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意思人权那些人提出过分别是什么意思

张艺谋超生大论战 天赋人权or滥用特权|张艺谋|天赋|社会_新浪娱乐_新浪网
张艺谋超生大论战 天赋人权or滥用特权
张艺谋四子女
  莫言在小说《蛙》中以知识分子“蝌蚪”的笔触,刻画出一个“与成群结队的青蛙搏斗着前进的女医生形象”,而随着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这部小说从“烫手山芋”到“香饽饽”的坎坷命运,也预示着对国人冷峻了三十余年的计生法从此被划开了一道口子,各色评说与言论便开始纷纷涌入。
  其中,一部分人信仰天赋人权,对限制生育的计生政策提出质疑与反思;另一部分人则坚持社会契约,反对个人权利的无节制泛滥――因此当张艺谋承认超生三娃这一事实突然摆在公众面前,一场硝烟滚滚的论战便已注定不可避免。
  12月1日,一场从今年5月起便受万众瞩目的世纪疑案谜底彻底揭开,本刊陆续拍到神秘女子同三名小朋友,被证实是张艺谋的再婚妻子陈婷与儿女,导演在公开信中向公众致歉,确认其超生事实。
  张艺谋导演的一纸声明如同向网络扔下一枚鱼雷,顿时引发舆论大爆炸。
  坚守社会契约的人们认为此举触犯了社会公平,如村上春树作品的中文译者、翻译家林少华表示,“我一直是把张视为我们‘文革’一代人中的佼佼者并为之感到自豪的,想不到他居然如此置公共责任于不顾??”《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亦认为:“该批该罚??张艺谋最大的错是他触犯了公平,没把常人畏惧的计生政策当回事。富人名人能搞定一切,这是中国社会的现实疮疤。”
  人权推崇者则提出,生育权亦是天赋人权,张艺谋超生被重罚本身也是一种被侮辱与被损害的现象,如时评家五岳散人认为,计生体制下的生育权利平等其实是一种“被绑架的权利”,“吃饱饭是人的权利,可有人强迫所有人只能吃半饱,然后说这才是平等的权利,有这么变态的权利么?”多次申明自己“一点儿也不喜欢张艺谋”的作家王小山,亦在被记者问及“张艺谋超生是否该罚”时幽默地表示:“这就跟大家都被流氓劫持了,流氓照大家脑袋上打棒子,一人一下,结果没打张艺谋,大家便喊,流氓啊,我们都打了,为什么不打他??”经济学家王福重更从罚金数额着眼,认为“张艺谋可能因超生被罚款2.4亿元”这一传闻太离谱及不人道了,他主张“不管谁,生多少,罚款应有最高限制。因为计划生育本身就非人道”。
  眼见各界人士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本刊记者再次深入舆论风暴中心进行一对一采访,将“超生事件”的争议热点总结为以下四个论题,并广发英雄帖,诚邀持各种不同立场的人士来此进行观点的交流与碰撞。这里有作家、出版人王小山,学者顾晓鸣、吴法天,网络名人木子美等,加上经各种途径均邀请失败的著名学者孔庆东与方舟子,和因时间原因来不及发表评论的肉唐僧等,本刊仅旨在为这一社会热门公共事件提供一个自由的言说平台,对任何观点均无对错之判,至于战况如何,请看正文详说。
  超生三子合理否,天赋人权or滥用特权?
  【合理】
  有合理性,因为天赋人生育权
  王小山:生育是天赋人权,“超生”一词本不该存在。计划生育不是一项好的政策,很不科学,如果说它真的算作“法”的话,也是“恶法”。名人也好,普通人也罢,对“恶法”可以嗤之以鼻。当然,我也不认为张艺谋多生多育是自觉在抵抗“恶法”。
  柏小莲:天赋人生育权。但因为有“计划生育”这个所谓的“基本国策”在先,并延续了几十年,如此“深入人心”,就不免对大家对于这个国策与相关的人产生一些扭曲的观念。张艺谋选择生几个孩子、选择婚生还是非婚生本来不应该引起这么大的讨论的,当很多“本来”的事情变成了绕不过去的、必须要讨论的,就显得很荒唐。
  【不合理】
  这是名人滥用特权的表现
  司马平邦:至少在生孩子这件事上,所谓“天赋人权”从来没有过,人类的生育从来都是计划的,无论是多生和少生不都是计划吗?生育的数量主要是要适应人口与资源的合理配给,还在适应人年龄和健康的程度,说实话让现在你和乾隆皇帝一样生上百个儿女,你能生吗?当然,不止名人,老百姓也不能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吴法天:张艺谋这件事其实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至少在名人或者演艺圈里,因为他们成名带来不少的财富和社会资源,也就有可能带来某种特权。你想名人拥有这种特权,你罚不了他,它限制的就是我们这种体制内的“夹心层”。
  【中间派】
  张导有人权,但确实违法
  木子美:从平等的角度来说,比喻成犹太人什么也不太合适。因为现今法律来讲肯定还是属于超生,肯定还是要罚款的。但是确实张艺谋他有自己人权,他孩子有出生的权利。你可以惩罚就OK了,媒体去找他孩子在哪个学校读书,去拍他的家人,包括他们的户口本,我觉得这种行为有点过分了。超生其实在中国也蛮普遍的,只是张艺谋是名人。很多人认为他是体制内的导演,觉得有点拿他来当做一个对特权反对的例子。其实对他来讲是家庭或者个人的事,但人家会想当然把这当一个特权符号来反对。我认为他就是属于计划生育范畴的事,不能够太上纲上线了。
  评价会改吗?成功or价值观不对?
  【挺张】
  隐婚超生掩盖不了其成功的事实
  谭飞:没有改观,因为张艺谋是那么成功的导演,肯定身体能力比一般人强(笑),他生命力很健旺,我觉得对中国电影来说是好事。承认超生是一种危机公关,但是有点儿晚,这件事应该很早就认了,也不是什么丢人的事,生一个孩子丢什么人,如果不承认有孩子或者孩子是谁,对孩子才是一种伤害。我觉得张艺谋可能还是过于爱惜羽毛,这方面我认为他应该平常心,人生孩子很正常,未婚生孩子现在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看开一点。
  木子美:我觉得他的情况比较特殊,就从他的角度来说,他以前有过婚姻,他的女儿应该是跟了他原来的太太。他这方面还是比较低调,不是很想暴露自己的婚姻,不想暴露自己的私生活。如果有一个女朋友就跟大家说,生一个孩子就跟大家说,所有人就不会去管他事业上做什么,就去讲他的花边新闻了。我觉得从他的角度能理解,他肯定不是想做一个依靠花边新闻来出位的人,本身他就是已经很著名的导演了。我觉得可以理解,但是公众愿意去挖掘他这个八卦,媒体去消费他,就是一种博弈了。他最终觉得已经没有办法,感觉像通缉犯一样了,最后只能给大家一个解释。
  【倒张】
  价值观有问题的导演作品也会出问题
  顾晓鸣:我对他的评价是张艺谋就是很笨的,他还保留那种乡土的忠厚、木讷,又是那种霸气的性格,今天是“公牛走到了瓷器店”,张艺谋不是故意作恶,他就是本身自己的膨胀、想干吗就干吗的无法无天的匪气才弄到这个结果。他这样子去创作作品是很危险的,如果他不把这种霸气匪气弄掉的话,他接下来的作品还是要完蛋。
  柏小莲:之前不喜欢,现在还是不喜欢。但是不喜欢的程度因为他卷入这件荒唐的事情而略有加深。毕竟他的身份是一个导演,只看他的作品就足够了。张艺谋的作品基本上是呈现一个下跌的趋势的,而这次超生三子事件爆出来,让人怀疑他是不是早前作品里的生命力都转化成繁殖力了。所以更加不喜欢。另外他对于这件事情的一些反应一些言论让人反感,比如刚开始爆出来,他不作回应,不作回应的原因是,“要是被泼一次脏水就回应一次,那不是天天洗澡玩了?”可见他觉得公众和媒体关注他这个事情,是“泼脏水”,而他不应该陪着“玩”,他本人并不觉得这是多大个事儿,再后来的声明写得也充满红头文件的固执与蛮横,很有“外交部严正声明”的特色。
  彭晓芸:之前就没有高度评价过张艺谋,他的价值观是典型的乡土式的,从他对待女性的态度大致可以判定,他是继承了传统的男权文化及其思维方式的一位导演,这是他一直不能与李安这样的同为华人的国际导演相提并论的重要原因。张艺谋的知识结构和视野决定了他依然是一位导演界的“土豪”,思维模式到行为方式,他与知识分子、艺术家的行事风格有巨大差异,他更像一位政客型的导演。所以,他做了什么都不意外,就像听说官员包养情妇或有私生子一样不意外。至于张终于承认超生,这是舆论的力量,也就是说,我们不要小看社会舆论的道德约束,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它形成了对社会成员的软监督,你可以不搭理社会舆论,但如果你持续不把社会舆论当回事,那么,社会也很可能不把你当回事。
  “精英就该多生”是否赞同?
  【赞成】
  人与动物都应符合物竞天择
  (除了这一观点的提出者刘佩琦,受访嘉宾无人赞成。)
  【反对】
  这是反人性与法西斯
  王小山:当然不赞同,这是法西斯言论。
  柏小莲:很庆幸这个人没有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国,否则他要么帮希特勒鼓吹净化人口,要么就会在集中营亲手下毒。
  司马平邦:精英就该多生的说法是他妈扯淡,是自找死路的假精英在他妈扯淡,是没文化的暴发户在他妈扯淡,真正的现代社会的精英从来不会持如此跟大众对立的观点,而是比大众还宽容,和更高标准。
  木子美:人有生育的义务,包括残疾人也有生育的义务,精神病人也有生育义务,这是人的权利。我想生,我要繁育我的后代。但是你说你长这样,你眼睛都瞎了(就不能)生孩子,这是对人的歧视,太反人类了。
  【中间派】
  如果从生物学看合乎物竞天择
  吴法天:这个从生物学上来讲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因为动物其实也这样,希望自己的后代越来越多,优秀的人也一样,希望有自己基因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每个人不是一个人生活,他必须跟社会生活在一起,这就会造成一种不公平,比如紧张的社会资源等问题。
  公关危机?有胜于无or自说自话
  【合格】
  有胜于无,处理得勉强及格
  木子美:我觉得他本身,他对纯粹娱乐八卦,还是比较克制。因为他不需要去回应,舆论本身没有权利说,我问你什么你就回答什么。但是计生委这种就要回应的。我觉得他处理的事情倒合情合理的。他们团队可能没有这种经验,因为好多经纪人也好,工作室也好,他有面对传闻、绯闻,怎么处理艺人的经验,但对于这种经验可能比较缺乏,不知道如何回应,任何回应可能都被人放大。
  彭晓芸:有胜于无,有回应当然还是说明张艺谋意识到不能无视社会舆论了。张艺谋团队大概是在衡量回应与不回应的代价,最终决定正面回应,说明他们还是在乎观众和网友的。具体措辞和态度,我认为比较生硬,缺乏作为公众人物的谦卑审慎态度。张艺谋的危机公关只能算勉强及格,但达不到良和优。
  【不合格】
  反应太慢,自说自话,不了解当下舆情
  司马平邦:此事的危机公关,我还是认为极其LOW,根本就没有“公”,全是“私”,全是自说自话。
  顾晓鸣:公关有句名言,危机是送给你作秀的最好机会,张艺谋的工作室连这个东西都不懂?这件事情团队为什么不把它策划得天衣无缝又能自圆其说,现在这样,危机公关做得那么笨,我都怀疑他们在干吗。
  柏小莲:就是作了一次“外交部严正声明”,对超生事件轻描淡写,一副“多大点事儿啊”“承认就承认了呗”的态度,然后脸一抹,开始威胁要追究那些揭发他超生三子的媒体。能够把“公关危机大忌”列表上所有条款一一触及,非张艺谋团队莫属。
  谭飞:我觉得他没有团队,反应太慢,完全不了解当下舆情。所以第一次被拍时就该大方承认,承认自己的孩子是件很骄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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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民族主义,天赋人权说分别都是什么啊
人文主义,民族主义,天赋人权说分别都是什么啊
人文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反教会斗争中形成的思想体系、世界观或思想武器,也是这一时期资产阶级进步文学的中心思想.它主张一切以人为本,反对神的权威,把人从中世纪的神学枷锁下解放出来.宣扬个性解放,追求现实人生幸福:追求自由平等,反对等级观念:崇尚理性,反对蒙昧. “民族主义”,简言之,即指将自我民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主体而置于至上至尊 价值观考虑的思想或运动.美国学者汉斯·科恩认为:“民族主义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思想状态.”英国学者爱德华·卡尔认为:“民族主义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和一个民族内部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自我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天赋人权,又叫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源于拉丁文 jus 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05月01日 17:38天赋人权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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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天赋人权的原文是Natural Right。也译作「自然权利」。自然权利观念最早的表述是由古希腊斯多噶主义哲学家们作出的。他们还提到了神,但斯多噶哲学中的神更接近于「自然」,并不是一个人格化的神。(这里的自然跟近代科学兴起后的以物质界为内涵的完全对象化的自然范畴不同。)Natural Right的本义并不涉及神对人的施受。Natural是指出自本性的,自然而然。Natural的词根源自拉丁语natura,是指essential qualities或innate disposition。而这个词又来自对古希腊语 physis (φ?σι?)一词的翻译。在古希腊语中,φ?σι?本意则是指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that plants, animals, and other features of the world develop of their own accord。有了「自然」的概念,就要引入自然法了,自然法(应然法 ius naturale)就是法应该是什么样子的,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法律正义就是法中的应然性或理想性成分的主要体现。人可以用理性发现自己生活的法则,自然法来自于理性的思考,是永恒不变的正确法则。天赋人权应该从这个角度去理解。 人权意识的萌生以及向人权理论的发展是人类认识发展的成果。这种权利意识的当初,更多依赖的是人的本能,通过自发的方式而产生。所以才说,人的权利是一种自然属性。将自然权利与神或上帝的立法式的施受行动联系在一起,是基督教神学兴起后的一种看法。教父奥古斯丁(Augustine)也承认了这种超越于世俗立法的人的权利意识。中世纪时,阿奎那Aquinas)等神学家在讨论自然法时,就将人的权利视为神的恩典,它不可剥夺。近代以来,以格老秀斯(Grotius)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复兴了这一思想。值得注意的是,十七世纪欧洲几乎所有的自然哲学家和政治社会思想家都是通过借助神学的语言和概念范畴来解释自然和人类社会的。比如17世纪以霍布斯和莱布尼茨等等学说为代表的理论是一种机械和自然的哲学(mechanical/naturalistic philosophy),有一些学者将这样的哲学看做是为一种世俗化神学(secular theology),也就是说思想家们还在谈论上帝,但是把关于上帝的知识在世俗化和自然化的场景中使用,来支持自己关于世界的物质基础和因果联系(causality)的必然性的解释。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天赋人权的理念得以自洽。证明天赋人权,离不开基督教,没有基督教,天赋人权的根基不稳。空中楼阁是不存在的。其证明过程是中世纪完成的,也是逻辑学跟神学最严密时期。然而我对教会史跟神学不是很了解,经院神学这个庞大的体系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政治和文化的意义,晚期中世纪早期17世纪经学家和学者是如何发现问题的,而新的社会和政治理论是在什么层面上出现并且引起共鸣。都是值得了解的问题。所以,要理解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的意义,研读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作品还是有很大帮助的。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变成一个独立于教会与神学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人们通过自己对世界的认识只是依据现有了解到的客观世界,在一定时空内总结出的规律,只是相对的规律。其实,任何时代人们所主张和保护的人权内容都必须是也只能是人类所认识到的内容。 最后给个简洁的结论,天赋人权即消极自由,无论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消极自由的内容不应变动。
简单来说是理性的思考规定了人天生拥有的权利。之前在很多回答中都提到,我个人不认同自然权利理论,借这个问题把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理论梳理一下,也作为对之前两个高票答案的补充。出差在外,全凭印象流答题,有错讹的地方请指出。首先说一下,什么是“权利”。权利的定义和理论是密切挂钩的,所以定义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坑,就我个人的理解,“A拥有某项权利”可以初步的表述为“A(i)可以依据某条规则要求其他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个行为,且(ii)这条规则本身是被普遍认可的”。(i)句强调权利必须和某一条(更通常的情况是一整套)行为规则相对应,某些时候时候我们看到有人说他拥有某项权利,却发现这项权利背后不存在一条确定的规则,或者规则是含糊混乱甚至自相矛盾的,那么这项权利主张很可能就是站不住脚的。(ii)句强调规则本身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普遍的认可,一个人自说自话创造出来的规则是不能约束其他人的。所以讨论自然权利其实就是在讨论自然权利背后的规则体系是什么,以及这条规则体系是否被普遍认可。权利这个概念在法律领域中出现是罗马法的功劳(更新:我最近看过的一些书中认为古罗马人并不存在权利的概念,说罗马法里有权利属于时代错置,关于这个问题我没有进一步研究),在政治哲学领域承担枢纽作为则是近代的事情了。而超越于具体法律的行为规则出现的时间远远早于权利概念,在希腊城邦的年代,哲人已经普遍意识到各城邦颁布的法律是纷繁多变甚至相互冲突的,但是在城邦之上存在着更高的规则体系,而且两者很可能会发生剧烈的冲突,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一下《安提戈涅》。这个更高的规则体系是可以通过人类的智慧去理解、提炼和总结的,而这套规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之前Perry Song提到的斯多亚学派基本也是这个思路。顺便插一句,罗马法中的自然法ius naturale是和公民法ius civile相对应的实然法,用来管辖非罗马公民,并不存在应然的含义。在古典时代的语境下,只有抽象的规则体系,但是不存在个人的权利,这里隐含的一层论证是,因为抽象的规则来源于自然,所以个人遵守这一规律是不言而喻的。顺便再扯一句,《礼记》的一些篇目比如《礼记·礼运篇》中也有很类似的思路,不过我个人的理解是,这个只能说是各地先贤的想法差别不大,但某些观点因此把礼解读为一种自然法就过分了。中世纪的情况就比较容易说明了,抽象的行为规则来自于上帝。为了给后文做铺垫,这里特别做一个说明:在近代以前,义务是先于权利的,也可以说规则是先于权利的。比如十诫规定:汝不得盗窃,就是明确了一项义务,再通过这项义务推导出存在个人的财产权利。到了近代,政治哲学发生了一个非常巨大的转变。政治哲学家们开始尝试在上帝缺席的情况下,为人类制定行为准则,据说这是来源于文艺复兴之后在政治哲学家之中出现的怀疑主义思潮。这个尝试肇始于格劳修斯,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有一段极为著名和腹黑的话,大概意思是:“假设没有上帝,再强调一次,我这仅仅是小小假设啊,大家不要想多啊,我的论证就算上帝不存在也能够成立的”。之后霍布斯就在格劳修斯的基础上做了自然权利最经典,可能也是最彻底的论证。霍布斯的思路很简单,他假设回到人类的最原初的状态,也就是只存在一个一个独立而原始的个人,对于这些个人来说,最原始的情感就是怕死,最希望的事情就是活下去。因此,霍布斯从一个人最根本的情感出发,认为对于个人来说,免于暴死的权利,也就是生命权是最原初和最重要的权利,而行为规则体系(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法)是在生命权的基础上逐步逐步推论出来的。霍布斯的论证确立了之后自然权利理论的论证思路,之后洛克又为这个框架加了一个非常强大的补丁,也就是论证了自然状态中的财产权,然后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一起组成了我们通常熟知的所谓“天赋人权”的近代权利理论的基本框架,不完全的总结一下大概这么几条:(1)人生来就拥有某些权利;(2)人生来是独立的个体;(2)任何共同体,特别是国家和法律是为了保护和执行这些权利而产生的。这个基本框架完全是通过个人的理性思考确定的,不再具有神学或者别的什么神秘主义色彩。但是近代的自然权利体系存在一些不靠谱的地方,不完全的列举如下:(以下是私货时间、私货内容仅供参考)1. 霍布斯的理论太彻底了。霍布斯为了完成坚实的论证,一口气退回到了人类最原初的状态,这样做的好处是,论证本身非常简洁有力,坏处是这个框架没法论证个人的财产权利、尊严的权利、发展的权利、以及所有的政治权利。也可以说,霍布斯的论证因为太彻底,反而把自然法的内容给掏空了。就我个人的观点,就算是洛克对于财产权的论证也不是那么成功的,洛克为了论证财产权引入了劳动的概念,但是劳动这个概念太虚幻了,处理苹果啊,粮食作物啊这些简单的例子还可以,要以此来解释土地的所有权、海洋的权利或者其他更加复杂的财产权问题就非常不直观了。2. “人生来是独立的个人”这个结论本身欠缺论证。在我们这个时代,个人主义已经变成不言自明的主流共识,但是个人主义还是有不擅长处理的领域,比如以青少年教育为主旨的《爱弥尔》中基本不涉及父母子女关系,而父母子女关系在儒家看来是天然存在的。个人和整体的冲突在欧洲同样存在,早期自然法大家普芬道夫的作品比《利维坦》晚,虽然其中不乏个人权利的内容,但是普芬道夫还是以群体而非个人作为理论推演的起点,同样可以完成近代自然法理论体系。3. 大多数温和的自然权利理论依赖于基督教体系。正如前面提到的,霍布斯的理论太彻底了,没办法提供足够长的自然权利清单,所以大多数温和版本的自然权利理论还是靠基督教伦理体系来充实其内容的。比如最经典的是美国独立宣言的名句:“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且不谈自由权是个不太好把握的词,霍布斯的理论是肯定没法推导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内涵复杂的概念。问题是,在一个基督教衰落的时代,或者一个没有基督教传统的国家,自然权利清单的内容就没有着落了。4. 自然权利理论本身隐含了一个含义是可以用应然的规则去评价实然的法律,这里又隐含了两个前提(1)应然的规则是存在的;(2)实然的法律应当向应然的规则靠拢。前面已经提到了,自然权利理论在现在很难向我们提供一整套经得起退教的应然的规则体系了,而且在多元化的时代,除了非常少量的基本原则,一套规则体系要得到普遍的认可已经是难以实现的目标。另一方面,因为民主的原则,实然的法律在现代政治中被认为是代议制政体下选民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对某种理性的创造物的反映,所以即使实然法律和应然的规则不一致,也不见得是需要去改变的事情。所以从结果上看,尽管我们还在频繁的引用自然权利理论去评价和批评实证的法律,但是这种引用更多的只具有修辞和增加气势的效果,而不再具有太多的现实意义。
没有依据,因为这本身就是扯淡。每个国家的人权标准都不一样,阿拉伯国家一夫多妻也可以算是天赋人权,为啥别的国家不承认?所以根本就没有什么“天赋人权”,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天赋人权是一个相对的、历史性的概念。首先,天赋人权是为驳斥“君权神授”而提出的。例如在洛克《政府论》中,上篇就是集中驳斥君权神授,而下篇就是基于社会契约论,论证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先于国家存在,而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保护这些权利。所以理解天赋人权,不能够单纯从一个角度出发,而需要先了解其对立面,进而了解这个概念本身。其次,天赋人权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在英国,古日耳曼人入侵,建立王国,为安定四方,国王首先承认各地封建郡主的权力,进而做到统一。所以,历史决定了,国王的权力是有限或者说受到制衡,而各地的公爵、领主、自由民的权利是被认可的。例如在《大宪章》“旧的习惯”被多次提起,成为贵族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第148页)。另外,天赋人权,即nature right,自然权利,是自然法所赋予的。自然法,是自古希腊以来尊崇人类理性,经由古罗马法治传统的强化,借助基督教思想,被广泛传播。nature law,从字面意思上,本身蕴含自然规律的意思,即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所以此种权利的存在,也就成为自然现象之一,无须论证,仅需要发现和保护。在上述多种因素相互作用下,慢慢地,天赋人权受到多数人的追捧,逐渐成为人们的通识。因此,《独立宣言》前言中开宗明义:我等之见解为,下述真理不证自明: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赐,拥诸无可转让之权利,包含生命权、自由权、与追寻幸福之权(原意为:拥有私人资产之权)。兹确保如此权力,立政府于人民之间,经受统治者之同意取得应有之权力。
一个对人权有基本的、科学的认识的人,都必须认识到,这个世界上没有“天赋人权”一说。所有的权利都来源于社会。这是我们讨论人权问题的基点。吃饭是人权,历史上饿死的多不多?性交是人权,历史上一辈子光棍的多不多?言论是人权,言论自由不要钱么?我绝不否认人有吃饭、婚姻和言论的权利,这些权利逐渐成为共识的确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但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宪法里那么多“权利”都没有完全实现(不仅仅是我们国家)?这一切都取决于一个前提:人的所有需求都是主观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无法接受以下全部。吃饭是人权,但是谁给你提供饭?不是你自己,绝大多数人都不是自己种田了不是?在朝鲜,就算你有吃饭的自由,没有饭,你有再大的“吃饭权”又有何用?如果说吃饭因为和人命息息相关,是一种“天赋人权”,那医疗算不算天赋人权?住房算不算?食品卫生呢?非洲那么多贫困国家,有的人连饭都吃不饱,如果我是其中一员,你去告诉我有言论、结社、作议员、作总统的自由,我会告诉你,我还有饿死的自由呢。同理,结婚是人权,但如果男女比例进一步失调,必定涌现一大批光棍,谁有义务给你提供妻子?没有。如果你属于十拿九稳能娶到老婆的类型,那社会会保证你美丽的妻子不被人抢走,这是人权么?这是社会赋予你的权利!至于言论,你在深山老林大喊大叫自然没有人管你,这也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但如果说在公共领域,你无论是办报、发微博甚至写知乎都仰仗于一大帮人(不仅仅是技术人才)。你当然有批评别人的言论自由,但你是不是也有不被他们侮辱、诽谤的权利呢?这个权利是免费的么?(这就引申出很多人不理解的对“婴儿有无人权”的讨论。难道婴儿不是人么?婴儿竟然会没有人权么?这个问题不用急着回答。等有人问了我再搜集资料、详细解释^^)总而言之,生而在此极度不尊重人权的国度,我们竭力争取权利,所以不得不屡屡借用“某某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名人名言”,但如果你想看的更清楚,如果你不只是满足于知道“人们应该怎样想”,而更想了解“人们实际怎么做”的话,那我希望你看到这句话:脱离社会谈权利、脱离资源谈自由,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做社会科学的,时时刻刻不可忘记,我们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必须置于社会里讨论。PS写完之后,发现自己无形中有受@科学家种太阳
该贴的影响,特此感谢。鉴于很多人反对,认为我“偷换概念”,我再补充两例。1、在18、19世纪的欧洲,女性的婚前性行为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这是因为,她们如果生下小孩,这个小孩又没有爸爸,那政府和纳税人将会承担所有的抚养费。生育权是不是天赋人权?2、在上世纪的美国,罗斯福新政后,所有行业都有了工作时长规定。一个小面包店的工人为了多挣钱养家糊口,不得不加班,被视为非法。败诉。出卖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是不是天赋人权?还有人说我们追求一个理想化的目标,在这里贴出我的这个答案。让我们看看究竟如何才能最大化利益。
前面这几位讲的太多了。引用,历史这些东西是讲不清楚道理的。我以为读书的目的是为了能把复杂的事情讲简单。我抛砖引玉一下吧,天赋人权,源自这么一个简单的设想:你处于一个一望无际的原始森林之中。这个时候你能做什么?会活下去-生存权随心所欲的,四处溜达溜达,或者吼两嗓子,唱唱歌-迁徙自由,言论自由遇到另外一个人的话,耸耸肩,打个招呼。不下跪,也没道理要他给自己下跪-平等权发现一颗苹果树,摘了好多苹果等饿了吃-财产权找点干草什么的,让自己住的地方舒服点,挡风遮雨-追求幸福的权利你看,这就是天赋人权的依据。他假设大家退回到原始社会,考虑我们没有国家之前,都有什么。他的目的是让每个人想想,现在我们又少了什么。那么国家把我这些原本有的东西拿走了,不能白拿吧。再延伸一下,这个观点的基础,全在于假设,并且相信,我们的确曾经处于自然状态。你问我这有什么依据。我觉得这就像几何中的第五公设。没有理论是自洽的。最后你总要无理由的信点什么东西,信这个,后面一切都是合乎逻辑的,都是可以演绎出来的。但是,人真的有过自然状态吗?在霍布斯,洛克,伏尔泰这伙人的想象中,人真的是从自然状态中成长起来的。但实际上呢?我们从猴子开始,就开始群居。或许有些权利,我们从没有完整的拥有过。
「天赋人权」是正确的,这里的「正确」如何定义。因为那些不给人以「天赋人权」的国家,社会,种族,团体,都灭绝了。几经验证,人们认为这是符合人性的,符合自然的法则。所以「天赋人权」。统治者可以奴役一下人民试试,你可以短时间地奴役这些人,你可以愚弄他们,欺骗他们你是神创的,你可以给他们编织一个梦。然而谎言总有揭穿的一天,梦总有梦醒的一天。早晚会推翻你,而你暂时得到的那些好处也会化为泡影甚至是惩戒和复仇。主的审判随时降临。图片:卡扎菲之死
我来说句实话。天赋人权,包括西方整个围绕“人权”建构的思想体系都只是一种忽悠性质浓厚的社会思潮。类似的可以仔细参详下民族主义,女权主义,环保主义,动保主义……在政治哲学上,人权就像“自由”一样,是一个民众广泛接受并普遍需求的却又没法无限供给的产品,在政治上永远正确就像灯塔照亮黑夜一样,但又没有任何人敢于真的去实践理想的自由。就成了“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都是相对的概念,既没有办法确切划定范围又不可能人为选定标准。所谓价值观相关,人人殊异,实乃天下无谓撕逼之源头是也。为什么有“天赋人权”?为什么拿来类比民族,女权,环保?因为他们思想的根基都是平等思想,人人平等,万物平等。人不平等,哪来的人权?我有你没有的就不是天赋了。权利这东西,白人比黑人多,黑人不满意;男的比女的多,女权者不满意;人比动物多,环保者人不满意。美国人比中国人多,很多人也不满意。既然天赋人权就该人人平等,那你美国人凭什么跟我干一样的活工资却比我高几倍?民族平等?那每个民族都可以独立建国啊!男女平等?那要什么妇女保护法。人与动物平等?那我可以不吃肉,你能让老虎狮子也不吃肉么。当我们讨论权利的时候都应该明白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人人平等是人格的平等,而人人不平等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能力有大小,资源永不足,不平等才是人世间的常道。这个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但凡给你画个权利大饼的都没告诉你你要付出的成本是什么。事实上我们绝大多数人无论在哲学思想还是社会实践中,都能认可任何事物都不要走极端,真理都是相对的,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些基本的伦理。所谓中庸之道,量度之间也,几乎所有事物量变都会质变,过度尤不及也。可是人人聚而成众的大众心理就不一样了,参考《乌合之众》。大众喜欢也乐于接受简单而直接的口号和概念,相信情绪感染和煽动性理念,往往并不能思考其本质与可行性。比如品牌宣传,比如广告,比如时尚,比如广泛宣传的政治口号,无论左还是右的。有的我们自己就实践过,有的现在还消费不起,却有一堆人在忽悠。可是不劳而获,坐等天上掉馅饼乃至于走捷径都是人性的弱点,容易被人利用。被钱财骗子忽悠可以坚持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的原则识别,被政治骗子忽悠就立马群情激奋了?!上述也涉及平等还是效率的永恒撕逼话题,话说这个世界已经如此的不平等了,还不让说说吗?正确的东西很多,有价值的更多,谁比谁更有价值是撕逼之源。平等很重要,谁比谁更平等更重要。我们要争取的权利是与我们自己的发展程度和经济基础相匹配的。有句话叫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有钱可以任性,没钱别瞎想了。要争取什么就行动起来,别老打嘴炮,想着牺牲别人。那句话怎么说来这---何不食肉糜?没想法的去看欧美政治史吧,记得要对比着苏俄来看。不要以为大资本家是人畜无害的,经济危机和工人运动,共产主义与民主革命,都不是人吹出来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反正这个回答敏感,爱喷快喷,也被删习惯了,。
自证的,《独立宣言》里提到天赋人权的时候说道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they are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不言而喻的、生而平等、被其造物主赋予不可让与的权利自所以说天赋,或者造物赋予是因为,除了造物主外没有其他任何存在有资格赋予人的这项权利,所以天赋人权说的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具有的权力,事实上不是任何人赋予的,是天然具备的。一定要说什么赋予了人权,我们只能说是自然存在的正义和道德。
凭个人理解,随便胡说一下,有些啰嗦,比喻也有些蹩脚:天赋人权应该是一种逻辑推演吧。就像同态复仇一样,你砍了我,我就有权利回砍你。有相互性。人权也如此,如果一个人有不被侵犯的权利,就等于另一个人也有不被侵犯的权利;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可以被侵犯,势必能推导出另一个人也可以被侵犯。被侵犯的具体象征,就是财产权被侵犯。即,每个人在默许、下意识的情况下,都会认为自己的财产权(财产权包含生命)不应该受侵犯。大概也可以理解为秩序吧。在这个意义上,“天赋人权”中的“天”可以是“天然”、“自然”。也就是说,人生来已有权利,天然应有。与此同时,也否认了“权利源于博弈”的谬论。博弈可以是争取权利的动态过程,但不是权利的来源,因为即使没有博弈,人类正处在开天辟地时代,每个人也有权利。只是得不到保障而已。
生产力水平。好吧,这不算是依据。但确实是人权得以保障的基础——人权是政治问题,政治是上层建筑,经济是基础。所以,生产力水平也应该是「天赋人权」思想存在并普及的基础。// 我始终认为「天地以万物为刍狗」。所以这里的「天赋」,在我看来,终究还是由人来代言。
我觉得这个视频很好的说明了什么是“天赋人权”。
脱离这句话产生的历史时代和环境来口口声声说这句话是扯淡的货色,没错我就是是在说 等,就是在耍流氓。不承认自然法的唯社会论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你们要不要试试没有人情冷暖没有道德的社会是什么样?
天赋人权的依据在于所有的人都有两只手一张嘴。哪怕贵为天子也只有两只手一张嘴,同我们没有什么区别。当人活不下去的时候,就会用拿锄头、敲键盘的手拿起菜刀,唱流行歌曲的口唱出『义勇军进行曲』的歌词来。当每个人都拿起菜刀发出『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的怒吼时候,天就赋予你了平等的权利。
联合国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我倒是觉得没有依据,因为权利都是自己争取来的。“世界上没有救世主,也没有神仙皇帝”…小孩哭泣,也是争取权利的一种方式。
我点了 赞同,是因为他说的「脱离社会谈权利、脱离资源谈自由,没有任何意义」。别忘记了,如果要说起消极自由和自然法则,最原始和最真诚的应该是:弱肉强食。人权也好,民主也好,都是社会发展到更高层次时达成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平等的环境,让对社会更重要的位置(管理者)由更有能力和道德的人获得,因为这符合全人类的利益,也才能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所谓的人权。要知道,在社会资源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可能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而唯有让更有能力的人成为管理者,才能够促进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我个人的观点,「天赋人权」是在某个特定的时代,政治家们为了获得更广泛的社会支持,而鼓捣出的产物;因为哪怕在当时,造出这一概念的人,也不会相信这种所谓的「消极自由」的权利能够真正实现。
天赋人权大概类似于“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我觉得他说的很好.——————————————————————————楼下建议贴过来,如果不违规我很乐意。转贴狄马的一篇文章,首发可能在猫眼看人。——————————————————————————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 狄 马
所谓天赋人权,实际上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经享有的权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称作自然权利。相比人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权利,它不受人间
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本准则。比如对一个人来说,吃奶就是天赋人权。因为吃奶是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就有的,而且对每个人来说,
又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因而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相对而言,喝奶粉的权利就是人赋的,而不是天赋的。因为自然在造女人的同时,只赋予了每个育龄期的妇女一对坚
挺的乳房以及在产后流出乳汁的能力,而没有给每一位分娩后的妇女,同时配备一把汤勺、一个奶瓶以及一堆按“科学配方”配制好的奶粉。因而小孩喝奶粉的权利
就只能被认定为是人赋的。
人赋人权当然没有什么不好——至少比人夺人权强——但人赋人权必须和天赋人权相适应。也就是说,人赋人权只能是在天赋人权基础上的合理推演,它不能和天赋
人权相违背,否则,就会遭到报应。比如在文明社会里,母亲当然有保持体形的权利,但我们不能假设自然单因为女人“优美的曲线”就造出一对乳房和两个乳头
来,因而保持体形的权利就只能是人赋的,而不是天赋的。当人赋的“保持体形的权利”高于天赋的“吃奶的权利”,即全人类的母亲都拒绝母乳喂养时,它的孩子
就会因缺少某种抗体而失去免疫力。因为人类现在不知道,而且永远也不知道自然在母乳里究竟放了什么微量元素。
幸好,人吃奶的时间很短暂,人一生大部分的时间是吃蔬菜和粮食。吃蔬菜和粮食当然也是天赋人权。这就是说,人最初对大地上所有自然出产的果实,享有绝对的
主权。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来到这个世界上,便不分男女老幼、贵贱尊卑,只要饿了,便可以像一只树獭一样随意摘取他认为可以吃的东西,不必征求其他人的同
意。“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后来随着私有权的产生,人类才有的清规戒律。
私有权是怎么产生的?是劳动产生的。是劳动增加了土地原本很低的产出,是劳动驯化了动物,使它们脱离原来的自然状态,成为人类生存的一部分。没有谁会否认
经过自我垦殖、耕耘的土地,收获应当归我;没有谁会否认经过自我驱逐、杀戮的野鹿,应当归我烹煮。
自然理性告诉我们,谁使自然的东西脱离了原来的状态,谁就拥有了他劳动后增加的那部分利益。因为劳动既然是一种天赋人权,那么,劳动后所得的财物就天然地
属于我自己。至少在给别人留有同样的可供开垦的土地和可供利用的牲畜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那么,这种私人占有财物的情况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劳动前,还是劳动后?一个小孩看见树下有一只苹果,准备弯腰去拾的时候,这只苹果仍然不属于他自己。因
为这时完全有可能有一头野猪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苹果叼走,而且算不得抢夺。只有当这个小孩将苹果攥在手里,另一个小孩劈手将其夺走的时候,才是真正的强
盗行为。同样,在印度河里顶水的少女,只有当她将河水舀起、盛在罐里的时候,这水才真正属于她自己,而她在这里洗手或洗澡的时候,印度河不能属于她一个
这就是国家产生以后,各国确立财产权的基础。但在货币和贸易形成以后,情况稍有不同。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不可能收藏比他自身享用多得多的东西,一来
造物主不会允许他糟踏和败坏粮食,二来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耗费精力是一件愚蠢的事情。一个人吃得再多、再好,也是一日三餐,住得再大、再豪华,晚上也只
能睡一个人的床铺。因而他的占有、他的贪婪不会侵害别人的利益。但有了货币以后,一个人可以收藏超出他自身享用几千倍、几万倍的东西。财物的观念价值远远
大于它的实用价值。这时,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就有可能运用才智和武力,宣布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山水、矿藏全部属于自己。
当然,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山水、矿藏属于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也不是绝对不可以。但这得有个条件,就是你得征得在你所有权范围内其他居民的同意,
而且得保证他们人人有饭吃。否则你就别怪他们砸烂了你的设备,毁坏了你的园林,割断了你的输油管道。除非你能证明,你的财产比他们的生命重要,或者,自然
造就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饿死他们。也就是说,来源于永恒的自然法这时仍然适用,而且高于各国明文制定的实在法。如果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将部分或全
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占有,又无法保证人人有饭吃,那么他(它)就得放弃所有权。因为天赋人权高于人赋人权。私有财产或国家财产无论如何神圣,也不能“神圣”
到因为他(它)的占有而使别人饿死的程度。伯夷、叔齐因为不满周武王的以暴易暴,躲到首阳山,义不食周粟,整日煮薇菜充饥。因为古老的自然法则告诉他,自
然的每一片山林、每一洼湖泊、每一株草木都赐给人类自由享用,但“周粟”却是周朝臣民的劳动产品,他俩无权免费享用。至少还在留有像首阳山这样的荒山野岭
可供别人开垦时,事情就是这样。但最后当他们听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连他们吃的薇菜也属于“圣上”时,就只有饿死。喜儿不堪黄世仁的凌辱,逃到深
山,以吃野果和供果为生。但她比伯夷、叔齐幸运的是,黄世仁虽然广有良田,但他知道野果和山洞不是他的,所以不敢组织人马搜山,也没有通知当地警察机关将
“三无人员”杨喜儿收容遣送,否则喜儿肯定会被饿死,或者会被收容站的工作人员打死。
但现实有时比喜儿遭遇的更坏。因为文明世界已基本上不允许人们随意采摘果实,也不允许人们随便睡在哪个山洞里。除非他心甘情愿被国家森林公园里戴红箍的抓
住,并严加看管。这时就有一个问题,即如果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将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占有,又无法保证人人有饭吃,而且拒不放弃所有权,那么,作为
一个个体的人,他将如之奈何?依照风险系数的大小,大致上可以有三种选择:抢粮食;讨饭吃;等死——如果等死也算一种选择的话。第一,抢粮食,有时也叫
“吃大户”,或者“打土豪,分田地”,学名又称“造反”、“起义”、“革命”等,不一而足。因为要冒杀头、凌迟、灭门九族的危险,所以过去的一切经验表
明,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愿因此铤而走险。最常见的选择是“要饭”。一般来说,要饭不是一件体面的事情,因为在他所索要的食物上面没有自己的劳动。而我们
知道,如果没有劳动,麦子不会变成面粉,水不会变成酒,树皮不会变成布料。但有一种情况下,要饭就是一件无可厚非的,甚至是有尊严的工作,即所有者剥夺了
天赐的土地,且不许他通过诚实劳动养家糊口,这时,要饭就成为一项神圣的权利,同其他工种一样,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至于最后一种“等死”,我没有经验。当
然,如果我有了经验,即确实等到了,也没有机会报告大家了,因此还是付之阙如的好。
除了吃饭外,喝水当然也是天赋人权,我们不能设想自然给人造了各种喝水及排水的器官是故意逗你玩。联合国人权宪章规定人人有饭吃,而没有说人人有水喝,是
因为喝水的权利在起草者看来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先人造的“活”字,从“水”从“舌”,足见古人早已意识到喝水对人是不可或缺的。而需要搞清的是,喝水的权
利是天赋的,但喝开水的权利却是人赋的——人嫌自然所赐的冷水不好喝,就用火将它烧开。因此,你可以在你足迹所到之处的任何一条河流里喝水,但你不能闯到
任何一户农家或市民家喝开水。因为水变成开水是需要劳动的,而根据自然理性的法则,任何一种自然产品一旦有了劳动,就天然地变成了劳动者的私有物,至少在
将整条河流留给别人解渴的情况下,事情就是这样。
一个开发商要将河流变成鱼塘,当然也可以,但这应有三个相互关联的条件:征得附近居民的同意;免费供给他们水喝;供给水的水质不得低于自然提供的冷水。关
于第一条,你可以召集饮用此水的全体居民公决,也可以和他们的委托代表谈判,必要时甚至可以承诺,免费供给他们开水等。但有一点,你得保证人人同意,即如
果他们当中有一人酷爱冷水,他嫌热水烫得慌,你就得另外协商补偿,比如你可以将鱼塘里的鱼免费送给他品尝等。如果一切办法都想了,他还是不答应,你只能拨
出一条小溪给他。关于第二条,即免费供应水的问题,是要照顾他们中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假如你的水是收费的,而他们中一些人由于智力、残障或由于懒惰交不
起你索要的费用,就很难保障他们的天赋人权。但你知道,在你未来之前,自然是从不向他们收费的,不管他们穷富、贤与不肖。最后一条,即供给水的水质不得低
于自然提供的冷水,原因是:我们说的“喝水是天赋人权”的“水”,指的是自然赐给人们的天然的、干净的并能保证人们健康的水,不是自作聪明的什么“纯净
水”、“矿泉水”,更不是工业废水。
如果一个开发商既没有征得附近居民的同意,又不能免费供给他们干净的水,那么,凡饮用此水的任何一个居民都可以将他的鱼塘砸烂,以显示天赋人权的神圣性。
因为我们不能假设自然将各种饮水的器官近乎完美地统一到人体上,又恶作剧似的不给他们水喝;也不能假设自然将这一条河凿在此处,又让这里的居民到别处挑
水,这不符合它的节约原则。而我们知道——以往的一切科学研究也证明——自然创造天地万物,哪怕是微小到一只臭虫都不会浪费精力或多耗材料。
类似的例子当然还可以举“呼吸”,因为呼吸也是天赋人权。但同样需要指出,这里说的“呼吸”,不是呼吸废气,更不是毒气,而是自然所赐的天然、干净、新鲜
的空气。我们可以设想,假如造物主的意图就是要人们呼吸含有各种工业灰雾、二氧化硫以及SARS病毒的大气,就是要人们戴着口罩呼吸,那么,它为什么不事
先在人的鼻子上一劳永逸地打造一幅口罩?——但这个道理讲起来和喝水差不多,故不赘述。
“拉撒”这个词让正人君子、贵胄小姐们一听就皱眉头,但只要他一生中有过一次内急的经验,他就会承认,拉撒也是一项天赋人权。只不过这项人权不是自发的、
原创的,而是由吃饭、喝水的权利派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如果自然有一天要取消人们吃饭、喝水的权利,那么,就用不着另行发文,说将拉撒的权利也一并收回。
因为“拉撒”的权利是附着在吃喝权利上的,取消了吃喝,自然就取消了拉撒。
与文明社会“小便入池、大便入坑”的规矩不同,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可以随地大小便的。“天赋人权”中的“拉撒”指的不是到厕所里拉撒,更不是到装有电子音
乐和按摩器的厕所里拉撒,而是就地拉撒。后来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人们发现就地拉撒有诸多不便。比如招惹苍蝇、污染空气、私处被人看见……我们甚至可以设
想,有一个祖先好不容易发现一头野鹿,正待追赶,不料脚下一滑,跌了个趔趄,起来一看是一泡人类的粪便,而野鹿却早已消失在视野之外。第二天,他就把他的
遭遇向邻里诉说。虽然那时没有报纸,人们没有看到类似《都是大便惹的祸》之类的文章,但他的不幸还是从一个村庄传到了另一个村庄。人们聚集起来,商议对
策,其中好多“受害者”结合自己“滑倒”的经验,提出修一个地方,然后大家集中拉撒。于是,第一个厕所就诞生了。
有了厕所以后,人们不再有随时滑倒的危险,也减少了疾病传播的机会,但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人们自动放弃随地大小便的自然或自由为代价的。具体地讲,就是在有
了厕所以后的最初一段时间里,人们虽然感到很不习惯,但想一想厕所给自己带来的种种好处,人们还是默认了这种口头的自然契约,即进入公共社会的每一个成员
为了群体的幸福、安全,牺牲了天赋的随处便溺的权利,以换取整体——当然也包括自己——利益的扩大。但任何权力,哪怕是独裁、专制的权力,都要受设置这些
权力的理由和目的的限制。比如在战时,一个军官可以开枪打死一个临阵脱逃的士兵,但他不能强奸他的妻子,因为这与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无关。具体到拉撒的问
题上,那就是,既然处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将随地大小便的自然或自由交给公共社会,公共社会就应当还每一个人以更加安全、舒适的便溺环境。否则,我们就
不知道这些有理性的动物为什么要将自然或自由交给公共社会?公共社会又有什么必要和权力限制人们的随地大小便?
如果放弃自然或自由的惟一目的,就是公共社会能增进他们的福利,那么,自愿加入公共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有理由要求社会提供给他们的拉撒场所至少不差于荒山野
岭的石崖和树丛。这具体可以量化为三条指标:厕所要多;厕所要干净;厕所要免费。第一,“厕所要多”,是由拉撒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俗语说的“水火无情”指
的就是便溺的紧急情势。如果纽约的街头有一座斥资巨亿的豪华厕所,那么,对一个等待如厕的北京老太太来说就等于没有,因为她不可能挟着一泡热尿走很远。第
二,“厕所要干净”,是由设置厕所的目的决定的。本来自然状态的荒山野岭就不脏,只是后来出于卫生、害羞等考虑,人们才决定修厕所的。而如果一个文明社会
的厕所苍蝇乱飞、蛆虫遍地,那么就使得厕所的存在毫无意义。第三,“厕所要免费”,是因为自然没有规定穷人不准拉屎送尿,证据是穷人的排泄系统至少和富人
的一样完善。当然,一个人嫌免费厕所简陋,花钱在他的住地盖了一座高级厕所,适当收取周围居民的费用也可以。但这有两个条件:附近得有大量不收费的厕所;
要保证穷人免费使用;否则,你就不用怪他们随时在你家的墙根下拉屎送尿。不管是一个村庄还是一个城市,如果它的厕所很少,收费又没有经得大多数人的同意,
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一个他认为合适的地方脱下裤子。一个社会也一样,如果它的厕所都是收费的,收费的标准又超过了一些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同时还不允许
人们到厕所以外的地方拉撒,否则就要课以重罚,那么,这个社会就是“黑社会”,非但不配称“文明”,而且比“野蛮”还“野蛮”。
上海近几年的“现代化”步伐很快,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多了一些“流动方便车”(亦称“流动公厕”)。但美中不足的是“流动方便车”太少,大
概每隔三四站有一辆,而且每位“乘客”只有投硬币一元才能打开“方便之门”,且每人每次限时二十分钟。这样,每位内急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才能完
成排泄:奔跑的速度要快——最好是飞人乔丹的步子,否则你就不可能从三站以外及时赶来;要有钱;要有零钱;要能在二十分钟之内解决。关于第一条,正常人可
以通过冬练三九、夏练三伏来达标,但对于一个先天有残疾或腿脚不灵便的人来说,恐怕就永远不能登车“方便”了;第二和第三,涉嫌歧视穷人以及虽有钱但恰好
没有零钞硬币的富人;第四条只在风调雨顺的情况下适用,如遇跑肚拉稀、便秘等紧急情况,恐怕就只能提裤出来,补办了申请加时的手续重新再来——否则,门外
戴红箍的就会拉响警报,里面顿时铃声大作,令你欲罢不能。
不知道世界上像上海这样的“文明城市”有多少,也不知道在“文明城市”中像上海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具有普遍性,但这样的“文明”实际上已经背叛了人们当初建
立公共社会的初衷——至少是在拉撒的领域里。因为既然拉撒是天赋人权,到厕所里拉撒是人赋人权,那么人赋人权(如厕)就永远不能和天赋人权(拉撒)相冲
突。一旦冲突,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采取他认为符合自然法的办法来讨回丧失的尊严。因为人们当初放弃随地大小便的自然或自由,就是为了换取社会更好的
如厕福利,而社会现在运用收费、罚款等权力手段限制甚至是剥夺人的拉撒权,就等于单方面撕毁了和人们订立的自然契约,将人们重新推回到了自然状态中。而在
自然状态中,惟一可行的法律就是自然法。
除拉撒外,咳嗽、放屁、打喷嚏当然也是天赋人权。但与拉撒不同的是,它们不需要厕所。一个人只要不将唾沫和口水喷到别人脸上,社会实际上很难控制别人的咳
嗽、放屁权。但也有例外,在2003年“非典”肆虐中国的时候,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胡庄小学为了净化空气、减少传染源,规定每个小学生“当众放屁罚款五
元”。“放屁”、而且是“当众”,罚款就达五元之巨,这个规定令人不解:坐在教室里发出巨响,当然是“当众”,但忍气吞声,走到厕所里,厕所里如果有人算
不算“当众”?看来这个屁要顺利通过胡庄小学孩子们的肛门,只有坐车跑到孤山旷野里了。
性交的权利有些特殊,因为性交不可能一个人完成。既然性交只能发生在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之间(同性恋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那么就必然牵扯到另一个人的
权利问题。因为根据自然理性的对等法则,你有性交的自由,可别人也有性不交的自由,你不能以你“性交的自由”妨害别人“性不交的自由”。因而两性之间的性
行为以“自愿”为第一原则。
一对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两情相悦地进行性吸引、性占有,我们称之为性爱。性爱是自然赋予人类的一项神圣权利,任何人间法规都不应当与此相悖。因为根据自
然法则,人这种动物是不宜于独处的,于是,自然造就了男人,又造了女人,为他传宗接代。但无限智慧的造物主担心人类有一天会看穿生殖和繁衍的实质——为至
高的牧者制造羊只——而消极懈怠。因此,造物主命令人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并在徒劳无益的性行为中赋予了无限快乐的本能。从此,求偶和生育就不再是人为了
满足自身欲望而进行的身体活动,而是自然赋予人的一项庄严使命。
比起性爱的神圣、伟大,人间的任何禁忌与限制都显得微不足道。比如,父权(包括母权)是人生在世首先要遇到的权力,但它只是为养育和保护幼小的子女而设立
的,自然因为人在幼小时候的孱弱无助和懵懂无知,特别赐予父亲一定程度的统辖权以帮助孩子成长,直到他能独立运用理性为止。因而,父权与其说是“权力”,
还不如说是“义务”,一种替造物主看管“作品”的义务。任何超出此“义务”的权力都是无效的。比如,父母无权规定子女和谁性交,什么时候性交,因为这与设
置父权的目的无关,就像父亲要处死或致残子女一样。子女也没有权力放弃自己不能放弃的东西,他们在年幼时,根据自然的安排放弃的只是一部分生命及自由权,
比如,孩子没有吞金的自由,也没有跳楼的自由,但他们不能也没有预先放弃成年后的性爱权。当一个青年已经知道什么是美的,什么是丑的,什么样的性爱对象是
适合自己的,并知道用什么方法赢得对方时,就可以肯定他已经达到了独立运用理性的程度,父母不再拥有干涉和指导的权力。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不是精神病患
者和白痴,如果他已经知道了性交,并知道用合乎情理的办法占有对方的身体时,就说明他的心智、体格已经达到了成熟的境界,而子女身心的成熟,恰好就是父母
权力的目的,即子女成熟的开始,也就是父母权力的结束。一个明智的父亲应当忧虑的不是自己权力的终止,而是一个到了或已过青春期的儿女还“坐怀不乱”,那
才表明自己的失职。
父母的权力虽然是暂时的、有限的,可以让度的,但毫无疑问,基于养育之恩和慈爱的心理,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性经验对子女的恋爱、婚姻提出建议。但这只能协
商,不能强迫。一个民族几千年来替下一代选择性爱对象,并规定他们在何时何地性交,是这个民族历史上最无耻的一页。世界上还有哪个民族用几千年的时间动用
全社会的知识力量,罗织各种理由,明目张胆地侵犯下一代人的性爱权?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导致这个民族衰弱退化的主要根源,以致一部文学史就是
一部青春年少的男女向年老体衰的父母讨还性交权的历史。我们看《孔雀东南飞》,哪里是什么“封建制度”摧残“美好、进步”的爱情?分明是一个处于更年期又
常年守寡导致严重性变态的妇人利用母权驱逐假想情敌的严重事件。在这儿,焦母和刘兰芝不是阶级关系,也不是婆媳关系,而是情敌关系。而最终是焦仲卿的死亡
终止了这场不公正的爱情博弈。从最早的那个丈夫叫“氓”的女子算起,包括唐婉、陆游、崔莺莺、杜丽娘、李香君、贾宝玉、林黛玉、秋瑾,他们无一不是父母利
用国家道德合法剥夺子女性爱权的牺牲品。
国家,或者社会当然可以对其成员的性爱、婚姻进行良性引导,但像父母对于子女一样,只能协商,不能强迫。因为比起天赋的寻找异性的权利来说,一切国家、社
会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都是人赋的。如果一对男女的性爱活动没有损及其他人的利益,社会应该清楚它是无权过问的。社会的职责是保护,而不是限制公民的性爱
权。这是每一个代表社会行使执法权的人所首先应该明白的。例如一只公兔子想和一只母兔子交媾,就用不着拿着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到老虎那里登记,而文明社会
对自愿的婚姻也普遍采取注册的办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的双方,比如制止强奸、预防重婚、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因此,就本义而言,法律与其说限制,还不如
说指导一个有理智的人正当地追求他的权益。符合此目的的我们称之为“良法”,不符合此目的的我们称之为“恶法”。
具体到性爱问题上,就是说社会实际上无权规定,一对适龄男女在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性交。比如,一般说来人们出于天生的羞恶之心,并不愿意将性交这样的私
生活暴之于野,但由于某种迫不得已的原因,比如贫穷、疾病或慌不择食等,一些人可能在有人的地方交合——我上中学时就在老家陕北,亲眼见过一对乞丐在大桥
下面公然“野合”。社会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强硬措施,就有可能剥夺一些无家可归者、无床可上者的性交权。再比如,西方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曾兴起过一场名为“天
体营”的运动。那是一场旨在反叛现存传统的文化革新运动。对此,社会公权机关如果“从重从快”地取缔,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因而当“营”里的
男女赤身裸体、狂歌滥舞时,警察只能站在“营”外“放哨”,并愁苦地说:“看来要让他们穿上衣服只有等待冬天的降临了。”卖淫嫖娼当然是丑恶行为,但这属
于道德范畴内的事情,如果不牵扯拐带、诱骗、胁迫等非自愿行为,它本身并不违法。如果代表社会的公权机关不问青红皂白一律“严打”,就有可能侵犯男女双方
的权利,尤其是女性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因为只有“权性交易”涉及公器私用时才是真正的犯罪。一个社会如果嫌卖淫嫖娼不好看,就应当首先保证每一位妓女能
拥有比卖淫更有尊严的收入和工作,并能以一套科学而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预防和管理。《圣经》上有这样一个故事,文士和法利赛人带了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
问难耶稣,声称要用石头将其打死。而耶稣只是弯腰在地上画字,良久,才说了一句:“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结果,跃跃欲试的道德
民兵都灰溜溜地出去了,剩下耶稣对那个妇人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说话的权利当然也是天赋的。但作为天赋人权的“说话”,指的是用喉咙说话,不是指到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上说话。
自然状态下的先民当然也用喉咙表达思想,但想不到发表,更谈不上版税。比如,一个女猿人爱上了一个男猿人,不会直接就把他拉进洞穴按倒交配,合乎情理的想
象是,女猿人攥住男猿人毛茸茸的大手,嘴里发出一些在我们现在看来稀奇古怪的声音。这就是求爱。那时当然没有文字,但女猿人发出的就是“爱情诗”,女猿本
人就是“美女作家”。但后来人们觉得单靠声音交流,传播面窄,且不易留存,于是就发明了文字。比如,一个部落酋长发现山背后有一头獐子,就立即召集部落成
员商议,谁打前锋,谁攻后卫,谁跑中场,肯定是有一番争论的,但由于没有文字记载,我们就不能看到那时候的领导讲话和普通群众“举手表决”和“掌声通过”
有了文字当然是好事,人们可以汲取更为久远的经验,可以更广泛地传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但“治人者”几乎从文字诞生的那天起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
仓颉造字“天雨粟,鬼夜哭”。比如,在口口相传的“说话”阶段,皇帝爬灰、皇后偷汉,只可能在后宫以及几个亲随大臣之间流传,而且用不了几年就会湮灭无
闻,而现在史官把它记录下来,刻在龟甲和兽骨上,这些秽乱宫闱的秘事就不再是几个宦官咬着耳朵互相传播的小道消息,而是一件铁板钉钉的千古事实。于是,各
种各样的封禁办法,形形色色的书报审查,名目繁多、骇人听闻的文字狱从此史不绝书。
文字发明以前当然也有不让人说话的先例,但除了派人盯梢、雇人告密以外,没有什么好办法。周厉王统治时期,文字有了,但还不至于有报纸,他的残酷暴虐国人
不能公开批评,就逢人讥讪嘲弄。厉王大怒,就在卫国雇了一些跳神的老婆子,监视他们,“以告,则杀之”。这是最早的政府打压言论自由的例子。但从理论上
讲,这个办法愚蠢透顶,如果以一双眼睛盯一张口计,全国就得有一半人口被训练成卫国的老婆子——况且百姓不能说话,但还“道路以目”(用挤眼睛来表情达
意)。所以,不出三年,国王就被流放到山西去了。
除了盯梢、告密,当然还有更彻底的钳制人口的办法,那就是割喉咙。割喉咙又称“罗马刑”。但与我们想象的正好相反,不论在罗马,还是欧洲其他地区,割喉从
来都不是独立的行刑方法,往往只是临时的加重刑罚的手段。只有非洲、亚洲、中美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的一些原始部落还使用“割喉刑”,但目的不是压制舆论,
而是用于祭祀神灵。只有历史上的某些政权才将其列为自己制服思想犯的行刑方法。史料记载,从1975年到1978年,“红色高棉”用刀割断了成千上万人的
喉管,有些行刑者甚至重新启用了一种古老的割喉办法,那就是用尖利的棕榈树叶划开犯人的喉管,然后在颈动脉旁来回不停地拉。
用棉花塞嘴、用布条堵口或用竹筒封喉,比起割喉咙当然轻得多,但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不让人说话。而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有言论自由(用报纸说话)的国家绝
对有“口论自由”(用喉咙说话),而一个有“口论自由”的国家则不一定有言论自由,但一个连“口论自由”也没有的国家则绝对不会有言论自由。因此,历史上
凡有远见卓识的民主政治家,无不对言论自由给予极大的信任。杰弗逊有一句名言:“如果让我在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和一份没有政府的报纸之间选择的话,我会毫
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出于对天赋人权的敬畏和尊重,也鉴于以往国家剥夺个人表达权的沉痛教训,在这些伟大人物所创立的、对人类的文明进步曾起过或仍然起着
巨大作用的历史文件里对言论自由都有明确的阐述:《人权宣言》认为,“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
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第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的创立者也认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
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与传递消息、思想的自由”(第十九条);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做得更绝,正文部分凡七条二十一款,
无一字一句提及言论自由,但在修正案中则以第一条的位置不容置疑地写道:“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
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力。”因为在起草者看来,保障言论自由对政府来讲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文里没有提到言论自由,而修正案也没有像一些暴政
国家通常做的那样,反过来又对宪法已经规定的自由作出限定,而干脆说“不得制定”。
国家或社会将天赋的说话和表达意见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当然是好事。只要不与天赋人权相悖,任何基于自由目的的法律都是对个体生存空间的拓展和延
伸。因此,历史上凡有理性的政府对异己言论从来都是有容乃大,虚心接纳的。孟夫子倡言“君视民若草芥,则民视君若寇仇”,言词峻急,但梁惠王并不以“危害
国家安全”而降罪;司马迁将“开国之父”刘邦写成无赖儿郎,并指斥当朝元首汉武帝“好大喜功,残民以逞”,也并没有见他以“煽动”罪身陷囹圄;唐诗人李白
喝得烂醉,作“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也并没有见当地警察机关因“扰乱地方治安”行政拘留之。只有丧心病狂的当权者才惟我独尊,容不得一星半
点异己的声音。好同恶异,顺昌逆亡,穷凶极恶地抓捕异议人士,当然有效,然而有限,所以古来长治久安的王朝没有一个是靠刺刀和暗探维持的。秦始皇“偶语弃
市,以古非今者族”,可惜二世而亡,前后不过十五载;国民党军统林立,特务满天,但从1927年窃取大宝算起,也只二十二个春秋,就流窜到孤岛上去了;友
邦“老大哥”契卡开路,克格勃继后,辅以活埋、劳改、举家流放等措施,但在度过七十二岁的“中寿”以后,这个不可一世的帝国大厦仍然像纸房子一样地坍塌
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而溃,伤人必多”,这是周厉王以杀止谤,周召公对他说的话。后来的“权力者”亦无不将此奉为治世的格言。可惜的是,“治人
者”“奉”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行走当然也是天赋人权。我们不能假设自然赋予人两条腿又不让人走路,就像我们不能假设自然赋予鸟儿两只翅膀又不让它飞翔一样。中国话讲“千里之行,始于足
下”,就是指人走路所必须借助的工具和手段,因而缠脚就不光构成了对女性身体的摧残,而且是对他们天赋人权的最直接侵犯。
不光是人类,自然界的飞鸟走兽也都有行走权。但人和飞鸟不同的是,飞鸟行走靠的是空气的浮动,人则必须借助道路。道路是什么?道路是人在没有路的地方用脚
踩出来的。这句话不仅强调了探索的重要性,而且还告诉人们,自然最初赐给人们的路,不是铁路、立交桥,更不是高架桥、磁浮列车,而是荆棘野地、荒榛密林,
否则,就用不着踩了。
既然自然赐给人们的路是土路、石路、山路,甚至是悬崖峭壁、大海荒漠,那么,土地的所有者——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没有路的地方架了桥,在有路的
地方铺了铁轨,在地上的路不够的情况下向下挖了隧道,通了地铁,然后向使用它的人收取适当的费用就是合理的。但条件是必须向行人开通可以免费行走的通道。
如果不是这样,也就是所有者霸占了自然所赐的路面,又没有给行人留下可以通行的道路,而一旦上他的路又要收取高昂费用时,这时的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就
等于公开承认自己不是合法的所有者,而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强盗。
对付强盗当然不能克己复礼、温良恭俭让,否则就成了助纣为虐。因为这种狠暴行径等于剥夺了人的天赋行走权,将人们推到了自然法的境地里。而在自然法的境地
里,人人都有权采取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惩罚不义的行为。也就是说,当所有者阻断了交通,又在没有征得附近居民同意的情况下收取超过他们支付能力的费用
时,使用这路面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砸断栏杆,拆毁铁轨,并开着汽车强行闯关。
迁徙的权利是由行走的权利衍生出来的,它和居住自由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而居住自由最初是和土地的承继、使用有关,即人们继承了父辈或祖先的土地而自然
就成了该国公民。因为不能想象要寻求政府对土地的赠与、出售、转让、租赁等经济行为的认可和保护,又不将土地置于该国政府的法律管辖之下。但这种由于使用
一个国家的土地而不得不服从其法律管辖的义务是有限的,它随着土地使用的结束而结束。当地里的出产不能养活耕种者以及他的妻儿老小时,它随时可以选择别的
国家或地区居住。因而有居住自由就有迁徙自由,迁徙自由就是不居住的自由。
在我们所亲历过的人类所有管理自身的办法中,限制或剥夺迁徙自由最严酷的莫过于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最早是为防止奴隶逃跑或奴隶主逃税而设的,后来被一些半
军事化的国家用于人口管制。它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这个制度基本上不承认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而是由出生地来决定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它毁坏了人的
尊严,伤害了人的心灵,拆散了无数美好的婚姻,使数不清的英雄俊才抑郁林下,抱困终生。这是国家利用最落后的方式来对它的子民进行最野蛮地歧视,因而为今
天的大多数国家所摈弃,只有在个别不开化国度里还像罂粟一样地绽放着。
实际上,户籍制度不用说在人类社会,即使在动物界也罕有所闻。一只北方的候鸟到南方过冬,不需要办暂住证;一群东部的蚂蚁到西部产卵,即使不带户口本和准
生证,也不用担心被收容遣送,更不会被打死在中转站。
从这一意义上讲,2000年6月,牺牲在英国多佛尔港口的五十八位中国农民就不是什么偷渡客,而是为捍卫自己天赋迁徙权的殉难者。他们的死构成了人类迁徙
史上最为悲情的一页。尽管在看电视之前,我已经知道了故事的结局,但当看着他们一个一个从一辆满载西红柿的闷罐车厢上拉出时,仍然难以抑制自己的悲愤。不
管是荷兰的“蛇头”,还是沿海的农民,本来他们已经得到了生存所需的基本资料,但一种恒久的人类追求幸福的梦想鼓舞着他们铤而走险,使他们一时忘了“国
家”是当前世界上限制人口迁徙的最大罪魁。就这样,他们也把自己当成了西红柿装上了车厢,永不回来。由此也可以看出,根植在人性深处的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何
等的坚固顽强,众水不能淹没,大火也不能熄灭。
每个人生来就是自己的业主。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每个人生下来尽管一无所有,但他至少拥有自己的身体。身体是上帝赐予每个生命的最初财产。由此衍生出来的一
切权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对这最初财产的支配权。例如,吃饭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嘴巴的支配权,性爱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生殖器的支配权,迁徙
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脚和腿的支配权,信仰的权利则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良心的支配权。因而身体是一切权利的起点,保护身体以及生命所需的各种补给和手
段不受侵犯就是保护自然赐予人们的最基本的财产;反之,人若失去了身体就失去了整个世界,其他一切权利对他都毫无意义。因为人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所以自
卫就是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权利的权利。中国人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意思是身体是父母给的,自己不敢毁伤,言外之意是父母可以毁伤,所以才有
“父教子死,子不得不死”的昏话;而西方人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给的,不仅自己不能毁伤,即使是父母以及父母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毁伤。这不需要法律来证明,
因为即使在非法治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仍然拥有自然法赋予的捍卫自身以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执行的是永恒的意志——自然法。自然法虽然不像明文法那样有具体的条款,但它的准则却来自自然镂铭于人心中的基本理性。它包括,每个人
享有的权利都不比他以外的任何一个人少,因为既然每个人的生命都来自自然,那么造物主便赋予我们相同的属性。我要别人怎样待我们,我们也得怎样待别人。我
没有理由要求别人付出比我对别人更多的爱心;我也没有理由宽恕别人对我比我对别人更坏的恶德。如果我为害一方,那么我就只能等待惩罚;如果我被别人危害,
我就有权施以报复。
与明文法不同的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具有惩罚罪犯的权利。因为既然每个人都是自然的创造物,那么造物主要我们怎样,我们就得怎样,就像一个牧人对他的羊
群所做的那样,而作为创造物的我们则不能彼此相伤,就像羊只与羊只不能大顶其架一样。而现在罪犯既然已经违反了自然的意志,已经开始按照理性和公正之外的
原则去生活,那么我就没有理由相信他伤害完别人不会伤害我。这时没有法庭,造物主把裁判的权利交给了每一个人,即每一个人就可以根据自己对自然法的理解对
罪犯作出裁决。比如一个人杀了人,不光是受难者的家属,而且与受难者无关的任何人都可得而诛之。因为罪犯既然用杀人这桩事实表明他已背弃了理性,那么他的
存在就是对全人类的威胁,全人类的任何一个成员就可以把他当作猛兽加以消灭。《圣经》记载了人类第一起谋杀案的经过:该隐因为和亚伯争宠,就杀死了其弟亚
伯。当上帝亲临现场审问的时候,该隐起初以假装不知道来蒙混年轻的上帝,而上帝明察秋毫,就断然判处该隐“流离飘荡在地上”。该隐不服,认为“刑罚太
重”。因为他知道,自己若流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于“杀人偿命”这条自然法的明确昭示。因为即使是杀了人的该隐也
知道,他若背弃了自然法,自然法便不再保障他的安全。
自然法也可以惩罚那些比杀人这类命案较轻的犯罪,比如偷窃、掳掠、奸淫人妻等。这时受害的一方,除了和其他人一样享有惩罚犯罪的权利外,还自然地拥有索取
赔偿的权利。惩罚犯罪旨在惩一儆百,最终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而索取赔偿只属于受害的一方,任何人无权褫夺。人们可以由于公共意识的淡薄,对烧杀抢掠置若
罔闻,但任何人——即使是上帝——都无权要求受害者自认倒霉。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甚嚣中国的“宽容”和“告别革命”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显示出它的可笑
来。“宽容”只是在暴力和不义施加于自己时,“我”本人信守的道德原则,也就是说它不能针对第三者,尤其是不能针对受害的第三者;同样,当杀人越货、背信
弃义、公然的暴力和压迫施加于别人时,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受害者“告别革命”——除了他自己。因为就本质而言,革命也是一种人权。尤其是当一些人以革命的名
义将另一些人宰割完毕,而幸存者惊魂甫定,刚刚敢低声说“不”时,这种“告别革命”论就尤其值得警惕。
任何一种政治秩序都建立在一种超验的价值假设基础上,或曰天命,或曰神授,或曰某种无法实证的历史必然论,但任何国家的成文法都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这
不是假说,而是事实。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一个国家的法律机关竟可以惩罚一个外国人。按理说,一个国家的法律经本国公民同意而生效,但无论如何不能及于一
个外国人。是什么赋予一个国家的法律以惩罚犯了罪的外国人的权利呢?这是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不仅过去有,而且现在仍然每时每刻存在于我们任何一个国
家和地区。
我们知道,这么说肯定会有许多人大摇其头。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惩罚罪犯,这对生来就处在国家形态中的人来说,的确不是一件容易
的事。许多人会认为,人人可以惩罚罪犯,但如果犯了罪的恰好是自己的一个亲戚朋友,那么由于血缘和感情的亲近会使一个人在惩罚起来“手下留情”。比如偷了
一只羊,而只罚他一张羊皮。这样不仅惩罚犯罪的目的没有达到,而且会使罪犯觉得有利可图,从今以后他就会把偷羊当成一个“经济增长点”来抓。而如果犯了罪
的恰好是自己的一个宿敌或不喜欢的人,那么报复或厌恶的心理又会使他在惩罚时“加大力度”。比如他只是亲了邻家小女孩一嘴,就将他的舌头割掉。这样制止犯
罪的目的仍然不会达到,因为耻辱和割掉舌头的痛苦会使他觉得还不如将惩罚他的人和邻家的老小一起干掉。
实际上,这些问题当然存在,否则就不用建立国家和社会了。但国家要看什么样的国家,社会要看什么样的社会。存在于人类历史几千年、今天依然存在的专制制度
恰好就是以个人的意志支配一切的社会,它究竟比自然状态好多少?其实,自然状态反而要好些。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可以用自以为合适的方式捍卫自己的生命
和财产,而在专制社会,当人们面对来自君王及其爪牙们的迫害时,发现不仅没有申诉机关,而且连自卫的资格和权利都一起交给君王和爪牙了;其次,在自然状态
下,人们即使遭遇迫害,选择复仇,对手和自己的力量悬殊也不大,而一旦结成国家和社会,个人反抗的成本就大大增加了,因为国家随时可以调用财税、军备、舆
论等机关的综合力量来反扑。也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仍然是用投票来解决问题的,不过投票的工具是石头和刀剑,投票的结果也一般是1∶1;而在国家和社
会的形态中,人家的一票可能顶你的一千票、一万票,不信,你扛一把锄头反抗一个扛核武器密码箱的人去试试。
从这一意义上讲,一切暴君和独裁者都是人类的天敌。因为暴君和独裁者都是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所有人生命之上的人。也就是,当人们将裁判和司法的权力交给公
共社会以后,发现只有一个人还留在自然状态里,那就是君王。对于他的恣意妄为,人们不仅没有办法申诉和约束,而且就连提出申诉和约束本身都是大逆不道的。
不信,你可以让比干申诉殷纣王,司马迁申诉汉武帝,彼得堡的任何一个市民申诉斯大林去。
在这样的社会里,惟一具备政治社会一般特征的,是在臣民与臣民之间也象征性地设置了一些执法和裁判的机关,虽然在这样的制度中就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公正的裁
决,但君王——也可以叫沙皇、元首,甚至是“公仆”什么的——为了统御的方便,一般也不希望臣民之间相互打杀(个别以斗争为乐的虐待狂例外),就像一个养
猪专业户不希望他的猪相互撕咬、一个奴隶主不希望他的奴隶打架以影响做工一样。
但毫无疑问,暴君也是人,他在尽情地奴役别人、享受自然状态给他带来的全部自由的同时,也不得不像该隐一样面对来自上帝方面的严厉审问。因为根据永恒的自
然法则,人人享有保卫生命的自由。任何人,只要他发现另一个人对他的生命和财产有着明确而不可更改的企图,他就有权将他杀死。因为人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
所以人也不能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交给别人任意处置。因此,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暴君只要他无端杀害过一个人,无论是本国还是其他国家的公民,只要有能
力就可以将他杀死,像杀死一只危害人类的狮子和老虎——因为我们不能假设他这种不受节制的绝对权力在杀死一个同类后会自行中止。中国隋代大儒、进步思想家
王通在他硕果仅存的著作《中说》里,与弟子房玄龄有过这样一段对话:房玄龄曰:“书云,霍光废帝举帝,何谓?”子曰:“何必霍光!古之大臣废昏举明,所以
康天下也。”也就是说,即使在一千多年前的思想家看来,只要是昏君,任何一个有能力的大臣都可以将其废黜。对比一下今之学者,躲在书斋里挥拳揎袖,讨论萨
达姆该不该由美国人赶下台,真有说不出的感慨。
既然专制制度有这么多的缺陷,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社会可以救治它的弊病?是公民社会或曰民主社会。如前所述,专制制度不但没有根治自然状态下人们感情用事、
挟私报复的弊害,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君王权力的过度膨胀反而却加深了人们固有的灾难。而与专制社会相较,公民社会具备以下优点:第一,公民社会有一部明确
的、并为大多数人所同意制定和乐意接受的法典,作为全社会成员行为处事的共同规范。当国王的意志和它发生矛盾时,不是要修改法律以适应国王,而是国王要修
改意志以适应法律。第二,公民社会有一支独立的、权威的、并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可的司法机构,来仲裁全社会成员的利益纠葛。它不听命于国王以及官长的命
令,相反倒是国王和官长要经常听命于它的允准。第三,公民社会有一支勤勉的、守法的、并为社会大多数成员经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行政队伍,来为社会的安
全和福利工作。尤其重要的是,公众用税金聘用的服务人员,上至国家元首,下至县级法院的一个书记员,只要他有过失,只要发现他利用职权在公众的福祉之外行
事,人们就可以像当初拥立他一样废黜他。
这样的制度当然不是最完美的制度,但这样的制度却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少犯错误的制度,最不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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