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问题怎么保障?

《食品安全法》修改建议书

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年即行修订,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依法治理的决心。特别是全国人大在审议中两次将审议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公开透明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特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抽样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法》修订稿第13条、第16条、第80条分别设立了对食品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抽样检验等三项制度,其目的是运用检验手段加严监管。但这种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有缺陷。例如检验一种月饼,一块月饼检三次或三块月饼一家检的现象有点乱,成本高,效果差,财政、消费者、企业负担都会加重。要害在于体制问题。风险监测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风险评估制度是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制度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监测等工作。这三套制度并行,多家主体重复交叉的“九龙治水乱象”问题并未解决。

建议由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相关职能,明确分工,把不必要的重复制度合并,减少交叉浪费,提高效率。尤其要考虑在部门分别治理无法彻底改变的格局下,加强“龙头”的协调和组织功能。

用《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别调整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协调、不完善的突出表现,也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首先,概念上混乱:《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有明确的食品定义,即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但在总则中为了两法衔接又给出一个食用农产品的概念。二者的内涵、外延是什么关系?如果二者并列,则应当给出本质区别;如果二者包含,则不必重复,引起混乱。如二者有部分重合,则更需要清晰界定。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食用农产品没有定义,因此,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监管原食品和食品原料,显然是不科学、不严谨的。

其次,制度设计上混乱: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许多不严谨之处,如用“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的表述来定义质量安全,用 “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来涵盖农产品。该法规定的监管主体包括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但在监管检查、法律责任中,并无其他有关部门。定义农产品的生产者,又使用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放在了外部性管理上,如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产品包装、标识等,而恰恰对食物本身的安全性、营养性和物理、化学、生物等理化指标,感官指标的监管上,只用标准一词涵盖了事,而我们的标准又是最短缺、最不明确的。

再次,两法衔接上有断裂:修订稿对《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只有1-2条原则规定。仔细对照两法,无论是食品的概念、制度安排、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则根本无法衔接。而当今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大都是“从田间到餐桌”一个完整的链条。食品源头这一块的前后不衔接,会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建议:废止或同时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其相关内容纳入《食品安全法》。回顾历史,当年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很多人提出它具有过渡性,有了《食品安全法》后,确应将二者统一,否则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又造成断裂。

三、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

修订稿第35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作了原则规定,把具体管理办法交由省级人大去立法。这是修订草案的又一大硬伤。

首先,小作坊、摊贩之类的说法不规范,是俗称,不应写进法律。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小微企业搞不搞许可,许可条件是否都一样?谁来管?怎么管?都没有规范。修订稿把这个大难题推给了地方,这不是科学立法。

其次,《食品安全法》实施到现在,各省对小微企业的立法并不积极,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大漏洞。一部《食品安全法》,源头一块不管,占80%的小作坊不管,再加上多头管理,构成了这部法律的三大缺陷。

建议:用小微企业代替小作坊等不规范的称谓。把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制度写清、写实、写细,不要再推给地方立法。许多特色食品都是全国流通的,各地五花八门的立法,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大市场,不利于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小微企业可分类管理,不必像大中企业一样搞许可、审批、检验等。但要保障安全底线,加强引导和监督。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短缺、标龄长、水平低等问题,一直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草案在这方面仍有不足。其不足是:同标准化法的衔接不顺,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不完整,表现为定位、定性、层次关系有矛盾,分工、执行、监督主体有交叉、重复、错位等问题。建议:

,从定性的角度完善食品管理的标准化体系,明确食品标准既包括食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准,也包括非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或选择性标准。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特定人群的营养成分、食品标签标识、卫生要求、安全方面的质量要求等,应当统一制定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其他工艺标准、设备标准、产品的规格、型号、一般外包装、管理、检验方法等标准应采取非强制的选择性标准。标准是一个体系,类别很多,很难用一种强制性安全标准所代替、所覆盖。单一的强制性标准制度难以支撑食品的质量水平提升和安全保障。

第二,从定位的角度依法明确、行业(团体)、地方和企业四级标准的功能。负责制定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其他单位和部门都不能制定强制性食品标准。行业(团体)、地方和企业则可以制定选择性、非强制性标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标准缺失、标准落后的问题。取消地方性强制标准,防止市场分割,上下不一致。

第三,应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要么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要么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农业部门制定。

第四,应明确由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负责食品标准化整体工作的执行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应当退出标准执行、监督领域,做好与人身安全健康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五、关于社会共治的问题

食品安全实施社会共治不仅是一个民生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食品安全是一个公共品,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起重要作用。社会共治又是一个复杂的公共治理问题,因此建议:

建立“多元参与,合作共治”机制。这方面可学习借鉴国际上好的理念和做法,比如,突破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对立或单一主导;强调“参与式治理”、“多中心治理”和“协作式治理”,真正实现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构建“强政府―大社会”的治理体制。同时,建立形成以社区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治理的群防体系。界定相关责任,让每一个人、企业、整个食品消费链条上的供应商等与食品有关的各个部门,都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活动中来。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媒体披露信息,依法监督相关各方的行为,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原则,使社会共治法制化、公开化、制度化、有效化。

六、本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协调问题

《食品安全法》修订稿同其他法律衔接不上、协调不顺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

一是深入研究本法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最理想的状况是两法合一,一个链条全过程保持高度一致性。实在不合并,也要认真研究各自管辖范围、制度一致性、法律责任一致性、标准一致性以及食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流通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问题。

二是深入研究本法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问题。如本法中138条的“明知”问题,食品标签中“瑕疵”问题;第60条中电商的责任等问题,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严重的冲突,建议修改。

三是深入研究本法同《刑法》中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如在第114、115、139条等规定中,有的太原则,有的无规范,对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

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时间应当缓行

提高立法质量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而现在的修订稿,无论是体制还是制度,与他法的衔接、具体操作等问题都还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少;政府监管部门多、内容多,而社会共治内容、手段少;出了问题处罚多、问责多,科学分析、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少;体现控制、干预理念多,预防、防范内容少。为此建议:

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设置一个静议期,静下心来去深入讨论研究透,多开几次研讨论证会,不要急于出台。要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融进去,再花1年左右时间出台也不算晚。最重要的是立法的质量一定要提高,要管用,要对13亿人天天吃饭真正负责!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刘兆彬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湛中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李俊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河山

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宋瑞霖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马维国

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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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胡可璐)刚刚过去的2021年,我国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在扩内需、促消费方面继续发挥“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26.85万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10.60万批次,总体不合格率2.48%。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初步搭建了风险预警交流体系,并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

1月6日,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在京发布2021年食品安全与健康九大热点,反映了2021年舆情的主要关注点。陈君石、孙宝国、吴清平、陈坚、任发政等来自食品界的院士及专家学者对热点进行科学解读,以科学真相引导公众形成食品安全科学认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科普需求。

热点一:月饼“减糖”引发风波,“0糖”不是目标

解读专家:陈君石,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总顾问

观点:减糖月饼引起了腹泻,这是由于在月饼配方里面用了糖醇.糖醇是一种甜味剂,它的甜度比蔗糖来说稍微少一点,而且能量也比蔗糖少。但是假如糖醇吃多了,在胃肠道里面形成高渗,在大肠里面水分多了,就会造成腹泻。每个人对糖醇高渗作用的适应能力是不一样的,吃月饼发生腹泻的消费者可能比较敏感,但无论如何,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警钟。

很多标识上标了零糖或者是零蔗糖,不应该成为商家宣传的噱头,糖不仅仅是蔗糖,可能还有葡萄糖、果糖等。双糖和单糖,都是糖。假如饮料声称没有蔗糖,但是有可能有其他的糖。

建议:减糖的关键是平衡膳食,要控制总能量摄入。科学减糖,重在厨房。控制家庭、食堂、餐厅厨房中糖的使用量至关重要,减少某些类别加工食品中的含糖量。不鼓励食品企业以“0糖”“无糖”标识来吸引消费者,而要实实在在减糖。消费者要确定产品的糖含量以及是否使用了甜味剂。只要按规定使用甜味剂就是安全的。

热点二:油脂“哈喇味儿”的罪魁祸首——过氧化值超标

解读专家:王兴国,江南大学食品学院教授、脂质营养与安全国际联合实验室主任

观点:过氧化值是反映食品中油脂氧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食用油和饼干、糕点、坚果等富含油脂的食品,在高温、空气和光照等环境中容易氧化劣变,从而导致食品过氧化值超标,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

建议: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加强过程控制,消费者购买食用油和富含油脂的食品后,应将其贮存在低温、避光、隔氧环境中,并适量食用。

热点三:临期食品受热议,市场火热勿“变质”

解读专家:罗云波,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名誉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特殊食品研究中心主任

观点:临期食品与过期食品有本质区别。食品经营者通过打折等方式,对临期食品进行集中销售,有效避免了食物浪费,同时也贴合了部分消费者对“物美价廉”商品的需求。临期食品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无良商家篡改临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用过期食品冒充临期食品;对于临期食品的界定,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临界分级标准。目前,我国也正在通过政策的监管、规范与引导,推进临期食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建议:临期食品应分类管理,特别标识或集中陈列。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临期食品,科学理性消费。

热点四:营养标签的真假是非

解读专家:李宁,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

观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营养信息的最重要的途径,有利于消费者科学选择食品。真实、客观、规范地进行标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尽的义务,更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体现。食品企业应当依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正确标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建议:消费者要学会看标签。对于某些营养成分需要较多摄入的人群,例如正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儿童、青少年,可以适当挑选蛋白质含量比较高的食品。高血压患者,则可以选择钠含量低的食品。

热点五:指示菌超标如何理性看?

解读专家:吴清平,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名誉所长;刘秀梅,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名誉副理事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

观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的食品,说明其卫生状况未达到基本卫生要求,存在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潜在风险。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环境或加工环节的不规范操作是导致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主要原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增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意识、重视生产经营过程的微生物控制,从而有效预防致病微生物污染,规避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健康。

建议:消费者理性看待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了解指标实质性意义,把好食物入口的最后一关。

热点六:食品添加剂违规添加何时休?

解读专家:孙宝国,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北京工商大学校长

观点:应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只要在法规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食品着色剂,都是安全可靠的。日落黄是我国批准可使用的食品着色剂,可用在调制乳、蜜饯糖果、复合调味料等多种食品中,但不包含茶(类)饮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着色剂是违法行为。企业需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法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建议:经营自制饮料的餐饮单位主动公示所售饮料的配料表,标明所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谨慎购买颜色过于艳丽,口感过于浓郁的“网红”食品。

热点七:护卫国门安全,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

解读专家:焦阳,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安全与标准技术分会副理事长、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TBT研究部主任

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进出口各方的责任,强化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监管更加高效,更全面的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建议:《办法》《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进出口食品相关企业应认真研究新规规定,及时按新规要求准备进出口相关事宜,督促境外生产企业尽快完成注册。

热点八:婴配食品新国标发布引关注

解读专家:任发政,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营养与健康研究院院长

观点:2021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三项新国标。婴幼儿配方食品新国标将原有的2项标准拆分为3项标准,对0~6月龄、6~12月龄、12~3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单独管理,满足了3个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差异化营养需求。新国标的发布与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婴幼儿配方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优化产品配方,促进婴幼儿配方食品产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建议:婴配食品企业加强产品研发,设计符合中国宝宝营养需要的产品。对标准修订带来的注册信息变化,企业要及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予以调整。

热点九:美容用的玻尿酸怎么可以吃了?

解读专家:陈坚,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江南大学未来食品科学中心主任

观点:玻尿酸(透明质酸)是人体自有的具有生理活性的物质。适宜人群适量食用透明质酸钠已被证明是安全的。2021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透明质酸钠可以作为新食品原料应用于普通食品中,使用范围为:乳及乳制品,饮料类,酒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冷冻饮品。

建议:食用透明质酸钠虽然可以被人体吸收和利用,但其与营养健康的量效关系有待进一步系统评价,因此有必要系统研究和探索建立透明质酸钠的膳食参考摄入量,并制定相关国家标准。

消费者应正确购买和科学食用透明质酸钠食品。透明质酸钠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并标注推荐食用量≤200毫克/天。

美团点评貌似一直在参与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的项目推进:

1. 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天网”和“天眼”等监管系统。

2. 利用技术系统严格过滤审查商家的资质,积极为政府部门抽检提供帮助。

3. 定期拜访商家,力求第一时间了解商家情况,以保证用户的安全用餐。

上海:近2吨食品今天被浇上墨水,因为两个月前开始的这场行动, 你怎么看?

还要把生产制造销售这些食品的人,尤其是老板负责人,也要泼上洗不掉的黑色墨水。以儆效尤!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我们每个市民的身体健康问题,特别是校园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城乡结合区域),这就需要我们市区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打击一切危害人民身体安全的事情,食品无小事,民众的安全是大事,金山区的这次执法举动,是值得我们点赞的,说明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和商户、民众的支持。

现在我们大家要行动起来;提倡食品安全的工作,支持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在金山区集中公开销毁罚没物品,这些罚没物品均来自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用这种方法来浇上墨水等处理,说明了政府打击的力度和信心。

临沂保障食品安全,约谈30余家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 你怎么看?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小龙坎火锅出事了,“网红餐饮”如何才能摆脱“一红就黑”?

其实这里有一个误区,我认为不是因为红所以被黑,而是黑的原本就在那里,只是因为红了所以黑的部分被关注了。就像一个明星,如果是个十八线小明星,那你有什么权色交易也热不了2天,可你是个一线明星的话,那就每天都有无数双眼睛盯着你,大家恨不得把你祖宗十八代都扒出来,话糙理不糙。

网红餐饮想要经久不衰,还得把主动权、管理权捏在自己手上,如果不能保证你能绝对监管好自己的加盟店,就不要一红就大肆发展加盟圈钱,其结果通常是两败俱伤,当然如果你打算圈完钱就撤,不在乎名气那就当我没说。

一、网红店火起来,要发展加盟,先就近,即前期只在自己视线可及范围内发展少量加盟店,一来物以稀为贵,可以持续升温;二方便管理,可以不定期到加盟店考察,看是否按规章操作。

二、等积累一定资金,选择性在某些地区开直营连锁店,再以连锁店为中心发展加盟,目的一样为了方便管理加盟店。

就这样持续的以直营店管理加盟店的模式,发展速度肯定慢于盲目扩张加盟店,消耗的精力也更大,但总比被食药监请去喝茶好吧?而且做红一个品牌多不容易啊?坏在一颗老鼠屎上太扎心了!

以上仅属个人看法,欢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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