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陈国华名下有车能办信用卡吗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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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晨报 
  每一首情歌都有一段特别的故事。《我是歌手》的舞台上,彭佳慧一曲《走在红毯那一天》让她与歌曲作者陈国华12年的恋情得以释怀,而黄绮珊翻唱前夫涂惠源为张惠妹创作的《剪爱》时泪流满面,不禁让人感慨她还有多少余情没能放下。华语乐坛女歌手的爱情故事令人无限唏嘘,貌似在她们成为“天后”前,都会有一位令其刻骨的音乐人前任。比如,王菲和窦唯、林忆莲和李宗盛等。而每一对这样的组合,都会留下一首首永恒经典的情歌。
  虐恋代表:彭佳慧vs陈国华
  爱情曲目:《相见恨晚》、《甘愿》、《走在红毯那一天》
  台湾知名音乐人陈国华的经典作品数不胜数,曾为张学友、范晓萱、李玟、徐怀钰、梁咏琪等无数天王天后级歌手担任制作人。代表作品包括了《短发》、《稻草人》、《身不由己》、《分飞》等,而为彭佳慧创作的歌曲包括了《甘愿》、《相见恨晚》、《走在红毯那一天》、《回味》、《心酸的情歌》等,这些歌曲均是彭佳慧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也奠定了她在台湾乐坛实力派歌后的地位。
  然而,彭佳慧和陈国华分分合合经历了12年的爱情长跑最终还是分手收场。
1999年,彭佳慧演唱会上,陈国华钢琴伴奏,彭佳慧披着婚纱落泪演唱《走在红毯那一天》,这段经典演唱经历早已成为乐坛佳话。后来,即使两人宣布分手,也并非因为感情破裂,而是沟通不畅,误会太深。再后来,彭佳慧结婚,据说在婚礼上她哭得一塌糊涂。而陈国华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未能走出这段感情,甚至患上抑郁症。奇妙的是,再后来两人分别做了父母时,彭佳慧第一个孩子的预产期是陈国华的生日,而陈国华女儿的预产期则是彭佳慧的生日,并且在同一家医院由同一个医生接生。
  虐恋代表:王菲vs窦唯
  爱情曲目:《执迷不悔》、《誓言》、《童》
  王菲与窦唯的故事几乎家喻户晓。只是和很多人不一样,他们从来不会在公开场合流露爱或痛的痕迹,歌迷只能从音乐里寻找一些影射。
  早已成为华语乐坛天后的王菲,大家对她的讨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如果当年没有窦唯,王菲的今天会是怎样?有人说依然会是王菲,也有人说也许会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女歌手。一切分析都是假想,但回看过往,窦唯对王菲的影响是很深的。窦唯作为中国摇滚乐的先锋派代表人物,其自身的创作个性非常鲜明。从王菲的作品来看,她个人创作的歌曲也有明显的窦唯痕迹。比如《浮躁》,很多人认为这是王菲最好的一张专辑,而窦唯为王菲打造的《誓言》,今天听来,编曲风格依然是前卫的。
  而关于两人的爱情故事,很多人一直认为《执迷不悔》是最好的写照。“这一次我执著面对,任性地沉醉。我并不在乎,这是错还是对,就算是深陷,我不顾一切,就算是执迷,我也执迷不悔。
”这也许就是王菲当时的心声。
  虐恋代表:林忆莲vs李宗盛
  爱情曲目:《当爱已成往事》、《为你我受冷风吹》
  李宗盛的大师地位毋庸置疑,他在每一段感情结束之后都会留下很多经典的作品,比如《爱的代价》、《领悟》等作品都是早年结束婚姻后的感悟之作。
  李宗盛与林忆莲的组合曾被誉为是台湾乐坛的“最强组合”,因为林忆莲动辄就是上百万的唱片销量在台湾、香港两地乐坛一直占据第一天后的位置。在她的音乐路上,李宗盛起着关键作用。
1993年,李宗盛为其制作《不必在乎我是谁》专辑,主打歌《不必在乎我是谁》、《当爱已成往事》均是当年金曲;1995年、1996年又连续制作《love
sandy》、《夜太黑》两张专辑,《伤痕》、《为你我受冷风吹》等歌曲流传至今,唱片销量仅台湾就突破80万张,成为最卖座的女歌手。
  然而,两人的爱情并未走到最后。虽然他们的爱情缘于对音乐的热爱,但无奈由于家庭琐事不断最终选择了离婚。遗憾的是,在与林忆莲离婚后,李宗盛的创作质量与数量明显不如从前,而林忆莲也鲜有作品超越以往的经典。
  还有ta们
  艾敬vs刘卓辉
  艾敬的成名离不开知名音乐人刘卓辉的提携。1992年,刘卓辉到北京创办唱片公司,艾敬成为旗下第一位签约歌手,《我的1997》在内地1个月就卖了20万张。后来两人坠入爱河,展开了长达10年的爱情长跑,但最终由于彼此个性都太倔强而分手。
  赵咏华vs李正帆
  台湾大制作人李正帆是乐坛公认的天才。在赵咏华的音乐路上,他是关键人物,他制作的赵咏华第一张专辑就一炮而红,《求婚》、《最浪漫的事》、《只要你对我再好一点》成为赵咏华最经典的三首爱情金曲。然而,两人遗憾最终未能善果,甚至曾经因感情纠纷对簿公堂。
[选稿]: 付瑜
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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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华与张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733号原告陈国华,男。委托代理人苏芳,林泽,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女。原告陈国华与被告张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康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农琳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华诉称,日,被告张兰与原告签订《玉柴配套产业园土方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甲方在“广西玉柴配套产业园”中的土方工程,工程量约400万立方米,按7.4元每立方米计价,并约定原告向被告张兰支付承包履约保证金50万元,如果一个月内原告没有接到被告的书面开工通知,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并作一定的经济补偿。当日,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到张兰的账号上,被告张兰给原告出具收到履约保证金50万元的收据,但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没有如期于2012年7月l日通知原告进场开工。直到日,被告张兰才同意与原告就工程问题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工程将于日之前开工,如不能开工,则被告张兰必须于日前退回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补偿违约金”。但是,被告张兰还是违约了,工程到现在也没有开工,经原告多翻催讨,被告才返还15万元给原告,剩余的35万元却一直不归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提起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履约金350000元整,利息:50000元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时计至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玉柴配套产业园土方工程合同》;2、农业银行转账单;3、收据;4、补充协议;5、被告身份信息。被告张兰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日,被告张兰与原告签订《玉柴配套产业园土方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甲方在“广西玉柴配套产业园”中的土方工程,工程量约400万立方米,按7.4元每立方米计价,并约定原告向被告张兰支付承包履约保证金50万元,如果一个月内原告没有接到被告的书面开工通知,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并作一定的经济补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到张兰的账号上,被告张兰给原告出具收到履约保证金50万元的收据。后被告并没有如期于2012年7月l日通知原告进场开工。直到日,被告张兰才与原告就工程问题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工程将于日之前开工,如不能开工,则被告张兰必须于日前退回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补偿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开工也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玉柴配套产业园土方工程合同》,因双方没有提供相关的挖、运、填、碾压等施工资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因此为无效合同。被告收取原告的工程保证金后,没有实际提供工程给原告施工,日,被告张兰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工程将于日之前开工,如不能开工,则被告张兰必须于日前退回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补偿违约金。但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退回全部履约保证金给原告,仅返还15万元,尚拖欠原告35万元。被告拖欠原告保证金不予返还,造成原告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兰返还给原告陈国华履约保证金35万元;二、被告张兰赔偿原告陈国华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2885元由被告张兰承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28。)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农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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