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林新消防办公室消防改造验收验收通过率高吗?

1、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等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观察检查。2、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观察检查。3、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已剔除,观察检查。现在钢结构超高层建筑大量涌现,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涂装更加普及。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受消防设备限制,火不能在短时间内扑灭,因此在建筑设计和施工时,应加大对钢结构表面的防火保护,以增大其耐火极限,并在建筑设计时制订必要的防火措施方案,以保证人员的安全和减少资产的损失。
防火涂料是什么,又如何分类?防火涂料是用于可燃性基材表面,能降低被涂材料表面的可燃性、阻滞火灾的迅速蔓延,用以提高被涂材料耐火极限的一种特种涂料。防火材料可施用于可燃性基材表面,用以改变材料表面燃烧特性,阻滞火灾迅速蔓延;或施用于建筑构件上,用以提高构件的耐火极限的特种涂料。防火涂料就是通过将涂料刷在那些易燃材料的表面,能提高材料的耐火能力,减缓蔓延传播速度,或在一间内能阻止燃烧,这一类涂料称为防火涂料,或叫做阻燃涂料。防火涂料种类:按照涂料的用途分类:饰面型防火涂料、木材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隧道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按照涂料的性能分类:非膨胀型防火涂料,膨胀型防火涂料。
钢结构防火涂料验收规范: l、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检测符合规定。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 2、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1.主控项目1.1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底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表面除锈用铲检查和用现行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检查。底漆涂装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1.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 24:90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构件防火
饰面型防火涂料是一种集装饰和防火为一体的新型涂料品种。饰面型防火涂料涂刷规范: 1、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1级。 2、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后,木质装修材料能达到B1级;必须是在可能的向火面一侧涂覆;可采用阻燃浸渍处理的方法对木质装修进行处理达到B1级。 饰面型防火涂料的涂覆并不是简简单单的涂刷几遍就可以了,要想达到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必须满足几个硬性的指标:耐燃时间≥20min、传播比值≤25、质量损失≤5g、炭化体≤25cm。希望能够帮
防火门验收标准是什么?防火门验收注意什么? 1、填充材料。防火门的门扇内若填充材料,则应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应经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达到GB 规定燃烧性能A1级要求和GB/T 规定产烟毒性危险分级ZA2级要求。 2、木材。防火门所用木材应符合JG/T 122-2000第5.1.1.1条中对 Ⅱ(中)级木材的有关材质要求。防火门所用木材应为阻燃木材或采用防火板包裹的复合材。防火门所用木材进行阻燃处理再进行干燥处理后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2 %;木材在制成防火门后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3、钢材。防火门框、门扇面板应采用性能不低于冷轧薄钢板的钢质材料,冷轧薄钢板应符合GB/T 708的规定。防火门所用钢质材料厚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第一点:保证项目 防火门及其附件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防火门的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春节、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五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

    1月31日深夜,位于福建省长乐市中心的“拉丁”酒吧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5人死亡(见本报2月2日报道)。赶赴现场调查的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火灾原因已初步查明,“当时有个小老板过生日,同事把烟花爆竹带进酒吧,他们庆祝生日的时候,就点燃了。烟花引燃了电线,电线又引燃了装修材料,它含有大量聚胺脂的泡沫塑料,一旦高温燃烧,瞬间就会产生致人死亡的毒气,相当多的人吸入以后,就丧失了活动能力,人就窒息死掉了。”

    王沁林还透露,“这个酒吧是违法经营,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就擅自违法开业。”

    根据《消防法》第15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此处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显然,酒吧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另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担负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职责。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根据《消防法》第58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还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应该说,我国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可令人费解的是,福建长乐这家“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的酒吧,自去年5月23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来,已公开营业了8个多月,居然没有被停业整顿,以致酿成重大火灾。难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公安消防部门真的不知道闹市区有这么个生意红火的“拉丁”酒吧吗?

    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可出事的“拉丁”酒吧恰恰使用了大量可燃、有毒的装修材料。一名幸存者表示,“酒吧的天花板上是隔音棉,被火烧着之后滴落下来,粘在人的皮肤上,一擦就能擦掉一层皮”。这家酒吧只有一个出口,而且门是向内开的。

    人们想知道,在“拉丁”酒吧出事前,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是否和这家酒吧打过交道?为何这家在诸多方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酒吧能在闹市区营业这么长时间,以致于附近的居民屡屡投诉都无济于事?记者今天多次拨打长乐市公安消防大队林大队长的手机,他的司机回答说,“大队长从上午10点到晚上,都在和事故调查组谈话,不便接听电话。”

    记者转而采访工商部门。因为按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申办工商执照时,应首先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获得消防审批手续,否则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申办执照的申请。那么,这家“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的酒吧,是如何获得工商执照的呢?

    长乐市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林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拉丁”酒吧是2008年5月23日注册的,注册资金10万元,申请人为郑明来,经营的门类属“餐饮业”,经营范围是“酒水、预包装食品”。问及为何在没有获得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给予郑明来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林所长出示了长乐市公安消防大队2007年9月12日给长乐市工商局的《关于规范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函》。这份函件称,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审批程序,“我单位仅对以下新办场所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从郑明来与长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看,其底层店面积约180平方米。据此,工商部门给郑明来办了营业执照。

    据去过“拉丁”酒吧的人说,这家酒吧实际上被隔成了两层,二层是一个环状的阁楼,其营业面积应该超过180平方米。记者注意到,长乐市官方在火灾发生后发给记者的新闻通稿中称,酒吧的“建筑面积为198平方米”。知情者告诉记者,超过2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更高,经营者投入也更多。“建筑面积198平方米”的“拉丁”酒吧是否打了“200平方米”这条红线的擦边球?看来只有等事故调查组的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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