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了放弃房屋产权的,还有权加名字吗,怎么微信撤回消息

如果夫妻一方签了放弃所有权离婚时如何分配房产_百度知道
如果夫妻一方签了放弃所有权离婚时如何分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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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时,还是以夫妻俩协议该房产产权分割。如果两人达成分割协议,该住房归一方所有,需要把该住房分割细则写入正规离异协议,再两人一起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经过公证的注明该房产分割细则的离异协议,以及住房房产证,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离异房产析产手续,把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就可以了。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只有几百元工本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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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法律,婚后买的房子不管房产证上写夫妻双方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写了“放弃房屋所有权声明”意味着你放弃了房子的所有权,房子是你配偶的个人财产。以后离婚,你就算共同还过贷款,也没权利分房子。
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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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8条回复
如果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处置。
回复时间: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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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平均分。
回复时间: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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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约定的,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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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16:3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有一个原则,就是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婚前个人财产,属于私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该约定无效; 4、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偿还,也可以约定由一人偿还,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无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除其中有些与《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冲突的外,其余部分还有效力。你可以在下列地址找到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回复时间: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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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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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来电或到律师所详询
回复时间: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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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共同财产均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1、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婚姻法规定: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回复时间: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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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过户产权如何确定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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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个夫妻离婚办理房产过户的案例为您讲述夫妻房产过户产权如何确定。离婚手续办完后,男方却不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
  夫妻房产过户产权如何确定
  本文通过一个夫妻离婚办理房产过户的案例为您讲述夫妻房产过户产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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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于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政府出售的微利房,尚未取得共有产权证)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手续办完后,男方却不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
  一、案例
  男、女双方于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政府出售的微利房,尚未取得共有产权证)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手续办完后,男方却不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
  二、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该先确认房产归女方所有,然后才能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在房产没有确认至女方名下的情况下,女方不能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因此对女方的起诉,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该先确认房产归男、女双方共有,然后判令房产归女方所有,而对原告的起诉,因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应该受理,但受理后可以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受理女方的起诉,在房产没有过户至女方个人名下之前,女方不能请求确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的继续履行,男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因此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承办经过
  笔者有幸承办了这起具有典型意义却又充满争议的案件,第一次去法院立案时,因工作人员持第一种观点而对本案不予受理;第二次去法院立案时,笔者提出立案庭受理案件只做形式审查,不应干预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工作人员最后收下了笔者的起诉材料,两天后,笔者收到了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向笔者透露其持第二种观点,如女方不申请撤诉,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为避免当事人遭遇败诉,笔者主动与男方交涉,最终促使双方和解,男方协助女方办理了过户手续,最后女方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四、分析
  第一个问题,关于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而该法第一百零八条只是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规定“有正确的诉讼请求”,对本案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只有经过实体审理才能认定,立案庭受理案件时不应横加干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即使从实体上审查,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第二个问题,关于本案是否需要确权以及能否确权的问题。笔者跟很多人(包括律师同行们)讨论过这个问题,大部分人认为本案需要事先确权(确认之诉),否则无法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给付之诉),并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逻辑,比如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法院作出确认判决后,紧接着又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有了确认之诉,其给付之诉就水到渠成了。乍一看这种观点很有道理,实则大谬,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如果法院判决确认涉诉房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则自判决生效时女方就自动享有涉诉房产的所有权,既然享有了所有权,为何还要第三方协助履行过户手续呢?如此看来,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法律逻辑,他们将协助履行过户手续与所有权取得的先后顺序颠了,从逻辑上讲,是先协助履行过户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相反。笔者认为,本案不仅不需要确权,更重要的是本案还无法确权。确权(所有权)之诉,其前提是当事人已经对争议财产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争议财产只有在法律上已经属于当事人所有,该当事人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消除财产上的产权争议。如果争议财产在法律上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该当事人就不能通过确权之诉来确认其对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否则就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所有权。本案中,涉诉房产既没有办理男、女双方共有的产权证书,也没有办理女方个人的产权证书,因此,在法律上其所有权还归出售方所有,即使出售方愿意履行过户手续,但如果法院直接判决涉诉房产归女方所有,还是直接侵犯了出售方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完全正确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得到了履行,对于涉诉房产的产权并没有任何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至于要求先确认房产归男、女双方共有,然后判令房产归女方所有的观点,笔者认为其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因为确认房产共有也好,判令房产归女方也好,其都是一种确权之诉,对于同一标的物,怎么能在同一份判决中既确认是共有,又确认是个人所有呢?
  五、引申
  实践中类似的纠纷其实还很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赠与合同、离婚后房产分割等纠纷中都可能涉及房产的过户问题,如果相关当事人到期并没有协助履行过户义务,原告是应请求继续履行,还是请求确认房产归属呢?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要求原告提起确权之诉,并按照房产价值的比例缴纳受理费;有法院也受理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履行的起诉,此时则是按件收取50至100元的受理费。本文坚持认为要求提起确权之诉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不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好,还是商品房赠与合同也好,还是离婚协议也好,协议确认的只是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协助履行过户的请求权(债权),并没有确认权利人对房产的支配权(物权),人民法院不能仅根据一份债权协议就确认当事人对涉诉房产的所有权。最后再举一个案例供读者诸君深入思考,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产卖给王某,并将房产过户至王某名下,此时法院能根据李某的请求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吗?
  夫妻房产过户如何办理?请先明确该咨询夫妻房产过户当事人是结婚登记在前,还是房产登记在前。若属婚前房产就采取半套产权过户的办法。想要详细了解夫妻房产过户如何办理,专家将会详细为您解答。
  双方拿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去房屋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税费总房价2%,其他过户费、材料费2千元左右。
  夫妻之间房产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可分为婚前个人房产和婚内共有房产。
  假如房产交易双方都已经结婚,那么:
  一、有关的文本上必须要由双方的夫妻双方签字,因为都是财产共有权人;
  二、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要双方的夫妻双方都在场,当场签字,说明有关的交易过程是经过各方同意的;
  三、有些地方在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时候,还需要经办双方4个人和房产机构的经办人员一起拍照存档。
  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以下是房产证过户费用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以下是房屋过户费用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 ■解答:
  ●房子能过户吗
  问:现在我爸得了重病,正在医院治疗,好了以后也需要常人照顾,继母说把我爸留下来的房子给我,请问现在我是否能把房子过到我名下,如果在我没有过户之前我爸离去,继母不同意我过户,我还能不能得到这房子?
  中顾法律网解答:只要房子的所有权人同意是可以过户的。如果你父亲过世,那么在房屋属于你父亲一人所有的情况下,根据规定,该房子作为遗产由你和其他继承人直接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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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加名等于赠与部分产权 一方财产变共同财产
  男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加上女方名字就等于将房屋的部分产权无偿赠与女方。  在房产证上加名应视为该房屋的所有者通过加名的行为将自己原先对于房屋的所有权部分赠与了他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就属于谁,因此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这样的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将自己对房产的权利的一部分赠与了配偶,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的规定,现在配偶之间房产加名不再征税,但房产证一旦加了配偶的名字,婚前购买的房子就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高离婚率的背景下,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在遇到加名的问题时务必要慎重,以免因为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约定在房屋变更过户前可以撤回,经过公证的赠与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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