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停车场收费系统哪家好?

桂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类分等定标准定基准价,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15%。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评定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经首次核准且执行满三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30日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等级复核,达不到原服务等级标准的须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作降级处理。执行期满未申请复核的,取消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继续收取物业服务费。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该收费行为的,则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条、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荣获国家(自治区、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物业服务费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项目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上浮。

  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上浮10%;

  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上浮8%;

  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上浮5%。

  第十一条、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相应降低,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中有预收物业服务费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业主自愿的`原则预收不超过壹年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出入证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遗失补证费用除外)。

  因集中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装修单位(装修人)双方协商给予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第十五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含IC卡等)4张。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小区新配置或升级改造智能门禁系统的,其建设、升级改造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解决途径及门禁卡配送数量由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依法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含住宅小区的商业、办公、住宅楼)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小区业主办理车位月票。

  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车位租赁费主要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业费。车位物业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等。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不需交费。其他外来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自身情况约定免费停放时间;超过约定免费停放时间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收费收入单独设立帐目,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费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市价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

  除本细则中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专项服务和特定服务的除外);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等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物业企业需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当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并经公示,办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标准备案后方可执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市十二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从二0一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桂林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制定桂林市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市价字〔200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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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种机芯结构,同时适应压缩弹簧和拉伸弹簧,选择压缩弹簧可避免因弹簧拉断而引起的事故

3、三个按键分别控制起杆、落杆和停止,线控、遥控可切换

4具备多种接口,可接入红外对射、车辆检测器(地感)等附件,也可接入收费系统实现自动管理。

5、选择***电机,并采用直齿齿轮传动,使机器具运行平稳,***,无惯性等优势。

工作温度:-40℃至+80℃

控制输出功率:≤5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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