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南路门面货币补偿不合理,你凭什么上北大不按市场价补偿的

  7月6日原告与律师一同到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郑重递交行政起诉状,凯里市人民法院没有给出不立案的理由也没有给出裁定的处理建议,法院工作人员只是口头建议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进行仲裁。法院的口头建议是不严肃的,不给当事人立案的处理回执这是否称得上司法的不作为或司法弊病什么的?公民诉讼权利如何得以保障,恳请公民们声援起来,重要的是让每一位公民拥有在公正\公平司法环境下维护社会及公民的权利。      行政起诉状    原 告: 雷德英,男,苗族,日生,住址:贵州省凯里市炉山国营农场一队36号。  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州,市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2011)2号决定中房屋拆迁补偿条款;  2. 请求法院按房屋同等地段同等用途重置价格重新做出拆迁补偿标准;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被告于2008年初,对进炉山国营农场行改制,建立炉山循环经济区。对炉山国营农场的土地收回,对房屋进行拆迁。  原告居住于306省道东南侧的房屋,于1996年经炉山国营农场同意批准而建造。房屋占地面积为104㎡,建筑面积为300.08㎡,系砖混结构。房屋虽为住宅,但因在路边,可经改造后,建设3个门面,可为农场改制后,一家人的生计的保障。  对于政府关于建立炉山循环经济区的决定,我们一家人并没有意见,但是在农场改制后对职工安置的问题上一直未与政府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我家应该有购买两个优惠门面的权利,但政府却无视事实,只给一个门面。在房屋拆迁补偿的谈判中,又不按照市场价格合理评估我的房屋价格,致使谈判数度破裂,至今未能协商一致。  日,政府向我户下达了限期搬离通知书,我户认为补偿不合理,并没有自动搬迁。日政府在光天化日下,无视我户的财产权,在没有任何决定,未告知我户权利的情况下,公然将我户房屋强行拆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应由同级政府部门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才能拆迁。而我户至今未收到任何相关文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房屋的拆迁价格应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我户房屋位于道路一侧,交通便利,房屋还可以改造成门面,用作商业经营,解决一家人的生计,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但是被告并未考虑这些因素,评估作价为594.15元每平方米。而政府决定,安置补偿的方案是,用正在修建于原炉山国营农场安置房后边的廉租房,按被征收人现在住房面积1:1.1的比例进行安置,超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75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差,不足部分由炉山镇人民政府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我户房屋评估价格尚不及安置房屋价格。  综上,被告作出的拆迁我户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拆迁补偿不合理。故诉讼至法院,1、撤销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2011)2号决定中房屋拆迁补偿条款;2、按房屋同等地段同等用途重置价格重新做出拆迁补偿标准;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 致   凯里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雷德英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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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有法不依
  政府在光天化日下,无视住户的财产权,在没有任何决定,未告知住户权利的情况下,公然将住户的房屋强行拆除。《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政府竟然藐视法律知法犯法
  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足见律师水平的重要性。
  请贺律师博士给与指点迷津,谢谢。    如何放入照片和图呢?    
  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情况下,当事人就补偿安置问题申请行政裁决,做出行政裁决后不复裁决可行政复议也可行政诉讼。政府未裁决就执行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您好:我去年在买了一套小面积商铺,就是那种商场里的那种。不是档口是独立商铺。当时上的是33.55平,现在可以办理了,但是说我的商铺面积比原来的大出了一平多,还说要是按照建筑面积算的话要比面积还要多钱,就按套内面积给我算要比按建筑面积省钱 能省五六千。我想知道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开发商的做法合理吗?就算大出来了在什么上能体现出来?凭什么测绘的?我还用找个测绘公司测绘一下吗?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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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找个测绘公司测绘一下,还有找下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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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编辑日期:&&来源:&&作者:住建局&&&&阅读次数:
(日县十届政府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全力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征收范围
&&&& 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范围在县城老街周围,即浍河路大营路以南、兰亭巷至浍河坝以西、浍河至南环西路以北、黄园南路以东区域范围内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总占地面积约1010亩(其中陆地约780亩、水面约230亩),征收户数约2995户,征收房屋面积约28万平方米(其中个人房屋面积22.6万平方米、单位房屋面积5.4万平方米)。
&&&& 二、征收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方案确定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 三、征收签约期限
&&&&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棚户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为准。
&&&& 四、征收补偿
&&&&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除个人商业门面以外的非住宅房屋只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就近调换,也可以选择异地调换。就近调换是指在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调换;异地调换是指在本方案征收范围以外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安置地点的调换。
&&&&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U1.0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住宅户选择异地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U1.1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均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互补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款的30%。
&&&& (2)在住宅安置中,按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给予优惠,2011年按,2012年及以后按当年建安成本价,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超出10%以上的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签订征收协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销售价结算。房屋征收部门移交安置房时市场价格有变化的,结算时就低不就高。
&&&& (3)在本项目区域内征收个人门面房根据划定安置范围选择产权调换,按原被征收门面房位置排列顺序确定分户选房,产权调换方式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0.85不找差价,或按被征收门面房屋核定面积1U1互补差价,以门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门面房价值补偿金互补差价。对被征收门面房价值高于安置门面房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门面房价值低于安置门面房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60%;超出应安置门面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计算。
&&&&& 3、有合法产权(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独立院落住宅户,选择产权调换,其实际居住房屋面积容积率小于1.0的,产权调换时按容积率1.0确定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按产权调换比例调整后的部分给予优惠,2011年按多层850元/平方米、高层1200元/平方米,2012年及以后按当年建安成本价结算;超出容积率1.0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结算;被征收房屋按产权调换比例调整后面积达到或超过容积率1.0的,结算时就高不就低;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实有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 4、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户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租住廉租房或公租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至45平方米,相互不补差价。
&&&&& 5、产权调换方法
&&&&& (1)实行就近或异地期房调换;
&&&&& (2)被征收人按应安置房屋面积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
&&&&&&(3)安置房屋面积为五种:50平方米左右、60平方米左右、85平方米左右、100平方米左右、115平方米左右。
&&&&&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
&&&&& 1、搬迁补偿
&&&&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偿。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迁往安置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再给予每户1000元的搬家补偿。
&&&& 2、临时安置补偿
&&&&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5元/平方米?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房或实行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费。
&&&& 3、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相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物标准及剩余使用年限的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1、对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营业性用房,在过渡期限内每年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3.5%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 2、对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3%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 3、对因房屋征收而发生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原材料搬运损失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
&&&& 五、补助和奖励
&&& (一)奖励
&&&&& 凡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依时序实行梯次奖励。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第1―30天奖励500元/平方米,最高奖励10万元;第31―90天奖励200元/平方米,最高奖励4万元。另外,前100名的再次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 (二)补助
&&&& 被征收人是孤寡老人、二级以上残疾人且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再一次性补助每户1000元,同时优先安排一楼安置住房。
&&&& 六、付款方式
&&& (一)征收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付清协议约定的各类补偿金。
&&&&(二)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方式付款: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凭搬迁交房验收单,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协议约定的补助、奖金等款项一次性付清。
&&&&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差价款在选定的安置房具备交钥匙条件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负责结清。超出结清时间30天的,视为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处理。
&&&& 七、被征收房屋相关问题处理
&&&& (一)凡公房征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涉及资产处置的,按资产处置规定处理。
&&&& (二)单位职工居住本单位合法分配的住宅用房,已进行房改的,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执行;对房改不完全的,补齐各项手续后,享有与其他被征收人同样的补偿政策;征收对外出租的公有房屋,只补偿房屋产权单位。
&&&& (三)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征收,未经规划部门确认且不能或无法补办手续,属征收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征收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 1、凡日以前建成,在固镇县城区城镇土地调查地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征收时房屋面积按100%合法产权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
&&&&& 2、凡日以后至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在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和2008年县城航测图上有标注、在固镇县城区城镇土地调查地籍图上没有标注的,按证照缺失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有效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按房屋面积100%予以补偿;两证中只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房屋面积的95%予以补偿;两证中只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面积的80%予以补偿;无两证的,按房屋面积的60%予以补偿。
&&&&& 3、凡《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且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和县城航测图上没有标注,未经合法审批的新建房屋,属违法建设,依法不予补偿。
&&&&&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确认
&&&& 1、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非住宅包括商业、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用房。
&&&& 2、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
&&&& 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功能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有效文件或证书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 3、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已经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商业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安置:
&&&& (1)经营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
&&&& (2)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3)征收决定发布时正常经营的。
&&&&&4、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用房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原办公、生产、仓储等非商业经营用房改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同时具备前项条件并连续经营5年以上(含5年),此类房屋补偿可以按改变后正在使用的商业用房有效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连续经营不满5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 八、其他规定事项
&&&& (一)征收房屋有关设施的迁移。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因房屋被征收而发生的迁移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新增户头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 (二)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助金。
&&&&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产权调换的交房标准为: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到户。
&&&& (五)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 九、本方案自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铁防盗窗笼
不锈钢窗笼
纤板、扣板
喷瓷、喷塑
室外水泥地面
室内水泥地面不予补偿
移装补助费
简易太阳能
真空管太阳能
说明:1、本表未列入的项目,另参照定额计算;
2、房屋装修使用期定为十年,每使用一年,折旧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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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门面房的营业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信件内容信件标题:拆迁门面房的营业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信件编号:来信时间: 15:00:35浏览次数:461 次信件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咨询:拆迁时,是不是只要是门面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商用房),都有经济损失赔偿,都有些什么标准?请一定告之,谢谢!回复内容回复部门:县住建局回复时间: 17:43:28回复内容:你好,房产证上注明的房屋性质是商用房,在进行房屋征收时,只对底层正在经营房屋按有关标准认定为经营门面房。经营门面房有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具体如下:1、搬迁费:按所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10元/㎡给予补偿,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再增加10元/㎡,经营门面房15元/㎡。实行产权调换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过渡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按所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上建筑面积梅山老城区按每月11元/㎡计算,江店新城区按每月10元/㎡计算;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付给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3、停产停业损失费:
(1)经营性门面房
围 补偿标准(元/㎡•月)
道 史河中段、北段(金寨二中商住综合楼至梅南路交叉口红绿灯) 110
梅南路交叉口红绿灯至4#桥头(新大桥) 80
史河路南段(县体委原办公楼至电站大门口)
青山路、流波路、原粮食局至史河路段、南溪路、金寨路、梅江路(老大桥头至河东加油站)、梅南路(红绿灯至西客站)、双河路
新河路(梅南路口至县医院部前三角地带)
青年路(县医院住院部至电影院沿河商住楼)
江店金顾路(安置一区至安置三区)
江店金叶路(渔场红绿灯至史淠灌渠)
江店将军大道 70
江店金叶路(史淠灌渠至县现代产业园界址)
江店金叶路(渔塘红绿灯至小龚岭头) 60
江店商贸路(菜市场北门外东至将军大道、西至金叶路) 50
江店草塘路(东至将军大道、西至金叶路) 45
209省道(黄林去青山路与金叶路交接口至予制厂桥)
梅江路(大龚岭至小龚岭头) 40
街道 除以上范围县城规划区内的其他街道 30
(2)巷道、内房、门面后房经营(包括:商店、旅馆、洗浴、餐饮、理发、车辆和机械修理及其他经营)一层按25元/㎡计算;二层(含)以上按20元/㎡计算。
(3)沿街二层(含)以上的经营房按20元/㎡计算。
(4)生产用房(单位或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等房屋)按10元/㎡计算。
(5)办公、仓储用房(单位或个人用于储存货物的房屋)按8元/㎡计算。
4、过渡期限: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住宅不超过18个月,经营门面房不超过24个月,逾期未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过渡费。经营、生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付给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感谢你对房屋征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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