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管法律风险的价值

舌尖上之耻——玉林狗肉节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动物和谐相处,这是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这是人类对自然的敬畏,也是人类对生命的敬畏,人只有敬重每一个生命,人才能尊重整个社会,人才能树立法律的信仰和权威。

华夏五千年文明,吃是中国的优良传统,“舌尖上的中国”红遍全球,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对美食的渴望会超过我们,在信仰缺失的情况下,有些人什么都敢吃,什么都敢喝,甚至不顾法律的规定,更不会顾及社会公众的感受。例如,吃一些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吃一些与人类密切联系的人类的朋友——狗猫等。

我国广西玉林人夏至盛行吃狗肉,特别是90年代以来,玉林渐渐兴起在夏至这一天吃荔枝和狗肉,美其名曰“荔枝狗肉节”,上万条狗狗在活动期间被宰杀,地方政府把此活动还作为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政府参与主导,还辅助广告宣传,而且一年比一年疯狂,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反对的呼声中,地方政府辟谣说“荔枝狗肉节”属于民间自发所组织。我想说的是,如此浩大的活动,政府不默许,民间自发活动会有如此大的规模和声势?

      近年来,反对玉林“荔枝狗肉节”的呼声越来越高,很多爱狗人士自发组织相关抗议活动,抵制该节日,但是该活动依然没有被取缔,让人匪夷所思。2014年6月21日,又是一年一度的玉林“荔枝狗肉节”,相关活动现在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中。

      谨以此文,献给玉林“荔枝狗肉节”的举办者,同时献给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望在今年的夏至,我们不会看到更多的狗狗哭泣和流血,同时也呼吁我国《动物保护法》的早日出台。

广西玉林有吃狗肉的传统,但是有传统就不一定得出结论吃狗肉必然合法。作为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食物消费,这是一种消费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必须建立在,所吃的东西属于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可以吃的范围,食品的来源合法,食品的加工合法,食品的销售合法,经营者的行为合法等基础之上。

      支持玉林“狗肉节”的人常常以“吃狗肉”是一个人的自由来支持“狗肉节”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明显显得苍白无力。玉林“狗肉节”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希望有关部门注意。

依据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同时我国《刑法》对猎捕、杀害、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罪名。最新立法动向,《刑法》的立法解释,正在酝酿,为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今后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也以《刑法》予以打击。

动物在《德国民法典》上是作为“物”对待,但是明显与一般物作以区分,是作为“特殊的活体物”对待。与德国的规定相比,我国的规定,比较落后,狗狗不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我国没有统一的《动物保护法》,这样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适用不同的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把饲养动物作为一般的财物对待,司法实践中,也是把饲养的动物作为一般财物对待。虽然法律存在缺陷,但是狗狗还是有法律地位的,至少是主人的特殊的物。

另外,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关系的亦趋复杂,失独家庭越来越多,有些人已经把宠物作为自己子女一样看待,已经具有很深的感情因素,我们再把宠物作为普通物看待的观点已经明显过时。再一点,我国司法解释,把与人身具有紧密的联系、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作为特殊的物对待,如果发生毁损,已经扩大到主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一种“人格化”的体现,当下,宠物更加具有“人格化”的特征,这样,也才能更加加强对动物的保护。

还有随着全球动物权呼声越来越高,很多法学家提出了“动物是民事主体”的观点,我表示赞同。动物可以继承,动物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是立法技术的问题,完全可以被社会所接受。在法律早期,法人是不是民事主体时,法学界也是争议不断,况且是争论多年。没有血肉的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为何有血有肉的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主体?实在让人不解。

        如果有血有肉的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没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随意猎杀动物,随意吃动物,将是严重犯罪行为。

      合法饲养的狗狗依法受法律保护,是主人的财物,未经主人同意,私自以营利为目的,予以处理,都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就是流浪狗,任何人也不得据为己有,任意处置。

这里面有个问题,狗狗与猪牛羊不同,猪牛羊这些动物属于法律或者法规允许人工饲养的范围,可以规模人化工饲养,但是狗狗不同,我国目前没有还没有统一规定,狗狗可以大规模人工饲养,只是看到众多的城市在制定地方的规范,对狗狗的饲养强制性管理,要颁发养狗证,并且要进行强制防疫等管理措施。

       如果没有取得相关的资质和备案,私自饲养众多的狗狗本来就是违法行为,那么大量的狗狗本来就属于法律所不能保护的范围,大量养狗的人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如果有些狗狗是经过盗窃、抢劫等手段得来,或者未经主人同意,秘密杀害狗狗并进行营利活动,数量较大。那么狗肉节的组织者、直接责任人还可能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狗狗的宰杀没有动物保护部门的规定进行,也没有卫生检疫部门的批准,狗肉的经营者就属于违法经营,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果销售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数量巨大,还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方面的犯罪。

       如果个别商户,不按国家管理规范正常经营,违法数额较大,还涉嫌“非常经营罪”。

如果“狗肉节”在举办中存在欺诈消费者,或者虚假虚假宣传,作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享有知情权,索赔权,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欺诈消费者,将面临三陪的惩罚性赔偿,虚假宣传也为法律所不允许。

       相关的反对者可以以消费者名义消费,再行主张“知情权”,要求告知所吃“狗肉”的渠道来源,是否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检疫等信息,可以进行录音,索要发票等方式保留证据。

       还有地方政府对狗肉市场的监管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条例》可以公开的范围,相关公众可以向地方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公开相关信息,检疫的信息也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如果政府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

至于动物是个活体,“狗肉节”充满了血腥,影响了爱狗人士的感情,也不符合伦理道德或者宗教的要求,留给其他人去评判。总之,随着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对动物强保护,越来越尊重动物的生命,就是法律允许消费的动物,也应该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消费,另外,宰杀动物的程序应该是合法的、应该是合理的、应该是仁道的、应该是最低痛苦的、应该是为普通公众所接受的。就如对死刑犯的执行,最初多使用枪决的方式,但是随着法治文明的发展,采用注射的方式减少罪犯的痛苦。同理,当我们面对有血有肉的动物时,我们的处理方式也应该发生变化,我们也应该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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