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车停车费多久后可以取车

交通事故,扣押在事故队的车辆有时间限制吗?是不是到了一定时间就可以把车子取出来吗?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扣押在事故队的车辆有时间限制吗?是不是到了一定时间就可以把车子取出来吗?
扣押的时间是多少天
没有天数(时间)限制!一般是待事故责任划分后,定性结案后可以取出。也有责任方缴纳一定的押金后,也可提前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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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结案了,就可以取出来。或者先交部分押金,也可以提前取出来。
当然啦,他又没权利把你车子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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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被扣两月 事故处理完取车成难题
西安新闻网日报道 因为交通肇事,两个多月前,申先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被交警队扣押到了停车场,11月4日,事故处理完毕,申先生拿着手续去取车,停车场却开出了0元的停车费。申先生想不明白,自今年9月30日起,因执法产生的停车费已被明确叫停,这个停车场却不买账。
车辆肇事被扣押
取车要交停车费
申先生是一主,今年8月26日晚,他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行驶到太华路与龙钢大道路口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事后,未央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建筑垃圾清运车负全责。同时,由于申先生的车手续不全,交警队还通知了城管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也对该车进行了处罚。当晚,这辆车被扣押到了灞河西路附近的新祥吉执法停车场。11月4日,事故处理完了,该赔的钱赔了,该交的罚款也交了,申先生和朋友拿着车辆放行手续来到停车场取车,他们被告知要交停车费。“一天50块钱,停了两个多月,他们算下来一共得3500块钱,还说可以搞价。”申先生说,他知道从今年9月30日起,因执法扣车产生的停车费被叫停了,不再让司机或车主承担。“我的车是9月30日之前出的事,这之前产生的停车费我认,一分不少,但是停车场不同意,不交钱就不让取车。”申先生说。
仅履行处罚手续
应由交警队解决
5日下午,记者与申先生一起来到新祥吉执法停车场。记者看到,申先生所拿的取车手续是“车辆停放通知书”,上面盖有市城管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的公章,还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同意放行。得知记者来意,停车场一位负责人改口说,不收申先生一分钱的停车费,但是仍不同意申先生取车,“我接到物价局通知了,是不让再收司机的停车费了,但是这笔钱我应该跟谁要?没有人给我个说法,既然是城管让取车的,那就让城管把钱给我了再取车!”
记者联系到市城管执法总队直属支队,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说,他们是履行处罚手续,“车是交警队扣下的,应由交警队出面帮车主解决此事。”之后,记者又拨打12358物价监督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是哪个部门扣下的,就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交警执法扣下的,就应该找交警。”
无权处理此事
建议找领导
5日下午4时许,记者又来到未央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不巧的是,办理此案的交警和中队负责人都外出开会,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昨日一早,记者先联系上办理此案的交警,他告诉记者,申先生的车确实是交警队扣下的,事故已经处理完了,但是他没有权力处理取车的事情,建议记者找中队领导,看领导咋办。上午10点半,记者再次来到未央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此时中队正职副职负责人的办公室都紧锁,记者拨通中队长的电话,对方称已经知道申先生取车的事,但是很不巧,自己的职务前一天调整了,已不在事故中队上班了。记者提出能不能与停车场协调一下,对方说“不方便”,还说新的负责人下午5点后到岗,让记者找新的负责人。下午5点后,记者联系事故中队的新任领导,但依旧联系不上。
暂不收执法停车费
今年9月份,媒体持续报道了执法专用停车场向车主收取暂扣、扣留车辆停车费,9月30日,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召开讨论会,并明确通知下属执法单位,从9月30日起暂时不再收取执法停车费。10月11日,市物价局专门下发《关于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相关行政决定涉及的车辆停放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涉及的车辆,在执法专用停车场停放期间所发生的保管费用,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属于强制查封、扣押的,由行政机关承担;属于代履行的,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认为,《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扣留车辆、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与扣押属于同一种性质的强制措施,“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责任编辑:邹毛)
本文来源: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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