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川鄂人社发 2013 39号58号文件全文

【论文】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2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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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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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13〕57号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从日起,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 二、用人单位在日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后,农民工的前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 三、用人单位在日前按城镇职工方式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工未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后,农民工的前后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 四、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兑现其失业保险待遇。
&&& 五、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工作落实,积极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六、本通知有效期5年。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150?fdh:150)" >您现在的位置:>>
>>正文内容
咨询主题:对于葫人社发【2013】44号文件的疑问咨询人:紫慕嫣然
咨询内容:
《关于调整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人员待遇的补充通知》(葫人社发[2013]44号)文件,即月工资标准为1900元。这个文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劳动保障的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和民政低保的工资相同吗?
管理员回复:请致电3152259咨询。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辽ICP备:号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一号
联系电话:求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内容及咨询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渝人社信箱[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求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内容及咨询
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请问这延长缴费至满15年期间如果还在单位上班的,是应该单位交呢?还是应该单位办理减少后以个人身份续保?如果是单位交,那是不是和工伤生育要求的年龄及五险合一存在冲突,请问单位到底应该怎么做才是合法的),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你好,来信已获悉。延长缴费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省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
稿件来源:山东省人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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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的,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
三、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不含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照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或护理依赖程度有变化的,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新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四、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不因用人单位以后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停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五、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六、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签订相关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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