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音乐谷建芬作品音乐会?

中国合唱作品精选 民歌卷1(简谱、五线谱双谱版合唱曲集,选择脍炙人口的合唱曲目,并附有演唱提…[当当]-1号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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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且没有评论!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来源:毕业论文网
摘要:民间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宝贵资源,必须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经过对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保护无疑应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音乐作品 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可谓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各国对于是否给予其法律保护,给予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即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如何实施这种法律保护,不仅存在重大的理论分歧,而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立法与实践。为此,曾有学者将此问题称为“法学界的歌德巴赫猜想”。 而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中最为活跃和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部分,其法律保护问题更显突出,尤为值得关注。本文拟针对现实案例中涌现出来的几个重点问题,就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适当选择及相应法律保护制度的合理构建有所助益。一、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一)典型案例介绍1.西部民歌权属纠纷案著名的音乐艺术家王洛宾先生在深入大西北民间音乐的宝库几十年中,历尽千辛万苦,搜集、整理和改编了大批优秀的民歌,但当其通过协议向台商“一次性卖断”其中的一些作品后,却遭到了中国西部很多少数民族同胞和音乐界人士的猛烈抨击,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作品”的论断 。最终少数民族同胞和国家版权局无法为民间音乐进行法律保护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王洛宾先生也没有办法对自己辛苦搜集、整理和改编的作品进行转让。该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缺位已构成艺术作品流通的严重障碍,并对少数民族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2.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是: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乡政府主张《乌苏里船歌》是由《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赫哲族传统民歌编曲而成,并非被告郭颂原创,应该定性《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并要求被告作出声明及赔偿损失。依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出的鉴定报告,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是:《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作品手法创作完成的,郭颂作为合作作者之一,享有对《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时应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应该说,与“西部民歌风波”案相比,该案在解决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不仅承认改编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且尝试着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提供一些必要的救济。3.其他相关案例湖南的刘鸿志对电视连续剧《水浒》主题曲《好汉歌》产生质疑而进行诉讼,认为《好汉歌》抄袭了中原民歌《王大娘补缸》,后来《好汉歌》被判为原创作品; 在英国,1960年代的“西部之家”民歌案也是一宗关于民间音乐作品权属纠纷的案件。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当地流传多年的苏格兰民歌“西部之家”因无法确认其作者而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权将其录制下来,而将其录制下来的成果不具有原创性,因而不能享有版权。 在美国,1963年“Kingston Trio”案同样涉及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属。在该案中,名为“Kingston Trio”的三重唱组合改编了一首他们认为属于公共领域的歌曲“Tom Dooley”,而没有提到这首歌曲的原创者――生活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山区的农民Frank Proffitt和记录、整理、改编这首歌曲并发表于《美国民歌集》的民歌收藏家Frank Warner。法院最终审查判决三重唱组合的改编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侵犯了《美国民歌集》印制版本中应当得到保护的著作权。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提出从上述诸案例不难看出,是否以及如何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以何种法律保护,是一个让各国都感到有些措手不及的新问题,但是又不得不认真面对并寻求合理解决的难题。总的来看,该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何为民间音乐作品,其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音乐作品相比有何特殊性;第二,应否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以法律保护,对其保护有何意义;如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即采用何种适当的法律保护模式对其进行保护,是纳入现行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还是针对其特殊性确立新的保护机制;选择的保护模式如何在受保护的权利主体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即如何在推动民间音乐作品的持续创作与促进各国、各民族、各地区间的文化交流之间保持平衡;第三,如果选择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以著作权保护的话,应如何消弥民间音乐作品与现行著作权制度之间的缺口,构建有效的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二、民间音乐作品的界定民间音乐,就是扎跟于人民生活,与人民的生活习俗、山川地貌、文化传统、社会影响等密切相关的音乐艺术类别。其基本特征是: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和融合性;流传过程的传承性和变异性;受地域影响深远以及存在形态的非固定性和非接触性。在很多西方关于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中,将民间音乐作品写成“Folk Music”或者“Traditional Music”,我们应当从“民间”和“音乐作品”两个方面来界定民间音乐作品:首先,“民间”一词指明了作品的来源和创作方式。根据《美国传统字典》的解释,“Folk”指的是一个社会或地区被看作是传统生活方式代表的普通的人群,尤其是作为组成特色文化的风俗、信仰、艺术的发源者和传播者。笔者认为,“民间”应当解释为,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充分反映符合其群体期望的群体导向和社会价值的一个群体中,这个群体可以是民族、部落、社区甚至国家,也可以是这个群体中的一些个体。其次,对于“音乐作品”的理解,各国尚存在一定的分歧,分歧的焦点是音乐作品究竟是否包含文字。一种理解是把文字排除在音乐作品之外,例如,1988年《英国版权法》第3条第1款第2项即规定:“音乐作品系指由乐曲构成之作品,其中不包括意在随乐曲一同演唱或口述之文字,也不包括一同表演之动作。”另一种理解是将与音乐一同演唱的词(文字)一同视为音乐作品。采此理解的国家占多数,如我国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为解决各国在此方面的分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和《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采取折衷的方式来界定音乐作品,即“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类作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间音乐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或者该群体中的一些个体所表达的符合群体期望和有一定社会价值的旋律、和声和节奏的艺术表现形式,这种艺术表现形式是以口传心授为传播途径,以自由流变为其基本存在方式和生命源泉的合成作品。通常具体表现为民歌、说唱、器乐等民间音乐艺术表现形式。三、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一)关于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模式的理论分歧是否应对民间音乐作品进行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共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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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相关推荐2013艺考:考生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曲目
15:09:06 &&&来源: 江苏招生考试网
  选择曲目要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要适合于自己的演唱程度,声部,唱法类别。
  (2)选择善于发挥自己长处的作品,起到扬长避短的作用。
  (3)选择表现力强,具有感染力的作品。
  (4)注意歌唱搭配。
  1、首先要实事求是的选择,作到三个适合:(适合于自己的演唱程度、声部、唱法类别):
  第一个适合:选择曲目要适合自己的程度,不要比自己的演唱能力过高或过低。在考场上考生能完整地演唱高难度作品会增加自己的竞争力,但由于考生的实际能力存在差异,曲目不是越大越好,重要的是要求考生能完整地演唱作品,体现考生的歌唱素质。
  第二个适合:适合自己的声部:各个声部――男高、女高、男中、女中等,要选择适合于本声部的曲目或特定歌曲。
  第三个适合:适合自己的唱法类别。它分为美声,民族和通俗三个类别。要选择适合于自己唱法类别的歌曲,才能便于展现自己的演唱才能和演唱特点。
  2、选择善于发挥自己长处的作品,起到扬长避短的作用。
  (1)擅长高音的考生,可选唱《思乡曲》(夏至秋曲)、《乌苏里船歌》、《再见了大别山》等,发挥高声区的优势。
  (2)中低声区音色漂亮而高音吃力的考生,可选一些以中低音为主的歌曲。比如:《草原之夜》、《阿瓦尔古丽》、《阿玛利丽》等。
  (3)有的考生音色甜美但音量不大,可发挥自己声音灵巧而抒情的特点,选唱一些艺术歌曲或抒情歌曲,比如:《我骑着马儿过草原》、《甘吉河一片金黄》等。
  (4)有些擅长舞蹈的考生,可选唱一些略带舞姿的歌曲,增加闪光点。比如:《一杯美酒》、《塔里木河》等。
  3、选择表现力强,具有感染力的作品。
  在选择歌曲时要特别注意选择表现力强、富有感染力的作品,有利于展现自己的声乐演唱才能,取得较好的演唱效果。如果歌曲的歌词和曲调都很精彩,表现力强、感染力强,作品本身会给演员施展自己的声音技巧和表演才能提供有利的条件。
[责任编辑:李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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