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水电费单价?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在租赁合同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房屋出租合同期内房东未经租客同意是不可以单方随意涨房租的。 因此,当房东在房屋出租合同期内单方随意涨房租时,租客可以拒绝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原房租进行支付。若房东拒收租金或者要求租客搬离,租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在搬离后起诉要求房东进行赔偿。但是需要注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避免房东拒收租金后又以此条为据解除合同,租客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当日或者提前支付房租,在支付房租时不能付至房东指定的第三人卡上,而应当直接打在房东本人的卡上,并注意保存证据,如找不到房东本人的卡,可以将租金交到公证处办理提存手续。

原标题:2020年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发行本次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本次债券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
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
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次债券募集说
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其同意发行人在
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
务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次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次债券《债
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
担保人等中介机构均已出具信用承诺书,承诺若违反信用承诺书的承
诺,将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
11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

(一)债券名称:2020年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简称“20东乡债”)。

(二)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额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基
础发行额为人民币5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弹性配售选择权: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
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
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为5倍,当期计划发行规
模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5亿元,弹性配售额为5亿元。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

次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次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
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
次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次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认购本次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
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
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
户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次债券。

四、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

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五、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

本次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承销团设置的
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本次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具
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
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

二、本次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
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

三、投资者同意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与发行
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并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
等文件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
本次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四、投资者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作为募集和
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与发行人签订《专项账户监管协议》,接
受该等文件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
购买本次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五、本次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募集资金及偿债账户监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
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
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七、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
在本次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
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

(一)本次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
次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次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
本次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
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次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
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本次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从2023年开始应付
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
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
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
利息。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7年每年的8月17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
的支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应缴纳的有关
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债券分次还本,从2023年至2027年每年偿还本次债券
本金的20%。每年还本时,本金按照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
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
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
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二)本次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8月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三)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
的兑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办法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抚州市东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3日

(二)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次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

2020年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

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36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附表二: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附表三:发行人合并利润表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

附表四:发行人合并现金流量表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附表五:湖北省担保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附表五:湖北省担保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附表六:湖北省担保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

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合并前净利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
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附表七:湖北省担保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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