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乾水湾房产咋样近房价?

“在城市生活久了,总有逃离的想法”

有人说城市冷漠,有人说城市嘈杂,有人说城市环境太差……道路在加宽,高楼在增多,可我们始终魂牵梦绕的是家乡的那座树林、那条小河和那绿意葱葱的山坡。

“然而城市,是始终无法逃离的地方”

于是,在嘈杂、纷乱中,我们期望找到一处可以让身心愉快的场所,寻一处容纳心灵的自然居所,与自然亲近,释放天性,隐退心灵。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种美好居住情节,希望在这座滨海小城,有一套归心宁静的海居洋房。然而,或许是居住环境上不够纯粹;或许是自然景观资源上的匮乏,以及产品的设计等原因,不足以称之为真正的海居洋房。

那么,何为海居洋房?乾水湾海居洋房带你领略不同之处!“海居生活·心归雅境”的资源择定标准,为满足你对海居洋房的憧憬而生。

古往今来,圈子在一个人的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洋房作为一种高品质的住宅,它代表着人们对于生活的理想和高品质生活的向往。千金置业,万金择邻,选择一处居所,实则选择一种生活方式,选择房子背后的圈层。

乾水湾地处青岛东岸的海阳滨海大道生态宜居轴,坐拥得天独厚的海景资源,同时承接仙境海岸-海阳向西靠拢青岛的发展外溢,还拥有十分便捷的交通体系,高速城轨、青烟威三大机场,立体交通网络覆盖通达青岛、烟台、威海优享三城生活;亚沙新城一站式教育系统,移步可达便捷的商业广场、购物中心、美食街等,真正做到进享繁华,退享清幽。

居住于此,谈笑皆鸿儒,往来邻里不凡,耳濡目染中自有远见卓识,尽享品质圈层海居生活。

都市深处,寻觅一份归心之地。海阳旅游度假区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15年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境内拥有万米金滩,是2012年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的主要举办场地。1984年10月24日,胡耀邦同志到此视察,欣赏美景、赞叹不已,亲笔题下“海阳万米海滩浴场”八个字。

旅游度假区内保留自然原始的千亩黑森林市区北面有国家4A级森林公园-招虎山国家森林公园,国家4A级旅游景区、山东省地质公园、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静水项目举办地

乾水湾东侧湿地环伺,鉴湖湿地公公园以生态湿地为基础,展现碧海蓝天金滩、芦荡丛林湿地的美好意境,2007年被国家建设部命名为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建设起到了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调节气候等作用,是天然与人工相结合的“绿色氧吧”,超高负氧离子,享受难得的“森”呼吸。

纯臻海居洋房,代表着对景观资源的更多拥有,能享受更幽静的居住环境,清晨伴随鸟语虫鸣声醒来,晚上伴着窗外丝缎般的花香入睡……优雅到骨子里的生活气息。

#若无配套,何为雅境#

我们认为,距离生活最本质的东西还是基础配套。乾水湾从最初的的规划设计开始,就开始思考如何构建美好的海居生活理想,如何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的社会职业人群共处在一个和谐的大家园。

乾水湾的生活场景是怎样的?是一处碧海蓝天的度假地,一处静心康养的栖息地,还是一座热情而又欢乐的生活社区。这些说法似乎都会实现,却又远不止于此。
旅居生活的魅力,就在于人与自然、市井三者间的距离尺度。
向自然多走一步,安静就变成了荒凉,向市井靠拢一些,繁华就变成了吵杂。

乾水湾正南门入口处东侧即为社区管家所在位置,四层设计,地上三层地下一层,里面规划有:业主食堂、物业管家、生活超市、健身房、瑜伽室、康养工作室、活动室。

社区生活超市可以满足业主日常生活所需,也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本地应季特产,一年四季可以享受到海阳的果蔬、海鲜产品。

社区食堂主要照顾业主的度假生活,远离一日三餐的柴米油盐,在这里,与邻居在这里度过一个悠闲的早晨,热闹的午餐,愉快的晚宴。可以堂食,可以雅间,可以自助,烹饪简单的海鲜大餐,一展厨艺。在这里,像度假一样对待每一餐。

旅居生活,接触了更多的自然环境,但也不少遗憾,就是精神层面缺少共鸣,呆久了,就会感到乏味。因而,心归雅境为那些渴望安静、也渴望精神交流、热爱生活的业主们量身定做了邻里共享空间。空间是以业主自住策划、组织各类文化艺术(艺术、音乐、电影、诗歌、舞蹈等)的展示、交流、互动等活动为主导的艺术空间。使海边的日常,有丰盛的精神与艺术生活,还有邻里亲密相聚、彼此滋养的美好。

邻里中心位于社区东南角的12#楼一层及负一层,里面设有酒店运营部、咖啡馆、洗衣坊、特色餐饮、活动室、书吧、社区歌房。

旅居功能上,充分享受夏季滨海之美是核心,社区内设计了1000㎡的大型游泳池,这在北方城市是极少见投入及运营,就是让业主们充分感受到夏季滨海旅游的热烈气氛,将滨海旅居价值发挥至极。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绿水青山,它不单单是一座风景,更代表了一种简单无忧、轻松慵懒的旅居生活方式,一种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的旅居生活闲适意境。

每一个人都渴望着理想的生活方式,放下工作,放下烦恼,拥抱自然,体验轻松、自在、慵懒、惬意的生活方式。

旅居,不仅是一种意境,更是一种回归自然、轻松和谐的生活方式。


项目处于海阳亚沙新城的核心位置,项目南侧是直通青岛的海滨西路,规划有多路公交车及机场大巴畅达全城,西侧为西安路,沿西安路向北可直达青威高速。

宝龙城5.4万平方米的配套商业街、丽达购物广场、家家悦超市

海阳市立医院、海阳人民医院、海阳中医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龙海湖置业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签订的《乾水湾订购协议书》;2.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给原告购房款59,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被告唐园公司宣传山东乾水湾楼盘可免费看房,遂与他人一同报名参加该次活动。原告到达乾水湾楼盘处,销售人员在现场多次宣传该房屋可以房养贷或返租。原告在销售人员的宣传下,便与被告龙海湖公司签订了《乾水湾订购协议》,先后向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59,000元。而后原告得知乾水湾楼盘系虚假宣传,并不存在以房养贷或返租,且《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以房养贷或返租的形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原告认为,自己签订合同时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龙海湖公司辩称,1.两被告未采用欺诈手段宣传以房养贷或者返租,原告与龙海湖置业公司签订的《乾水湾订购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2.原告向龙海湖置业公司交款52,000元,向唐园公司交款5000元,合计57,000元。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唐园公司辩称,1.两被告不存在以欺诈手段宣传以房养贷或者返租,原告购房属于自愿行为。根据原告与唐园公司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真实原因为原告资金不足。2.原告主张返还的59,000元中,其中2000元属于重复计算。该笔款项系唐园公司收取原告2000元后,向原告开具了收据,后唐园公司将该笔款项转给了龙海湖置业公司,龙海湖置业公司又向原告开具了收据,唐园公司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没有收回之前的收据所致。请求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因唐园公司宣传龙海湖公司开发的乾水湾楼盘可免费看房,原告遂与他人共同报名参加此次看房活动。原告到达现场后,经销售人员的宣传介绍,原告遂于2020年5月23日与龙海湖公司签订《乾水湾订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订购乾水湾14幢1003室,房屋总价款为347,600元,装修款为43,320元。定房人签订本认购书后交纳定金5万元(不可退)。付款方式为2020年5月27日前补齐定金50,000元,2020年7月15日前补齐首付款147,600元及装修款43,320元,余款20万元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原告实际于2020年5月22日支付5000元、于签订协议书时支付35,000元,于2020年5月27日支付15,000元,于2020年7月16日支付2000元,合计57,000元。其中,52,000元由龙海湖公司收取,5000元由唐园公司收取。原告另外所提交的2020年7月25日2000元的收款收据,实际为2020年7月16日原告微信转账给唐园公司工作人员2000元,唐园公司又转给龙海湖公司,龙海湖公司又向原告出具了2000元的收据,两张收据为同一笔款项。2021年10月12日,原告微信联系唐园公司销售人员,原告称因其资金不足,希望能够退回购房款。双方未协商一致,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龙海湖公司签订的《乾水湾订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及意思表示,系以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目的,因此《乾水湾订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预约合同。原告主张两被告以欺诈手段宣传以房养贷或者返租,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该份订购协议书。对此,原告仅提供了证人夏福娣的视频证言。本院认为,证人夏福娣未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无权主张解除《乾水湾订购协议书》,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乾水湾订购协议书》的约定,原告交纳购房定金5万元,若原告未按约于龙海湖公司通知后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其余购房款,龙海湖公司有权将原告订购的房源另行出售,定金不予退还。原告向龙海湖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0元和购房款7000元后,未按约与龙海湖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且原告明确向唐园公司销售人员表示因资金不足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龙海湖置业公司另外收取的购房款2000元,唐园公司收取的5000元,两被告应予退还原告,两被告当庭表示同意退回,本院予以照准。 由于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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