月工资实际增加的数额予以补发。
  12、问: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额相当行政八级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长级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发不发生活补贴?
  答:不发给生活补贴。
  13、问: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当年的奖金还发不发给?
  答:在离休前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离休前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生产)奖金,没有上班的不发。
  14、问:离休后仍坚持上班的干部,奖金发不发?
  答:按照规定,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15、问:离休干部还发不发洗理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费?
  答: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16、问:按规定副部长级以上老干部宿舍配有服务人员的,这些老干部离休后,是否还可享受护理费待遇?
  答:一般的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
  17、问: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因公用车或私事用车是否应该收费?
  答: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
  18、问:《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所提探亲待遇,其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旅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19、问: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0、问: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的医药费能否报销?
  答: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1、问:离休干部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的需特经费从哪里开支?怎样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
  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22、问: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其口粮标准是否降低?
  答: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自离休的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在本文下发以前已按体力劳动者标准供应的,不再发动。
  23、问:现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是否改为供应商品粮?
  答:应该改为供应商品粮。
  24、问:已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他们享受的待遇是否与按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干部相同?
  答:《处理意见》规定“不再变动”,即指仍按离休干部等对待,他们的待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待遇办理。
  三、关于填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问题
  25、问: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
  26、问: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27、问: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
  28、问: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
  29、问: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哪里发给?
  答:由发给离休干部工资的单位承办发证的具体事宜。
  30、问: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并移交干部、人事部门管理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谁负责发给?
  答: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发给。
  四、其他问题
  31、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的离休干部,可否享受对当地离休干部的生活品供应优待?
  答:各地制定的对离休干部生活品供应优待办法,应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在当地的离休干部。
  32、问:什么叫易地安置?
  答: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具备什么样的亲件可提高退休生活费,具体数额由惟来确定?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 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
10%;莱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 5%。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的,提高 5%;连续工作 15 年以上的,提高 10%;连续工作
20 年以上的, 提高 15%。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
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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