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征收补偿偿公告公告期满后多久政府审批

路政办发〔204〕1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是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前期工作、加快建设用地项目落地的有效手段,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区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规划、住建、财政、人力社保、农业、监察、审计、信访、法制、公安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管理。
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职责&
(一)镇(街道)工作职责。
镇(街道)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前期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落实;负责被征收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负责被征收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和场地平整等工作。同时负责被征收房屋现状调查、委托评估,编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区国土资源部门: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领导小组确定的相关事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申报审查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和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手续;核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名额。&
2.区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工作,明确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红线、规划用途,做好村留地项目选址工作。&
3.区住建部门:负责受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指导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4.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
5.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6.区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收回、注销等工作。&
7.区监察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
8.区审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资金的审计工作。
9.区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信访处置工作。&
10.区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11.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阻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设用地单位工作职责。
征地项目已落实具体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费用。
(四)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职责。
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告知征地有关事项;负责征地补偿费按规定要求进行分配、支付到户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村留地资产的使用、分配和规范管理;配合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程序
全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的,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选址。
建设用地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规划部门根据申请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或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
(二)用地预审。
需要用地预审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预审权限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三)用地申请。
具备用地申请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向区政府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区政府向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下达建设用地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任务。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
(四)告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事项。
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被征地村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被征地块位置、规划用途、拟采取的补偿安置政策等内容,明确告知书发布后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告知书由镇(街道)一同送达被征地村委会,并在项目所在地的村务公开栏和群众集中居住地张贴,张贴情况要通过拍照、张贴证明等方式存档,并纳入征地档案。告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事项的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情况调查。
(五)调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情况。
1.勘测定界。项目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校核土地调查成果,调查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土地所有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纳入征地档案。
2.土地使用权调查。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属状况。调查结果纳入征地档案。
3.青苗、地上附着物调查。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查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和权属,并对青苗、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现场拍照或摄像,制作影像资料,纳入征地档案。&
4.房屋征收基本情况调查。镇(街道)、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农户情况、房屋状况进行调查。地上房屋状况要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制作影像资料,纳入征地档案。
(六)确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调查成果。
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勘测定界成果书面告知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和镇(街道),并经上述单位共同确认。确认情况纳入征地档案。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要将土地使用权调查、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相关权益人);镇(街道)将房屋征收初步调查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农户。相关权益人对告知情况有异议的,要进行核实并告知有关情况;相关权益人无异议的,视为对调查成果的确认。告知情况要书面存档,纳入征地档案。
调查成果确认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召集村民代表和拟征地块范围内相关权益人,召开会议通报拟征土地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纪要,纳入征地档案。镇(街道)派人参加会议。
(七)拟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的基本情况、勘测定界成果、土地权属调查成果、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成果、征地补偿方案、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其他补偿安置措施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并纳入征地档案。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征收户情况、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方式等内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镇(街道)拟定,区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审核,报区政府批准,纳入征地档案。
(八)征地听证告知。
区国土资源部门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制定听证告知书,委托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送达相关权益人,告知其具有听证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在村务公开栏、被征地农民居住地进行公开张贴。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的出具放弃听证说明;相关权益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末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益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的,要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材料纳入征地档案。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完成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镇(街道)作为鉴证方参与协议签订。
(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征地报批前,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或重点建设用地项目主管单位应对土地征收事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社会稳定问题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征地档案。
(十一)办理征地审批。
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规定,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十二)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公告。
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区政府必须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镇(街道)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可与土地征收公告同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报区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和群众集中居住地进行张贴,并拍照、摄像书面存档,同时在区国土资源部门的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权益人申请听证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和镇(街道)要先行组织听证,根据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公告情况纳入征地档案。
(十三)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
1.实施征地。(1)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后,相关权益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成果为准。(2)支付征地补偿费。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情况和征地补偿协议拨付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被征地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纳入征地档案。
2.实施房屋征收。由镇(街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和程序,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地、安置房建设,做到先安置后征收。镇(街道)要公开选择具有资质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实施被征收房屋评估,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房屋评估结果、征收补偿安置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3.落实村留地项目。按照村留地管理政策,依照法律程序落实村留地。
(十四)办理社会保障。
1.落实社保资金。根据国发〔2006〕31号和浙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由统筹地人力社保、国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按时足额落实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2.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名额,确定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方案的确定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参保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镇(街道)审核,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参保手续。
(十五)分配征地补偿费。
被征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当地镇(街道)备案,分配方案和发放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十六)土地交付。
征地补偿费金额全部支付到被征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相关权益人应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责令后仍不交出土地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程序完成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主动落实被征收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处置工作,完成被征土地的交付工作。
(十七)办理供地手续。
区国土资源部门清算所征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税费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供地。
多个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同一行政村的,可以同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
(十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争议调处。
相关权益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7&号)和《台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台政办发〔2009〕93号)有关规定,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四、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
(一)加强合作。
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有关单位都要切实担负起各自工作职责,准确把握工作动态,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稳步推进。
(二)规范实施。
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要统一制定“路桥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一张图”,实施格式化的阳光工作流程,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公开化。区政府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相关单位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流程,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公开补偿结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三)广泛宣传。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都要加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路桥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一张图”全面上墙工作,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专栏、新闻网络等不同途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的意义、目的及内容,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氛围。&
(四)强化监督。
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相关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严格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4年3月26日印发&
版权所有:路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建议IE6以上版本浏览器,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静乐县国土资园局对土地征收补偿公告_百度知道
静乐县国土资园局对土地征收补偿公告
这个公告本应张贴于被征收所在地的村组的,如果没有张贴,就是违法的,不过,村民仍有权通过请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看到、得到,所以建议你到国土资源局去找。
其他类似问题
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政府不履行征地公告案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怀中行初字第8号
原告胡代谊,男,汉族,日出生,任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村1组15号。身份证号码为221418。
原告胡代宪,男,汉族,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村1组14号。身份证号码为210215。
原告邱续喜,男,汉族,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村1组16号。身份证号码为141。
原告王传娥,女,汉族,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村1组7号。身份证号码为260223。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照为
&&& 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
法定代表人杨秀涛,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长根,男,汉族,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中山路361号 203室。系洪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身份证号码为 0600310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男,汉族, 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龙田乡机关政府。系洪江市国土局法制股股长。身份证号码为 0534190
原告胡代谊、胡代宪、邱续喜、王传娥因要求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履行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义务,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院于日受理后,于日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于2009年4月对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代谊、胡代宪、邱续喜、王传娥及委托代理人刘建民、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黄长根、赵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代谊等四人诉称,日,洪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洪江市新建百丈饥厂拟征土地的公告》,该公告发布后就开始陆续占用土地,原告所承包的山林、果园、耕地、房屋在本次拟征收的范围之内。2008年 11月,原告通过查询才得知土地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政国土字第173号、(2008)政国土字第60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这两个审批单批准征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以上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所在村组的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但被告却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造成了没有依法对原告及原告所在村组的村民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的事实,损害了原告及原告所在村组的合法权益,原告于日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责令被告履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职责,怀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能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在洪江市新建百丈饥厂项目征收洪江市黔城镇百太村一组的土地时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征收土地公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辩称,洪江市德坤饥厂因建设雷要,需征收黔城镇百丈村一组的土& 地,在湖南省政府征地批单尚未下发以前,百丈一组就于日与德坤饥厂签订了《征用土地合同书》,此后德坤饥厂就陆续占用百丈一组土地进行建设。原告等四人也在以后征地测算表上签字认可了征地事实。正因为以上原因,答辩人未能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综上,因为德坤饥厂和百丈一组及原告的原因,造成答辩人未能依法进行公告,并且现在进行公告已经没有了必要,故请求中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日向被告提出申请事项:1、& 《洪江市新建百丈饥厂拟征土地的公告》影印件;2、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政国土字第173号、(2008)政国土字第60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复议的快递单复印件。经庭审质证,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认为,对该四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有关系,对证据没有质证意见。
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征用土地合同书,欲证明的事实是,在省政府批准征用前,德坤饥厂与百丈一组、原告等已实际占用了被征土地,公告已无必要。2、征地费用测算表。欲证明的事实同证据1。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对第一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份证据是不合法的。土地征地应该在政府发布公告之后,再由国全行政部门拟定安置方案,政府批准以后再发布安置公告才能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都没有符合湖南省的标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2份证据,补偿费、安置费到现在为止,四原告不知何意,国立行政部门应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
&&&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所提供的两份证据虽然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围绕本案行政不作为的诉请,被告没有举出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征地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合法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故本庭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四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也承认与本案有关系,虽没有发表其它质证意见,其提供的证据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明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征地、报批、没有依法发布公告及原告主体适格等一系列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日,原告四人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烘江市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申请复议》材料一份,认为洪江市人民政府在原告所在村组的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但洪江市人民政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造成了没有依法对原告及原告所在村组的村民进行合法的安置补偿的事实,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以该征收土地用地单位已与百丈~组签订了《征用土地合同书》,原告等认可了征地事实,无需发布公告,未进行公告。原告不服,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阶府予以公告并购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此项规定,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的法定职责,原告四人于 日向被告的上级政府邮寄的书面申请,系针对征收:土地要求政府依法发布公告提出的申请,被告对此有依法履行的职责,被告认为原告,四人在征地测算表上签字认可了征地事实,不需要发布公告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行为违法,并要求发布公告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确认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在洪江市新建百丈饥厂项目征收洪江市黔城镇百丈村一组的土地时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
&&& 二、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针对原告胡代谊、胡代宪、邱续喜、王传娥四人的申请履行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职责。
&&&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共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尹卫红
审 判 员&&& 熊一超
审 判 员&&& 肖尊启
&&&&&&&&&&&&&&&&&&&&&&&&&&&&&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 山东土地拆迁专家维权团队是由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牵头,联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办案技巧的专业律师、记者、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土地拆迁维权团队。
&&&&& 其宗旨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农民的合法权益”。
&&& 专业代理“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闲置土地收回、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土地所有权确权纠纷、村委会选举、村委会账务公开及相关重大刑事案件”等涉及农民重大利益的复杂疑难案件。
&&&&& 现在正在开发“投资商参与集体土地产业化法律模式的创建”,并主导以法律顾问的形式介入村委会及集体企业的改革及拆迁等案件的前期工作。&&&
强有力团队,为您竭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马律师手机:&
&&&&&&&&&&&&&&&&&&&&&&
&&&&&&&&&&&&&&&&&&&&&&&&&&
&&&&&&&&&&&&&&&&&&&&&&&&&&&&&&&&&&
鲁ICP备号&&& Copyright @ &&&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单位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6号&&& Email:&&& 联系电话:手机:文章内容页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眉东府发〔2013〕19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四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东坡区各乡(镇)、区属园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市级园区涉及的政园合一乡镇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由园区按程序制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区国土资源分局是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工作主体。区财政、发改、住建、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收土地补偿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公告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第六条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后执行。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依法计算。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以转账方式足额支付。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实行专户储存。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法定手续为依据,按有关规定勘丈登记。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三执行。
第十一条青苗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粮食作物种植区按季补偿:小春作物每亩补偿900元;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200元。
(二)经济作物成片种植区每亩补偿2500元。
(三)损失一季补偿一季,成熟作物可收获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地上附着物按照先清点(丈量)、公示、登记后补偿的程序进行。据实清点(丈量)补偿后,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逾期未清场的作为弃物处理。
第十三条林木、果树、花卉种植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按种植面积丈量补偿;60平方米以下且株距在1米(含1米)以上的,按株清点补偿;株距不足1米的,按每米1株计算补偿。对混合种植(套种)的按补偿标准高的作物种类进行补偿。
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十四条具备合法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正在经营的商业性用房和办理了规模养殖、生产、加工农户产品等相关手续且在使用的房屋,按商业性用房予以一次性停业停产补助132元/平方米。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水、电、气、通讯、光纤、广播电视等设施,由各主管部门(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拆迁。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集体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和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给予下列奖励和补助:
(一)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的,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按被拆迁户户籍人数,每人补助500元搬家费。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八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员必须是按政策规定参加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在教人员等)。下列人员一律不予安置:
(一)非农业人口迁入人员;
(二)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按政策规定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人员;
(三)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非计划生育人员、非合法收(拾)养人员;
(四)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五)以其他方式迁入的按政策规定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六)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七)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的人员;
(八)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被安置对象的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安置方式
实行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安置的安置方式。集镇规划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和泡菜产业园区实行统规统建方式安置;本人自愿申请,可实行货币安置。
(一)统规统建: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1.建设方式。由规划和住建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乡镇集镇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房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安置房标准。安置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人均安置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米商业性用房用于就业安置。
3.本人自愿,可将就业安置的10平方米商业用房置换为20平方米住房。
(二)统规自建: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行建设。
1.建设方式。由规划和住建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用地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33平方米规划。安置户按照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的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貌。
2.安置建房补助。安置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被安置人口每人补助2000元安置点平场费及2000元建筑风貌补助费,在安置房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三)货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凭商品房购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给予每人6万元的住房安置费和每人3万元的就业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再修建住房和商业用房,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仍有房屋的被拆迁农户不得实行货币安置。
(四)属统规自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属异地安置的,安置用地实行土地互换;属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提供。
第二十条户口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人属“轮换工”或回原籍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离退休人员,属统规统建范围的需缴纳2万元/人安置住房费,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不享受商业性用房就业安置;属统规自建范围的,每人可享受33平方米农村建设用地,需缴纳6000元/人基础设施费和相应的土地占用费,不计发安置房平场费及建筑风貌补助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人的货币安置费,不再享受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安置的被拆迁户,每人每月计发200元生产生活过渡费,过渡期间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实行统规统建的过渡费发至安置用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止;实行统规自建、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二十二条拆迁安置建房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实施。申报建设涉及的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收取。
第二十三条统规统建安置用地,按国有划拨方式取得。
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对象符合城镇低保政策的,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安置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七条依法征收补偿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干扰阻碍征收工作,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款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眉山市东坡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农用土地,其补偿安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不溯及既往,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已经批准确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批准确定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表
2.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表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元)
种植1年以下
主干5厘米以下种植1年以上
主干5-20厘米
主干20厘米以上
定植3年以内
定植3年以上主干5厘米以下
主干5-10厘米挂果
主干10厘米以上盛果期
高度1米以下
定植1年以上,高度1米以上
挂果期,株、行距均大于1米
盛果期,株、行距均大于1米
成片混合种植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幼苗为主,高度1米以下
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层高2.8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门窗完好。上有吊顶,下有地砖(板),内墙刮仿瓷,外墙有装饰
上有吊顶,下有水泥地坪或地砖(板),门窗完好,内墙刮仿瓷、外墙有装饰
土木、木结构
砖墙草顶或土墙小青瓦顶,下有水泥地坪,门窗完好,外墙为木板装板墙
竹编墙体,简易木板门,玻纤瓦或油毡稻草屋面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元)
营业用炉灶
村民固定炉灶一户双灶
村民固定炉灶一户单灶
宅基地围墙
混凝土或机砖猪圈连同厕所
投入产气使用
压水井、机井
池底高度3米以上
农村保管粮食用
利用开挖后的砂石坑
人工开挖的
保坎用黄条石
洗澡用浴室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续)
补偿标准(元)
养鱼损失补偿
1立方米以上
自来水设施
照明用户设施
闭路电视天线
动力基础设施
电杆(含线路)
10米以上电杆10米以下减半
混凝土,3米宽以上
砖石、水泥修砌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刻有墓碑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4年土地征收补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