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港澳通行证自助办理流程的签注 如果是机器自助操作 还需要打印准备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吗?

港澳通行证可以通过自助签注机签注续签,而且非常方便省时间一般3分钟左右就可以搞定了,你知道港澳通行证如何用自助机签注续签吗?操作方法:1、如果是持卡式电子港澳通行证人员,带上身份证、银行卡、电子卡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去自助办证大厅的自助机旁。2、点击左上角的“续签”按钮,选择电子通行证签注。3、插入电子通行证后,选择前往地和次数。4、核对好个人的申请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等待制卡,然后核对制卡信息。最后取卡就可以了。5、在使用自助机办理个人游续签后,自助机屏幕上会显示下次可办的日期,下次再自助机上办理需要过了此日期,否则只能网上申请办理。一般情况下,港澳通行证首次申领是不可以在自助机签注的。具体要看当地的出入境政策。
2019-05-05 14:59
来源: 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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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四、受理机构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五、决定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六、数量限制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国家移民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打分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照审批分数线进行审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无须打分排队。七、申请条件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八、禁止性要求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九、申请材料(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3、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4、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5、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6、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十、办理基本流程(一)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共同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接受面见和询问。(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及提交的期限;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审核部门应当将人员名单在负责受理和审核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四)审批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情况并按照申请人得分依次进行审批。批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由审批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不予批准的,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不予批准决定书》。(五)申请人凭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并依法收缴或注销其有效的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十一、办证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二)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十三、结果送达批准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须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领取。十四、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一)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二)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三)国家移民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咨询投诉电话:010-66266400。(具体由各地自行完善)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具体由各地自行完善)附录: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由各地自行补充完善)2、常见错误示例(由各地自行补充完善)3、常见问题解答(由各地自行补充完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服务指南(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 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便利公民办理出入境证件,现将全国实行按需申领出入境证件地区的公民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服务要求,以及公安部和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服务监督电话公布如下:一、申请普通护照所需材料(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三、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四、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所需材料(一)参加旅游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二)开放赴港澳个人旅游城市的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申请“个人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三)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3、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四)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4、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五)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六)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港澳通行证3、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五、申请赴台湾地区签注所需材料(一)参加旅游团赴台湾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二)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的,申请“个人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三)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四)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五)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六)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七)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八)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九)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往来台湾通行证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六、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七、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八、同时申请赴港澳台通行证和签注所需材料公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九、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的领取方式申请人可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也可登录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84147/)“表格下载”栏自行下载打印。十、办理时限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赴港澳地区或者台湾地区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十一、服务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事项开展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签发工作,不得擅自额外增加申请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申请,要当场受理,按时限签发。要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对于群众咨询,无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首位受理民警均要热情接待。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全面、准确答复,不得推诿扯皮;对职责以外的咨询,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办事要求、程序及所需材料,不得让群众重复跑路。申请人如发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存在与上述要求不符的问题,可随时拨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要逐一核查,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十二、公安部及31个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服务监督电话(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单 位电话号码公安部010-66266400北 京010-84015300天 津022-24459652河 北0311-66996000山 西0351-3659883内蒙古0471-6522106辽 宁024-86991166吉 林0431-85611681黑龙江0451-82897715上 海021-68547109江 苏025-86783848浙 江0571-87286264安 徽0551-62801121福 建0591-87093499江 西0791-87288488山 东0531-85123156河 南0371-65882435湖 北027-67122780湖 南0731-84738250广 东020-83111000广 西0771-2892371海 南0898-68558856重 庆023-63961944四 川028-86301453贵 州0851-85904367云 南0871-63051218西 藏0891-6311224陕 西029-86165217甘 肃0931-8536460青 海0971-8292162宁 夏0951-6136255新 疆0991-5586320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 安 部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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