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俊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的精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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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浅评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人民主权的宣言书。他认为,只有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才是公意的体现,只有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之上“议行合一”的政府机构才能为人民谋福利,只有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之上的“小国家”才能让人民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权力。但是,由于其人民主权理论以“公意”为基础,而公意本身是空洞且不易于掌握的,再加上历史条件和阶级的局限性,使得他的理论也存在许多争议和局限。
卢梭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公意 民主 人权&&
《社会契约论》是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它曾被奉为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圣经”,成为18
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人民主权”理论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人民主权和“公意”的提出
卢梭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们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但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弊端,自由的人们便开始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维护每一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同时,在这一联合体中,每一个人在与全体人相联合的时候,所保持的服从仅仅是对他本人意愿的服从,而且仍然保留着像以前一样的自由”[1]。这种联合的形式就是国家。由于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每个缔约者只是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非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主权者也就是人民。
主权者既然是由全体人民组合而成的政治共同体,那么其行为基础必然是团体中大家的意见。由此,卢梭制定了“公意”概念,而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什么是公意?卢梭在阐述这个概念时,将其与众意进行了区别:“公意所关注的只是公共的利益,而众意所关注的不过是私人的利益,众意只不过是各个特殊意志的总和。然而,除去众意中这些特殊意志间相互抵消的部分之后,所剩下的这些差异的总和,就应该是公意了。”[1]卢梭认为,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引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建立国家,治理社会,应当完全依据体现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公意。他同时指出,公意永远是正确的、公正的以及不可摧毁的,“人民即使有一天因为私利和威权而暂时掩藏了自己心中的公意,但公意并未消灭,它只是暂时处于‘蛰伏’状态”[2]。
卢梭在其著作中并未给“公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文字间,我以为他所指的“公意”,无非是人民在各自保有相当独立性的前提下,为了谋取公共利益,通过求同存异的讨论,最终形成一个大家都可接受的意思表达。然而,“通过抽象的意志整合,必然把‘公意’变成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因为人类历史和现实社会中就没有出现过‘全体人民统一的意志’。除非,每个人民都具有崇高的为他人着想而牺牲自己的奉献精神”[3]。既然公意具有不可避免的抽象性,在究竟何为公意?怎样才能实现公意?又由谁来迫使人民服从公意?这一系列问题都未得到很好的处理时,在此基础上又建立起来的人民主权思想体系也必然只是海市蜃楼了,它缺乏建立的坚实基础。
二、“直接民主制”和人民主权的原则
“直接民主是相对于间接民主而言的一种民主形态,一般可将其理解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份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参与管理公共事务,而不通过中间环节(如代表或政党组织)。其突出的特点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4]卢梭认为,大国不具备建立人民主权国家的条件,因为国家太大就会导致人民不能直接参与到国家的政治和行政运转中来。而如果人民不能直接地参与政治和行政,权力被别人所代理,就意味着人民的主权被一部分人或者几个人所行使,这样人民主权的国家机制就会被破坏。所以他倾向于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认为只有小国才能建立起人民主权的国家。
此外,卢梭还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四项原则: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代表;主权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首先,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国家由主权者构成,只有主权者才能行使主权,由此批判了格劳秀斯、霍布斯提出的主权可以转让给君主的论调。其次,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公意是一个整体,由此否定了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主张。再次,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1]。最后,主权还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个人、政党、团体都不能凌驾于其上,“主权者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于己,但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1]。
“卢梭的思想诞生于法国封建专制鼎盛时期,人民苦不堪言的背景下,卢梭在此时提出人民主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为法国受压迫的第三等级反抗第一二等级的高压政策建立了理论武器。”[2]但我认为,他的思想也是存在缺陷的。首先,主权对外是国家的象征,自然不可分割,不容侵犯;但对内来讲,则应偏向于实际的可操作的层面,如果一味强调由全体人民共同行使主权而不分权,则不利于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其实分权的目的不在于‘分裂’主权,而是恰恰相反,主权下的分权的目的在于更好的巩固主权。”[2]此外,卢梭所推崇的直接民主制还必然受到公民素质的制约。“惟有公民素质达到了相当高度,从公民个人出发,有了表达意志的愿望与能力,有了相对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实施直接民主制,而现实中缺乏的正是良好的公民素质”[5]。
三、卢梭人民主权论对人权的忽视
通读全书,我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大致可以概括成这样一种表述:个人将其全部天赋权利上交,与其他人联合构成主权者,主权者通过公意来行使主权,而团体中除去个别意志间相互抵消的部分之后所剩下的总和便是公意。从中可以看出,卢梭所主张的公意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我们坚持他的逻辑就会发现:“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表现为法律后,代表公意的大多数人有权对少数不同意他们意见的人,或是人民的敌人(占人口少数),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原因在于后者既没有权利保护自己,也无权要求保护。这样一来,任何卑劣丑恶的行径,只要符合多数人同意,就可变得天经地义。”[6]
要看清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明确这种民主观的前提:为什么应该由人民而不是君主或少数人管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通常解释是,国家存在的目的是谋求人民或大多数人的普遍幸福和利益,显然,只有大多数人自己才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利益何在,自己的幸福是什么,因此,最合理的方式就是由他们来实行管理。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有权要求少数人牺牲自己的幸福和利益。这不仅与“人人平等”的原则相冲突,而且“否定了人道主义原则,否定了人的本质。这样一来,构成社会主体的已不再是人,而是国家本身。国家取代人而成了目的,成了中心”[7],使得“本来是为了人的自由和解放的革命,最后变成了维护国家,维护某种普遍道德的革命,变成了消灭人的革命!”[7]
不仅如此,由于卢梭对人权的否定,他的人民主权理论中关于公意的主张在逻辑上也是自相矛盾的。“大家的意见是由个人的看法构成的,而个人意见之存在必须依赖于一个前提:发表意见的个人应该有他的想法,他的利益,他的动机。但如果他像卢梭所要求的那样已放弃了自己的一切权利,特别是思想独立、言论自由的权利,那么他的意见从何而来,公意又如何产生?”[7]
我还想指出,当论及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时,卢梭所持的观点是“人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是人民让渡其权利的结果。人民应先让渡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8]。这实际上将人权置于了消极境地。他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权益,并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消灭自己的个性,才能形成完美社会。这同时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性,忽视了保护个体对整个共同体的存续作用。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振聋发聩地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新思想,让饱受君主、贵族和教士压迫的人民猛然觉醒,认识到自己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但由于受到时代的局限,他的思想也存在着很多争议和自相矛盾之处。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以历史的眼光来加以审视。卢梭的“人民主权说”虽然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但也给我们带来了启迪,他反对分权、主张直接民主制、反对代议制等思想,不仅对18世纪的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们现代社会也具有十分深刻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卢梭著.施新州编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2]张婷.从人民主权来解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商业文化.2010年第7期
[3]黎文娟.王亚琴.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浪漫情怀.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6期
[4]刘伟.卢梭直接民主制理论的内在困境及其启示.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5]丁立.对《社会契约论》中民主制观点的思考.探索.学术论坛.2008年5月
[6]宫海燕.引领人民向自由前进的航标——浅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03月.第6卷第2期
[7]陈绪纲.人生来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读[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8]游雅南.从社会契约到人民主权——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制与社会.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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