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中国高速公路路政府向村民集资犯法吗

修一条高速公路要从农村经过 村民不愿意 政府部门要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修一条高速公路要从农村经过 村民不愿意 政府部门要怎么处理
一是通过座谈等方式,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讲清楚问题的利害及国家的相关政策;二是切实解决村民的合理要求,尽量达到村民满意;三是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无理取闹,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有没有更具体的 观点
最重要的是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整个事件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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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以利相劝;路修好了村民受利;可以在施工的时候给村民提供劳动机会,雇佣他们。修路村民不干无非几个原因,修高速公路收费站把村民框起来了以后他们要交费了或者是田土调整不满意或者拆迁补助嫌少。可以向领导反映这个问题zf适当做出让步,现在群体事件是棘手的有些地方群体事件一票否决如果zf的条件太苛刻了村民肯定不答应。如果是zf给出的条件没什么问题且手续齐全可以强行动工,不过这很麻烦。 基层工作想做好就是一个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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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平昌县修高速公路政府强行要求农民每户每人收400元钱,为什么呢......谁能给个合理的解释吗?_百度知道
平昌县修高速公路政府强行要求农民每户每人收400元钱,为什么呢......谁能给个合理的解释吗?
我们平昌马上要修一条高速公路,镇政府强迫要求村民出钱修公路,而且是按照每户每人400元的标准来收取的,这费用对于我们农民搞生产的来说也太高了点,这些钱是否合法收取的吗?那里修高速公路不是国家出钱的,要么就是有钱人投资修建,农民出的钱又拿去做什么用呢?谁又能给个合理的解释?请问该如何咨询这类问题?向哪里投诉有效?投诉和咨询的程序该如何走?
提问者采纳
建高速公路由国家出钱,不用附近的村民集资的。我也不知道你的村委会干吗收钱,你可能要问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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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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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延期收费任何借口改变不了违法性质
  日前,山东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将6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延长至15年,将9条收费期满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临时”延期收费一年。山东省交通厅的解释有4层意思:钱没还完,下面还有巨额养护费;等待新政策,看是否有长期收费政策出台;个别路段免费,影响高速公路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免费了,不好管理。
  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全世界14万公里收费公路,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而实际上,我国收费公路里程早已远超10万公里,而且收费标准畸高,乱收费屡禁不止。对于这个“国情”,民众怨声载道又无可奈何,只能慢慢等待公路收费期满后停止收费。可是,人们等来的却是收费期限延长的消息,怎能不感到愤懑乃至绝望!
  山东省交通厅的解释,与其说是4点理由,不如说是4个借口。因为,高速公路延期收费已然违法,而违法是没有任何理由或借口的,对于“法治政府”尤其如此。
  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该规定其实包含两层意思:一、政府还贷公路只要还清贷款、集资款即应停止收费;二、不管是否还清贷款和集资款,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为15年。
  对照该规定,山东省将9条收费期满(满15年)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延长一年,此举明显违法,因为,“最长不得超过15年”的规定没有任何前置条件,没有任何例外情形,“钱没还完,下面还有巨额养护费”并不能成为延期收费的理由,未还清的贷款以及养护费应由政府财政埋单,这是公路的公益属性决定的,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所谓“等待新政策”更是荒唐——政府办事难道不是依据现行法规,而是依据想象中的未来政策?如果“等待新政策”可以成为违反现行法规的借口,那么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岂不都要变成废纸?如果“新政策”始终不出台,莫非山东省要年复一年、无休止地延长高速收费期限?至于将6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延长至15年,看上去没有突破政策界线,但其正当性同样可疑,因为即使在法定范围内延长公路收费期限,也需要充分理由,尤其需要公开成本收益账,而不能想延长就延长。如果这6条高速公路已经还清贷款,那么延期收费同样违法。
  个别路段免费会“影响高速公路的整体性和完整性”,这个借口更是牵强,而且好笑。人们开车通过收费路段和免费路段,交费时扣除免费路段的通行费即可。免费并不会影响高速公路网的完整性,只会影响政府收费的“完整性”罢了!还有“免费了,不好管理”,这个借口更是荒唐透顶,按此逻辑,难道所有公路都收费才便于管理?难道所谓管理就是收费?目前国内已有免费高速公路(上海沪嘉高速),在管理上并没出什么乱子。
  违法就是违法,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改变这一性质,所有借口都站不住脚而徒留笑柄。山东高速公路收费延期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对于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国家有关部门不能不管。否则其它地方就会以各种理由纷纷效仿,如此,公路收费可真的要绵绵无绝期,世世代代收下去了。
[责任编辑:修路占地补偿分配多方起纠纷 赤通高速修建受阻--中华网--新闻中心
修路占地补偿分配多方起纠纷 赤通高速修建受阻(1)
17:55:34   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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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杨雨超)占地补偿,无论是按《土地管理法》还是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讲,都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牛古吐乡元宝洼村,正在这里修建的赤峰至通辽高速公路因为占地补偿分配上发生纠纷,高速公路的修建受到了影响。  肖国恩是元宝洼村东组(以下简称元东组)长大的中年汉子,如今,他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他曾侍弄多年的土地被正在修建的赤通高速公路征收了,国家要对这里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但却因为补偿费如何发放以及发放给谁产生意见分歧,而他却没有得到任何占地补偿。  村民各持己见  5月22日上午,记者见到了肖国恩、王云文等元东组的村民。据他们介绍,自1998年至今,该组土地就一直没有签订经营期限为30年的承包合同,进行的两次调整时间分别是2002年、2003年。这两次调整都是在牛古吐乡政府有关领导的主持下进行的,农民对此意见很大,向乡政府有关领导反映,乡里表示按照土地5年一调整的原则处理,到2007年秋土地还要进行调整。  2004年年底,规划中的赤通高速公路要经过元宝洼村东组,元东组部分土地被征收。紧接着,由于土地征收引发的补偿费分配成了村民们争论的焦点。元东组有400多口人,多数人表示征地补偿费应由全组村民共同拥有,只有少数人表示征地补偿应该占谁地补给谁。当时村委会领导的意见与该组大多数人的意见一致,认为鉴于2002年和2003年土地频繁调整,可以给现在被征地的村民以超出补偿标准的数额进行被偿,补偿到2007年,剩下的补偿费全村人平均分配,然后按以往惯例,2007年秋土地再做一次调整。但被征地的村民却表示反对。  事情僵持不下,村民们只好找到乡政府,乡政府却坚持按2003年调整的土地为准,高速公路占谁的地给谁补偿。  肖国恩、王云文等元东组未被征用土地的村民认为,结合该组土地5年一调整的实际,如果将征地补偿费全部以2003年调整后的土地为准,而如今补偿费如果全给了现在被占土地的村民,等2007年秋土地再调整时,这里被征用的土地有可能会分给别人。到时候分到被占土地的村民却得不到任何补偿,对于得不到补偿的村民来说不公平。所以他们认为补偿只能给现在被占地的村民补到2007年,剩下的归全体元东组村民所有,2007年全组土地再重新做调整,才合情合理。  而元东组被占地的村民对他们的说法却坚决反对,他们说,“把占地的补偿费给我,2007年土地调整时,我们不再分这份地了”。  5月22日上午,被征地的部分村民范宝忠、王振等向记者解释,他们坚决要求政府执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补偿费应征谁的地给谁。当记者问他们原来该小组实行土地5年一变,没人反对,为何现在高速公路征用他们的地了,他们却要求按30年不变的政策执行?范等没有回答,但反复强调,他们要按国家政策,对以后的土地调整,他们不会再去要求享有这份土地。  村委会主任:按5年一调整分配补偿最合理  22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元宝洼村村委会主任杨德功。杨主任对村民反映的5年一变的土地调整表示承认,认为按5年一调整去分配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是最合理的,即补偿款分给现占地村民的3年(到2007年秋)补偿后,余下的全体村小组村民平分,到2007年土地再在小组全体村民范围内重分。 杨主任表示,上述意见村委会曾多次找过被征地村民谈过,但没能做通工作。  乡政府:这样做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5月22日下午,记者来到了牛古吐乡,见到了乡党委书记曹树军、乡长张彦民。  曹书记和张乡长对元东组5年一调整土地也承认确有其事。曹书记称,因当初基于该组村民的意见,土地就按5年一调整分配,因此也没有签订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但后来发现问题很多,便决定执行30年不变政策。2002年的土地调整是由于农业五级综合开发,部分农民土地被占而在没占地农民的土地上做的一次小分配。2003年正赶上5年一调整的机会,该小组又在乡政府的指导下进行了一次调整,而乡里当时的意思是2003年的调整将作为以后土地不变的依据。2004年底高速公路征地引发了村民在补偿分配上的意见分歧,占地的要按国家政策占谁地给谁全部补偿,没占地的要按5年一变平分这部分补偿。  曹书记和张乡长表示,开始乡里也想按5年一调整分这部分征地补偿费,并叫村委会做群众工作,但群众意见很大,被征地人不同意。为此,乡里专门成立了高速公路补偿专项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考虑1998年土地分配的界限现在已不清楚,又没有合同,2002年土地是微调,不合法,所以征地补偿费只有按2003年土地分配情况最实际,但具体到如何分配上,乡里考虑按5年一变分配方案实施分配补偿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基于依法行政考虑,乡里只好决定征地补偿费应归被征地的农民所有。对被征地的村民是否享有占有补偿的法律根据,曹书记称现在正在给该组村民办理土地承包合同,以使此决定合法化,这样没得到补偿的村民就可以按30年不变的政策享受这份土地余下20多年的使用权,而得到补偿的村民也就比他们少了补偿的这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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