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之耻——玉林狗肉节
华夏五千年文明,吃是中国的优良传统,“舌尖上的中国”红遍全球,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对美食的渴望会超过我们,在信仰缺失的情况下,有些人什么都敢吃,什么都敢喝,甚至不顾法律的规定,更不会顾及社会公众的感受。例如,吃一些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吃一些与人类密切联系的人类的朋友——狗猫等。
我国广西玉林人夏至盛行吃狗肉,特别是90年代以来,玉林渐渐兴起在夏至这一天吃荔枝和狗肉,美其名曰“荔枝狗肉节”,上万条狗狗在活动期间被宰杀,地方政府把此活动还作为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政府参与主导,还辅助广告宣传,而且一年比一年疯狂,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反对的呼声中,地方政府辟谣说“荔枝狗肉节”属于民间自发所组织。我想说的是,如此浩大的活动,政府不默许,民间自发活动会有如此大的规模和声势?
广西玉林有吃狗肉的传统,但是有传统就不一定得出结论吃狗肉必然合法。作为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食物消费,这是一种消费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必须建立在,所吃的东西属于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可以吃的范围,食品的来源合法,食品的加工合法,食品的销售合法,经营者的行为合法等基础之上。
依据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同时我国《刑法》对猎捕、杀害、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罪名。最新立法动向,《刑法》的立法解释,正在酝酿,为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今后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也以《刑法》予以打击。
动物在《德国民法典》上是作为“物”对待,但是明显与一般物作以区分,是作为“特殊的活体物”对待。与德国的规定相比,我国的规定,比较落后,狗狗不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我国没有统一的《动物保护法》,这样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适用不同的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把饲养动物作为一般的财物对待,司法实践中,也是把饲养的动物作为一般财物对待。虽然法律存在缺陷,但是狗狗还是有法律地位的,至少是主人的特殊的物。
另外,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关系的亦趋复杂,失独家庭越来越多,有些人已经把宠物作为自己子女一样看待,已经具有很深的感情因素,我们再把宠物作为普通物看待的观点已经明显过时。再一点,我国司法解释,把与人身具有紧密的联系、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作为特殊的物对待,如果发生毁损,已经扩大到主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一种“人格化”的体现,当下,宠物更加具有“人格化”的特征,这样,也才能更加加强对动物的保护。
还有随着全球动物权呼声越来越高,很多法学家提出了“动物是民事主体”的观点,我表示赞同。动物可以继承,动物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是立法技术的问题,完全可以被社会所接受。在法律早期,法人是不是民事主体时,法学界也是争议不断,况且是争论多年。没有血肉的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为何有血有肉的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主体?实在让人不解。
这里面有个问题,狗狗与猪牛羊不同,猪牛羊这些动物属于法律或者法规允许人工饲养的范围,可以规模人化工饲养,但是狗狗不同,我国目前没有还没有统一规定,狗狗可以大规模人工饲养,只是看到众多的城市在制定地方的规范,对狗狗的饲养强制性管理,要颁发养狗证,并且要进行强制防疫等管理措施。
如果“狗肉节”在举办中存在欺诈消费者,或者虚假虚假宣传,作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享有知情权,索赔权,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欺诈消费者,将面临三陪的惩罚性赔偿,虚假宣传也为法律所不允许。
至于动物是个活体,“狗肉节”充满了血腥,影响了爱狗人士的感情,也不符合伦理道德或者宗教的要求,留给其他人去评判。总之,随着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对动物强保护,越来越尊重动物的生命,就是法律允许消费的动物,也应该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消费,另外,宰杀动物的程序应该是合法的、应该是合理的、应该是仁道的、应该是最低痛苦的、应该是为普通公众所接受的。就如对死刑犯的执行,最初多使用枪决的方式,但是随着法治文明的发展,采用注射的方式减少罪犯的痛苦。同理,当我们面对有血有肉的动物时,我们的处理方式也应该发生变化,我们也应该手下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