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家暴,孩子几个月我就分居了。我没带孩子,也没给钱给他家。我一个月去看孩子一次?

  我和丈夫于2009年结婚,第二年就生下了儿子,现在孩子已经5岁了。去年年底,我发现丈夫出轨,伤心之余提出离婚,但丈夫死活不同意。我曾向法院提起,但因丈夫出轨的证据并不充分,而且丈夫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我在半年之后才能再起诉,但我确实不想再面对丈夫,因此带着孩子搬回了父母家住。因为丈夫的收入多过我很多,以前孩子的托费等费用都是丈夫在负担。孩子上的是私立幼儿园,开销很大,分居后 ,我提出让丈夫分担孩子的部分费用,遭到了丈夫的拒绝,丈夫表示,回家都好说,不回家,一分钱也不会出。请问,我能起诉要求丈夫支付儿子一半的生活、学习开销吗?

  张女士,您好。在法律上,您与丈夫之间的婚姻状况以及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与您丈夫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完全不相关的两个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虽然你们夫妻是分居状态,但这并不能成为您丈夫拒绝分担孩子用的理由。《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虽然你们夫妻尚未离婚,但您丈夫也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需要指出的是,向您丈夫索要抚养费的主体应当是您的儿子,您作为孩子的人,可以代其参与诉讼,因此,您可以以您儿子的名义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两年便有生了个可爱的儿子,这原本日子吧过得不算富裕但是还算幸福。但是慢慢的张某和余某常因为一些小事情而发生摩擦!而张某能因为脾气暴躁常常对余某拳打脚踢实施家暴,当然,其实这张某也意识到自己这样是不对,所以为了缓和夫妻之间的矛盾就出去打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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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的生活,直到自己打工回家后发生妻子有些不对劲儿,具体哪里不对劲张某起初也说不上了,只是当两人独处的时候妻子好像有意的回避自己。面对支支吾吾的妻子张某的火爆脾气一下子就又上来了,余某害怕张某再次对自己实施家暴终于对张某开了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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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对丈夫张某说:自己 了!听到这句话这张某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的,自己在外打工怎么多年,妻子一个人怎么可能怀孕呢?所以张某立刻质问妻子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余某面对张某的质疑也是一五一十的合盘脱出了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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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余某既然把所有的过错都推给了张某,余某说:丈夫常年在外打工,自己一人带个孩子很不容易。没有经济来源她就自己去了家工厂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了工厂的主管王某。慢慢的两天也就熟络了起来!兴趣相投的两人很快就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两人在慢慢的交往中相互产生了情愫。当时正和丈夫处于冷战期的余某,这边却备受王某无微不至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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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她感觉像是又一次尝到了爱情的滋味,便一发不可收的陷入到这份“婚外情”的恋爱当中。终于两人跨越了道德的底线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而在这之后的两年半的时间里两人俨然成为了一对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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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说:她和王某两人的关系一直保持了两年半,直到丈夫回来后想跟自己那个了,但是自己知道有了小孩不可能再和丈夫那个了!对此余某说:一个女人结完婚后,常年自己一个人在家还带个娃,不可能什么事自己都能做。肯定还缺个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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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一段婚姻!成哥想说: 的话会影响孩子一生,但是原谅妻子的估计自己一辈子都难以释怀吧!好了,对于这样的婚姻大家觉得应该怎么办呢?欢迎点赞加评论和成哥交流吐槽!

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依照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孩子的年龄、成长经历及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综合因素作出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具体规定:   1、子女不足2周岁;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孩子已满10周岁;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时,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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